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价值报告现状分析

2015-03-28 15:49周江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2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计量报告

□文/周江燕

(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贵州·贵阳)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现状分析

□文/周江燕

(贵州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贵州·贵阳)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模式在国内外企业实践中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不断发展和相关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善下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仍然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信息披露

收录日期:2015年10月8日

在21世纪的今天,知识经济浪潮已经席卷全球,人类社会全面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日渐成为衡量公司生存能力和未来业绩的尺度,在企业的生产与经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知识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需要对未能反映知识产权价值信息和其他无形资产信息的传统财务报告模式进行变革,以向企业相关利益者传递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创造能力的信息,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是知识经济环境下的必然产物。

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模式在国内外企业实践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应用。向外界传达企业知识产权价值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信息披露的不断完善。但是,国内外知识产权价值报告仍然处于不断的实践与探索阶段,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在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以期向信息使用者传达决策相关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价值信息。

一、国外知识产权价值报告模式

国外较为重视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信息的披露,以各种报告的方式向信息使用者传递企业的无形资产信息,弥补传统财务报告的不足。国外知识产权价值信息的披露与报告有的采取在无形资产报告中予以报告的形式,有的采取单独的知识产权价值计量与报告形式。西方学术界和实务界先后提出了无形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监视器、等级/计分模型、竞争优势模型、价值链计分板等不同的计量与报告模式。

(一)无形资产负债表。瑞典的Konrad无形资产研究小组于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无形资产负债表”,以计量和报告企业的无形资产。Konrad研究组在“无形资产负债表”中分别设置了测度企业无形资产的40个关键指标,并且将企业无形资产分成两类:个人资本和组织资本。根据Konrad小组的研究与描述,个人资本指企业员工拥有的解决问题的知识与技能。企业员工的这种知识和技能(即个人资本)将随着员工工作经验的增加、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个人及社会能力的不断完善而增加。但并非企业所有的员工都具备个人资本,只有能够为企业贡献智力资本的员工才能称为专业人员或者产生效益的人员;相反,企业组织资本由企业的工作流程或者制度组成,包括工作手册、程序、管理制度与流程等,组织资本代表了企业整体解决问题的能力。

Konrad研究小组的“无形资产负债表”提出了测度无形资产的关键指标以及分类方式,为Sveiby(1997)的无形资产监视器(Intangible AssetMonitor,IAM)奠定了基础。

(二)无形资产监视器(IAM)。无形资产监视器(IAM)是20世纪90年代由Karl Erik Sveiby构建的一种无形资产计量与报告模型,该模型假设前提是企业总市场价值由权益价值与无形资产价值构成。Sveiby(1997)提出企业的价值大部分存在于无形的以知识为基础的资产中。企业无形资产划分为三类:外部结构资产、内部结构资产以及能力资产。以这三种无形资产为基础,企业通过四种途径创造价值:增长、创新、稳定和效率,根据这四个方面为每一类无形资产设计一系列计量指标体系,以反映企业无形资产及其动态变化情况。

(三)等级/计分模型。等级/计分模型由Razgaitis(2007)提出,该模型主要基于多参数计分和评级,以此作为依据得出知识产权资产的数字评分,以计量和报告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该模型主要用于评价企业技术、专利或专利组合,为专利评估及战略管理提供了一个有用框架。评分标准可分为五类:合法性标准、技术性标准、市场标准、财务标准以及战略性标准,其中每一标准都有5~10个关联指标。每一个指标都作为价值指示器为专利的优劣打分。所有指标将综合形成对专利的完整评价,包含相关风险与机遇,以作为管理层的战略决策依据。

(四)竞争优势模型(简称CAV)。知识产权价值的竞争优势模型由Ted Hagelin(2002)提出,该模型根据知识产权对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竞争优势的影响以计量和报告知识产权价值。竞争优势模型可以用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价值计量与报告,如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及版权等。该种计量与报告模型的思路是对企业的利润进行分解,分别确定企业不同类型资产对利润的影响。当计量与报告知识产权价值时,首先估计由于知识产权在企业生产与经营过程中的应用而给企业带来的竞争优势,将由于该竞争优势所获得的利润从企业总利润中分解出来,以计量和报告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估计竞争优势时,主要考虑该知识产权的载体(如企业产品、服务或者方法等)的市场份额、市场价格等参数。

