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彩玲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1)
关于法治视野下参政党建设的几点思考
王彩玲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北京 海淀 100081)
在当前中国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的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这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现实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参政党要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转型,要有所作为,有所成就,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法治素养,以法治思维充实政党理念,以公平正义约束政党行为,以民主程序完善内部治理,依法参政、依法管理,从而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才能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要求,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才能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打造一个全民参与并共享成果的法治社会而贡献力量。
法治思维;政党治理;民主;公正
毫无疑问,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最强音,而现代政治是政党政治,“没有政党的参与,法治就很难启动”,[1]要建设法治中国,就必须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三个方面的有机统一。就法治政党而言,在中国的政党制度框架下,自然是包含着参政党这个重要变数的,参政党的法治素养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影响。因此,确立参政党建设的法治视野,不仅事关参政党自身的存在和发展,还关系着国家的法治进程和社会的文明程度,值得我们加强研究。参政党建设的法治视野,可以从政党理念、政党行为和政党治理三个层面来展开,参政党只有以法治思维充实政党理念,以公平正义约束政党行为,以民主程序完善内部治理,依法参政、依法管理,才能适应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要求,才能实现自身的现代化,才能在中国政治发展中作出自己的贡献。
政党理念是一个政党的灵魂,是一个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区别于其他政治组织的关键,对政党的理论纲领、路线政策及其实现方式都具有统领作用。参政党作为中国政治系统中的重要政治组织,具备什么样的政治理念、能否适应时代变化适时调整自身的政治理念,对其能否真正发挥参政党作用、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重要作用。中共十八大首次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入执政党党代会的报告并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的进步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落实,是适应时代发展变化和政治文明进步要求的产物,参政党理所当然应该积极回应,并结合自身实际,内化为自身的政治理性认识,成为政党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治思维是指人们依照法治的基本原理和精神认识、思考、解决问题的思维模式,它不同于法律思维、法制思维,更迥异于人治思维和德治思维。尽管法治思维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制的理解,也离不开对道德的肯定与借重,但是,它更强调适应社会治理要求,依照自由、平等、公正等法治的基本理念和核心价值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引导和规范公民的各项活动,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协同发展,其本质在于按照法治价值来构建和调整人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社会组织形态。对中国而言,这是一种崭新的政治价值观,它的真正确立,必将给中国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法治思维的思维主体不仅仅是执政党,还包括参政党;不仅仅是法律界人士,还包括全体民众,因此,参政党作为活跃在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一只重要力量,必须主动适应这种变化,自觉确立这种新的思维模式,才能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做出自己的贡献。对参政党自身的存在发展而言,法治思维作为一种“经制度化的实践证明为有效的思维形式”[2],对参政党更好的履行参政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确立法治思维,是新时期、新形势下提高参政党能力,更好实现利益表达功能的前提条件,是更好的发挥参政党作用,体现参政党价值的必然要求,必须予以重视。
参政党要确立法治思维,首先要以合法性为思想准绳,确立宪法意识,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982年宪法即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各政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政党行为的基本要求,也是对政党思维的基本要求。“合法性是法治的最基本命题”,[3]参政党要确立法治思维,在思维决策的时候就必须进行合法性追问,也就是说,参政党的价值判断标准,要参考宪法的维度;参政党的问题意识,要有宪法的分析框架,这在宪法意识普遍薄弱的中国现实政治生活中,显得尤为迫切。
参政党要确立法治思维,还必须以价值性为思想坐标,坚守公平正义的价值立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参政党除了要遵守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外,还要遵循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价值立场和精神追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古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4],这其实是超越了法律思维层面的价值思考,意味着在立法过程中,在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空白的领域,也要坚持法治思维的导向作用,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实现“良法之治”。这就要求参政党在处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在进行思维决策时,始终牢记参政为民的本质要求,遵守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现、促进社会和谐贡献力量;始终不忘监督职能,帮助执政党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秩序,具备权力的“边界”意识,杜绝权力滥用的风险,在民主监督中提升法治思维能力。
