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丽艳
(湖州师范学院 体育学院,浙江 湖州313000)
成功举办第29届奥运会后,中央对新时期体育工作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努力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1].体育强国是一个涵盖教育与科技、文化与传播、产业与法制、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实力等多维度、动态集成的概念.其中最重要即不可或缺的是群众体育发展水平与竞技体育实力.从建国到2012年末,我国体育健儿共打破世界纪录1 250次,获世界冠军2 778个;自1984年参加夏季奥运会以来,共获奖牌474枚,其中金牌201枚.这两组数字表明我国竞技体育实力已初步跨入国际体育强国之列.据此我们是否可以说,我国已整体迈进体育强国?竞技体育水平只是一个基础参数,代表不了一个国家体育的总体发展水平.与竞技体育相比较,我国群众体育发展仍显滞后,尤其是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复杂的现实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会阻滞体育强国的进程.
本研究拟以体育强国战略目标为背景,全面剖析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困境,为体育强国建设中民间体育组织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
上世纪80年代,中央明确提出:“在体育战线全体同志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下,中华民族一定能跻身世界体育强国之林”[2].国内的相关专家、学者立足我国实际,对什么是体育强国、体育强国的评价标准是什么等问题予以研究.29届奥运会,我国运动员共获88枚奖牌,其中51枚金牌,金牌总数第一,改写了欧美国家一统奥运竞技舞台的历史.面对新局面,中央再次明确提出:“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目标.由此掀起了新一轮体育强国的研究热潮,不同的研究者由于出发点和学术背景不同,虽然对体育强国的解析不尽相同,但对体育强国包括教育与科技、文化与传播、产业与法制、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实力等这一多维涵盖维度,绝大多数研究者是认同的.甄别与衡量体育强国的两个最基本标准是群众体育发展水平和竞技体育国际竞争力.建国至今,我国体育事业的统计数据显示:在竞技体育领域,我国已成为国际体坛中的强国.但群众体育的投入偏少,发展略显滞后,尤其是民间体育组织还没有步入规范发展之轨,其培育与发展的规模速度严重落后于体育强国的指标要求.
民间体育组织以接近普通大众、服务大众、代表会员利益为组织发展目标,既是协调组织与政府、主管单位、企事业之间关系的桥梁,又是组织成员之间沟通的纽带.民间体育组织依据组织章程开展健身、休闲、娱乐、培训等活动,维护会员的健身权益,在自律的同时兼具监督管理功能.民间体育组织又具有专题研讨的意味,为地方政府制定体育发展规划提供第一手资料.民间体育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决定了它在体育强国进程中无可撼动的地位,证明其在群众体育发展中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属品”.政府不是全能的,市场也非万能,随着体育强国进程的加快,民间体育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必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其协调作用也必将日益明显.
2013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显示,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7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万元[3].这两个数据进一步表明我国社会发展已进入矛盾的凸显期,如果不能很好地化解这些矛盾,必将产生阶层冲突.着力培育民间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是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民间体育组织通过组织成员一点一滴的努力,为每一位会员搭建了交流与沟通、凝聚与合作的平台,创造了良好的人际交往氛围.会员依据自身的爱好、兴趣与运动特长及组织发展目标,选择加入哪一类、哪一个民间体育组织.因此,组织的规章制度、项目规则、活动要求等对组织成员具有一定的导向功能.民间体育组织比较接地气,植根于普通民众之中,不同群体、阶层的利益诉求与思想状况在运动中很容易表现出来,健身的快感与会员之间的交流很容易化解压抑的情绪、心中的怨愤,使民间体育组织成为社会矛盾的缓冲区.
民间体育组织各类人才集聚,专业知识突出,通过组织成员之间的交流、组织培训及其他咨询活动,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对提高民族素质,消除不良爱好,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满足所有国民的健身需求几乎不可能.而民间体育组织的大量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群众体育资金不足、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有限的状况.成员在民间体育组织的活动中,自身的运动技能不仅能得到提高,而且可以了解更多的健康保健、休闲娱乐等方面的知识.组织间的友谊赛、交流赛、健康知识巡讲等活动促进了体育文化知识的传播.
