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张克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这一消息迅速被解读为在当前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背景下加强税收征管的技术创新,长期游离于国民经济之外的非正式经济活动如灰色收入和新兴互联网电子商务将被纳入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中。有市场人士担忧近乎于纳税“身份证”的个人识别号将严重影响电商特别是草根经营者的利润空间和创业意愿,不利于塑造全社会宽松的创业创新氛围。这种观点看似有道理,但或许有些杞人忧天了。对于电子商务而言,真正有效的创业创新环境并非单纯的不征税,而是建立起一套透明、高效和权责分明的游戏规则。
即使施行了统一的纳税识别号,目前绝大部分的淘宝网店商家仍然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免税政策。据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披露,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这意味着大多数个体商户不在征税的范围之内。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法规规定,纳税起征点为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5000—20000元,即年营业额低于24万的个体工商户无须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2014年,国家加大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对月销售额3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年销售额不超过36万元的网店,都能够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不过,由于个人纳税识别号如同身份证一样是对自然人的国家认证,电商经营者扣除成本后的收入将纳入所得税的稽征体系。在此之前,这部分收入由于缺乏代扣代缴机制和个人所得税申报意识尚弱处于未被征缴的灰色地带。
纵观征求意见稿中的新变化,多围绕涉税信息做文章,包括电商的税务登记信息披露、税务机关信息获得、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等。这是财税体制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并非单纯针对电子商务的偏颇之举。此外,以纳税识别号为代表的一系列税收征管新政还是国家税收制度信息化、法治化建设的一次补课。电商的良性发展一方面需要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离不开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目前电子商务交易流程复杂,许多交易数据信息也不由几大电商平台掌握,涉税信息的获取仍需要协调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监管部门,并非一件易事。
由此观之,电商人士大可不必悲观,相反应该积极参与《税收征管法》修改征求意见的活动中去。国家财税主官部门草拟的法律法规往往遵循“有利于国库主义”逻辑,即将应收尽收作为税法制定的目标,但法律更为重要的使命在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既然是征求意见,就应当有电商行业的代表和消费者代表站出来,提出基于自身权益的修改完善建议。商业创新不需要丛林法则,需要的正是一套在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权利义务界定清晰、标准明确的规则体系。特别对于大型电商平台而言,主动介入比被动回避更有利于保障全行业上下游各类企业和个人的合法利益。如果在政策制定时不充分表达意见,那么往往一项好的政策也会在执行中走样,平添更多不必要的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