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5-03-28 23:29谢永清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1期
关键词:小企业优惠政策营业税

□文/谢永清

(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江西·吉安)

一、现行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法律层次不高,规范性不强。从目前出台的直接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的法律法规来看,仅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由全国人大制定,其他大都是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如,国务院制定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二)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内容零散。现行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多,且散落于各个税种间。如增值税、营业税大幅提高了对个人起征点幅度,营业税方面提高了对个人的起征点幅度,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3年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方面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印花税方面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目标不明确,针对性不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有按所有制性质和经济性质制定的,也有按地区制定的,还有按产业导向制定的,但没有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特点和所处环境考虑,没能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的重要作用,相关的税收政策没能做到有的放矢,小型微型企业没能真正成为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出发点和受惠者。

(四)涉及小型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优惠幅度不大,支持力度不够。比如,企业所得税方面,2015年底前,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较低,还附加了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两个条件,提高了优惠税率的适用门槛,使得大部分应予扶持的小型微型企业得不到优惠照顾或者享受到的优惠不足。另外,优惠政策直接优惠多,间接优惠少,不利于调动全社会资源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二、发达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

(一)完备的法律体系。美国为支持和促进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小企业的法律。如1953年出台的《小企业法》、1964年通过的《机会均等法》、1980年通过的《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以及2010年通过的《小企业就业法案》,都大大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

(二)有效的政府管理体系。美国建立了由小企业委员会、小企业会议、小企业管理局三个系统构成的小企业政府管理体系。其中,小企业管理局于1953年成立,其主要职能是制定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帮助小企业提高获得资金的机会、提供技术援助、帮助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维护微型企业的合法权益等,从而有效地促进了小企业的发展。税收管理方面,199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联邦税务局重组与改革法案》,联邦税务局进行了近40年来规模最大的机构改革,新设业务操作部门,分别有工资与投资收益局、小企业和自雇业主局、大中型企业局、免税单位与政府单位局。

(三)系统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贯穿中小企业创办、发展、再投资、科技开发甚至联合协作等各个环节,也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等多个税种,内容比较系统。在支持小企业创办方面,英国对投资者创办中小企业,其投资额的60%,可以免税,每年免税的最高限额是4万英镑。公司税从38%降到30%,并取消投资收入税和国民保险附加税,体现了鼓励开办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韩国对新创立的技术密集型中小企业,分别减免6年和4年国税部分的所得税以及法人税50%:同时,减免5年的事业用财产地方税部分的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的50%。在激励技术创新方面,英国政府自2002年起开始实行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减免税政策,规定年营业额少于2,500万镑的中小企业,每年研发投资超过5万英镑时,可享受减免税150%的优惠待遇,尚未盈利的中小企业投资研发,可预先申报税收减免,获得相当于研发投资24%的资金返还。日本对利润较低的小企业按28%的较低税率征收法人税,远低于利润较大企业37.5%的征收率;通过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鼓励企业为节约能源进行设备投资和使用新技术。增加企业资金积累方面,加拿大政府对企业的第一笔20万加元以下的收入,联邦政府的所得税率由29.12%下降为13.12%,降低16个百分点,以帮助企业储集创业初期的经济实力,而联邦政府每年却因此减少10亿加元的所得税收入,享受该优惠的中小企业占应税企业数的80%。1987年日本推行增值税时,凡年产销值低于3,000万日元(约相当于2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完全免征增值税,当时这类小企业数量占全日本企业数的68%。

(四)健全的社会服务体系。美国的小企业支持服务体系具有广泛的社会参与性,构成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小企业服务体系,小企业发展中心、妇女企业中心等创业服务机构每年帮助的小企业超过100万个。比如,纽约州小企业发展中心为当地乃至全国的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咨询服务,平均每年帮助小企业获得约500万美元的融资。在日本,半个多世纪以来形成了由政府机构、金融机构、行业组织、基金组织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分工合作、相互协调、分布广泛的企业服务网络,小企业可从中获得相关的经营诊断、技术指导、人才培育和信息提供等服务。

三、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完善小型微型企业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继续出台一系列与小型微型企业配套的法律法规,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配合落实国家政策,使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最大程度地保障中小企业的利益。同时,将更多的税收优惠提高到法律层次。

(二)构筑完善的政府管理体系。建议参考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设立专门直属于中央政府的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机构,负责履行对小型微型企业事务的管理职责,做好统筹规划,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指导监督,提供咨询服务。甚至可以考虑赋予小型微型企业管理机构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融资管理和服务的功能。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改革时,可参考美国的做法,设置专门的机构管理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区别于大中型企业税收征管,从而能够保障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贯彻落实。

(三)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企业所得税,要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税负。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的范围,将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放宽到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甚至可以考虑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从盈利年度起3年或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化技术创新优惠政策。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与自主知识产权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领域内的产品或服务所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于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提供真实合法凭证的研发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对于小型微型企业研究开发活动使用的专用设备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办法,并准予税前扣除;鼓励促进小型微型企业节能环保的税收优惠。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小型微型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给予更大比例税额抵免。多采用间接优惠形式。小型微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设计不仅要有具有事后调节功能的减低税率、定期减免税等直接减免,还要更多地设计具有事前调节功能的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间接性税收优惠。不仅要有研发期、扩张期的税收优惠,还要有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立的优惠政策。同时,也要注意优惠力度不是越大越好,要考虑到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如,可以考虑对新办小型微型企业实行自盈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或者考虑对小型微型企业适当延长其亏损弥补期限,在增值税方面,要进一步调整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了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可以考虑进一步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如对工业小规模纳税人减按2%征收,对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减半按l%征收。视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适时推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调低增值税基本税率。从长远看,鉴于增值税的累退性,应考虑解决增值税税率偏高的问题。建议将基本税率由17%降至15%,将低税率由13%降至10%,以缓解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税负偏重的状况。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角度考虑,可以在现有幅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或者对劳动密集型行业按照其吸纳就业人数的多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返还。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采取渐进方式,推进增值税全面转型和增值税扩围改革。建议从小型微型企业开始,逐步将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到非机器设备性固定资产;优先选择小型微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展到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人。对于营业税,要大幅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为了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可以在现有幅度的基础上大幅提高个体工商户的起征点,更有利于鼓励创业、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就业的同时拉动经济增长。扩大小型微型企业减免税的范围。为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开发和科技创新,建议对小型微型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技术交流等方面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为了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资金压力,建议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加快在全国范围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将不可抵扣的营业税改为可以进行税项抵扣的增值税,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在其他税收政策方面,对确实存在经营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可以考虑对连续两年所得税汇算后发生亏损的小型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或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可以通过提高国企上缴红利的比例,用国企分红增加的收入来增加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障投入,降低小型微型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比例,从而减轻小型微型企业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负担。

(四)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我国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社会化服务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合理有序的利益联结机制,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技术开发、市场开拓、信息服务、咨询诊断等全方位、高质量和市场化的服务,为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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