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网络生态文明与公共秩序研究

2015-03-27 21:47:37杨瑞萍曹彤丹
华东经济管理 2015年9期
关键词:公共秩序使用者微信

杨瑞萍,曹彤丹,张 静

(北京邮电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6)

互联网在中国发展近20年,其对社会和人们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从无到有、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充分体现了网络的影响力。毋庸置疑,网络的开放、自由与包容带给我们巨大的发展空间与优势,让我们更好地享受生活和社会服务,但是网络的负面影响也是与其共生的。所以,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必须高度关注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建设合理、公正、稳定的公共秩序。本文在全面分析通信自由与公共秩序的定义和关系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传统通信网络失衡的表现与原因以及新兴通信网络公共秩序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规范网络公共秩序的具体做法,希望能够为建立良好网络公共秩序、建设文明健康的绿色网络环境建言献策。

一、通信自由与公共秩序

随着通信行业迅猛发展,通信产品的种类也日益繁多,通信手段朝着多样化、便捷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人们在充分享受信息技术进步所带来的跨时空信息交流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承担着由于较低的准入门槛和尚未发展成熟的通信网络市场管制所引发的较大风险。快捷、高效的即时通讯和规范、有序的通信环境不仅是通信技术平衡发展的重要杠杆,也是社会公共秩序有效组成部分。因此,在纷繁复杂的通信世界中不仅要保障充分的通信自由,还要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

所谓自由,其实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个人不受他人意志的影响,能够按照自身的意图进行选择。而这种选择不是强调选择范围的大小,而是个人在选择过程中是否拥有不受他人强制力影响的自主权[1]。通信自由是实现快捷、高效、数字化的信息通信所必备的条件。但是通信自由并不等于可以利用通信技术为所欲为,当个人自由无限制地扩展到影响他人获取自由权利时,他的自由也就无法实现了。“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能够获得保障的私域,亦预设了个人的生活环境中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1]所以,一方面自由的获取需要一种能够抵抗他人强制力影响的力量去保障自主选择权的独立;另一方面这种自由的行使也应以不影响他人获取自由权利为界限。自由性、便捷性、跨时空性既是通信技术与生俱来的特征,也是社会成员选择通信网络空间以享有个人信息保密、通信产品、通信时间和通信对象的理由。

公共秩序通常指公民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优良的生活习惯等生活准则而形成的有条理、不混乱的生产生活状况,它能使全体社会成员维系在一种动态、有序、平衡的状态之下。随着我国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信息传播受众群体的不断扩展,通信网络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政治、经济、社会的有序运转和长治久安。纷繁复杂的通讯设备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信网络空间也已经成为人们在现实世界之外的另一个虚拟空间,并对现实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据统计,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57亿人,较2013年底增加5 672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人群占比由2013年的81.0%提升至85.8%[2]。但是便捷、高效的通信网络技术并不能够确保通信市场的良性运转,必要的且有效的管制和规范才是通信行业平衡有序成长的基本保障。因此在关注社会生活中社会成员交往的公共秩序的同时,也应关注通信网络空间中的公共秩序。

通信自由是一种新型自由,是人们思想和行为自由的一种体现,它给予人们更多表现自己思想与意志的空间,使得社会秩序更加宽松、包容,人们有更多自我表现的机会。由于通信自由是思想意识和行为层面的,受社会约束性较小,同时也有一定的隐蔽性,所以这种的约束性就更小,很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的失衡。公共秩序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保持社会平衡和通信系统的稳定性。通信自由与公共秩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会维持社会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确保通信自由。但任何事物都需要有一定的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可以保证通信自由的最大化,也可以确保公共秩序的稳定性。

秩序的真正本质是一般性规则,通信网络公共秩序就是根据通信行业长期发展过程中被发现的各种不良现象、侵犯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而确定的一般的、抽象的、正义的行为规则,并加以执行的结果。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维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规则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规则,哪里就没有自由。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这种自由在缺少规则的地方是不可能存在的[3]。哈耶克认为,自由是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产物,自生自发秩序的理念是自由主义的核心概念,终极目标是实现人们的自由[3]。通信自由并不是每个人的为所欲为,适当的法律法规和一般性规则是形成良好的通信网络秩序的必要条件,但通信市场中的规则和法规不是为实现某个人单独的目的而提供服务,而是通过形成规范的秩序为所有个体实现通信自由服务。