经济条件的改善,收入水平的提高,使人们的生活质量显著提升.企事业单位的五天工作制,农民的生产承包,节假日的延长,使人们进一步寻求精神生活的充实.体育服务产品逐步进入家庭,体育休闲成为人们余暇生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4].体育消费的增加带动了体育产业的兴旺,而且随着人们体育消费观念的加强,作为享受资料与发展资料的体育服务产品必将受到人们的追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创造了越来越多的就业岗位,民间体育组织的作用将会得到极大的发挥.
上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人们生活水平逐步得到改善,与此相应的各类社团组织开始在社会上出现,为了规范其行为,政府相继出台了《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等;国家体育总局牵头,与民政部联合下发了《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与《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等法规性文件对民间体育组织实行分类管理.为规范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民政部、体育总局、各地方主管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管理条例.但是,上述规定与条例出台的时间大多在上世纪,当时我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社会分层还不十分明显,贫富差距还不是很大,各种社会矛盾还没有完全凸显.而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今天,已很难满足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要求,合法地位受到“双重管理体制”的限制,减免税政策难以真正落实,民间体育组织的制度环境需进一步改善.
相比国外的组织发展,我国的民间体育组织自生成之日起就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具有“官民二重性”[5].相当一部分民间体育组织是由各级体育主管机构、部委办、企事业单位等直接创办,如火车头体协、银鹰体协等;或从部委、局司处等部门剥离出来,如网球协会等;或由与相关管理部门有一定关系的精英人士创建,如高尔夫协会等.这些组织在运行上往往不能独立开展工作,总是寄希望能从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等获得政策与经济上的支持,沟通、协调作用难以发挥.一些官办民间体育组织,如行业体协、项目管理中心、大学生体协等的官方色彩使民间体育组织或多或少打上了“官”的标签,使很多社会公众认为民间体育组织在履行政府的部分义务,其民间组织的社会角色较难获得社会认可.另外,由于“双重管理体制”要求民间体育组织的业务必须挂靠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民间体育组织常常被当作行政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在具体工作中不自觉地带有行政色彩.
现有基层民间体育组织大多靠会费及少部分自筹经费维持其运转,政府补贴与财政拨款几乎很少.少的可伶的资金补助一般要依据大型体育活动的参与、奖牌多寡来发放,一些纯民间的基层体育组织只能望钱兴叹.许多民间体育组织由于长期缺少资金,难以为继,不得不选择解体.另有一些自下而上成立的民间体育组织主要依靠热衷组织活动的会员、时有时无的志愿者开展活动,离退休人员扮演着重要角色,由于经验不足,难免在工作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此外,有些民间体育组织因发展的需要设立专职管理岗位,但由于职业发展前景不明、办公条件简陋、待遇低等原因,很难招到专业人才.另外,我国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严重不足,基层组织成员想参加培训,但培训机构难找,资金难觅.上述诸多问题延缓了民间体育组织的整体素质提升.
现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对注册成立的民间体育组织除例行年检外,对后续运行的相关制度,如会员制、理事会制、财务公开制等方面几乎没有明确的要求,缺乏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与必要的评估体制制约.内部运行机制或治理结构摸着石头过河,既没有借鉴其他组织的成功经验,也没有明确的理论指导,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相当一部分组织机构松散,组织目标不明确,会员对组织章程、理事会组成等事项民主参与较少,民主协商、民主决策的运行机制不健全,自律机制缺失、项目代表性差.从外部来看,主管部门仍然沿袭着过去传统的决策机制与办事标准管理民间体育组织,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思维去看待民间体育组织的成立、发展,行政干预过多是造成民间体育组织自主性与独立性缺失的主要原因.
民间体育组织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决定其在体育强国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因此,主管部门在有效监管组织运行的前提下,应坚持“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组织生成原则,重点抓好培育与发展工作.在现有的权力构架下,不存在不受国家干预的、独立于行政体系之外的、自主权利的观念和理论[6].在纵向的行政体系与现有的权力架构下,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中的社会被忽略了,进而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的同构现象.虽然政府干涉社会事务的方式有所转变,但至少现阶段“大社会、小政府”的格局还没有形成,对社会稳定的希望并没有降低,对民间体育组织的双重管理就是很好的例证.一旦民间体育组织显露某种不稳定或有危害社会的苗头,往往给予坚决取缔,绝不给改过自新的机会[7].民间体育组织在这种政治环境中,很难获得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1989年颁布,1998年修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随后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是目前民间组织监管的两个主要文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双重管理体制”.这一体制要求民间组织首先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业务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成为民间组织生成的命脉.对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机构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才有资格作为业务主管单位[8].《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针对民间体育组织的分类、注册以及管理予以相关规定,但关注更多的是政府权利的得失,重形式轻过程,重审批轻监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的后果就是组织发展完全靠自律,主管单位不可能对组织发展负全责.
