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宇,李小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2200)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制度构建*
王天宇,李小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 102200)
互联网的日益普及网络游戏的迅速发展导致了网络纠纷的日益增多,尤其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对虚拟财产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从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析我国现行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探究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
虚拟财产;刑法保护;制度构建
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其存在形式是虚拟的,是不存在于现实世界、无法转化成为现实的财物。狭义中的虚拟财产,主要是对网络虚拟化游戏装备、宠物和金钱的界定[1]。现今大部分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网络游戏玩家通过玩游戏取得,在游戏服务器运营商服务器里面保存,由创建人或者加入人调用的游戏数据,如游戏账号、游戏币、武器、宝物等,包括虚拟人、虚拟货币、虚拟装备等虚拟物品形成的虚拟财产,其财产形式是数字化的、非物化的,具有虚拟性、财产性、合法性、期限性、可支配性等特征。对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析,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
(一)刑法保护虚拟财产可行性
1.虚拟财产可成为刑事犯罪的客体
虚拟财产一般由虚拟财产的所有人通过个人的劳动、现实财物的付出、市场交易等途径而获得,它具有和一般财产相近的如转让性、价值性等特性。同时,虚拟财产的取得可以从游戏运营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通过虚拟的交易市场获得,所以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2]。虽然虚拟财产的存在形式不同于现实中的财产,但是虚拟财产的由来是通过现实财产转化而来的,所以虚拟财产和现实中的财产没有本质上的差异,也属于所有人的一种私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2条规定,我国对于公民私人财产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有形的财产也包括了无形的财产。有形的财产包括公民的实际收入等方式获得的财产;无形财产包括了股份、股票、债券等财产凭证。该法条还有一个兜底的条款,即“其它财产”。若对该法条进行扩大解释,虚拟财产应该包括在内。而针对刑事财产性犯罪,如抢劫、盗窃等犯罪,它们所侵犯的对象一般为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而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特殊类型,当其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时,法律应当保护当事人对于虚拟财产的合法占有。
2.虚拟财产的保护性立法已经出现
随着当今社会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越来越多,一些国家或地区对虚拟财产的保护越发重视,例如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基本通过计算机犯罪的相关条文对虚拟财产犯罪进行惩治和预防,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地将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到正式的法律法规之中,但是在未来的立法和司法中必将会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予以更进一步的重视。
(二)刑法保护虚拟财产必要性
1.产业的需求
在我国当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飞速发展大背景下,互联网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一大中流砥柱。但是,由于近年来非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犯罪越来越多,如此给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如果对于非法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不做严厉的惩治,一定会给互联网的发展带来沉重的伤害。所以,我国必须构建完善的刑法法律体制,以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保护互联网虚拟财产的安全。
2.刑法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国家以及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到侵害。虚拟财产是一种特殊的、新型的财产,刑法也应当保护公民的该项权利。在当今的刑法条例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措施是缺乏的[3]。若刑法添加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内容,那么在互联网产业中可以保证公民虚拟财产安全,对于将要发生的虚拟财产犯罪进行预防,打击正在进行的虚拟财产犯罪。
3.社会的需求
在互联网如此发达的今天,公民对于虚拟财产的认识不断增加,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数量也不断地增加。同时,虚拟财产的犯罪案件也出现了不断上升的趋势,其对于侵害虚拟财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大。所以,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发展以及公民的财产安全,必须加大刑法对于虚拟财产保护的力度,给予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以严厉的打压,避免其给社会带来更大的损失[4]。但是,当今法律对于侵犯互联网犯罪的案件并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所以,我国的立法者必须构建完善的刑法法律制度对虚拟财产问题进行处理,从而达到保护公民利益,维护社会安定的目的。
当今我国互联网飞速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对于互联网虚拟财产的法律保障仍然处于一个缺乏的状态,使得我国互联网发展受到了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案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表现为:
(一)不予立案
根据刑法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照法条发现侵犯虚拟财产的罪名不存在,同时予以不立案的决定是有道理的。造成这种观点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在我国大部分公民普遍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的世界,虚拟的世界里金钱、武器、装备都是虚假的“钱”,根本不能和现实中的钱财一样作为财产来处理,因此,虚拟财产的遭受侵犯的这一类受害者的权益往往无处伸张。
(二)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规定,通过互联网对于计算机以破坏计算机系统进行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当犯罪嫌疑人利用互联网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干扰等,从而获得虚拟财产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的行为,被该法条规定了刑事犯罪。