二、通信网络生态系统的失衡及原因分析

(一)通信网络生态环境的建构及其发展

通信网络生态系统是由一些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网络资源要素组成的,主要分为环境要素和角色要素。这里的环境要素主要指的是一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用户必须遵守的一般社会规则;而角色要素包括通信网络设备的制造者、通信网络的运营者和通信网络的使用者。其中,通信网络生态系统相关的法律法规、通信网络的运营者和通信网络的使用者是影响通信网络公共秩序最直接的因素,通信网络生态环境中一切行为的发生均产生于这三个主要方面。

随着通信网络的飞速发展,信息的大量快速传播拓宽了使用者发表言论的渠道,一定程度上给了通信网络使用者更多发表言论的自由。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通信传播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恶意发布和扩散虚假信息、垃圾信息等不良负面信息,使得通信网络生态环境面临巨大的威胁。孟德斯鸠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4]因而,良好的通信网络生态环境的营造需要完备健全的法律体系加以维护,才能更好地保障通信网络使用者充分享受通信网络发展带来的自由和便利。

通信网络生态系统作为一个人工系统,其能否维持原有的公共秩序取决于通信网络系统中角色要素的表现,特别是通信网络的运营者和使用者。首先,通信网络运营者为使用者提供一个运营平台,掌握着使用者的大量个人资料,他们需要将使用者的利益置于企业利益之上,才能建立有序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其次,通信网络使用者作为通信网络生态系统中最活跃的分子,由于通信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针对性强和传播信息量大等特点,其所产生的行为直接关系着通信网络生态文明的建设。

(二)建立通信网络公共秩序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1.传统通信网络的公共秩序问题与原因

手机作为传统通信工具,主要通过即时通话和短信两种方式传递信息。人们通过通话建立直接的对话关系,通过短信建立间接的对话关系,这是一种点对点的信息传递方式。然而随着个人信息的广泛流通,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外泄的个人信息进行不良信息的传递或某些信息的强制接收,例如人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通信行业的发展,人们通过电话与人取得联系和沟通已经成为一种生活习惯,构成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为了达到其经济利益或政治目的,通过打骚扰电话的方式进行电话诈骗、电话营销、传播不良信息等。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还占用了有限的网络通信资源,造成数据传输阻塞和时间滞后,降低了用户正常的信息获取效率;同时,垃圾短信还严重损害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扰乱了通信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也造成了一定的威胁。

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需要更多更快的信息流动,短信业务凭借其隐秘性与含蓄性、有效性与时尚性、去现场性与非即时性等优势得到广大通信网络使用者的青睐,迅速在使用者中普及[5]。但是,由于短信独特的群发功能及内容的隐秘性、接受的被动性等特点,使得大量有害信息泛滥,给用户造成了损害。个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手机等传播媒介,传播违法、诈骗、色情等垃圾短信,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传播谣言,使整个社会处于无序的混乱状态。不良手机短信不仅扰乱公共通信秩序、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还可能成为有些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手,严重危害着通信网络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新兴通信网络的公共秩序问题与原因

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普及和互联网移动终端应用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手机通话和短信业务已无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通信和网络社交需求,越来越多的人利用手机、通过互联网和各种手机应用软件进行着频繁的社交和大量的信息传递,手机上网已日益成为一种生活习惯。在这种大环境下,良好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成为公众能否正常、有序地使用通信网络的一项重要保障。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以微信为代表的新兴网络通信方式迅速崛起。微信作为移动终端即时通讯工具的新秀,至2014年底用户数量已至5亿,发展势头迅猛[6]。与传统的手机通信相比,微信除了能实现人际圈内人与人之间点对点的信息传播,同时还能实现点对面的朋友圈传播。微信在方便人际沟通、增加人际互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和风险。

信息时代,新兴通信网络,比如在线社交网络、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出现,在通信自由方面给予人们极大地体现其思想意志的空间,人们的自由得到了充分体现,通信自由无拘无束,自由表达言论、随意表现自己的行为;但是过于开放、自由和无约束的网络空间也容易让人们对边界认知不清,产生各种失范行为,极大地挑战了公共秩序,使原有的秩序遭到破坏。比如,在网络中,由于信息的无边界性,人们可能会传播一些垃圾信息,甚至是不良信息,使“小事化大”,影响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新兴通信网络失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网络传播混乱与无序造成的,进而影响了良好公共秩序的形成。

