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2015-03-27 04:23杨小军陈建科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信仰

杨小军,陈建科

(国家行政学院,北京100089)

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从信仰的社会功能来讲,法治信仰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社会伦理价值、力图根本解决人生问题的作用。法治信仰的核心是法律至上,之所以选择法律至上,是历史经验的验证,是解决现实问题和担当未来使命的选择,是国家权力归属以及市场经济的必然逻辑结果。法治不仅应当形式上被信仰,而且应当是一种民主政体下的美德,一种政治自由,一种人文关怀。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但是最重要的就是信仰形式或者仪式的外在强化,违宪审查机制的激活,还有法治宣传特别是饭碗与兴趣分开的意义上的法治宣传。

一、信仰的力量

一位穆斯林题材诗歌创作者,尤素福·景连庆,曾写下一首脍炙人口的诗作——《信仰的力量》。“‘认主独一’的信仰,为我们确定了人生的方向,就像一盏明灯在‘顿亚’的漫漫旅途中把我们的心照亮。有了信仰,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就会意志坚强。有了信仰,在嫉妒和诽谤面前就会心胸坦荡。有了信仰,在荣誉和成绩面前就会谦逊礼让。有了信仰,在工作和事业当中就会埋头苦干自觉向上。有了信仰,面对坏人坏事就能挺身而出勇敢坚强。有了信仰,面对歪风邪气,就能大义凛然,坚决抵抗。有信仰的人,远奸近贤,品行优良。有信仰的人,尊老爱幼,道德高尚。有信仰的人,扶危济困,慷慨解囊。有信仰的人,敬主顺圣,两世兼忙。他们的行为,会取得真主的喜悦。他们的精神,会受到众人的赞赏。信仰是善功的动力,信仰是恶行的屏障。信仰使我们成了真正的穆斯林,信仰让我们对未来充满希望。优良传统要在我们身上光大发扬。今世是人们的种植场,有信仰的人,后世里将永居天堂。”[1]这就是信仰①这里的信仰是一种心理能力或者心理倾向,既包括宗教信仰也包括非宗教信仰。。信仰的力量是伟大的,可以细致入微,影响人们的人格品行、人生轨迹方向。信仰的力量是伟大的,可以轰轰烈烈,产生覆地翻天的影响。从辛亥革命开始的现代中国革命运动,深刻影响着中国信仰的重建和变迁,便随着运动过程的各种“主义信仰”,一方面整合各种政治思潮,另一方面也深刻影响着中国政党政治的重大发展变迁过程[2]。

“人类从在地上拾起第一根木棒、在山中点燃第一堆篝火开始,就开始了寻找力量的过程。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文·托夫勒认为,从远古至今力量表现为三种基本形式:暴力、财富和知识……托夫勒忘记了还有一种力量,一种甚至贯穿所有现代力量的力量:信仰。……有谚语说‘那统辖思想的,比统辖城池的更有力量’。统辖思想的力量,来自信仰。”[3]按照信仰的社会功能进行分析,我们也许会得到如下的结论:无论是宗教还是非宗教信仰,法治信仰或者其他信仰,都起着稳定社会秩序、维护社会伦理价值、力图根本解决人生问题的作用或者拥有类似的力量[4]。

二、法治信仰的核心——法律至上

在所有的社会形态当中,除非人民信仰法律,赋予法律以普遍而终极的意义,把法律当作一种超验的真理来判断和看待,一切法律都是形同虚设,都是没有生命力的“死法”;人民不会衷心拥护法律,除非其能够代表某种更高的真理,如若一部法律与他们的信仰相背离,那么这部法律也将面临被人民抛弃的命运[5]。法治信仰的核心或者实质就是法律至上。此种结论从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界定以及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的规定中就可以看出。1997年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报告中阐明,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以及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事务、文化事务、社会事务,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与法律化,让这种制度与法律不随领导人之改变而改变,不随领导人看法或注意力改变而改变。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规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6]这就蕴含了法律至上的理念,相比其他规范形式,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否则就应依法予以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为什么要坚持法律至上?原因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其一,历史教训的总结。历史上领导人权力集中思想特别浓厚的时候,就会出现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进而出现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等重大问题由个别领导人决定,从而导致灾难性后果,在中国这样的例子不少而且也不远。其二,现实问题与未来使命的选择。中国现在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利益格局的调整面临很大阻力,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历史使命,也使得我国不得不选择法律至上这条路,不然真的走上了一条死路。其三,国家权力的归属所决定。我国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我国的法律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制定,最能体现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利益。其四,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计划经济时代,一切服从于行政权力的安排,权力不但干预宏观经济也干预微观经济,忽视市场的作用,窒息了市场的活力,打击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市场经济下,重视法律至上权威,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规范和空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坚持法律至上与坚持党的领导并不矛盾,这一点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中已经作出了明确回答,党的领导与法律至上是一致的,法律至上蕴含党的领导,并不否定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三、法治信仰的价值涵摄——美德、政治自由与人文关怀

