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军器则例》与清季军械外购

2015-03-28 12:04滕德永
淮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军械清军清政府

滕德永

(故宫博物院 宫廷部,北京 100009)

对于清季清军的军械外购问题,学界已经有诸多研究,如滕德永《清末新政期间列强对中国军火市场的争夺》、《清末外购军械制式一体化问题探析》,曾志文的《晚清枪炮外购疏论》,周建明的《李鸿章与中的军械贸易》等,此外一些专著亦有涉及。但这些研究主要关注军械外购的实践及其效果,缺乏对于清政府走向外购之路的深层次原因的探索。拙文结合清代《钦定军器则例》等文书档案对此进行初步探讨,不足之处,尚祈方家指正!

清朝前期,清军主要有八旗军队和绿营军队组成,他们军械品质差别很大,即使同一支军队之中的军械也有很大不同。乾隆时,清政府制定了《钦定军器则例》①为了行文方便,以下《钦定军器则例》简称《则例》。,对清军武器的类别和管理做出具体规定,力求使军械管理更加有序。这是一把双刃剑,它一定程度上便利了清政府对清军军械的管理,但也对有清一代清军军械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以致严重束缚了清军军械的技术革新,使其开始落后于西方。

一、《则例》的编纂背景

在封建社会,很早即产生了律例之分,且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其中律为主导,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例为补充,是对律的具体化,更具可操作性。至明清之际,封建政府将各衙署的行政法规、条例和办事成案进行汇编,以为则例,在国家法律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清康熙时期,随着政权的日益巩固,清政府开始不断完善各项制度。也正是在康熙朝,清政府第一次编纂《大清会典》,并于雍正、乾隆朝又两次纂修《大清会典》。清代帝王非常重视军器的制作与管理,将其纳入会典之中。清初,八旗弓匠制造官弓,造成后,“每旗令侍卫护卫等官到部,分别等第”,若为头等弓、二等弓,其制作匠役及监造官员皆有赏银,“三等弓,无赏罚”,四等弓、五等弓,其制作匠役及头目要受鞭责②伊桑阿等编:《大清会典》,卷一百六。。顺治五年,清政府规定按时查验各军军械,并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其中,在查验绿营军器时,“若盔甲弓箭等项全无者,系官革职,兵鞭一百革退;军器亏缺,及箭上无字并书他人姓名者,官罚俸一年,兵鞭五十;军器朽坏者,官罚俸两月,兵鞭二十”。对于各军营中军械的管辖,清政府亦定有专人负责。雍正十年议准,“各营军装器械以都守为专管官,副参游为兼辖官。若无故亏少,经督抚提镇题参,将专管官罚俸一年,兼管官罚俸六月照数分赔”①昆岗等编:《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六百二十四。。诸如此类的规定不胜枚举。

至乾隆时期,清政府对军器的管理亦提出了新的要求。此时,清朝社会稳定,经济发达,国力强盛,各项制度日臻完备,这为各项制度的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清政府重新厘定了各项制度,其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工部,以及宗人府、内务府、理藩院等衙署,亦均编有则例。其中,兵部虽有则例,但并无专管军器的则例,这不利于军器的管理。为此,编订《则例》具有其必要性。

此外,对于军器的管理,《大清会典》与兵部则例虽有规定,但却未能详尽,以致存有诸多缺陷。其中,《大清会典》只是规定了清军军器的制作、检验、修整,以及各军种之间的武器配比等内容。但这只是宏观的制度,至于八旗军、各直省绿营、水军所用军器则远超制度所定。仅以刀论,《大清会典》将此归为一类,且刀有国家制作与官兵自备之别。实际上,各军中的情况更为复杂,清军所用兵器名目繁多即为其一。如鸟枪,既有攒把拉枪,又有执用鸟枪,又有线枪、夹把枪、三眼枪、四眼枪等;刀斧则有双手带刀,腰刀、牌刀,又有大刀、开阔刀、单刀、春秋刀、方天戟等;枪袋有九龙袋、火药葫芦,又有五龙袋、火药鳖等;水师有缭割刀、钩镰火箭等,又有缭风刀、缭割火号,各种名目参差重复,不一而足②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军器则例》,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64页。。军械名称、制式的混乱,并非军中将领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诸多兵器名称皆为沿用前朝,客观上却为军中将领侵吞制修费用提供了条件,为军械的维护与管理带来很大困难。这迫切需要丰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于管理。