第一,网络点对点传播的混乱。所谓点对点传播,更多是指网络中的人际传播,它是以人际交往为目的进行的传播。网络点对点传播过程中,由于没有传统社会中规范的约束,人们可以随心所欲表达自己的观点或者传播信息,使得信息传播与人际交往更加自由。以微信为例,微信为用户提供了小范围内的人际交往圈,用户通过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确立联系人关系,并且由此建立起微信联系关系。通过微信,相互添加的好友之间可以更加紧密地进行信息传递和互动。除了能通过精确的账号查找与熟人建立微信好友关系外,微信还推出了“摇一摇”、“查看附近的人”、“漂流瓶”等社交功能,为用户提供与陌生人建立联系的渠道,为用户拓展社交范围提供了途径和便利。

在虚拟网络社交平台的人际交往过程中,也面临虚假、诈骗等大量垃圾信息的威胁,虚拟社交平台的隐匿性为微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可以与陌生人建立好友关系的功能,利用与网络用户点对点之间信息传递的即时性、隐秘性、针对性等特点,向其他用户推送垃圾信息,甚至传播诈骗信息,实施诈骗行为等,严重影响了社会公共秩序的有序性与稳定性。

第二,网络点对面传播的混乱。网络点对面传播的混乱主要是指一对多信息传播和人际传播秩序的无序性和不稳定性。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与匿名性,人们在同一时间可以与较多人保持联系,或者向其传播信息,而且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过于开放和包容的网络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让人们忽略了其重要性和可控性,使得网络信息杂乱无章,真假参半,网络秩序混乱。

以现在比较流行的微信平台为例,微信更多的是一种基于熟人圈子建立起来的强人际关系社交圈,它拓展了人际交往的内容和范围。但较之其他社交平台而言,其传播的信息量和受众群体有一定的限制。微信“朋友圈”很好地体现了微信在点对面信息传播中的作用,通过这种建立起来的熟人圈,个人或微信公众号可以有针对性地向关注自己的受众群体传播信息。正是这种建立在熟人圈基础之上的虚拟社交圈,微信用户普遍认为在朋友圈中接收到的信息可靠性较高,因而降低对信息可靠性的敏感度,容易产生轻信心理,在疏于对信息真伪进行考证的情况下盲目转发。而正是由于用户对朋友圈中信息甄别度的降低,使得一些虚假信息甚至是不良言论轻而易举地就在微信朋友圈中传播开来,迅速实现了由个体向群体的传播[7]。

同时,基于微信平台的产生的“微商”,在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等同于传销,商家利用各种手段吸引用户以添加个人好友的方式在朋友圈中大量发布商品信息,这就使得只要是与此商家建立了好友关系的用户都能在自己的朋友圈中收到此类信息。一些商家还会利用各种方式吸引用户关注其微信公众号,从而向这些用户群推送大量商品信息。有时候人们甚至会猛然发现,自己的朋友圈充斥着大量自己不需要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已经严重绑架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让本该纯净的熟人社交圈成了良莠不齐的信息大杂烩。

新兴通信网络在带给人们极大便利的同时,也极大地挑战了人们现有的生存规则和社会秩序。网络开放、自由和包容给予人们一个无限的空间,但同时也让人们不知所措,在这个虚拟空间,由于公共秩序的缺乏或者不完善,使得一些真实信息的可信度在不断下降,一些虚假信息和垃圾信息反而占据着主要阵地,它诱导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得网络社会失范行为不断增加,极大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建立与维护。所以信息时代,必须高度重视网络生态环境,进一步重视网络公共秩序的构建,促进社会和谐。

三、加强通信网络生态文明建设,创造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健全法律法规,保障通信网络公共秩序

加强通信网络的公共秩序就是强调通信网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所谓合法性就是要求网络各个主体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事。而合理性就是强调通信网络秩序的建立必须要有人们理性思考的支撑,需要人们树立规范行为的信念和觉悟。所以,通信网络秩序的建立不仅需要社会大力发展网络政治文化,营造良好的通信网络氛围,也需要受众拥有正确的价值观,自觉地践行法律法规,成为通信网络良好秩序的维护者和享受者。19世纪的法学家萨维尼曾主张:每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得一个安全且自由的领域,就必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8]。通信自由的实现,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健全的法律法规给予保证,只有在这种完备的规则下,良好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才能得到真正的建立和维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这就为我们维护通信网络秩序、保障通信网络安全提出了要求。

通信环境作为社会大环境的有机组成部分,不仅对连接社会群体、沟通传递社会即时信息、缩短社会主体的时空距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还对现实社会中维护社会成员个体自由的私域不受他人干扰、社会成员个体在法律框架的范围内自发地形成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具有潜在的影响。规则的制定和维护需要有法律的支撑,因而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规范通信网络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从制度上规范人们的行为,保障人们自由、平等、安全享受通信网络的权利,维护良好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通信网络市场对维护公共秩序的作用,加大力度整治通信行业的不法行为,从源头上构建通信网络生态文明,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打击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同时,利用一般性规则建设通信网络生态文明。

