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教育30年:回顾与展望

2015-03-28 00:36司玉琢
航海教育研究 2015年2期
关键词:大连海事大学海商法法学院

司玉琢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各位领导、校友、同仁、媒体朋友们:

伴随着我国海商法学科建设一起走过来的人,看到今天的此情此景,心里难免会有些不平静。回忆30 多年前,海商法还是一片荒芜的土地,像歌里唱的那样“你没有草,没有水,连鸟儿也不飞”,谁都不愿意走近你;而今天“春风满园,鲜花盛开”,谁都不愿意离开你。再也不会重现请日本人给中国人起草海商法1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修订法律馆聘请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按照商法典的要求起草《大清商律草案》,共有59 章1035 条,其中即有海船法一编,这可算是中国近代海商立法的先驱和中国海商法历史上的第一次移植。《海船法草案》于宣统元年(1909年)修成,但终因辛亥革命爆发,未能议决颁行。、让欧洲人为亚太地区拟定《海商法立法指南》21983年,亚太经社会组织亚太各国海商法专家讨论欧洲人为亚太地区各国海事立法起草的“海事立法指南”(Guideline for Maritime Legislations)。的时代,不仅如此,如今我们中国海商法人也可以为世界起草《北京草案》了3以中国海商法专家李海教授为首,代表CMI 起草了《船舶出售的国际承认与执行》,简称《北京草案》,拟提交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IMO)讨论通过。。这样一个巨大的变化,是几代中国海商法人卧薪尝胆、艰苦奋斗换来的。

应本次论坛之约,今天我主要讲两个问题:30年前大连海事大学为什么要开办海商法专业?30年后的今天又在想些什么?

先回答第一个问题。30年前为什么要开办海商法专业?其实,这个问题并不复杂。那是1984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与时任大连海运学院(现大连海事大学)院长周光庭同志在马路边聊起如何提高航海类专业教育质量的话题。谈话间碰撞出一个小小的火花,那就是,要使航海类专业飞得更高更远,需要给它们插上两个翅膀:一个是海商法,一个是航运管理。经过深入研究和酝酿,“翅膀理念”迅速成为学校的决策,同年9月,学校做出决定,成立“航管系”,由我出任该系的系主任,负责筹建海商法专业,王家骅教授任副主任,负责恢复重建航运管理专业。第二年,即1985年,学校向交通部申报海商法专业招生,并附海商法专业的课程设置。这个课程设置的总体思路是3 +1 +1 模式,即三个基础(法律基础、技术基础、业务基础)、一个工具(外语)、一个专业(海商法)。

需要说明的是,当时专业名称并不叫海商法,Maritime Law 的“Law”字不敢加,因为学校尚没有法学学士学位授予权,于是起了个模糊的名字叫“国际海事”(International Maritime),挂靠“交通运输工程”名下。等到1998年有了法学学士授予权,85 级的同学们已经毕业了,所以,85 级同学是“先上的轿,后扎的耳朵眼儿”。

与85 级本科生招生同步,办了两个研究生班——海商法和航运管理研究生班,目的是解决专业建设的师资困难。李海、胡正良、傅廷中、朱清等都是这个时期的海商法专业研究生和研究班学员。1997年两个研究生班同时毕业,海商法专业李海、胡正良、傅廷忠、朱清等一共留校7 人,航运管理专业也有五六人留校。

最困难的时期是起步阶段,名义上是一个系,实际上海商法和航运管理的教师加到一起不到10 人,办学条件之艰苦更是今天难以想象的。今天办学条件好了,不能忘记在最困难的时候曾伸出援助之手帮助过我们的人。吉林大学选派最好的老师为研究生班上基础法律课,还有吴焕宁老师1982年就给港监班上“国际私法”;吴琪、金涛、朱清、关璟都是建系之初吉林大学来的老师;海商法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也是到吉大、上海海运学院、中国政法大学答辩的(因为当时我们没有法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谈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提两位对中国海商法有特殊贡献的人,一位是杨良宜先生,一位是朱曾杰老先生。杨先生30年如一日,每年至少来学校讲学一次,写书、赠书、讲课已经是他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杨先生不仅是对大连海事大学,对我国海商法建设的贡献也是值得大书特书的。朱老,他把一生的精力献给了国家的航运和海商法事业。他始终关心和支持着学校海商法学科专业的发展,2013年学校举办“纪念《海商法》实施二十周年暨海商法教育发展战略论坛”的时候,94岁高龄的朱老拄着拐杖亲自参加了纪念活动,因为这里凝聚着他太多太多的心血。

总之,中国海商法能有今天,能有一代又一代杰出的海商法新人涌现,我们不能忘记曾经为之做出突出贡献的老一代中国海商法人。不能忘记杨良宜、朱增杰先生,不能忘记魏文达、黄廷枢、张继义教授,不能忘记高隼来、尹东年、吴焕宁、高宗泽先生……他们既是中国海商法事业发展的历史见证人,更是中国海商法事业前进的推动者!