有鉴于此,兵部开始编制《则例》。乾隆二十一年,史贻直曾主持编订《则例》,但有诸多问题未能写入。乾隆五十年,兵部决定编制各省绿营军器则例。至乾隆五十三年,拟定此次则例的体例,并要求各地督抚将各军情况造册报部。乾隆五十六年,该则例编纂成书,共计47卷。于是年十一月十一日,恭呈御览。但乾隆皇帝对此并不满意,认为该则例仍有不尽完善之处,并指出若干,令兵部修改③同②,第72页。。以此为基础,兵部对原作进行损益,至该年年底,最终编纂事竣。

二、《则例》的内容

乾隆皇帝此次编订《则例》的初衷是为了加强对绿营经费的管理。在乾隆以前,各省绿营修理和制造刀枪、凉篷、弓箭、叉斧、撒袋、葫芦、号帽、号褂等物品的经费并不由户、工部支付,而是利用各省绿营吃空额所得。于是,乾隆皇帝从“各省养廉虚兵”入手将各省养廉虚兵,尽补实额,裁去公费虚兵,将绿营各项花费向户、工两部奏销④同②,第63页。。

要解决奏销问题,首先要确定奏销的内容。清代规定,军械的制作和修理都有一定的年限,这是奏销的依据。鉴于当时各军中军械种类繁多,各地情况差别很大,为了制定出准确的参考依据,兵部要求各地将军督抚将各地军营军械情况汇总上报,这个过程开始于1785年,至1788年方始结束。在此次调查基础之上,兵部又令各地方督抚将军将各种军械修制内容具体化。其中包括现用军械的修制年限以及应该废除军械和增添军械,并附图说明,勒限半年完成。最后,兵部根据各省汇总情况,制定出具体的修制年限,作为各省奏销依据,并由此编订出新的《则例》。

新的《则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常用兵器:行军操演必需应用军装器械及水师苗疆专用兵器,其应修应造年限遵照1771年议定章程分别陆路水师照旧例办理。针对同一省份之中,各地环境不同,同种军械的损伤也不相同,原来规定各不相同,现在统一年限,以该省中相同营分年限最多的为标准。二、坚久耐用军械,如铜铁炮位等物,由于只是演练使用,损伤较小。原来并未规定修制年限。这次修订则例,则要求各省督抚,派遣大员详悉查验各炮现状。保存完好的概应停其修造,如实有炸裂,随时报明修制。同时也规定,虽然允许随时报修,但也有一定限届,超过限期始准修制。如果未到年限而损坏不堪,就要追究制造、修理和收藏人员的责任,并要求赔偿。三、要求各营制作款式及施用之法相同的军械名目划一,以杜重复开造。刀枪等件规制虽属相近,而长短厚薄轻重不同,向来各立一名者,系各按该省风土情形以归适用,不妨并存。四、守御器械主要是备不时之需,应根据实际损坏情况随时修制。五、废枪废炮及一切火器,皆係精熟之铁,若变价太便宜,将来制造采买价昂,应查明报部妥善存储,以备应用。六、修制军械时,如前项存储铁器不敷应用,可以利用各省收缴民间鸟枪,各省州县收存的命盗案件凶器。七、兵丁自用零星物件,应该个人备办,不能动用正项钱粮①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军器则例》,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64-66页。。

这些规定主要是从宏观上进行管理,并且只是针对各省绿营,未将八旗等军列入,不利于兵部的统一管理。这种状况至嘉庆六年方得以改变。是年,兵部以自乾隆五十六年修订《则例》至今,已有十年,奏请再次修订。嘉庆皇帝发布上谕“,今昔情形稍异,一切配造军械及停修存贮之件,有宜酌量变通以资利用者,俱应逐细增改,载入例内,且旧例标题起自直隶督标,未将八旗京营并各省驻防,及东三省、新疆、西北两路军器一体详载,均应补添,以昭全备。”②同①,第204页。这就决定了此次《则例》内容更加充实与详备,在管理制度上也更加具体化。