政府作为公共舆论的引领者和风向标,还应积极对公众做出正确的舆论引导,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和维护通信网络公共秩序。政府通过网络宣传、网络公约、社会教育等多种形式,在为人们提供自由、开放的网络环境时,要让人们充分认识到不合理利用或者被错误诱导使用网络的负面影响,让社会公众充分认识到网络公共秩序的重要性,并积极参与到维护网络公共秩序的过程中,减少网络失范行为,促进网络公共秩序的确立及其实施的稳定性与有序性。

(二)规范行业行为,加强通信网络环境管理

由于通信网络的经营者都是营利性组织,在利益的驱使下,容易产生为了自身利益而不顾行业形象和发展,甚至是出卖用户利益的现象,主要表现为行业内的恶意竞争、出卖用户隐私、制定霸王条款等。这些手段虽然可能取得一些短期红利,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必然会导致行业的混乱和衰落。作为通信网络大环境下的一部分,通信网络经营者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应该意识到,他们对于用户的行为规范有着直接的影响,而营造和维护良好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也更利于行业和自身的长远发展。

作为通信行业的标杆,传统通信运营商应当做好行业表率,严格遵守行业规范,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以用户的利益为上,始终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实惠和便捷服务;坚决保护用户隐私,不出卖用户信息;做好新用户入网审核,减少危险账号产生的风险;消灭“泡沫用户”,杜绝“一户多卡”现象,缓解通信网络拥堵。

作为通信行业的新秀,新兴通信网络运营者应当尽快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加强通信网络技术管理,构筑绿色通信网络载体,以技术手段对海量信息进行过滤,防治信息污染,净化通信网络环境;构筑良好的通信网络体系,满足人们的精神文明需求,传播先进思想文化;加强通信网络舆论监督,不断提升网络舆论引导水平。

无论是传统通信网络运营商,还是新兴通信网络经营者,只有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形成良好的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实现行业自治,营造良好的通信网络发展环境,才能建立健康有序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

(三)提高道德素质,建设通信网络生态文明

通信网络使用者在通信网络生态系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通信网络使用者作为通信网络公共秩序的重要一环,其行为严重关系到健康有序的通信网络公共秩序能否顺利地维持下去。因为无论政府和通信网络经营者将自己的分内之事做得有多好,一旦通信网络使用者不买账,无论相关法律法规多完善,无论通信网络行业多规范,总有人会钻规则的漏洞,使整个通信网络大环境不得安宁。

因而,作为互联网新兴技术的直接受益者,通信网络使用者应当自觉遵守网络道德,坚决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蚀,自觉履行公民的法律责任和道义,提高识别不良网络信息的能力,及时举报虚假信息、垃圾信息,以实际行动维护通信网络生态文明[9]。同时,政府和通信网络经营者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向通信网络使用者传递正确的舆论和思想引导,提高通信网络使用者的道德素质,合力建设通信网络生态文明。

四、结束语

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是时代不可逆转的必然趋势,即时通信技术的不断提高和移动终端设备的不断开发在为人们工作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一些人谋求私利的手段和工具。他们利用法律法规不健全、行业规范不完善等漏洞,利用各种手段达到自身目的,不惜破坏通信网络生态文明和通信网络公共秩序。在这样一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为了让大家能够充分享受通信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便捷,更好地接收和传递真实有效、文明和谐的信息,无论是政府、通信网络经营者还是通信网络使用者都应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履行责任义务,共同构建通信网络生态文明,营造和维护通信网络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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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5-02-03)[2015-04-10].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

[3]郑彩莲.探寻自治与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理论之关联——《自由秩序原理》读后[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0,10(3):41-44.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上海 商务印书馆,2009:156.

[5]陈艳,李玺峰.浅析手机短信的传播特点[J].北方文学,2010(4):116-117.

[6]陈薇.微信用户突破5亿 腾讯移动互联网地盘扩大[EB/OL].(2015-03-19)[2015-04-16].http://tech.huanqiu.com/original/2015-03/5953167.html.

[7]张晓霞.论微媒介在新闻传播中的作用——以微信为例[EB/OL].(2014-04-08)[2015-04-15].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0403/c383206-24817592.html.

[8]郑莱.《自由秩序原理》抑或《自由宪章》[J].读书,1997(8):90-98.

[9]张小锋,李欢欢.中国网络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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