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不能再回归到民法之中,不回归不等于不需要,海商法也需要“补钙”,从民法及其他法学学科汲取理论营养,使之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正是因为此种需要,作为海事大学的法学院,不能再将各涉海法律学科人为地割裂开来,应该互补、共赢,相互学习、借鉴。用体系化的思维,将涉海法律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海法体系,使法学院的各法学学科都突出海洋特点。
文见第3 页《海商法教育30年:回顾与展望》
马尼拉修正案对机舱资源管理部分仅有很少的文字描述,而对其具体内容、培训方法及评价手段均没有详细的阐述,由此不同地区、不同机构对公约的解读差异较大,这就导致机舱资源管理的培训及评估标准甚至内容不一致。为保证海事院校切实有效地履行马尼拉修正案中有关机舱资源管理的相关要求,提升航海类院校海事人才的培养质量,提高我国船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对机舱资源管理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文见第7 页《STCW 公约马尼拉修正案中机舱资源管理条款的深入解读》
对海员进行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培训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教育,让海员熟知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关于海员体面劳动之标准和应享有的各项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了解我国船员劳动行政管理方面的基本架构及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形成维护劳动权益的法律意识,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受损的救济途径和手段,从而全面提升海员维护自身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的能力。
文见第15 页《基于培训视角的海员劳动与社会保障权益研究》
建议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为根本,进一步细化并完善我国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管理法规,对培训机构许可与认定规范、培训实施与管理规范、培训监督检查与评价规范、考试申报与组织规范、考试大纲与评估规范等方面做出细则性规定,从而逐步形成规范化的培训和考试管理法规体系。
文见第24 页《中国海洋渔业船员培训与考试改革探究》
总体的要求是航海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应有利于各级各类航海教育准确定位,立足于自己的层次和职能办出特色。因此职业教育质量保证需要坚持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既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又要考虑到不同类型航海教育机构差异。
文见第48 页《欧盟职业教育与培训质量保障政策及对我国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