(三)以盗窃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从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盗窃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受害人对于财物的所有权。若想将侵犯虚拟财产的犯罪行为定性为盗窃,则必须研究盗窃虚拟财产的客观行为是不是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构成盗窃罪名,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具体表现为多次盗窃或者盗窃数额达到一定量。而针对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对于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从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出以盗窃罪来定性侵犯虚拟财产的问题是可行的。
针对虚拟财产三种不同的方式来看,都有它们的独到之处,但均不是以侵犯虚拟财产为正式的罪名,所以在处理案件的时候仍然具有局限性。从表面上看,用盗窃罪加以评价是最为合适的,行为人使用一定的手段将各种虚拟财产据为己有或者窃取后加以出售以牟取非法利益。但是,若法律能够明确虚拟财产的保护地位,那么在处理类似的案件就会游刃有余,所以将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之内尤为重要。
当今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各种网络游戏的种类也日益繁多,随之而来的虚拟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互联网的发展急剧增长。因侵犯虚拟财产引发纠纷的案件也会大幅度增长。但是,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于侵犯虚拟财产而产生的纠纷案件,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和约束。
(一)公民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认知不足
由于我国尚且没有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入刑,这就导致了我国公民对于该行为的认知不足。同样属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公民对于其认定存在差异,是罪与非罪还是此罪于彼罪?这会影响到公民对此类行为的犯罪性质与犯罪后果的认知,刑法也无法发挥其引导公民守法及其评价犯罪的效能。
(二)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规定,刑法中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于此类行为按照该原则不应当入罪。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规定,在同样的条件下应当对于犯罪的定罪以及量刑应当相互适应。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有的定为盗窃罪,有的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还有的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当同样的行为被定的罪名不一致时,那么其所对应的量刑标准和行刑标准肯定也会不一样,这样就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定罪量刑不明确
对于侵犯虚拟财产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了我国执法者对于如何针对该种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执法者对于该案件的定罪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非法经营罪、盗窃罪或诈骗罪等。由于法律上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不仅造成了司法秩序上的混乱,也给司法者带来了困惑,进而影响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
(一)完善立法
虚拟财产犯罪是最近兴起的新型犯罪形式,目前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所以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第一步就是完善立法,填补立法的漏洞。
1.出台新刑法修正案
从国家层面上,全国人大应该重视虚拟财产犯罪日益严重的现象,尽早提出新的刑法修正案,收录对于网络犯罪,针对网络诈骗、盗窃等涉及到虚拟财产的犯罪的处理办法。第一,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应当明确规定犯罪客体,对虚拟财产给出一个明确、完整的定义,将虚拟财产正式纳入到刑法的保护范围之中。第二,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应当对于虚拟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作出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标准。第三,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应当对于定罪量刑方案做出明确的规定。新的刑法修正案应当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为我国保护虚拟财产的司法实践提供立法的依据。司法机关应当在具体操作中不断完善我国的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制度,从而使我国今后在面对类似的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明确的处理办法。
2.规范运营商与用户的权利义务
近年来虚拟财产犯罪的数量逐渐上升,其主要原因是运营商与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规范不当,犯罪分子抓住监管不严格、规定不明确的空子实施犯罪,逃避刑事责任。因此,规范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首先,对于网络运营商来说,一是应该遵守保密的义务,服务器中记载着用户的个人信息,若个人信息泄露,用户的虚拟财产就面临被侵害的危险;二是网络运营商应当努力维护服务器稳定,更新防火墙等网络防护措施,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防止用户的虚拟财产受到侵犯;三是网络运营商应当主动配合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网络运营商掌握网络平台,网络平台是网络犯罪侦查的主要取证平台,所以网络运营商应当在程序合理的情况下向侦查机关提供信息,帮助侦查机关获取证据、查明事实。其次,对于用户来说,应当依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实名制信息在案发后迅速发现证据与线索,对于追回损失与查清事实都有帮助。
(二)规范司法实践
立法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但是司法实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实际操作流程,在完善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立法的同时,也应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
1.对现行刑法提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法律解释的一种。属正式解释。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对某一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所做的解释,只对该案件有效,没有普遍约束力[5]。在司法实践中,当社会中出现了没有在刑法中进行明确规定的新型犯罪手段或者因为社会关系变动使得法律的效力改变,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立法机关就需要提出司法解释而不是变动已存在的法律条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在受理与监督虚拟财产犯罪的同时应当结合实践情况,扩大或者缩小虚拟财产犯罪认定的范围,为现行刑法提供处理虚拟财产犯罪的办法,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据,能够有效打击违法犯罪。
