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的难点,也是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也是解决职业教育发展中出现诸多问题的切入点。近年来,校企合作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要途径,体现了我国职业教育的本质和特色,并且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形式。《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也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以政府为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制定政策以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怎样把校企合作落到实处,提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效果,还需要各级机构思考。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问题
(一)制度限制
1.法律层面:虽然从“十一五”以来,国家越来越重视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的开展,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也不断探索校企合作的机制,但是关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探索一直停滞不前,缺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支持。目前指导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是1996年颁布实施的《职业教育法》,其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要求。虽然也有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的规章制度,但从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来看,力度是不够。
2.政策层面:首先政府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导单位,对于其自身地位认识不足,导致政府没有统一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这样在管理体制上,政府各部门相互推诿,职责不清,使得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各部门缺乏沟通,资源整合的力度不够。其次从行业协会来看,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行业协会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的地位与作用,这样使得行业协会在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的权力不明确,在行业岗位标准和行业准入等方面与职业教育的缺乏对话。
(二)观念限制
1.政府层面:政府对自身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践来看,缺少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必然是松散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顶层设计需要政府主导,而现在政府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路径、形式缺乏必要的探索和经验,政府各部门对于自己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政府主导的校企合作的管理机制还没有形成。
2.行业层面:行业协会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并为之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属于非赢利性的民间组织。从其本质上来看,行业协会应该为企业政府提供服务、咨询、协调,但是由于我国行业协会自身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我国行业协会不愿意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协调和帮助。另一方面,我国行业协会自身能力不足,不能为校企合作提供标准,这也限制了行业协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意愿。
3.学校层面:在传统的教学理念影响下,很多职业学校还在追求理论教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着重于提高学生的理论水平,还没有形成与企业实际岗位相结合的实践教学体系。再加上很多职业学校为公办学校仍停留在传统的管理模式,缺乏市场竞争的意识,不愿主动适应市场,改革教学模式,提高实践教学的水平和层次。
4.企业层面:我国现阶段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盈利为目标,缺乏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动力。我国很多企业的转型升级还未完成,还停留在以劳动力而非技能型人才为企业的生产的基础,企业缺乏战略意识,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动性不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停留在感情维持阶段,使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流于形式。
5.学生层面:在传统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学校的教学计划、课程标准、教学内容等都和企业的用人标准脱节,学生也不能够参与到校企合作过程中去。同时在现行的学校教学考核制度下,以理论考核为主,学生也不愿意参与到校企合作中去。再加上学生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参与校企合作的动力不足。
(三)能力限制
1.学校层面:从学校来看,职业学校创新不够,缺乏现代合作机制,资源整合的力度不强。其次学校的人才培养模式难以适应企业技能型人才的需求,难以被企业所接受。再次各职业学校技术创新、行业引领方面难以确立自己的地位,品牌意识还不够强,难以吸引企业与其合作。最后职业学校对于校企合作学生实习的管理还不健全,无法保证校企合作过程中学生实习的质量。
2.企业层面:职业学校学生会成为企业未来的员工,从理论上来说企业应该承担起职业学校学生技能培养的责任。但现实是处于市场机制发展初期的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条件还不成熟,企业在职业教育的课程标准、专业建设、学生管理等方面还不具备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这样使得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只能停留在表面上,难以从企业发展对于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出发,主动地参与职业教育。
(四)模式限制
现行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模式,校企合作缺乏自身的内在动力,校企合作多数是短期的、松散的合作,合作双方多以人情和感情来维持,合作的层次低,合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合作的效果差。校企合作的有效机制还没有形成,校企合作缺乏双方认可的基础,缺乏双方交流的平台,没有统一的校企合作的社会评价机制,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成效。
(五)评价限制
在现行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选择校企合作对象的时候,学校不知道企业的资质标准是否符合学校的要求,同样企业也不知道学校的管理体制教学过程是否符合企业的要求。在校企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也没有合适的方法对校企合作的效果进行整体的评价,这也限制了校企合作的发展。
二、发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对策
(一)政府主导,做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顶层设计,统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政策
首先,政府要作为主导有效介入校企合作的法律建设。从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立法经验来看,德国、日本、美国等都由政府主导,推动校企合作的立法。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法律缺失现状已经影响了我国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规范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主要法律就是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和1996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在这两部法律中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只是有所提及,但对于校企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并不详细,经过近20年的发展已经越来越不适应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现实要求,因此在政府的主导下对《职业教育法》进行修订,明确校企合作过程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从而是校企合作各方在法律的框架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政府要理顺校企合作的管理体制。要确保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能够得到有序发展,需要政府各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努力,需要政府理顺各级政府部门在校企合作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在国家层面可建立有教育部牵头,包括人社部、财政部等各部门的国家级校企合作领导机构,设计校企合作的政策机制,研究校企合作的模式,制定校企合作的标准。同时在各省市建立相应的校企合作的领导机构,贯彻执行校企合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各地的校企合作建设,促进校企合作的发展。
再次,政府要因地制宜引导建立良好的校企合作模式。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要想取得长久的稳定的发展,必须要有符合各方利益发展的有效模式。从目前来看,只有政府的有效介入,才能整合各方资源,进行统筹规划,相互协调,建立合适的校企合作的模式。政府可以直接参加到校企合作的过程之中,引导校企合作各方的利益关系;政府也可以组建各种职业教育集团或者是建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领导机构,组织本地区的学校企业开展良好有序的校企合作。
最后,政府要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社会化评价体系建设。校企合作的评价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校企合作评价的结果可以作为政府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过程资源配置的依据,同时也是考核校企合作各方权利义务执行情况的重要标准。在校企合作评价过程中,需要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校企合作各方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价,这需要政府的介入,以保证校企合作评价的有效性。
(二)行业指导,协调校企合作双方的利益,引导校企合作的良性发展
从行业来看,行业要提高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指导能力。首先在职能上,行业协会要主动承担行业技能人才资源的需求调研,研究行业技能型人才的标准,制定行业职业资格的考核标准以及行业技能人才培训标准等,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参考的标准。其次行业应该加强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组织,加强行业内企业和学校的交流,为校企合作提供双方信息交流的途径。最后在校企合作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应该协调解决校企合作过程中的问题,总结校企合作的经验,研究适合本行业发展的校企合作模式。
(三)企业要转变机制,适应市场,主动参与校企合作
企业是校企合作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首先应该转变经营机制,从战略上认识到校企合作能够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加快企业的技术革新,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动力。其次企业应该主动研究企业技能型人才的标准,提出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培训的课程,以便在校企合作中更主动地为企业培养适合的人才。最后企业应该利用自己在信息、技术、工作环境上优势,积极为校企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学校要改革教学模式,积极寻求校企合作
学校首先应该从观念上认识到校企合作在职业教育过程中的作用,增加学校在校企合作过程的积极主动性。其次学校要改革教学模式,在技能人才培养过程中要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学生的技能培养,使学生更适应企业的要求。再次学校要在学校加强就业指导工作,指导学生尽快适应企业的岗位,提升企业用人满意度。最后学校要主动营造符合企业文化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职业素养,为毕业生零距离接触企业提供便利。
校企合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职业教育的必然途径,校企合作的过程是校企双方互相选择的过程,更是相互促进、相互提高的过程,是在市场的激励下参与竞争,提高生产力,走向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的共同努力相互合作,才能把校企合作引向纵深,从而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注:本文系第二期江苏省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立项课题《金融技能型人才分层次多元培养途径研究》,项目编号:ZYB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