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困境及对策研究

2015-03-28 21:24张旭
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维权法律法规权益

张旭

(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常州 213001)

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困境及对策研究

张旭

(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江苏常州 213001)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竞争呈白热化趋势。由于相关就业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不足等,就业歧视、就业陷阱及就业违约等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越来越多,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只有建立健全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律体系,不断拓展大学生就业维权救济渠道,强化用人单位法律责任,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加快推进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进程,才能营造和谐的就业环境,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创造条件。

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困境;对策

大学生就业权益是指大学生在劳动就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总称,是大学生获得劳动机会及参加劳动获得相关收益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劳动就业权的范畴,是劳动者通过劳动实现生存与发展的一项基本人权。

大学生作为普通劳动者,其就业权益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中,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和择业知情权等。但是,作为就业特殊群体的特殊阶段,大学生就业权益除具有普通劳动者就业权益外,又有不同于一般劳动者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平等就业权方面,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依法享有不受性别、地域、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影响的权益,不受歧视性待遇;二是自由选择职业权方面,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可以双向选择,自由谋职,不受任何强迫、胁迫、欺诈等行为影响;三是职业保障权方面,即大学生就业过程中应得到相应的信息获得权、就业指导权等服务权利,包括通过劳动获得报酬及相应社会保障权等。

大学生就业权益是大学生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保障就业权益不仅事关大学生切身利益,而且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由于相关就业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市场就业机制不够健全及大学生维权意识和能力的欠缺等原因,导致就业歧视、就业陷阱、就业违约等相关侵权现象日趋严重,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就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推进大学生就业法制化进程的相关建议。

一、大学生就业权益侵权的现状

(一)就业歧视严重

就业歧视是指用人单位设置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条款使得应聘者处在不平等的竞争状态,损害了就业对象的平等就业权。任何公民都平等享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特权形式剥夺应聘者的机会。但是,受各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大学生就业歧视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然情况歧视,即大学生就业与个人性别、民族、户籍、宗教信仰、身高、相貌、血型及身体健康状况等紧密联系。如女大学生经常受到性别歧视,非本地生源或农村学生受到地域性歧视等。二是家庭出身、父母背景、经济状况等家庭因素歧视。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倾向招聘家庭背景较好,有一定人脉和社会关系的学生,把更多机会留给他们。三是学历、经验、婚姻关系等因素歧视。一些单位把毕业学校、学历状况、工作经验、是否结婚或生育等作为是否聘用的重要条件。

(二)就业陷阱屡见不鲜

大学生初入职场,缺乏人生阅历和实践经验,用人单位往往利用这一点为大学生就业设置陷阱,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虚假陈述,即提供和发布不真实招聘信息。如故意夸大单位性质、规模和待遇,对职业危害避而不谈,提供的应聘岗位与承诺的条件不一致,甚至以招聘为幌子收取钱财、免费宣传等。二是提供模糊的招聘信息,混淆是非,避重就轻,引诱大学生上当。在签订协议或合同时,故意规避法定义务,增加大学生约定义务和违约成本。三是利用大学生法律知识欠缺、就业市场压力大等因素,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如故意混淆毕业见习、顶岗实习和试用期,收取工作押金,在工资待遇、工资支付方式、节假日休息甚至婚育等方面迫使大学生接受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损害大学生财产及人身安全。

(三)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大学生是就业市场的弱势群体,特别是在毕业实习、顶岗见习、试用期等特殊时期,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往往利用相关法律的不尽完善,规避正常监管,侵犯和损害大学生的权益。一是直接违约。在这一特殊时期,大学生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依据现有法律无法确定,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很难界定并难以追究其法律责任,违约风险很小,代价较低。二是直接解聘合同。一些用人单位随意找个借口,解除与大学生签订的协议,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的责任。

二、大学生就业维权的困境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

目前,我国与就业及劳动关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但是都缺乏针对大学生就业的专门规定,并且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如《劳动法》大多为抽象性和原则性条款,对大学生的就业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具体法律责任也缺乏明确规定。二是有关大学生劳动主体资格、劳动关系界定不明。如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来说,其身份是在校学生还是劳动者并没有界定,特别是缺乏关于大学生打工、实习、就业维权的相关规定,使得他们在工资拖欠、工伤、劳动安全等方面难以得到保障。事实上,不具有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往往使得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合同属于特殊民事合同,民事责任构成要件非常复杂和严格。特别是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比较狭窄,一般仅局限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且其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实践中,当事人举证操作存在很大困难,大学生大多没有能力、时间和经济条件为自己申诉和维权。

(二)执法主体模糊

一是大学生就业市场执法主体散乱。理论上讲,执法部门包括劳动监察、社会保障、劳动仲裁、司法诉讼等部门,但是由于一些原因,大学生就业市场监管执法部门主体不清、职责不明,执法部门之间相互推诿、各行其是、监督无力。二是执法不统一。由于法律法规不够规范完善,执法难以统一,同样一件侵权行为,其处理和判决的结果可能不一致,甚至截然相反。三是高校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侵权行为介入于法无据,无可作为。特别是大学生试用期纠纷,一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权益救济途径严重受阻。事实上,相关行政部门、工会、妇联、法院及劳动仲裁机构均无相应专门机构解决此类问题,学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也没有执法权。

(三)用人单位责任意识缺失

市场经济背景下,企业追求的目标是利益最大化,为追求利润,降低劳动力成本是其重要手段。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的过程中往往急功近利,见利忘义,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丧失。一是利用法律法规漏洞或故意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二是巧设名目,设置陷阱。如夸大口头承诺、延长试用期、扣押证件、收取培训费用等,损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初入职场,往往对职场了解不多,对职场风险预测模糊,容易上当受骗。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处罚过轻,助长了大学生就业市场违规违法现象的蔓延。

