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

2015-03-28 05:37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9期
关键词:武装冲突人道战俘

谷 晶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的国际人道法保护*

谷 晶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 411105)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越来越多的女性拿起武器,奔赴战场,活跃在武装冲突中。女性一改过去柔弱无助的传统形象,逐渐变得强悍有力。她们越来越多地承担着战斗员的角色,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女性作为战斗员,参与敌对行为中,和男性战斗员一样需要遵守战争规则。同时,女性战斗员的权利也将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笔者分析女性战斗员在武装冲突的身份和地位,然后从国际人道法的角度阐述其对女性战斗员的保护。并结合现实因素,探索保护女性战斗员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最后,提出可行性建议。

武装冲突;女性战斗员;国际人道法保护

二、国际人道法对女性战斗员的保护

国际人道法的核心就是保护,即保护伤员、病员、战俘、平民等各类战争受害者。国际人道法为女性战斗员提供双重保护制度,即一般保护和特殊保护。她们既可以得到与男性战斗员同等的一般保护,也可以享受作为女性因特殊要求而提出的特殊保护。

(一)一般保护

国际人道法作为一个规范性法律框架,对女性战斗员的一般保护被定位在形式平等的概念之内,主要体现在日内瓦诸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一直重申“不得基于性别而有所歧视”。这些主要是针对对战斗员的战争法规则,而女性战斗员作为战斗员中的少数,同样遵循这些规则,具体规定如下:

《日内瓦第一公约》第12条规定:受伤或患病之下条所列武装部队人员或其他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冲突之一方,对于在其权力下之此等人员应予以人道之待遇与照顾,不得基于性别、种族、国籍、宗教、政治意见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对其生命之任何危害或对其人身之暴行均应严格禁止;尤其不得加以谋杀或消灭,施以酷刑或供生物学的实验;不得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亦不得造成使其冒传染病危险之情况。对于妇女之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

《日内瓦第二公约》第12条重申提供保护“不得基于性别……而有所歧视”的要求,还规定在海上受伤、患病或遇船难之下条所列武装部队人员或其他人员,在一切情况下,应受尊重与保护,禁止基于性别而歧视海上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

《日内瓦第三公约》第16条规定:拘留国对于所有战俘,除因本公约关于其等级及性别之规定以及因健康状况、年龄或职业资格得予以特别待遇外,应同样待遇之,不得基于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或政治意见、或根据类似标准之任何其它区别而有所歧视。即禁止基于性别而歧视战俘。

《日内瓦第四公约》第27条重申了提供保护“不得基于性别……而有所歧视”的要求,规定妇女应受特别保护以免其荣誉受辱,尤须防止强奸、强迫为娼或任何形式的非礼之侵犯。

《第一附加议定书》第75条同样重申了提供保护“不得基于性别……而有所歧视”的要求,规定尊重和保护战斗员的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

《第二附加议定书》第4条禁止基于性别的不利区别,重申了非歧视和人道待遇,并禁止和批判进行精神福祉的暴行、体罚、恐怖主义行为、强奸、非礼侵犯等行为。因此,女性战斗员在武装冲突中享有免遭歧视和获得人道待遇的权利。

上述日内瓦体系法条规定都是针对不同适用情境,是基于社会性别对女性战斗员的一般性规定。女性战斗员作为武装部队的弱势群体,属于国际人道法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的一个部分,对其保护主要依据日内瓦诸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对妇女的保护。这些形式平等的法条规定,基本上形成了国际人道法对女性战斗员的一般保护。

(二)特殊保护

女性战斗员在有某些特别保护需要时,应当给予她们特殊保护。女性战斗员基于自身特殊性,相对于男性战斗员而言,还可以获得一系列特殊的保护。国际人道法为女性战斗员提供的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的权利

在武装冲突中,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战斗员和武装人员必须得到应有的人道待遇。《日内瓦第一公约》和《日内瓦第二公约》特别禁止屠杀、酷刑、医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或故意令人冒传染危险之情况。医疗救助必须基于疾病或伤害的紧急情况。此两公约都规定“对于妇女之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对伤员、病者或遇船难者战斗员和武装人员的一个重要保护是她们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

