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国家标准委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这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体系建设中亟须制定的一项基础标准,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我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以来,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工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该标准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弱化行政管理色彩,并充分考虑经办实务在基层普遍存在的差异性,即地区间制度发展、机构设置、基层平台、金融服务等方面的不同基础,对于各地经办服务中具有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和创新举措,按照统一性原则予以表述,确保国家标准在全国普遍适用。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对参保登记、信息变更、保费收缴、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终止等业务进行了规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由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牵头,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徽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盘锦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陕西省宝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参加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