(五)价值链计分板。Lev(2001)提出了价值链计分板模型,该模型是一个非财务因素的矩阵模型,由30个非财务指标构成,这些非财务因素可分为三类:发现和学习、执行、商业化。价值链模型从发现关于服务、产品或者程序的新观点开始报告企业知识产权的动态过程,这些新观点构成价值链模型的发现阶段,该阶段是整个价值链中无形资产最为集中的阶段,需要资源显著并一致的分配。价值链模型的第二个阶段为执行阶段,使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流程达到技术可行性。模型的第三个阶段是商业化阶段,将新观点和理念转换为有用的产品或服务以后,相应地将产品或服务推向市场并产生收入,以实现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该阶段的完成表征着创新过程的成功实现。价值链计分板模型较为全面地报告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从产生到价值实现的动态过程,提供了无形资产引导的企业竞争能力框架。

二、国内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状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根本利益,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我国不断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制度得到建立和完善。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分别对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中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做出了规范。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2004年1月颁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该项指导意见规定发审委委员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时,应当关注发行人现有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使用情况,以及对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影响;同时还应关注发行人持续的产品制造能力和研发能力。

(二)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该项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上市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应当披露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价值、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以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大影响。

(三)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修订并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该项内容与格式准则规定发行人应列表披露与其业务相关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探矿权、采矿权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数量、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一期期末账面价值,以及上述资产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重要程度。对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商标、土地使用权、专利与非专利技术、重要特许权利等,应明确披露这些权利的使用及权属情况。

(四)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该项具体准则对专利、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确认、计量与披露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同时对研究与开发阶段支出的会计确认、计量与披露做出了相关规定。

(五)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大股东商标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证证券交易所分别在2000年12月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收购母公司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问题的通知》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对商标等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可见,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将逐渐得到完善,以规范企业对知识产权价值信息的披露,提高资本市场上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三、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现存问题分析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信息披露在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相关制度的逐渐建立和完善下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价值信息自愿披露不足。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促进了信息披露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信息披露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上市公司通过各种信息披露载体向投资者传递了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但是,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时基本上都是按照各种规章制度的规定在其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知识产权的信息价值披露,企业自愿披露的项目非常少,如对知识产权的研发风险、技术成熟度、市场竞争能力等详细信息的披露涉及较少,这或许出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因,但其主要原因还在于企业未形成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资源披露的意识,未认识到知识产权价值信息的披露能够让投资者对企业的未来发展潜力做出正确评估。

(二)知识产权信息披露不规范。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其年报中披露了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通过对我国企业年报中所披露知识产权的信息进行查阅可发现,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没有统一的规范,披露内容及形式都较为混乱。如大多数企业直接将知识产权项目纳入无形资产明细表中进行披露,未对知识产权进行单独披露。很多企业在无形资产明细表中披露知识产权信息时较为笼统,直接将各种知识产权纳入工业产权进行披露,未披露知识产权的具体构成项目及其价值,甚至有的企业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无形资产的期初数和期末数,并未划分具体项目,使得报表使用者无法识别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

(三)知识产权价值信息反映不完全,信息相关性较弱。我国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价值信息时,多数以其成本为主,未向信息使用者披露知识产权的盈利价值、战略效应等效用价值信息。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企业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该符合可靠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要求。而企业在披露知识产权价值信息时,过于重视其成本,忽视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要求。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的成本信息可获得性较强,而关于其盈利价值、战略效应等信息可获得性较差,并且预测时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等。企业在向信息使用者传递知识产权信息时,要对知识产权的价值信息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可靠预测,使信息使用者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本、未来的获利能力、存在的技术风险与市场风险,以及对企业市场竞争优势的提升作用等,以正确评价企业的市场价值与价值创造潜力。

[1]张家伦.企业价值报告:现代财务报告演进的必然趋势.会计研究,2010.2.

[2]张炳发,万威武.企业知识资本报告设计.工业技术经济,2004.12.

[3]袁真富.我国上市公司知识产权信息披露问题研究——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实证分析.知识产权,2010.5.

[4]薛云奎,王志台.无形资产信息披露及其价值相关性研究——来自上海股市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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