一、查点军械。点验军械时,如果发现盔甲,弓矢全无,官员革职,士兵鞭100,并革退。军械缺少,箭只上没有款识,或者为他人款识者,官员罚俸禄1年,士兵鞭50。军械破坏不堪使用,官员罚俸禄两个月,士兵鞭20。如果所属官兵1-5名盔甲弓矢等军械全部丢失或者残缺不全,损坏严重,该都统等罚俸禄3个月,该管参领等罚俸禄6个月。依此类推,缺额越多,罚俸禄越多,超过20名,都统罚俸禄两年,参领等降一级留任。至于佐领骁骑校所管士兵不多,处罚也更为严厉,有1-3名出现此种情况,就罚俸禄6个月,4-6名就罚俸禄1年,7-10名就降一级留任③同①,第218页。。

二、军械盘查。各省将军都统等到任,要到城中所辖标旗营一切军装器械进行交接,并在两个月内清查完毕,外属各旗营一切军装器械在3个月内清查完毕,负责官员核实画押,将数目造册送兵部。如果复查后发现仍有缺少,清查官员要罚俸禄3个月,将军都统等罚俸禄3个月,负责人员降三级调用。绿营情况与此相同。

三、军械交接。提镇离职卸任要交代各营军械,包括各种军械的名色数目,修制年限,损坏情况等造具清册,移送新任提镇照册点验,点验完毕,如果属实,用印后送兵部。如果发现亏缺,按照规定进行处罚,缺少军械部分,指名著落赔偿。如果兵丁升迁离职,其军械是官备的,就要将其按照数目给予后补之人。如果是自备,官员可以自己处理,士兵则要上交主管官员,让其根据情况给出价值,由后补之人支付。如有官兵将军械私自售卖,官员革职,士兵革退,并交刑部治罪,失察官员也要受连带处罚,罚俸禄1年。

四、官兵自备军械修制。官兵缺少自备弓箭撒袋腰刀,可以预支俸饷请工部代为制造修理。考虑到官兵的生活需要,所需费用官员在四季内扣除完毕,士兵则在20个月内扣完。

五、军械修制规定。为了节约,防止靡费,对于那些超过修制年限仍然保护完好的军械,务须修理。如果负责之人,查验不实,冒混请修,将从重处罚。至于军械破坏,匿报不修,以及不按时修制之人,按照规定处罚。

六、收储盈余军械。这些军械主要用作备用,如果管理人员混行销毁、遗失、或存储潮湿地方导致军械受损,将被参奏议处,并赔偿损失。

综合而言,《则例》的诸多措施并无太多新意,其基本的验收、惩罚等管理办法主要来源于既有的制度,只是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至此,清代武器管理制度已经达到顶峰。这种制度有利于清代武器的制式化,便于中央政府的管理,更重要的是这种制度适应了清朝财政支出制度化的要求,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官员从中舞弊的机会,但它并不能根除官员的舞弊行为。道光五年,直隶总督那彦成认为直隶各营请修军械“,核明银数分别奏咨,俟准部覆后,由该营员具领回营,自行制造,仅据空文详报,恐不免有弥缝亏挪情弊”。对此,道光皇帝要求“嗣后凡遇此等请修各案,所估银数统俟奏咨覆准,一面饬知该营赴司具领,一面呈报该督,派委妥员,会同该营员就近在省如式监制,由该督亲加点验。傥有偷减情弊,即行参办着赔,以杜捏冒而严武备”④《清宣宗实录》,卷九十三。。当然,这种制度亦不能为军器的管理提供保障。嘉庆十八年,天理教攻打紫禁城,事后嘉庆皇帝述及当时情形,认为紫禁城各门“军器敝坏相仍,一有缓急,备御全不足恃”⑤《清仁宗实录》,卷二百七十六。。天子近侍尚且如此,其京外各军军器的管理亦不容乐观。更重要的是,这种僵化的管理模式存在很大的弊端,严重束缚了军械管理、制作人员的思想,阻碍了清政府武器革新的发展。⑥茅海建:《天朝的崩溃》,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46-47页。