我国的民间体育组织大多是在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物质生活逐步得到满足,精神生活需求进一步增加的前提下,在政府参与主导下生成和发展的.自组织产生就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人们一般会认为这是政府的事,因此组织的社会基础、认同度相对偏低.“大政府、小社会”造成人们社团意识薄弱,对民间体育组织缺乏应有的认识.人们一旦产生健身需求并想参与其中,才发现无所适从,既不知道该参加那一类组织,也不知道如何寻求组织帮助实现其个人目标.一些自愿者参加的公益活动很难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与主动参与.如“文化体育三下乡”“全民健身宣传周”等活动都是由政府倡导并提供全部资金,或是在政府动员下企业参与.另外,城乡居民对民间体育组织的认识也存在很大偏差.不认同、不完全认同导致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面临着诸多现实问题.
政府应正确认识民间体育组织,转变民间体育组织易出乱子、给政府找麻烦的思维定式,善于还权于民、还政于社会,放松不必要的管制与干预.培育民间体育组织是推进体育强国进程的必然选择,是新形势下有效开展全民健身工程的需要,是促进人们形成健康生活方式的需要,是弥补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有效途径.“重审批、轻管理”的监管模式要坚决予以改观,及时出台《结社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与条例,下放行政管理权,实现依法管理.在我国民间体育组织发育还处在发展初期,其自身管理水平与自律能力相对落后的当下,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大力帮助、扶持民间体育组织,提高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责任与能力.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主要原因.民间体育组织之所以未充分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支持,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民间体育组织还不具有强大的实力开展多项健身活动来赢得社会的支持.一些民间体育组织成立的时间不长,法制观念、社会责任和社会公益意识淡薄,这类组织要通过确立组织章程,形成规范的内部管理条例,建立自律机制和诚信机制,逐步提高其整体素质与自律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民间体育组织应逐步摆脱对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的过多依赖,在经济改革的大潮中顺势而上,提升自立和自治能力,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主发展、自我管理的运行体制,争取在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发挥接地气的优势,实现民间体育组织管理水平的提升与飞跃.
社会管理学认为,社会组织可以直接获得社会成员的第一手资料,了解社会成员的心态与利益诉求,并可通过一定的渠道反映给政府及相应主管部门,为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民间体育组织与政府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在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应以良性互动为前提,发挥各自的积极作用,形成平等、协同的合作关系.政府要着力推动民间体育组织逐步走向独立,使其承担起该承担的责任.民间体育组织发展的原则应由政府主导变为扶助组织成员自治为“主导原则”,理顺民间体育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推动民间体育组织的发展.当政府和民间体育组织作为合作伙伴,协调一致地投身体育强国建设时,能有效拓展体育功能,整合体育资源,满足人们健身多元化的需求.
我国在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时期,民间体育组织在体育事业发展中扮演的角色一定会越来越重要.只要政府正确引导,积极培育、发挥民间体育组织的桥梁与纽带、凝聚与导向、服务与传播、增收与创造等功能,民间体育组织必将成为我国建设体育强国进程中的重要中坚力量.
[1]邱雪.体育强国指标体系的创建[J].中国体育科技,2010(1):10-14.
[2]鲍明晓.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战略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6.
[3]国家统计局.2013年国民经济发展稳中向好[EB/OL].(2013-02-10).http://www.stats.gov.cn/tjgb/ndtjgb/t2013021.1_402874525.htm
[4]万振华.南京市全面小康社会休闲体育的发展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9.
[5]丁海峰.苏州市民间篮球社团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1.
[6]朱云.社会制约:一种治理行政权力腐败的途径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04.
[7]王建军.中国民间组织的困境及其发展前景[J].中国民政,2005(6):16-17.
[8]郝艳艳.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互动研究[D].苏州:苏州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