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社团的法治化建设研究*

2015-03-28 06:24俞念胜
菏泽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法治化高校学生社团

俞念胜

(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安徽池州247000)

高校学生社团的法治化建设研究*

俞念胜

(池州学院管理与法学院,安徽池州247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中国未来发展指明了明确的方向和道路,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主题下,高校学生社团要担当起法治责任,构建法治型社团是必然选择。因此,需要增加法律社团数量,提倡法治价值,培养法治精神;厘正社团法律建设,完善社团法治管理,优化社团章程;转变行政部门服务理念,创建社团内外连接规约,增强自主身份这几个方面着力,提高社团建设的法治化水平,为构建法治校园、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而服务。

大学生社团;法治化建设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和保障中国梦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的必由之路,也是“四个全面”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的有效推进,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由此可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为社会主义价值要求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所在。大学生社团作为大学校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大学生的自主、自立、自强有着不可或缺的价值。基于此,大学生法治精神、法治规范、法治践行的培养与社团的法治化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大学生学生社团法治化建设的研究就显得更为重要。

一、高校大学生社团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新常态下的强烈诉求

目前,新常态已经成为国内各类媒体与社会各界关注、研究的高频热词,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面对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新特征、新趋势,推动高等教育在发展方式与治理方式上的双重转型,是新常态下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最为关键的两大任务。[1]早在2003年,教育部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对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重要性和依法治校的具体措施做了详细的阐述,“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依法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高校学生社团这一基层组织是由学生自愿参与,其主旨是倡导的是一种民主、平等的理念,这也是依法治校的应有之义。

如果依法治国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和强国之本,那么依法治校则是依法治国视域下保障高校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因此,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法治化是应对高等教育改革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依法治校的强烈诉求。一方面,高校学生社团必须由外延式发展向内涵式发展转型。高校大学生社团是高校学生组织中的重要活动单元和组织结构,在大学生日常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高等教育发展进入“新常态”,原有的传统的管理必然要有相应的变化来适应新常态的发展。因此,高校学生社团管理的改革必然要以学生为主体,创新法治化管理方法,全面提升管理的水平,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另一方面,高校学生社团必须从单向管理向多元管理转型。在高校学生社团的发展过程中,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很难为大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撑,这就要求学校的管理者转变观念,树立法治化的理念,实施多管齐下的创新管理手段。是故,笔者认为,立足于依法治校的定位和使命,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社团的必然趋势,高校学生社团这一基层组织也应积极构建自身发展的“新常态”。

(二)高校大学生法治教育培养的必然要求

十八大提出“三个倡导”,明确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这是继“依法治国”后,党和国家在法治理念上的承续与延伸。法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体系、社会普遍范式、程序化过程,同时还是一种价值实践要求,需要善于正义的思维指向;需要服务、诚信、节约的思维转换。这就需要人们秉承个人伦理层面的“善”、社会集体层面的“正义”,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中丰富法治内涵,坚持服务导向,树立诚信威望,构建节约理念,创造实践理性。

大学生是青年的精英、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家庭的期待。因此,对大学生法治教育无疑意义重大,首先要转变法治思维方式,打破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树立法律意识。其次,学法、懂法、用法相结合。学,要兼古今,通东西。做到立足于中国实际,借鉴中西优秀成果,与时俱进,探索创新。懂,就是知其然,也要知其所以然,融会贯通;用,就是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做到知行结合。只有做到学法、懂法、用法相结合,才能使得大学生毕业后在各个工作岗位,承担起身上的自身追求,民族的腾飞与国家的希望。

二、高校大学生社团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学生社团建设的法治化有利于大学生的有效治理,有利于保障大学生的各项权利,有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精神。然而,高校大学生社团在社团价值、管理过程和商业化环境中存在法律建设的缺失与不完善。

(一)高校大学生社团价值培育中法治理念建设的薄弱

1934年我国著名学者、教育家林砺儒先生谈到学生自治方面曾说:“学生自治有两个层面的价值,第一是公共维持学校秩序;第二是积极养成公民德性”[2]从中不难发现,如果缺少大学生法治理念,就难以在目标制定、实践过程中实现有序发展,难以提供自我约束机制,大学生的自治理念很难实现。然而,现实而言,高校大学生社团价值建设中存在着法治化建设的薄弱。