三、《则例》对清军武器创新的影响

从一个偏居一隅的少数民族一跃成为中原王朝的最高统治者,其民族特性及其卓越领导者的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所以,入关之后的清代帝王非常注重祖宗成法——即先辈成功经验的作用,不轻易改变。不仅如此,他们还将自己前任的诸多经验亦纳入祖宗成法的体系,这极大影响了清代诸多政策。《则例》是乾隆皇帝针对当时军械管理存在的问题而制定的制度,它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也只能对当时的管理发挥有效作用。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时,其管理制度也应做出相应调整,以满足其需要。不过,此后的历代皇帝仅仅对《则例》枝节部分做出修改,没有进行大的变革,这导致其对军械发展的束缚日趋明星。

(一)管理制度自身对清军军械创新的束缚

清军装备落后导致的中英军事力量悬殊,这是清政府鸦片战争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对此,很多学者已经有所论及,笔者亦不作过多究探,而拟从军械管理制度方面揭示清政府军械落后的缘由。

从《则例》中可以看到,清政府军队武器制式一体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将原来形制多样的军械化繁为简,通过删减兵器种类达到了基本一致,从而控制国家的军需开支。在此基础之上,制定了统一的军械修制年限。只有达到修制年限的军械,方可进行修补,修补费用可以向兵部奏销。除此之外,军械出现损伤,相关人员就要受到处罚,并进行赔偿。这样做的结果,有利于提高官兵关心、爱护自己的军械,延长军械的使用寿命,同时,也导致很大一部分官兵因害怕损伤军械,而不能进行充分的训练,以致一些军用利器成为了摆设,仅在操演之时方可得见。甚至为了不“虚糜”弹药,嘉庆皇帝还令外省驻防满兵等“演习云梯”,以为替代①《清仁宗实录》,卷三。。

此外,清政府实行军械一体化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部分军官虚报修制军械,贪污国家财物。然而,修制年限的制定便于他们按时奏销,这为他们贪污创造了机会。关键在于,这次军械制式的一体化直接结果即是排斥新式军械,直接导致清军军械发展的迟滞。鸦片战争时期,中国的战船水平与商船差不多,甚至还不如商船。至于军械,当英军进到天津时,山海关清军才匆匆从早已废弃的大炮中,翻拣出几尊“前明之物”蒸洗备用②文庆等编:《筹办夷务始末》,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461页。。奕经出兵浙江,湖广总督裕泰解赴军前的火箭,仍是按照300年前明朝嘉靖年间戚继光“成法”制造的③《清宣宗实录》,卷三百六十。!

《则例》还导致广大官员拘于成例,墨守陈规,不思进取,这加剧了军械发展的迟滞。在1905年,广东报告给兵部的军械清册中,我们会很惊奇地发现,这里面竟然有康熙朝的大炮,制造年限已经无案可查,至于道光朝、嘉庆朝和乾隆朝的为数更多④《广东光绪二十七年陆路提标军用品清册》,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兵部陆军部档案全宗》。。此时清王朝最高统治者——皇帝,他所关心的是如何节省军械方面的财政支出,并不关心军械的进步与否。我们在北京故宫博物院可以看到很多清初的“开花炮弹”,这些都是明末清初在明王朝引进西洋大炮时一起进入中国的。可惜的是这种炮弹被锁在了深宫大内,渐渐被天下人遗忘。以致在陕西发现了明末的“开花炮弹”,左宗棠大发感慨,“利器入中国三百余年矣,使当时有人留心及此,何至岛族纵横海上,数十年挟此傲我?”⑤杨书霖编:《左文襄公(宗棠)全集》,台北:文海出版社,1979年,第3128页。

《则例》还严格规定了各省制造军械的经费数额。各军制办军器“所需工料等项核销银两,向例归于户部办理,但各省物料价值贵贱不等,应令各该省督抚将军、提镇等将各项器具长宽尺寸,并所需工料逐一开明”,经工部核实之后,写入则例⑥故宫博物院编:《钦定军器则例》,海口:海南出版社,2000年,第72页。,以为奏销的标准。这严重违背经济发展的规律。康熙以来,清政府的物价不断上涨,军械制造经费虽然也有所提高,但提升的速度远远落后于物价上涨水平。军械制造部门入不敷出,即使如此,承办官员们仍然不失时机地进行种种勒索和盘剥。生产部门无心于生产,也不关心制造技术的提高,在此情况下,军械制造的质量极差。鸦片战争时所造炸弹,有的掷出而终不炸,有的刚刚点燃即炸⑦张集馨:《道咸宦海闻见录》,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36页。;所铸铁炮,因铸炮用铁,质极低劣,掷地稍重,两耳即断。钦差大臣琦善曾言及当时清军大炮:“从前所铸之炮甚不精良,现就其断折者观之,其铁质内土且未净,遑问其它。故连放数次后,炮已发热,而该夷待我军兵力疲乏,炮将炸裂之时,其大号兵船蜂拥前进,逞志欲为,此其水战之情形也”⑧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2册),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745页。。

