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 娟,瞿 曦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4)
微博在普及的过程中,谣言不论是数量还是传播速度都非常惊人。自出现之日起,微博便以其独特的即时性、互动性、草根性以及便捷性等特点赢得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喜爱。然而,一条条140字的信息在缔造微博社交帝国的时候,也为各种谣言提供了传播平台和滋生土壤,对现实和网络的舆论环境造成非常不良影响,急需法律规范。本文从最近一些热点事件入手,以认知科学为分析路径,探讨微博谣言的内涵、类型,分析其特征和对人们决策判断的影响,并对政府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使政府能在公共事件中更好地应对塔西佗陷阱。
谣言是什么?在《谣言女神》中,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认为:谣言是工具。作为一种暂时的集体的现象,它只存在于交流的一瞬间。却又借于文章或其他形式流传于世[1]。谣言又是矛盾的,它由公众制造的同时又代表公众。说道谣言的人既是指谣言本身,又是指他的传播媒介。大家都说的还不是谣言,而是据说大家都在说的才是谣言。谣言是不完整的引言,谁引的不得而知,也没人知道是谁说的。此外,谣言不一定是错误的。谣言也不一定是流言。流言蜚语的基础是说流言的人和被说的人之间的表面上的密切联系。而谎言是可以控制的,谣言里参与者的动机通常不占主要地位。如微博谣言的主要表现形式往往是转发和评论。转发者和评论者通常和事件本身无密切联系,动机也不强。那么谣言为何难以辟谣呢?是因为谣言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有人说”是无法反驳的。而谣言所传达的,如XXX传出丑闻了,这类消息是免疫辟谣的。因为后者无法触及谣言的整个语言逻辑。就像一块烫手山芋,暖热了一双手之后又被迅速地转给他人。谣言的讲述能在自身内部找到立足点,同时又讲的是别人的事,就像是嘲笑第三人一样。谣言总是表现人们的恐惧希望和期待,这些情感又希望有别人的分担。这就不难理解为何谣言转发者总会有若干好友了。
微博谣言指的是以微博为媒介,内容则缺乏事实证实,或者是扭曲事实,或者是未经官方公开证实或是已经被官方辟谣却在群众之间传播的各种信息。它有可能是来源于其他渠道,也可能是来源于微博;并且很多时候都是善意的谣言,比如前阵子部分网友在微博上警告有人扎针等等;谣言不一定全都是谎言,有部分谣言事后被证明是真实的。新浪微博的官方辟谣负责人谭超将微博谣言分为五类:1.整体失实:事件整体是完全编造的。如2012年7月25日,名为“中国剧本网”的微博用户发布了被部分网友注解为“广电总局对于剧本创作的六点要求”的有关信息。该条微博一经发布便引起了包括许多著名编剧在内的网民的大规模转发,即便广电总局的相关负责人已公开澄清谣言称“电视剧六条限令”是假消息,相关虚假信息仍然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传播;这是因为人的决策与判断具有很强的“情境依赖性”[2],其中的初始效应决定着谣言先为人们所接受从而比起之后的真相而言,它对人的影响力会更大一些。加之谣言的继续传播导致又发生了近因效应。这也说明了难以辟谣的原因。2.捏造细节:捏造事件的关键细节,使整个事件的性质被歪曲。如09年孔庆东助理杨春刺杀新京报编辑徐来,被捏造成孔庆东指示其助理进行刺杀。虽然孔庆东此人争议颇多,但此事纯属捏造;细节的捏造对人们的决策和判断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斯科特普劳斯在《决策与判断》一书中指出,当人们面临一个复杂的决策或者判断问题时,他们通常会依据自己的常识或者是直觉进行判断[3]。在某些情况下,直觉可能会产生预测的偏差。书中举了女银行出纳这一非常经典案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更为具体的事件比一个一般性的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如被告离开犯罪现场的陈述比被告由于害怕被起诉谋杀罪而离开犯罪现场更没有说服力。3.图文不符:将图片的关键元素加以篡改,使之更具吸引力。比如出动大量军警抗洪救灾的图片被放到镇压群体性事件的内容里。我们都知道图像比起文字而言更加容易记忆,而记忆正是影响人们进行决策的重要因素。4.夸大事实:在关键细节上夸大,以期达到轰动效应。如捏造药家鑫父母为高官。其实只是普通的政府公务员;5.过期的信息: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用户却仍当作新的消息发布。如关于首都机场大火的微博,其中只字未提大火在十分钟之内被扑灭。最后,我个人认为还有冒名顶替这一类,如新浪微博上大量假的明星微博等。
2014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其中,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微博用户数达到3亿,网民的微博使用率为45.5%[4]。此外,尽管竞争环境更加激烈,但微博日活跃用户使用微博的时间也在第一季度恢复了增长。微博的使用频率、和时间、用户数量等等都在不断增长,加之微博粉丝存在的再次传播扩散效应,使微博成为了影响舆论的重要媒体。许多热门社会事件都不可避免地遵循了由微博到传统媒体最后再到整个社会的传播路径。最近几年,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谣言大部分源于微博。微博更是被一部分学者誉为“杀伤力最强的舆论载体”。作为最典型的自媒体,它具有客户端的移动性,信息的多元性和庞杂性,传播的快速性和广泛性,用户的草根性等鲜明的特点。然而,这些特点使微博在成为民众的“发声器”同时,也成为了谣言的温床。