就法律的社团数量而言,有学者针对全国17个省、市54所高校的大学生社团进行了抽样类比,分为学术研究型、技术型、理论研究型、文学类、语言类、艺术类、志愿服务型以及其它类型。研究结果高居前三的是“青年志愿者总队等志愿服务类的占社团总数的20.7%,理论学习类占社团总数的18.8%,文化娱乐类占19%。”[3]不难看出,正是这种社团形式的趋于集中单一化,一方面不利于学生的整体发展;另一方面严重制约了法治理念的教育与熏陶。

从法治价值指向而言,学生社团理应坚持“民主、自由、平等、参与”的理念,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和理念基石。学生法治价值的培养不仅仅作为受动者,同时也是参与者、实施者。但是现实不容乐观,高校大学生在人文素质培养方面函需提高,法治精神更要加以重点培养。另外,随着高校的扩招,一些社团也在“求大”,“求众”,却降低了门槛,疏于管理,流动性强,领导换届比较随意,缺少教师的专业性指导,使得学生法治价值趋于消解,严重挫伤了学生追求法治精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高校大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过程中法治化建设的不足

大学生学生社团在建设、管理过程中法治化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从大学生社团法律属性方面。大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组织,我国宪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结社自由。这也是大学生学生社团存在的法律支撑。但是,学生社团又不具备法人条件,缺失了法人社团的法律地位。据可查资料来看,目前关涉高校社团管理和发展的依据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均提到“高等学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二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提到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社会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三是《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其中,前两个方面主要谈及学生社团成立的问题,它为高校社团的设立提供了一种法律要件,第三个方面为加强和改进高校社团工作的确发挥着指导作用,但从其本质而论,《意见》又不具有法律的功能。因此有学者认为:“在高校内部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的法律性质为非法人社团,具有法律赋予的非法人社团的一切权利。”[4]因而,正是由于大学生学生社团法律属性的特殊性,学生社团的法律地位缺乏明确、清晰的界定,社团内外的关系函需厘清,学生社团在主体资格、权利义务、保障机制等方面并不清晰,这些法律方面的难点与困境,是大学生法治建设的无法绕开的沟壑。

其二,从大学生学生社团管理方面。学生社团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组织形式,其建设和发展无疑需要高校行政部门和教师的支持与指导。行政部门主要涉及社团的成立、活动场地的审批、活动经费的支持以及选任教师指导等方面;高校教师主要参与社团的组织规划、专业技术的指导、思想认知的指引等方面。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凸显了高校社团管理不规范,不科学现象。高校学生社团主要由团委直接领导和管理,这种管理虽然能够整体布局,合理引导,统筹规划,但是大学生社团基于自身的开放性、求异性、自主性有可能出现与行政方面的目标设计引导相左的现象,从而呈现出两者的张力,表现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另一方面,大学生学生社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在人、财、物等方面下足功夫,高校教师师资力量的薄弱,严重影响到社团的健康发展,使得社团缺乏思想的统一性、组织的科学性和创新性,更为甚者,在少数民族地区,一些社团基于宗教信仰,民族出身,文化理念的不同,往往容易形成小宗派团体,需要加强监管的力度。

其三,从大学生社团自身建设方面。大学生社团的管理的松散情况突出表现在负责人的变动、组织活动的自身设计、自我形象的宣传以及财物的管理分配方面。但是,大学生社团存在着缺乏自我约束力,管理不科学,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社团机构的混乱,无序竞争。正是自我约束力不强,管理科学失调,运作失范,从而出现负责人的变动随意性比较大,很多以原有负责人指定为准,组织成员进入随意,缺少硬性约束;组织设计活动容易出现负责核心小组盲目指挥,缺乏民主程序和规则制约;自我形象宣传容易偏离本位,偏离社团的自身追求,变成负责人的自我形象展示;经费管理重点不突出,下层社员很难进行有效监督,容易造成经费浪费。

(三)高校大学生社团商业化环境中法律建设的缺失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学生学生社团不仅仅要在学校内部发展,同时也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实现自身发展与社会的有效对接。另外,大学生学生社团的经费来源,从学校支持方面看,毕竟有限。因此,无论从自身发展还是从经费支持来审视,现有社团的商业化运行方式成为一种潮流。然而,大学生学生社团商业化过程中也呈现出了法律建设的缺失。