2.制定虚拟财产数额认定标准
在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涉案虚拟财产的数值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确定案件是否属于刑事范畴,可否立案;二是确定惩罚、量刑标准,包括赔偿、有期徒刑刑期与拘役的时间。但是,如何正确认定虚拟财产的数额,是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没有准确地认识,司法机关的人员就不能准确地计算涉案虚拟财产的数额,这就影响了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决定虚拟财产价值的组成要素很多:不同游戏、不同网络社区中虚拟财产的出售与购买价格不同,同一虚拟物品在不同时间的价格也可能会有波动。因此,司法机关需要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归纳,结合理论与实践,制定一套合理的对于虚拟财产数额认定的方案并投入司法实践。
(三)严格刑事诉讼程序
为了提升司法人员的意识,规范司法程序,在我国提出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同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应该弥补其自身的不足,与刑法典的补充内容实现同步,保证法律的程序正义。
1.提高电子证据调查与鉴定的技术水平
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6]。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的特征,因此司法机关在调查取证中面临着复杂的专业技术。伴随网络犯罪手段日益的专业化、网络犯罪日益增加的智能性,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高科技手段抹去或者隐藏电子记录,从而使得电子、电磁记录不易调取。因此,侦查人员为了满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的要求,需要掌握专业的电子证据调查与鉴定的技术。
网络犯罪的证据变动性、时效性强,客户终端的信息往往不准确,所以在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着重收集第三方证据。第三方证据指在网络运营商与服务商所掌握的服务器中的,可以反映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三方证据的证明力往往高于终端证据,所以收集此类证据有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因此,相关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监管,规范网络市场,强制要求网络运营商与网络服务商配合司法机关取证,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用户的个人信息与操作记录,并随时可以调取,提供准确的第三方证据,为刑事诉讼提供便利条件。
2.增强司法人员对虚拟财产犯罪的敏感度
因为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合法性的特征,所以在公民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是可以要求侦查机关立案侦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但是,当今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对于虚拟财产的认知不足,往往会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虚拟财产为刑事犯罪客观对象为依据,不将虚拟财产犯罪案件当作刑事案件进行立案调查,从而使得犯罪分子未能受到应有惩罚。随着社会的进步及网络应用的日益增加,网络犯罪,尤其是关于虚拟财产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防止公民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侦查人员应当与时俱进,提高自身对虚拟财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接到关于虚拟财产报案时,应当思考其是否属于刑事范畴,涉案数额有无达到立案标准。若已达到立案标准,则应立案并交由专门侦查部门进行侦查,事实清楚证据齐全则移交检察院起诉。
[1]杨柳.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法制博览,2013(3).
[2]王虹.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辽宁警专学报,2009(2).
[3]李璐,刘欣.浅析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之原因[J].法制博览,2013(4).
[4]曾玉洁.论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J].学理论,2012(3).
[5]百度百科.司法解释词条[EB/OL].http://baike.baidu.com/link?url=x5HoFb3zVov ATeVzk NV 4wtmR8g1txe5XggkZph66Dw S9si2RmbnNk T4xEh VnfuCk-1qSDASORjuPRTNq0jGLW_.2015-08-11.
[6]法官助理网.证据审查中最有效的方法[EB/OL].http://wwwj.udgeclerk.com/List.asp?C-1-94.Html.2014-11-19.
[责任编辑铁晓娜]
The Institu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Penal Protection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WANG Tian-yu,LI Xiao-kai
(School of Criminal Justice,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2200,China)
The constant prevalence of internet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games leads to a continuously climbing amount of internet disputes,especially the tortuous legal cases of the virtual property in internet games which occur frequently are becoming a rising controversial issue.Whether virtual property needs protection and how we protect it by law are all becoming an imperative legislative problem.This paper,beginning with the discussion on the feasibility and necessity of the protection to the virtual property,studies how we can optimize the penal protection for the virtual property in China through analyzing present state in China's penal protection for the virtual property.
virtual property;penal protection;the construction of institution
D924.3
A
1009-1734(2015)09-0080-05
2015-03-15
王天宇,本科,从事侦察学研究;李小恺,博士,讲师,从事网络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