与其他谣言相比,微博谣言具有更为鲜明的特征。首先,微博的字数的限制有利于发布者将谣言伪装成为客观事实。基于大众简化字数的语言习惯,微博字数限制性的特点为造谣者简化或省略关键信息的行为披上了合理的外衣。这里不得不提到最近非常火的夏俊峰杀城管案件。部分公知律师们试图将夏俊峰打造成无罪义士,进行大规模的悲情渲染。却对夏家收捐款百万却不履行判决一分钱,一审之后翻供加重自己伤情,杀人之后投案与潜逃,两死者背部伤口靠心脏是穿刺伤害,正当防卫却将未打夏俊峰的张伟刺成重伤等等只字不提。网友的一句话说得非常好,夏俊峰杀的不是抽象的体制而是两条鲜活的生命。对比1907年北京杀城管崔英杰转为无期这一案件,我们更能做出合乎理性的判断。然而,关于此案辟谣的微博的转发量却远远不及谣言的转发量。这就是所谓的选择性直觉,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我们不是先看见再定义,而是先定义再看见。预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直觉。人们的直觉都受到了已有的预期和信念的强烈影响。这些影响被心理学家称之为认知因素。事实上,直觉不仅受到人们预期的影响,也会受到其愿望的影响。那些与希望欲望以及情感等因素相关的影响被称为动机因素。同情弱者是人类的天性,所以在看到完整的案情之前,人们对夏俊峰的同情是在所难免。之后加上微博上的不断悲情渲染,以及社会上的种种负面情绪。人们希望通过对这些谣言的转发获得情感上的共鸣以及情绪的宣泄。这也正如上文提到的,谣言总是表现人们的恐惧希望和期待,这些情感又希望有别人的分担。
第二,微博谣言的生命周期在多中心的原因下得到大大延长。微博自主选择性的特点使每个用户都有自身的粉丝,因为人人都可以享受聚光灯下明星的待遇。微博网络化的特点又使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节点,某一节点出现问题并不影响信息的传播扩散。因此,微博谣言的生命周期相对一般谣言要长得多。较长的生命周期会大大加强谣言对人们进行决策判断的情景依赖性的影响。
第三,微博谣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在微博平台上,信息传播中节点与节点之间的交接是瞬间完成的,谣言会在短时间内传播到整个微博空间,因而其破坏性前所未有。并且,大部分微博谣言都是关于政府的。关于政府的公信力有一个著名的理论叫做“塔西佗陷阱”。它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公共事件危机中陷入一种无法取得公众相信的尴尬现象。具体来说政府失去公信力时,是做好事还是坏事,无论它是说真话还是假话,都不被公众所认可。这条定律在最近几年的公众事件中被充分体现。按上述定义,在公共危机中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单指政府部门,因为缺乏公信力,总是被置于“总不被相信”的尴尬境地。但是就实际情况来说,陷入“塔西佗陷阱”的并非只有政府一方。在公共事件中形成的公共关系,其实质是公共媒介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传播与沟通关系。在公共事件中,公众与政府介于媒介传播的两端,通过媒介传播互为受众。政府作为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者的同时,也是社会相关反馈的接受者。同理,公众既是官方信息的接受者,也是对官方回应的评价者。从这个角度来看,无论是公众还是政府,既是信息的接受客体,也是信息的发布主体。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如果将公众作为“受众”,政府部门将因无法取信公众,陷入“塔西佗陷阱”;同理,如果将政府部门作为“受众”,公众总选择不去相信政府部门,也会陷入“塔西佗陷阱”。因此,在“塔西佗陷阱”之中,公众处在“总不信”政府的境地,政府则处在“总不被公众相信”的境地,两者处于一种共生的状态。如2014年3月1日发生的昆明火车站暴徒恐怖袭击事件后,微博上出现了大量谣言。谣言一:恐怖袭击案伤员需提前缴纳5万元押金?3月2日,据云南省公安厅官方微博消息,在昆明火车站恐怖暴力袭击中伤者收治工作已全部开通“绿色通道”,伤员医疗费用及家属食宿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部分网友所称“伤者必须提前缴纳五万元押金”等情况与事实不符,经核实确系谣言。谣言二:暴徒逃窜到云南红河等地区行凶?日前,网上消息称“昆明大树营发生暴恐事件、梁源小区发生砍人事件”。另有消息称“歹徒逃往云南红河,随后又出现红河州蒙自市、个旧市抓获暴恐逃犯的消息,甚至还称建水县出现了暴力事件,有人被射杀”。据云南信息报报道,三地公安机关表示,网上出现的有关上述地区抓获逃犯或者暴力事件的消息均为谣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官方微博也表示:云南省公安厅证实,目前网络上在传的除昆明火车站暴力事件外,其余多地的暴力事件信息均为谣传。请大家不要传谣信谣!谣言三:暴恐分子逃到广州?3日,广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辟谣称,针对网上个别网民传播的所谓“暴恐分子曾在广州被处理”、“暴恐分子逃到广州”等信息,经警方核实系谣言。警方提醒:涉及暴力恐怖案件相关信息,应以相关职能部门发布为准。请大家不信谣、不传谣。请扩散!即便是政府第一时间出来辟谣工作,但依然有大部分的群众选择不去相信政府。这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和政府部门的信息不对称是分不开的。部分政府部门在重大公众事件中,以“维稳”为由,坚持“不肯说”“不愿说”的态度。使网民在面对涉及官方的谣言时,只希望借助舆论迫使政府表态,并不会用理性去分析事件的真相,从而总是表现出一副“总不信”的态度。这种心态,与其说是对某一个案的纠结,不如说对某些不负责任的政府部门信息不公开的网络爆发。
在《新浪微博社区公约》一周年新闻通气会暨首都互联网协会新闻评议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上,新浪微博宣布将建立全平台谣言公示系统、移动端辟谣系统、谣言通知系统、谣言舆情监测4套系统,将发起招募,力争年底前把微博公约社区委员会成员扩大到10万人,开启全民自律的微博新时代。