在这样一种严密的体制束缚下,广大官兵失去了变革军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整个清政府的军工技术也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在其后的100多年里,清军军械在原地徘徊不前。1836年的《中国丛报》这样评论清军火炮:“中国将被看作处于文明最低的境地,在武器方面比技术方面更劣。对于这些方面的改进的进行,正如其他更富有和平的事物一样,中国人是深闭固拒的。直到今天,中国火药的质量仍然很劣,大炮仍然是如此不良,致使放炮的人也不能保证自己的安全。其原因可能是自发明以来没有经过什么改进。”①广东省文史研究馆译:《鸦片战争史料选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65-66页。实际情况亦是如此,自康熙年间对规定的大炮口径标准,依然为鸦片战争前夕清军采用,以致所用弹丸不过28磅,而此时的英军所用弹丸最终达到68磅②潘向明:《鸦片战争前的中西火炮技术比较研究》,《清史研究》1993年第3期,第101页。。这是军器标准化的结果之一。

鸦片战争失败后,一些有志之士从天朝上国的迷梦中惊醒,开眼看世界,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并逐步突破了《则例》等制度的限制。

(二)缺乏军械改革的紧迫性

社会需要是改革的动力,战争则是军械发展的动力源泉。鸦片战争以前,清王朝内外并不存在这样的条件。

在清王朝内部,经过以及几代帝王的努力,广大人民得以休养生息,这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了条件。至乾隆时期,清王朝的国力达到顶峰。经济的高度发展减小了清王朝对外的物质需求。于是,“天朝上国”无所不有的观念已经植根于清王朝最高统治者心中,这种观念也直接刺激了清政府的“闭关锁国”政策。它反过来又进一步阻碍了对外交往的进行。

国家政治稳定,人民安居乐业,清王朝的统治得到加强。虽然在乾嘉之交,白莲教兴起,并发起了反抗清政府的运动。但是,相对于清军,这股力量还是较为弱小。他们没有给清政府带来太大的压力,尤其在军械方面,白莲教方面更是落后,主要以冷兵器为主,鸟枪之类的轻型火器非常少,火炮则更为罕见。军械方面的优势,帮助清政府最终消灭了这股反政府力量。这也让清政府对清军的装备充满信心。不过,这种信心遭遇了列强的坚船利炮的严重冲击。太平天国运动时期,正是依靠先进的外国军械,太平军给清军以沉重打击。而清军也正是依靠西方军械的支持,成功地镇压了太平天国运动。通过两次鸦片战争的教训,以及洋枪队所展现出来的威力,李鸿章认识到装备传统武器的清军可以镇压国内人民的反抗,但不能抵抗列强的侵略,要实现清军自强,必须装备西方的新式武器。

在国际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忙于对美洲和非洲的殖民争夺,他们全部精力都在巩固自己的后方,以及应对本国紧张的政治局势,尚没有精力在远东开展一场大规模的战争。清王朝确立了朝贡制度,周边国家归附。这为清王朝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外部环境。在这种情况下,清军缺乏战争的考验,广大将士缺乏改革军械的动力。即使出现了新的挑战,但传统制度的惯性严重束缚了当政者的思维,以致囿于制度,不能进行变通,军械革新阻力重重。

外无军械改革的动力,内有严密制度的制约,这极大地限制了清军军械技术的发展提升。最终,清军军械的水平只能在原地徘徊,当遇到更为先进的西方武器时候,这种差距给清王朝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尽的耻辱。

从太平天国后期清政府开始走向购买西方武器的道路,不过这是一条曲折的道路。清政府企图通过购买外国军械,实现清军装备的现代化,进而达到抵制列强,镇压革命,以维护其岌岌可危的统治。其结果却深陷军械外购的泥潭之中,不但未能建立起强大的现代军队,反而在无节制的军械外购活动中走向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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