从行政部门来看,大学生学生社团适度商业化运作,得到很多学校的默许与认同。学生社团的“走出去”战略,可以增加自己的自主、独立意识,学以致用,能够在实践中有效的提高自己。但是,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学生社团本位上是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另外,当今社会物质多样化,思想的多元化往往给学生带来巨大的物质和精神的冲击。然而,大学生学生社团领导的行政部门并未对学生社团的商业化发展做出细致的条文规划,从而使得一些社团出现方向迷失。

从赞助商家来看,学生社团能够获得赞助商的认可,可以得到足够的财政支持,为顺利组织活动打下了坚实基础。诸如篮球比赛,社团可以冠以体育赞助商的名称进行,实现共赢。但是,一些高校学生社团与赞助商关系上出现了法的真空。赞助商往往以自己的经费投入对社团活动进行自我包装,甚至控制整个活动的规划,使得学生社团的自主性缺少。商家与社团之间的利益博弈,函需法律规范。

三、大学生社团法治建设的破解路径

大学生社团凸显的法治化建设的问题,需要全面分析,寻求破解路径。

(一)增加法律社团数量,提倡法治价值,培养法治精神

增加法律社团数量,客观需要法律专业学生能够积极响应与参与,利用自己的专业特点,以“宣扬法律文化,传播法律知识”为宗旨,使得大学生能够学法、懂法和用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宣传法律精神,共建法治社会。同时,法律性社团的建设,可以有效和其它社团形成互动,用自己的法律魅力感染其它群体。

提倡法治价值,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法律的有效实施,不仅仅在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在于法治思维的培养;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而是铭刻在每个人的心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大学生社团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融入大学生的日常生活,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如有学者所言:“当全社会都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方式的时候,法治中国就会形成。”[5]借用其形式,当校园把法治当成一种生活的时候,法治校园就会形成。这也是大学生学生社团的法治价值的努力方向。

缺少精神的法治,犹如缺少灵魂的人体。法治教育不是“恫吓式”教育,法治精神的培养也不是进行无原则的灌输,国外的法治教育很大部分是融入日程活动,成为一种习惯。诸如,学生如何选择负责人,参与决策等诸多方面。由此,大学生学生社团在法治精神培养方面要从以下方面着力,首先,加强教师指导,专业教师指导可以发挥言传心教,润物无声的作用,以自身的行为引导社团形成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其次,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知与行相结合,一方面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另一方面,在学习中加以实践检验,提升社团的法律水平与法律意识,逐渐构建法律精神。其二,构建法治文化校园,让法治成为校园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让每一个人都是法律的宣传者、践行者和传递者,潜移默化地感染每一个学生。

(二)厘正社团法律建设,完善社团法治管理,优化社团章程

厘正社团法律建设,必须给高校社团管理和发展给予充足的法律依据和支撑。西方学者曾经说过:“与其说我们需要的是好人,不如说我们需要的是好的制度”,制度虽然无形,但制度的约束是有形的、明了的。因此,对大学生社团而言,高校社团法治化建设,既要全面指导,也要因地制宜。从普遍性而言,要给予高校社团管理和发展以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支撑,促使高校社团的管理和发展更加制度化、法治化,祛除盲目性、随意性。从特殊性而言,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对大学生社团加以调查、调研,厘清本地区社团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切实问题和突出矛盾,为建立和健全适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打下基础,使得高校社团管理和发展走向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

完善社团法律管理。目前,法治化建设已经成为开展高校各项工作的路径选择,高校社团管理和发展作为高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化必然成为不二路径,这是时代的要求与选择。由此,在法律、法规基础上健全高校学生社团的相关规章制度必然是题中之义、破解之法。尤其在目前依然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和支撑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的健全需要祛除以往社团管理随意性、无规划性,给予社团发展充分的空间和独立性为原则,诸如,社团管理的行政化管理方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团自身的发展空间,压制了社团的自主性与积极性。因此,国家、学校应该及时为高校社团的管理和发展完善法律制度和规章,破除旧有不相宜的规章和制度,做到新的规章制度立足于学生本位,以本地区社会发展为依托,以社团发展为方向,依法成立社团,依法管理社团,依法规划社团的发展,以法治作为衡量社团活动有效性的标准,绝不能允许超脱于法律的行为在高校社团管理和发展的过程中存在,构建法治校园、社团、学生一体化建设。

