从1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保护环境安全,质检总局自2014年5月27日起开展进口煤炭放射性、外来夹杂物和环保项目的检验检疫和监测工作。2014年全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共对13 323批、1.33亿吨、货值99.6亿美元进口煤炭实施检验监管,检出《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8个环保项目异常的进口煤炭806批、824万吨、5.7亿美元。
2015年,质检总局将依照《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进口煤炭的放射性、夹杂物、硫、灰分、发热量、砷、汞、磷、氯、氟实施法定检验,对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不合格的煤炭,禁止进口、销售和远距离运输。同时派出督查组,加大对不合格进口煤炭处置工作的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