(四)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

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接受的法律教育仅仅是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对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侵权法》等相关内容掌握很少,特别是对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求职过程中缺乏权利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对维权的法律后果判断和预测不清,维权信心不足,维权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较差。即使遇到侵权行为,大学生在很多情况下往往不了了之,甚至因就业压力大主动要求试用期零工资,对于工作中的加班加点、少付工资等行为往往委曲求全。

三、推动大学生就业维权法制化的策略

(一)完善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完善的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法规是大学生就业维权的法律依据和执法标准。一是修订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即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界定劳动者主体的范围,特别是将大学生作为特殊性主体纳入劳动者主体资格范围内,这是权益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借鉴《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特殊性群体立法经验,出台《大学生权益保护法》,就大学生就业主体资格、就业协议、就业过程、实习、试用期相关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政府、高校、各级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等大学生就业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责任。规范大学生聘用、辞职、升学入伍、公务员录用等档案、户籍管理等法律程序。明确大学生就业维权救济途径以及各部门与机构的权利和职责。加大对大学生权益侵害行为的制裁力度,对于严重侵犯损害大学生就业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追究相关用人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1]三是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依法培育和规范就业市场。如完善大学生就业网站、监管中介机构准入条件和行为规范,建立各类人才市场、人才库和就业信息服务中心等。四是建立大学生就业社会保障制度,即建立大学生失业、待业保障制度,解决失业大学生的后顾之忧。可以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和大学生在校保险制度相结合,尝试由大学生缴纳一定数额失业保障基金,由劳动保障部门将其纳入失业保障管理体系,[2]对于暂时找不到工作的大学生,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同时,加大职业培训力度,提供必要的就业援助,特别是针对残障大学生和农村及家庭困难大学生,为他们免费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二)严格执法,拓展大学生就业维权救济渠道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取决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和执行。一是坚持严格执法,加强对大学生就业市场监管力度。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发布的相关招聘信息进行过滤,对相应网站、中介机构进行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大学生就业市场违法行为。二是拓展大学生就业维权救济渠道。现有的大学生就业救济渠道单一,往往是协商、调解和司法救济,刚性要求少,法律依据性不强,不利于大学生的权益保护。为此,要扩大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将大学生就业纠纷纳入劳动争议范畴,建立劳动仲裁与司法救助并存制度,[3]实现大学生权益保护最大化。三是整合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的力量,建立相对独立的专门处理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的行政机构,可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劳动监察部门及高校成员组成。该机构挂靠教育行政部门,但相对独立,专职专属,既可以作为高校和大学生的代表与用人单位处理相关事宜,也可以作为第三方,在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调解或仲裁,以保护大学生就业合法权益。四是提升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在大学生就业中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职能。作为就业信息平台,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要重点联系和开发用人单位资源,并对相关信息初步筛选,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对大学生就业协议或合同签订进行相应监管和提供服务等。同时,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可借助高校法律顾问、法学教师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更好地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三)强化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众所周知,用人单位是大学生就业中最为重要的一方。为此,一是加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法规教育,特别是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使他们加强社会责任意识,增强诚信意识、规范意识和良知意识,自觉成为市场守法主体,主动履行社会责任。二是规范化用人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必须加强用人合同管理,按规章制度管理就业各个环节。同时,不断完善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中的法定义务,不得随意毁约,注重保护大学生的隐私权,从而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和氛围,形成良好的就业双赢关系。

(四)培养大学生就业维权意识,提升就业维权能力

由于资历、阅历及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需要政府、高校的扶持、支持和保护。但是,这些都是维权的外部因素,更多的是事后补救,对于大学生来说,效果有限,甚至成本较高。事实上,大学生是就业活动的参与者,是就业过程的见证者,是维权的重要主体。因此,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维权观。一方面,改变大学法律课程教学的方式和内容。除法律基础知识外,应增加《经济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大学生的法律知识体系,强化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契约意识、证据意识、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自觉与侵权行为作斗争。[4]另一方面,提高大学生的就业维权能力,确保维权效果。学校可聘请校外的劳动就业权益法律专家、律师等,通过专题报告会、咨询会、以案说法等第二课堂活动,增强大学生就业权益知识学习的针对性。特别是大学生在就业择业过程中,要事先做足功课,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种就业权益及权益救济途径,谨慎签订合同,养成收集、保护证据的良好习惯,更好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大学生就业工作关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维护大学生的就业权益是政府、高校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只有不断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规范化建设,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化进程,才能营造平等、公平、合作的求职环境,实现大学生的依法就业、依法维权,才能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为建立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1]田野.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的有效途径探析[J].法制与经济,2009(4):86-89.

[2]谢辉.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法律保障[J].理论月刊,2012(11):89-91.

[3]李桂鑫.试论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6):115-117.

[4]高金娣.浅议我国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3(10):21-22.

The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 about Right-defending Employment Legalization for College Students

Zhang Xu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populariz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college students’employment competition turns white-hot trend.Meanwhile,due to the poor employ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the lack of awareness and 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protection,the phenomenon of infringement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and interests is increasing,such as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employment trap and employment contract.In order to build harmonious employment environment,and p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we should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of employment rights of college students,constantly expand the employment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 relief channels,strengthe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employers,enhance the awareness and ability of college students’rights,and accelerate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college students’employment rights.

college student employment;right-defending employment legalization;dilemma;countermeasure

G647.38

A

1008-6471(2015)04-0114-04

(责任编辑:王释云)

2015-10-02

本文为2014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制化模式构建研究”(编号:2014SJB44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张旭(1966-),男,陕西户县人,江苏理工学院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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