回到我原来的话题。航管系1985年招收海商法专业,1986年招收航运管理专业,1987年招收航政管理专业,经过几年的历练,到了1989年,羽翼渐丰,学校决定,航管系一分为三:成立了国际海事法律系、航管系、航政系。此时,海商法专业已由一个“翅膀”蜕变成一只雏鹰,可以展翅高飞了。

1998年,国际海事法律系与学校经法学院合并,成立法学院,从此不再是海商法孤鹰独翔,而是法学各门类群鸟齐飞。

法学院成立后的十几年,海商法学科专业建设进入了快车道。1998年获批以海商法方向为主的国际法学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009年获批海商法方向博士后流动站,2010年获批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海商法专业国家级特色专业,2012年获得辽宁省文科专业综合评估第一名。据权威机构统计,2014年全国招收法学专业的452 个高校,大连海事大学被评为A 类学校,排名列前10%。

下面谈第二个问题。近年来,我们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海商法发展到今天,下一步怎么办?海商法向 何处去?长期以来,由于海商法起源的独立性、规范的特殊性等特征,使我们形成了一个很小的圈子,所有的活动都不出这个小圈,有人称我们得了“自闭症”。我们自己也感到,应该走出这个狭小的空间。可是走出圈子后,海商法的发展方向在哪里?无非两种选择:一是再回到民法之中,成为民法大家庭中的“少数民族”,成为法学百花园中的一朵小小的奇葩;另一条路是以海洋为平台,携同法学院的其他法学学科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突出海上特点,一起飞向大海。经过几年的思考,我们取得的共识是后者。因为涉海法律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一起船舶油污事件,既涉及民事赔偿也涉及行政罚款,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越南渔民到我管辖海域捕鱼,既涉及公法也涉及私法;海盗劫持船舶既涉及海上刑法,也涉及海商法(赎金列共同海损)。海商法鲜明的关联性特征,使得它从古老的《罗德海法》时起就呈现了一体化特征。《罗得海法》共73 条,民事条款41条(其中纯海事海商条款29 个),海运行政法条款24 个,海上刑法条款8 个。中世纪三大海法同样也是集民事、行政、刑事为一体的立法模式。1中世纪三大海法之首——《奥列隆海法》共35 条,其中民事条款17 个,行政条款16 个,刑事条款2 个。另两部海法是《康索拉多海法》《维斯比惯例集》(也有称《维斯比海法》)。到了现代,出现了广义与狭义海商法之分。我国《海商法》受大陆法系影响,严格按学科法律门类立法,结果广义的海商法(海法)被肢解了,调整民事关系的狭义海商法归属于民法、海上刑法归属于刑法、海运行政法归属于行政法……出现涉海法律的碎片化、边缘化,趋同化甚至死亡化现象。海上刑法的立法缺失是最典型的趋同化和死亡化的例子。原《海商法(草案)》中的刑事条款全部删除,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该草案1992年6月7日前的稿子都有刑事责任条款,而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 次会议通过的草案,则删除了全部刑事责任条款。刑法修改时也没有特别规定,海盗罪、海上恐怖罪在刑法中也找不到相应的条款,呈现死亡化的趋势。海上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刑法专家认为适用《刑法》第133 条——交通肇事罪。刑法的交通肇事罪有两个要件:一是适用过失犯罪,二是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若满足这两条就构成交通肇事罪,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何谓重大损失,司法解释说够60 万人民币就是重大损失。若按照这样的条件套用海上交通事故,船长、驾驶员多数都得进监狱。因为海上交通事故90%以上都是人为过失造成的,每次事故的经济损失都数额巨大,两条船轻轻一“吻”也不止60万损失,趋同化的结果使海上犯罪“泛罪化”。与海上刑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自从我国《海商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海诉法》从《诉讼法》中分离出来,10 个海事法院专门审理海事、海商案件,海商法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得到了跨越式的发展。这一事实告诉我们,内容服从于形式的立法教训是值得深刻汲取的。

所以,海商法不能再回归到民法之中,不回归不等于不需要,海商法也需要“补钙”,从民法及其他法学学科汲取理论营养,使之健康、可持续发展。也正是因为此种需要,作为海事大学的法学院,不能再将各涉海法律学科人为地割裂开来,应该互补、共赢,相互学习、借鉴。用体系化的思维,将涉海法律构建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海法体系,使法学院的各法学学科都突出海洋特点,国际法突出海洋法特点,国际经济法突出海洋经济法特点,行政法突出海运行政法特点,刑法突出海上刑法特点,程序法突出海事诉讼与仲裁……所有这些有海洋特点的法学门类,与海商法学科一起,构建面向海洋的法学学科群,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的特色也就凸显出来了。这一办学思路已被写进学校“十二五”规划,并将要写进学校“十三五”规划中。这个办学理念逐步为法学院的教师所接收,学院也积极引导教师朝这个方向努力,进一步实施这一建院思路,有的学科已取得可喜的成果。

2015年,学校已正式批准成立“大连海事大学海法研究院”。我想,学校做出这样的决策是与国家的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非常契合的,或者说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建设为海事大学法学院转型、建设面向海洋的法学学科群、构建涉海法律体系提供了空前的机遇。

相信,我们年轻的法学院,在学校及各方关心支持下,一定会像雄鹰一样翱翔大海,在碧海蓝天上飞得更高、更远,为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建设做出新的、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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