优化社团章程。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那么对于高校社团自身而言,法治也应成为社团自身发展基本方式。高校社团章程是社团建设法治化的核心。社团章程是“为了实现其宗旨、调整内部关系、规范内部成员的行为而制定的文件,是社团及其成员活动的行为规范。”[4]正是这种规范、制约性,能够破除社团内部的随意性和散漫化,提升社团的工作效率,提升社团成员的纪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使社团管理和发展更加符合规范,避免社团成员和管理层将过多人为、人情关系因素掺杂在社团的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因此,社团章程的优化也是当代大学生社团的重点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优化社团章程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明确性,体现出社团的自治性,公益性与核心理念;其次,加强审查力度,对社团成立、活动和财政进行审查,避免用人无序,财政不清等诸多现象;最后,明确权利意识,要清楚自身的职权范围,能自我行使,也要自我约束与自我规范。

(三)转变行政部门服务理念,创建社团内外连接规约,增强自主身份

转变行政部门的服务理念。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政治发展的多元化,人民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一方面是物质的丰富,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提升;但是另一方面,物质生活的充盈容易使人踏入“拜金主义”陷阱,思想观念的多元可能埋下“文化欺骗”的阴影。要走出陷阱,就要把握住事物的本质,按照规律办事。学生社团的商业化运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社会的发展方向,但是,如果在商业化中迷失自己,丧失自己社团的发展方向,无疑会走向扭曲。高校行政部门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支持社团的商业化方向,但是要学会用法律管理、引导社团,用法律服务代替管制,杜绝长官意志,家长制领导,变主体角色为服务角色。

创建社团内外连接规约。高校大学生学生社团在进行“走出去”的过程中,为避免自身身份的迷失与缺位,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突破。首先,从政府方面来看,随着学生社团商业化的进展,建立大学生社团与赞助商法律性或者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势在必行,弥补空缺。从校方来看,学生社团的外部运作,与自己学校的名气与声望有很大关联,在一定程度上是学校的一种外部象征。因此,在参与商业化的过程中,高校要密切关注,并制定条文章程,对其进行约束指导,使之健康发展。从自身来看,学生社团在与赞助商进行协商时,要与赞助商在具体事宜方面进行规约化处理,厘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预防赞助商的越权行为,保持自身的独立性。

[1]陈先哲.新常态下我国高等教育面临双重转型[N].中国社会科学学报,2015-3-1.

[2]杨东升.大学精神[M].文汇出版社,2003:32.

[3]李朝晖,穆娜.维稳视角下高校学生社团活动管理状况的实证研究[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4(5):49.

[4]花瑞锋.大学法治与学生社团的法律治理[J].人民论坛,2011(8):108-109.

[5]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N].人民日报,2013-3-1.

(责任编辑:王佩)

OnLegalizationConstructionofCollegeStudents’Communities

YU Nian-sheng

(School of Management and Law, Chizhou University, Chizhou Anhui 247000, China)

The Fourth Plenary Session of the Eighteenth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Party has indicated clear direction and road for China’s future development, that is, to form a socialist legal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nd build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Based on this background, it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college students’ communities to take responsibilities for the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and build communities with rule of law.Therefore, the number of legal community needs increasing, the value of constitutionality needs promoting and the spirit of the rule of law needs cultivating.Meanwhile, they need to standardize the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improve relevant managements and optimize the association regulations.Finally, they should focus on changing the service concept of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creating the connection protocol inside and outside the community and enhancing the independent identity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running the communities, serving the building of law-based campuses, society and law-based nation.

college students’ communities; legalization construction

1673-2103(2015)06-0084-05

2015-10-19

安徽省振兴计划思政综合改革计划项目名师工作室项目(Szzgjh1-2-2016-24);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SK2015A426);安徽省质量工程项目(2014jyxm400)

俞念胜(1984-),男,安徽贵池人,讲师,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

D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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