需要指出的是,参政党要确立法治思维,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不矛盾的。参政党的法治思维体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而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准确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精神,是全面反映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是集中代表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参政党法治思维的题中之义。但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不能对共产党实行民主监督,依法治国之所以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在于共产党是代表人民行使主权的,在法治思维上谈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就意味着参政党要努力帮助共产党真正代表人民利益,既要敢于监督,也要善于监督。
对参政党而言,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价值选择方式,参政为民是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价值准则,党的领导是政治基础,它最终是要体现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的。参政党要在法治中国建设中贡献力量,就必须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贯彻法治精神,在服务大局中实现平等与公正,以自身的政治实践提高自身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推动民主法治的政治文化的养成,为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传递积极正面的影响,使法治国家、法治政党、法治社会真正有机统一起来。同时,法治中国建设的推动,对参政党的履职过程也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促使参政党思考履职重心转移和法治价值实现的问题。
首先,参政党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时,要大力推动社会公平公正。平等是法治的核心,代表利益的广泛性是良法的重要标志,这要求社会各界人士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无论是建言献策还是直接行政,都能坚持平等的价值观,尽可能照顾更大多数人的利益。当前我国的改革逐步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都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更加要求我们在法治框架下推动改革,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以法治方式调整利益分配,以法治手段保证社会公平公正,“只有充分、全面地考虑所有利害关系主体的利益,才能确保决策的公平与合理,才能做出最佳的选择;忽视任何参与主体的利益需求都将使公民参与权的扩大徒具形式,最终必然影响行政行为的公正性和可接受度”[5]。因此,参政党在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中,都必须是能够经得起公平正义的价值追问的。尤其是在利益表达过程中,在维护某一部分人的利益的时候,必然会损害其他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作为这一政治过程的参与者,参政党必须深刻反思,这一过程是不是促进社会公平的,这种利益损害是不是符合帕累托最优的原则的。由于平等并不排斥差别,平等不等于平均,参政党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过程中,必然存在着差异性,但是对不同群体的差别对待必须能够促进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必须能够保障个体可以获得自由的发展,必须能够促进实质正义的实现,从而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的旨趣与目标。
其次,参政党要强化民主监督职能,完善权力监督机制。法治中国建设成败的关键在于执政党,而执政党的权力是否在法治的轨道上行驶,则是建设法治中国能否成功的关键之关键。为了避免权力滥用的风险,执政党既要接受党内监督、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等内部监督,更要自觉接受参政党的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外部监督。其中参政党的民主监督作为我国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避免执政党滥用权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参政党要积极履行民主监督职能,一方面尽量减少司法不公摧毁人们对于公平正义的信仰与追求,造成社会层面的法治危机;另一方面帮助执政党始终把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促进对公民权益的保障以及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而这正是法治的基本使命。
第三,积极参政议政,真正实现参政为民的历史使命。法治建设的逻辑起点是权利的保障,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必须要面对这个核心问题,即德沃金所说的“认真看待权利”,也就是国家、政府和个人的关系问题。参政党作为连接国家与社会的桥梁,作为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政党,为生命请命是其一以贯之的价值传统。如何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继续发扬这一传统,真正实现公民权利的保障,从而实现参政为民的历史使命,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话题。为此,参政党无论是就立法过程建言献策,还是就政府决策进行利益表达,都要求真正做到尊重群众、理解群众、关心群众,看到群众的利益之所在,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权利,帮助执政党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帮助执政党建立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从而在中国逐渐迈向现代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做出自己的贡献。