2.女性战俘的权利

武装冲突中,女性战俘被赋予与男性战俘同等的权利,她们享有平等的地位,得到平等的待遇,同时也享有专属于她们的特殊权利。女性战俘享受人道待遇,有权获得救助和救济。《日内瓦第三公约》规定了战俘的设施、食物、衣着、医疗救助和监狱劳动的最低标准,规定女性战俘在纪律处罚期间,有权得到女性监管下的单独的禁闭地方。[4](P126)要求为女性战斗员提供与男性分开的宿舍和厕所,即使她们受到纪律或刑事制裁时也应如此。此外,在分配劳动任务时,应根据战俘的性别进行分配,且对女性的纪律措施和处罚不得苛于给予男性的处罚。但是,《日内瓦第四公约》第97条规定,被拘禁的女性仅得由女性搜查,于此,女性战俘不同于被拘留的一般平民女性,其不享有仅受女性搜查的特殊权利。在这方面,唯一的目标是确保女性战俘获得符合其需要的特殊待遇。《第一附加议定书》规定,对因“与武装冲突相关的罪行”而被监禁的怀孕妇女或有需要抚养的子女的母亲,不得执行死刑。在《第二附加议定书》中,对被拘留者的具体权利进行了详尽的规定。根据援引类推规则,女性战斗员有权单独拘留并在女性监管之下,有权接受个人和集体帮助即人道援助,有权得到医疗检查,不得置于非“公认医疗标准”的医疗程序之下,她们的健康不得受任何行为或不为的损害。

三、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保护面临的困境

尽管女性战斗员通过拿起武器参与武装冲突,打破了女性软弱无助的形象。而且国际人道法的一系列法律文件为武装冲突中的女性战斗员披上保护的外衣,基于性别原因使其享受国际人道法赋予的特殊权利;然而,在现实情况中,对武装冲突女性战斗员的保护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保护原则不够明确

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原则贯穿于武装冲突之中,也是保护女性战斗员的基本指南。适用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保护的主要原则有区分原则、人道待遇原则、平等原则。由于武装冲突种类的多样性,加之这些基本原则本身具有模糊性;因此,在具体适用和落实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女性战斗员,就难以进行准确把握。就区分原则而言,区分原则主要是区分平民和战斗员。冲突一方可以对战斗员进行合法攻击,而平民不能成为攻击的对象。因此,参与敌对行为的女性不再享有国际人道法赋予平民的保护。她们必须遵守战争法规则,尊重且不攻击不直接参加或不再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的人。国际人道法对平民和战斗员的保护是区别对待的,而平民女性拿起武器参与敌对行为后则转变为战斗员。若女性战斗员未遵守战争法规,如参与虐囚的美国女士兵,成为不分青红皂白地使用暴力的载体。她们的行为违反人道主义,作为非法战斗员,不受国际人道法的保护。而且,“虐囚”案曝光后,美国不断借“非法战斗员不受保护”规避国际人道法规定的义务,然而,安理会对此问题却置之不理。因此,区分原则没有明确规制合法战斗员和非法战斗员,法律原则本身的漏洞和欠缺,导致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的保护面临尴尬两难的境地。

(二)女性战斗员的生命权和荣誉受到威胁

战斗员的生命是一个被边缘化的议题。[5](P2)在现代战争中,普通战斗员的重要性大不如从前。因为在现代战争的取胜中,主要依靠高度发达的军事技术,而战斗员发挥的作用逐渐下降。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女性战斗员的生命权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如性骚扰或性虐待的危险。在军队中,女性战斗员可能会因性别差异遭到男性战斗员的性骚扰,从而造成扰乱军心的后果。[6](P14)在武装部队中,使用女性军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在部队中,女性战斗员的堕胎问题仍然长期存在。受条件的限制和约束,与女性战斗员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生殖权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7](P145)此外,沦为战俘的女性战斗员在拘留或审判中,可能会遭到性暴力。由此,女性战斗员的荣誉权将受到严重的侵害。而且,女性战斗员在解除武装、复原和重返社会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忽视,从战场回来的女性可能还需同污名或来自家庭或社区的排斥作斗争。这些无不反映出在现实情况中,女性战斗员的生命权和荣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三)女性战俘权利的缺失

在冲突地区,大多数被监禁的女性都因普通犯罪而被拘留。女性战斗员在武装部队和武装团体中属于少数,被派往前线地区遭到俘获的可能性虽然小,但是作为战俘被关押的女性战斗员并不能充分享受战俘的待遇。现代以来,女性战斗员几乎被剥夺了战俘权利。若女性战斗员被俘,她们应受到尊重,不得被施以任何形式的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侵犯。在移至战俘营后,她们应与男战俘分开关押。但就1929年《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1949年《日内瓦公约》而言,上述两公约规定未能强调女性所受苦难的特别属性。尽管在实际拘留中,女性战俘可能受到非歧视性的待遇,但在一个主要为男性而设计的系统中,没有考虑到女性的特殊要求则会导致拘留对女性产生歧视性影响。对于性别敏感问题,国际标准并未恰当实施,女性战俘在此方面权利的缺失应引起高度重视。