法治不仅应该形式上被信仰,更应该是内化于人民精神世界的实质意义上的价值关怀,是包含崇高价值追究的一种心理能力或者心理倾向。

首先,法治信仰当是民主政体下的一种美德。在君主政体下或者专制政体中,无须多少道义即可维持或者支撑下去,这一政体下的法律,只要君主高扬的手和臂膀,就能够控制一切,解决一切问题,而在民主政体中,则还需要另外一种动力,这就是美德;在君主政体下,下令执行法律的人自认为高踞法律之上,而不用像民主政体那样需要具备美德,而民主政体下,下令执行法律之人,不仅意识到自己本身也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同时还要为法律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承担不利后果;君主政体下,因为君主听信谗言或者疏忽大意而犯下错误导致法律中止执行,弥补过失很容易,他只需撤换枢密院或者自行更正一时的失误即可,而民主政体下的法律停止执行,则只可能出现于共和政体的腐败①孟德斯鸠认为,当美德不复存在时,野心和贪婪,谁能够接受它,他将渗入他们的心中。因为欲望,目标改变了,过去喜欢的,现在不喜欢了,过去守法获得了自由,如今却用获得的自由对抗法律。每个公民都像从主人家中逃出的奴隶。过去的准则变成了如今的戒律,过去的审慎如今被视为胆怯,而占有欲却不被认为是贪婪。个人的私有财产过去汇聚成为公共金库,如今的公共金库却成了个人的私有财产。共和政体变成了强取豪夺的对象,它的力量至此则变成了个别人的权势和普罗大众的许可。,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国将不国[7]27-28。

其次,法治信仰当是一种政治自由。似乎没有一个词比自由的含义更多,没有一个词比自由以更多的方式影响人的精神,人们往往根据自己的习惯来理解自由,但是往往把人民的权利和人民自由混为一谈。自由是什么?“不错,民主政体下的人民仿佛可以随心所欲,可是,政治自由绝不意味着可以随心所欲。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可依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做他应该做想要做的事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不想做的事。我们应该牢记,什么是不受约束,什么是自由。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倘若一个公民可以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其他人同样也有这个权利。”[7]165政治自由其实是享有安全或者至少自认为享有安全。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政制在法律上是自由的,但是实际上并不自由,或者公民事实上是自由的,但是法律上并不自由,就政制与自由关系而言,唯有通过基本法确认,自由方能实现,但是就自由与公民间关系而言,公民法或者特别法也能促进或者伤害自由,由于安全的威胁主要以公诉或者私人诉讼的影响最为严重,所以公民自由主要仰赖于优良的刑法[7]198-200。赋税与自由的关系也耐人寻味,税收可因自由的增加而增多,但是奴役增加了就要减税。这实质上是一种补偿,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相对较重的税赋,补偿是自由,而对于专制的国家,也有一种补偿,这种补偿是减轻赋税。

最后,法治信仰当是一种人文关怀。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当个人通过努力,还不能满足衣食住行的需要时,就会衍生出种种弊病,这些弊病的日积月累,就会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放任这些社会问题日益恶化,国家的统治也将会面临严重的危机,在此背景下,给付行政、福利行政发展起来,法律承担起社会保障的作用,法律背后的国家承担起至少是补充性的义务或者责任[8]。随着政治的宽和,文明的发展,诸如行政协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中的期限、听证、劝导等温和性执法手段以及公民的参与也都体现着法治信仰的人文关怀。

四、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要做的工作方方面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人民的真心拥护与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6]也许做到了这些,法治信仰的环境也就形成了,我们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也就建成了。但是笔者认为,目前最重要的是以下有三个问题。其一,制定或者形成一套法治信仰的仪式或者形式。信仰法治,首先应当从形式上做到对法治的崇尚。或许外在的形式不如内化的精神内容更能够符合法治信仰的内在要求。但是不断的庄重的仪式的洗礼也能够强化人们的内心感受,转化为人们的精神内容,变成人民大众的精神追求。设立宪法日,就是这样的一种形式。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决定,把每年的12月4日作为国家宪法日。也许有人认为宪法日应当是对一个国家来说具有开天辟地意义的日子,12月4日,是1982年宪法在五四宪法的基础上,全面修改的日子,可能并不具有开天辟地的意义,把5月4日作为宪法日,或者共同纲领通过日作为宪法日可能更符合宪法日的主题。不管怎么样,中国的这一举动向世人表明了对宪法的敬畏之心,对于全民宪法意识的培养,宪法精神的弘扬,以及宪法实施,依法治国的推进都将具有重要的意义。其二,激活违宪审查机制。关于违宪审查机制,有的学者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其实这样的说法值得商榷。我国有违宪审查机制,从立法、执法、司法(狭义的司法)和法律监督领域,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并具有多层次、网格化、多元化特点。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充分的宪法、组织法依据,不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也不需要对法律进行修改。现在,最大问题是这一机制没有激活。违宪审查的一次启动,胜过一万次的法治宣传,因为一次违宪审查的教育是生动而且深刻的,其意义不仅在于一次违宪案件的追究本身,还在于可能调动了整个社会、人民大众对宪法的热情,对宪法的信仰。其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特别是不搞饭碗和兴趣分开意义上的法治宣传。爱因斯坦曾经说过,只有当一个人不用对什么事情负责任的时候,才能够真正的进行科学探索,只有把饭碗和兴趣爱好分开的时候,所作的研究才是真正的研究,才能真正的做出成果。道理大概是一样的,体制内的人所做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是说都不符合法治信仰的精神实质,而是说体制外的人发出的声音更纯粹的包含法治信仰的真挚感情,更能引起人民大众的共鸣。

[1]尤素福·景连庆.信仰的力量[J].中国穆斯林,2002,(6).

[2]李向平.20世纪中国的“信仰”选择及其影响[J].学术月刊,2012,(5).

[3]金一南.信仰的力量[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0,(7).

[4]吕大吉.关于宗教本质问题的思考[J].中国社会科学,1987,(5).

[5][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90-91.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1029/c1001-25926893.html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许明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8]章剑生.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09-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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