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新规发布,融资成本有望降低

2015-03-28 12:23编辑杨凯
华东科技 2015年4期
关键词:用途委托办法

编辑 杨凯

委托贷款新规发布,融资成本有望降低

编辑 杨凯

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将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近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拟明确委托贷款属中间业务,禁止将银行授信资金作为委托贷款资金来源。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据了解,我国近几年委托贷款发展极快,而银行为规避监管对银行信贷的额度管理以及贷存比的考核,把表内的信贷业务转向了表外,尽管贷款没有变化,穿上了“委托贷款”的马甲,但是却提高了银行的收益,风险也相对信贷要大。

银行收益高更重要的原因是,通过委托贷款,信贷的对象都指向了房地产、地方融资平台和钢铁水泥等项目,容易获得高收益。银行通过这种方式不仅仅提高了自己的收益,贷款的委托方,其实就是存款方的收益也提高了,最终抬高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据悉,“委托贷款”提高融资成本的说法毫不夸张,几组数据可以反映最近几年委托贷款的“疯狂”。2012年我国委托贷款增加1.28万亿元,占当年新增人民币贷款的比例仅为16%。2013年人民币贷款增加8.89万亿元,同比多增6879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5万亿元,同比多增1.26万亿元。2014年人民币贷款增加9.78万亿元,同比多增8900亿元;委托贷款增加2.51万亿元,同比少增400亿元。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委托贷款最近几年在新增贷款中所占份额大约在25%以上。

据分析,委托贷款风险较高,因为尽管从法理上来讲银行只是一个二传手,风险应该由委托者承担,但事实上由于其操作不规范,法律上规定不明晰,大众心目中委托贷款跟一般贷款区别不大,都认为银行是最终要兜底的,而其贷款的行业大都风险较高,这样就让委托贷款也属于刚性兑付,银行的风险没有转移出去,只是徒然增加了融资成本。而从短期看,由于不规范的操作,近几年可能有一些信贷资金进入股市,但是这次规范降低了社会融资成本,可能最终对股市是个利好的消息。

银监会负责人解读《办法》相关问题

而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在起草了《办法》后,开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日前,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相关问题。

《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什么?

一是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二是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办法》的总体思路是“准确定位、回归本源,限制范围、避免套利,问题导向、严格设限,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分为五章,共三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委托贷款适用范围、定义和原则,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规范了委托贷款的申请前提、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合同要求、账户管理、账务处理等。强调商业银行严禁接受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等用于发放委托贷款。

第三章风险管理,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提出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代委托人或借款人承担风险以及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商业银行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

第五章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实施时间。

《办法》如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进行规范?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严格《办法》的实施障碍

据有关人士分析,目前委托贷款是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在内的众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债权投资的重要通道,并能够在该等贷款融资基础关系下设定担保,在实践中解决了各类资产管理公司应不具有放贷资质而无法完成不动产抵押担保登记的实操障碍。

《办法》则明确将上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排除在委托人的范围之外,将使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投资业务模式受到重大冲击,并只能更多地采用名股实债或收益权转让加回购等法律与实践操作不确定性更多的方式。

同时资产管理业务项下融资相较于传统银行贷款,尽管成本较高,但在资金用途方面却不像银行贷款那般受制于“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用途限制和强制受托支付机制,因此委托贷款广泛地用于过桥融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理财产品投资等用途。

《办法》此次对于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即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范围的列示:亦将“符合信贷政策”与“其他禁止用途”作为兜底进一步加大了限制范围,使得上述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业已丧失。

《办法》的一些限制将迫使受托人银行采取更谨慎的业务准入标准,对业务创新也带来了调整,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项下,以过桥资金或者募集的资金作为委托货款资金来源的业务模式会产生严重的影响,迫使该等业务模式不得不寻求新的通道。同时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为了不使投资者能够直接触及融资所对应的基础融资人,往往在委托贷款的基础上再进行包括资管等在内的其他通道的嫁接,而在严格限制资金用途的背景下该等安排的实现亦将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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