(四)未能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几乎在每一次冲突中,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女战斗员遭到暗杀或监禁。然而,这些骇人听闻的事实并没有得到国际层面的重视,除中美洲冲突中的尼迪亚·迪亚兹和其他少数案例有所关注,在国际社会中,女性战斗员很少引起广泛关注。[8](P337)尽管女性人权问题从被忽视到被承认为国际人权运动的一部分,《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宣称:“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是普遍性人权中不可剥夺和不可分割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是,现行的国际社会在执行保护武装冲突中的女性战斗员遇到一些阻碍,国际执行机构的欠缺,加之在某些情况下,冲突方不完全履行人道法的义务或不完全遵守人权法规范,忽视了女性战斗员的权利,从而使她们得不到应有的救济。

四、可采用的对策

(一)明确保护女性战斗员的基本原则

如上所述,由于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的模糊性,无法真正保护女性战斗员,发挥其应有的效力。因此,笔者认为应根据具体实情,重新进行规制或者明确说明这些保护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的国际人道法原则。首先,应对区分原则进行修正和完善。由于平民女性在某些情况下拿起武器是为了自卫而参与敌对行为,此时应明确区分平民女性和女性战斗员。此外,由于合法战斗员遵守战争法规,成为合法的交战主体,因此,对女性合法战斗员和非法战斗员也应作出准确的判断。[9](P12)就保护女性战斗员的平等原则而言,在女性战斗员落入地方手中成为战俘时,应对女性战俘应有的权利进行补充,确保她们获得平等的待遇,不得歧视和差别对待,不得对男女战俘进行不利区分。

(二)修正和完善国际法律文件

根据上文分析,日内瓦诸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等,对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的保护的规定不是很明确,主要在国际人道法对保护武装冲突中妇女权利的一般规定中有所体现,其范围规定比较广,注重的也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而对武装冲突中女性战斗员保护的规范没有详尽的说明,尤其是在女性战斗员基于特别需要时,国际人道法没有细化女性战斗员的特殊条款。因此,笔者认为,在战争法规则中,应细化或增加对女性战斗员的条款规定,使之符合现今国际社会发展的需要,这也是积极响应国际妇女人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发展和加强人权保护机制

妇女的人权保护处于边缘化之中,而女性战斗员的人权几乎未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女性战斗员的生命权、健康权、荣誉权等也未能得到基本的保护,在这些方面的问题未能得到解决。[10](P6)在国际人道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个人觉得可以将国际人权法对国际人道法进行补充适用。因为国际人权法中对妇女人权的规定可以补充国际人道法的某些空白,从而可以对武装冲突中的女性战斗员进行国际最低标准的保护。此外在人权保护机构方面,应充分发挥国际机构的职能,特别是发挥联合国、国际刑事法院、国际红十字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四)加强国际人道主义援助

女性战斗员的保护需要加强国际人道主义援助。联合国作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在武装冲突中对女性战斗员进行人道主义援助时,应及时派送她们急需的医疗设备和卫生物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国际红十字委员会,作为在武装冲突中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机构,应发挥其重要作用。这些组织机构应本着公平、中立的原则对武装冲突中的女性战斗员进行人道主义援助,不受外界因素左右,关注和重视女性战斗员,进行相互配合,进而充分发挥其职能。

综上所述,在国际人道法领域内关注的女性战斗员的保护得益于性别差异的分析。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女性战斗员的身份和地位、可适用的法律框架、保护女性战斗员在实际中面临的问题。主要目的在于揭示女性作为战斗员有关性别歧视的本质,指出在性别框架内构建保护女性战斗员的法律体系,从而对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的思考,进而鼓励对国际人道法与性别差异之间的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探讨。女性战斗员作为武装冲突中一个特殊的群体,受到国际人道法的保护。然而由于国际人道法原则的不明确、国际法律文件的不完善、人权保护机制的不成熟、国际社会缺乏广泛的关注,致使女性战斗员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护和救济。因此,笔者希望能改善这些情况,明确国际人道法的相关原则,完善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发展和加强人权保护机制,加强国际人道主义援助,对武装冲突中的女性战斗员提供恰当及时的保护,从而推动妇女人权的发展和国际秩序的和平。

[1][法]夏尔·卢梭著.武装冲突法[M].张凝,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7.

[2]朱文奇.国际人道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朱文奇.国际人道法文选(2010年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伯塔·E·H·特鲁约尔:“透过社会性别化的眼镜看人权:形成、发展与革命”[C]//[美]凯利·D·阿斯金,多萝安·M·科尼格.妇女与国际人权法(第一卷):妇女的人权问题概述.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

[5]苏艳,李伯军.战斗员的生命:一个被边缘化的重要议题[J].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12(5).