参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就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6]这对参政党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里,参政党建设有两个维度,一是参政党的外部规范,它需要规范的是参政党的外部关系;二是参政党自身的内部治理,它需要规范的是参政党的内部关系。从这两个方面来看,参政党要适应法治中国所带来的新的政治社会环境,要提高服务法治中国建设的能力,都必须突出民主治理这个维度。
首先是对参政党外部关系的规范。对于政党规范问题,学术界历来存在分歧,这种分歧来源于对政党定位的分歧。如果视政党为一般性的民间团体时,政党的运作只要符合一般社团的规则即可,不需要另有法律来特别规范政党的运作;因此,政党的提名过程及政党内部的运作程序,均属社团内部之事务,外人无权置喙。如果政党被视为国家公器,则政党形同准政府机构,政党本身运作的健全与否,对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是否成熟具有重要影响;此时,国家的法律不仅应赋予政党某些特殊的地位、权利或权力,同时也应规范其运作、使之符合民主程序,以使政党的民主来带动社会的民主[7]。不管存在多少分歧,对于参政党而言,其定位是明晰而确定的。参政党和世界上的所有政党一样,居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公共政治领域,其政治实践主要发生在社会公共领域以及国家权力领域,涉及到政党与政府、政党与社会、政党与政党等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既然在公共领域活动,那么就必然存在着规范管理的问题,只不过这种规范的形式是多样的,包括政党社会规范、政党法律规范、政党内部规范等方面,他们共同规范着政党地位与行为、维护着政党政治秩序。在所有规范中,最基本的一条就是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民主政治国家所有合法政党的政治共识,但是,这只是规范政党行为的一条底线,它并不是“至上”的。或者说,在促进政党民主以带动社会民主方面,它只能起到保障作用,而不能起到激发作用。因此,对参政党外部关系的规范,除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之外,我们还应立足于民主政治的实现有更深层次的思考,使之既能合理有效地规范参政党与执政党的关系、规范参政党的参政行为,又能促进参政党政党功能的积极发挥;既能巩固多党合作这一渐趋稳定的政党秩序,又能保持政治发展的活力与动力,为多党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开辟空间;既能合理保障参政党的组织独立与平等自由,又能防范西方多党制的影响,使参政党真正成为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促进力量,从而真正处理好国家民主、政党民主与社会民主的关系,促进政党政治文明与民主政治的长久发展,是我们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其次是参政党的内部治理问题,也就是参政党的自身建设问题。参政党作为一个由许多成员、不同层级的组织构成的政治组织,是一个具有内在矛盾的复杂组织体。参政党不管是处理对外关系也好,还是履行职能也好,它要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而行动,就必须首先处理好政党内部关系。参政党应该如何调整政党内部关系、规范内部行为?参政党应该如何提高其制度化水平,从而提高自身的生命力、凝聚力和战斗力?这些问题在法治中国建设的宏大叙事中应该有更加深层次的思考,并通过这种思考真正激发参政党的内在活力,帮助参政党摆脱“政治花瓶”的标签,使之无愧于历史和时代。应该说,法治思维运用于参政党建设,对参政党提高组织的生命力,对参政党真正发展成为现代化政党是有积极意义的。首先,法治思维要求参政党建设拥有更多的平等意识,这对激发广大参政党成员的主体性是有积极意义的。由于平等权利事关个体的价值认同,因而党内平等能够提高广大成员对组织的认同程度,对组织决定的认同程度,提升他们对自我价值实现的预期,从而提高广大成员为参政党服务的内驱力。其次,法治思维要求参政党建设拥有更多的民主意识,这对提高广大参政党成员的参与意识同样重要。民主参与和民主决策对广大参政党成员加深对组织的了解与认同,增强广大参政党成员的参政党意识是非常重要的。中国民主传统的缺乏,强烈的官本位意识,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依然有生存的土壤,并在参政党组织内部有所表现,影响了参政党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能力,是当前参政党建设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因此,参政党建设要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必须以民主治理摆脱行政化、官僚化的制约,以民主治理提高适应性、提高参政党能力,以民主治理作为实现自身现代化的重要路径。
总之,在当前中国改革的关键时期,我们的现代化建设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这是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现实背景。在这样的背景下,参政党要实现自身的现代化转型,要有所作为,有所成就,就必须加强法治思维的培养,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能力,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为打造一个全民参与并共享成果的法治社会而贡献力量。
[1]石泰峰.社会主义法治论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169.
[2]莫纪宏.识读“法治思维”[N].辽宁日报.2013-1-22
[3]陈金钊.逻辑对法治原则性命题的意义[J].扬州大学学报,2010,(5).
[4]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199。
[5]杨海坤.群体性事件有效化解的法治途径[J].政治与法律,2011,(11).
[6]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5.
[7]葛永光.政党政治与民主发展[M].台北:国立空中大学出版社,1996:133.
(责任编辑:刘蓉宝)
D 665
A
1009-2293(2015)04-0023-04
王彩玲,中央社会主义学院统战教研部教授。
【DOI】10.3969/j.issn.1009-2293.2015.04.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