虽然中国“两高”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为诽谤罪设定了非常严格的量化的定罪标准。但这不得不让人担忧中国又进入了矫枉过正的过程。因为决策者不一定是理性的。偏差不总意味着非理性。谣言不一定是错误的。谣言不意味着一定偏差。在信息爆炸的21世纪,人们面对谣言是否能做出理性的抉择我很难下定论。“两高”如此做法是否合适有待商榷。范忠信教授最近的一条微博:“[何为言论自由]我承认我在微博发表的观点不一定正确,由于人生经历和认识局限,必有一些错误。经组织批评,我正在反省。但是,逻辑上讲,言论自由,绝对不只是发表正确观点的自由!如果只有正确观点才能发表,那么秦始皇、希特勒也是言论自由的主张者——因为他们也喜欢和保护他们定义的正确言论。”连范教授都如此,我想对于一般老百姓的理性更加不应苛责。我认为,应该从司法人员具体操作和信息公开两个方面着手应对微博谣言。
首先,司法人员对于谣言的判断应以“内容”而非“行为”为标准。以行为而非内容为标准,司法人员就无需考察谣言内容的真假,一概视为捏造。这样便会导致只要有人散播不利于政府的传言,就会被视为谣言。这也使司法人员容易扩大司法适用的范由。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先辟谣,再认错的现象便不难解释了。对于谣言“内容”进行判断的关键在于谣言的内容是否是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语境来说,“谣言”是指捏造并散布没有事实根据的谎言,“谣言”的法律规定用意是因缺乏事实根据的虚假信息。谣言发布者的动机也是司法人员要着重考虑的。在非公共事件中,“两高”司法解释规定,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实施了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主观上故意,客观上造成实际损害,情节恶劣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而在公共事件中对于谣言发布者动机的考虑则不予考虑。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个人的言论权利会与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产生矛盾,公共行政部门或人员会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对个人言论自由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认为造谣行为一经作出即构成违法。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具有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所煽动的对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动的内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实行所煽动的有关颠覆活动,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的行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实现扰乱公共秩序的目的,都不影响对本项规定的行为的认定。”由此可以看出,出于对公共利益的严格保护,相关法律条文将谣言发布者定位行为犯。司法人员应仔细区分不同情形下对谣言发布者动机的判断。
其次,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到信息公开和透明。一方面,如上文所述,司法人员在具体应对时有诸多注意事项;而另外一方面,许多谣言的传播都是因为网民由于信息缺失而产生的种种猜测。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信息公开,向公众提供更多有价值的信息,让信息更加透明化,减少公共事件不确定性及模糊性,降低群众的好奇心,增加其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信任度,降低各种谣言的可信度,减轻谣言带来的恶劣舆论影响。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网民关注度较高的政府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政府集中釆购及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方面;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拆迁及及其补偿、补助费用方面等。”如果地方政府能在公共事件中如实做到这些要求,我相信塔西佗陷阱不是无法解决的。同时部分影响力较大的企业,如国有垄断性企业和一些知名企业,在公共事件中,利用好如微博这类新型媒体做好信息公开,尽力降低负面新闻的影响。同时也可以扭转转公众心中企业以往的一些刻板的负面形象。
[1] (德)汉斯·约阿希姆·诺伊鲍尔.谣言女神[M].顾牧,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3-4.
[2] (美)斯科特·斯特劳斯.决策与判断[M].施俊琦,王星,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35.
[3] (美)里克塔西佗的教诲[M].肖涧,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序1.
[4]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4-03-5].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t20140305_4624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