[6]Dara Kay Cohen and Ragnhild Nordas:Sexual violence in armed conflict:Introducing the SVAC dataset,1989-2009 [J].Journal of Peace Research,2014(7).

[7]Joshua Goldstein.War and Gender[M].New Yor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8]夏勇.妇女与国际人权法[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2009.

[9]Nour Mawloud Najeeb Fnish.Protecting Women under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a Study of the Social, Cultural and Political Conditions in Iraq and Palestine[D].Thesis and Dissertations,2013.

[10]Dara Kay Colen.The Role of Female Combatant in Armed Group:Women and Wartime Rape in Sierra Leone(1991-2002)[C]//Communication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Colloquium on“Rape in Wartime:A History to be Written”.Paris:[S.n.],2009.

[责任编辑铁晓娜]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Protection of Women Combatants in Armed Conflicts

GU Jing
(School of Law,Xiangtan University,Xiangtan 411105,China)

After the First World War,more and more women went to the battlefield with weapons and took active part in armed conflicts.Women have changed their traditional effeminate weak image and gradually become strong.They act as fighters and play important role in the war or conflicts.So they should obey the rules of war as men do.Meanwhile,women combatants'rights should be protected by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In this paper,the author first analyzes the identity and status of women combatants,and then states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combatants from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Thirdly,the author explores the problems of women combatants.Finally,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s.

armed conflicts;women combatants;protections of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D998.2

A

1009-1734(2015)09-0071-05

当今世界正处于和平与发展之中,尽管如此,国际社会复杂多变,局势风起云涌,武装冲突几乎是无法回避的现实。武装冲突中的女性通常是武装暴力活动受害者的形象,因为她们构成了平民群体的大多数,作为非战人员,在武装冲突中,最先遭受暴行攻击之苦。但实际上,女性在战争中及战后时期都扮演着积极的角色:她们作为医护人员、政治家、战斗员等,肩负起新的职责。在早期的军事冲突中,女性通常扮演着辅助形式的角色,在前线担任护士或医务人员照料伤者病员,在后方作为后勤人员为士兵提供食物和水。[1](P79)一战初期,女性继续扮演着限制性的角色。随后,女性的角色日趋明显,她们日益承担着战斗员的角色,在平民生活中进行更多的军事参与。二战初,女性在军事活动中越来越活跃。而近数十年来,在正规和非正规武装团体中,参与作战的女性不断增长。其中,女性在非国家武装团体中尤为活跃,除了为部队提供补给和探报军情,她们积极地参与到敌对行动中。女性战斗员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妇女形象,本文将从战斗员的角度出发,对国际人道法保护女性战斗员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一、女性战斗员的身份和地位

战争一直以来被视为男人的特权,好战性似乎与女性的柔弱形象无关。然而,古往今来,女性在武装冲突中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例如,中国古代的军事领袖妇好、古埃及女王那赫特普一世、古代英国女王布迪卡等,都是古代最著名的代表人物。现代以来,女性在武装冲突中的角色也越来越鲜明。如“一战”中,俄国克伦斯基政府曾将一支由2000名志愿者组成、被称为“敢死队”的女兵部队派往前线参与德军作战。[2](P245-247)在越南民族解放战争期间,数十万女性参与战争,先是反抗法国占领军,之后与美国和南越军队对抗。这些例子无不说明女性在武装冲突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女性作为战斗员,身份和地位应服从国际人道法规定的战斗员标准,区分原则是其重要依据。区分原则作为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都要对战斗员和平民进行区分,只能将战斗员作为袭击目标。在战争法中,1977年《附加议定书》第44条对战斗员的界定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每次军事交火期间和在从事其所参加的发动攻击前的部署时为敌人所看得见的期间,公开携带武器”的人列为战斗员,从而在落于敌方权力之下有成为战俘的权利。还规定“冲突一方的武装部队人员(除第三公约第33条的规定所包括的医务人员和随军牧师外)是战斗员,即这类人员有权直接参加敌对行为。由此可知,女性作为战斗员,一旦直接参与敌对行为,则丧失与平民同等的保护。然而在武装冲突中,遵守战争法规则的合法女性战斗员则受到保护。[3](P115-117)同样,当女性战斗员落入敌方手中,沦为战俘时,同样受到公平待遇和同等保护,甚至可因其性别而获得特殊保护。

2015-03-15

谷晶,在读研究生,从事国际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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