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职业经理人发展探讨

2015-03-28 20:43黄元斌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5期
关键词:经理人社员理事会

□文/黄元斌

(四川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四川·自贡)

现代企业中,常常聘用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很好地实现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适应了现代企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业的产业化、企业化发展,农业职业经理人也逐渐产生和发展。国家的政策方面,农业部也于2006年8月颁布了《“十一五”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2006-2010)》。规划指出,“十一五”人才建设的重点之一就是农业经营管理人才建设。农业职业经理人在我国作为一个新生事物,还需要加强在发展方面进入深入研究,以指导实践。

一、农业职业经理人产生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加速流转和规模化水平提高,合作社、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流转了几百、几千亩土地,迫切需要农业职业经理人这种有技术、会管理、懂市场的农村复合型人才。农业职业经理人主要存在于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部门。不止是农业合作社需要农业职业经理,而在农业企业,随着城市工商资本对农业投资力度的加大,市场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农业职业经理人是从事农业人才的专业化分工,适应了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使得城乡的劳动力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实现了合理的相互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农业合作社的治理与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职能定位

在农业经济发展初期,农业职业经理人从理论上来讲,还只是一个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打工者,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效率还较低,不容易形成规模经济效应。因为这个时候发展农业职业经理人所需要的合作社还没有充分发展起来。只有农业由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转变,合作社得到充分的发展,即农业企业化发展到一定程度以后,农业职业经理人才能成为真正的职业经理人。

农业合作社的治理要解决的是农户、合作社、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关系,需要构建一种科学合理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根据国外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在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的基础上的时候,可以采取公司化运营,相应的治理结构上引入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给予农业职业经理人更大的自主权。

(一)农业合作社治理现状。当前,农业职业经理的发展需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实践中,很多合作社治理机构还只是流于形式,有的整个合作社治理机构不完整,很多农业合作社甚至只有村长一人,也没有经理等工作人员,全部由村长一人承担承担所有事务,什么都是由村长说了算,包括经理的工作也由村长承担,社长兼任农业经理的情况也存在。一些地方合作社的农业经理以往多是当地种粮大户、村组干部或农技人员,为合作社负责人的亲戚,容易引起类似现代企业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结果会损害社员的利益。这时的农业经理人只是业余的经理人,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职业经理人。

这种农业合作社的治理模式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可以适当采用。但农民由于文化素质的缺乏,对农业合作社的了解不够,更缺乏参与意识。因此,随着向农业产业化、企业化的方向发展,农业合作社将逐渐向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

(二)农业合作社的治理。要建立科学的农业合作社治理机制,首先尽量不能由村长担任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特别是理事长。因为村长有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不能代表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因此要去掉合作社治理的行政化的干预。理事和监事可由农业大股东担任,以实现相互制约。有了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完善,才能协调农户、合作社和职业经理人的利益关系,构建科学的监督和约束机制。

现行的农业合作社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可以采取和现代企业类似的治理结构。合作社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理行使前者的权利,农业职业经理由一般理事会任命,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在合作社的内部分工中,职业经理人和下属专业人员与社员之间属于雇佣关系。监事会受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委托,监督理事会和农业职业经理的行为,对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负责。这种治理结构,职能分工明确,制衡机制完善,看似很完美,但应防止监事会和理事会、农业职业经理人串通合谋而引起的损害社员利益的行为。

(三)农业职业经理人的职能定位。随着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由成员对合作社起支配作用将转向为由经理起支配作用。因为随着合作社的规模扩大,合作社的成员变得更加复杂化,这就增加了合作社的治理成本及运行成本。而由于合作社也将面临日益复杂的经济环境,对于生产、营销及内部管理方面的决策,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的经理人才能进行。因此,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复杂的合作社内部,在经营决策方面经理将拥有更大的控制权,合作社经理的角色也越来越多的由农业职业经理人担任。

蒙德拉贡合作社的经验表明,实行经理负责制能有效解决成员普遍参与经营决策相对集中的矛盾。由农业职业经理人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实行经理负责制,即授予经理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农业职业经理人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主持本社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职责范围包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定经营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等等。

三、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激励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职业经理人的重要职责是让企业资产保值增值。农业合作社里,农业职业经理则同样承担着粮食稳产增产和创造经济效益的重任。农业合作社与农业职业经理人签订聘用合同,一般拿出年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报酬。这种薪酬设计把农业职业经理人与合作社、农户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经济学认为这是一种很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但由于农业收益的高风险性,农业职业经理人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如在他们预料农业收益不佳的年份会有辞职行为等等。因此可以由合作社或政府给予农业职业经理人一定的基本工资,实行“基本工资+管理费+提成”工资制度,薪酬设计中考虑其工作年限等措施,可以稳定农业职业经理人队伍,保障他们能长期服务农业。这样可以使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结合,能有效防范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和败德行为。

四、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和政策支持

农业职业经理人对农业经济的影响重大,农业作为一个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都比较大且收益率相对较低的行业,因此在其发展的初期,政府有必要参与对农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和政策的扶持,以使其更好地服务农业。目前,针对农业职业经理人在农业发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和人员严重匮乏的局面,可以实行政府参与和政策扶持的机制,即由政府参与管理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一)农业职业经理人管理。当前,农业职业经理人的管理,可参考国外农业经营和管理人才的管理实践,对其实行选拔、培训、考核等一系列管理体制。培训方面,可以委托高校等培训机构对农业职业经理人进行农业科技知识、农产品贸易等课程每年一定时间的免费培训,将培训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培训制度化。考核方面,每年可由其所在合作社和农业管理部门对其业务水平和道德品质等共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农业合作社次年是否续聘的参考。分级管理方面,可按照其管理能力、工作年限和业绩等条件,将资格等级划分为初级、中级、高级,通过政策激励等措施鼓励农业职业经理人不断学习和努力获得晋级。

(二)农业职业经理人的政策支持。政策支持方面,包括产业发展、科技创新和养老保险等多方面的扶持政策都可以考虑加以运用。如农业职业经理人领办农业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新办农业企业,在农机购置和粮食代储代管方面,均可享受一定上浮的财政补贴政策。对农业职业经理人所在的经济组织与科研院所进行科研成果的研发、推广、应用和转化等方面优先给予项目支持。

此外,农业职业经理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府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农业职业经理人从事规模种养生产,且参加政策性农业生产保险的,可以对其应由农户自交保费部分给予一定的减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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