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思考

2015-03-26 23:12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8期
关键词:证据规则裁判审判

王 蕾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

一、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内涵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涵义可以理解为:“对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法律并不预先作出规定,而是由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去自由判断证据,从而认定案件事实。”[1]对该制度的理解,关键是对“自由”内涵的明确,在传统自由心证制度中自由的内容具有单一性,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是在其基础上丰富了“自由”的内涵,且明确了“自由”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之间的界限:法官自由的绝对性是指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只有自己的良知与理性,不受任何社会团体、行政机关与个人的干涉;自由的相对性是指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对象是合法的证据,该证据不仅有证明资格和有证明力,并且法官的心证过程要符合程序规则,同时受到法律的制约。

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中自由的内涵不再是单纯的强调法官的良知与理性,还包括自由的主体不再限于法官,换言之,自由不单指法官的心证,还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2]此外,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传统自由心证制度相比具有更强的公开性,传统自由心证实质上是一种秘密心证,它要求绝对保证法官内心思想的自由,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关于案情的任何看法,除了审判结果。[3]现代自由心证制度强调的不再只是概括的公开,而更加强调对心证方法、心证对象以及心证程度等具体方面的公开。

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内在保障机制

(一)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证据规则

二者的关系可简单地概括为:证据规则制约着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自由心证过程补充和完善证据规则。证据规则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诉讼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的集中体现。[4]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主导审判过程,而对诉讼结果起决定作用的是法官的心证过程,因为证据规则为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证据的取舍设定边界。证据规则主要是限制法官调查、取舍证据的程序,所以法官自由裁量证据的行为要受到证据规则的制约,其行为必须要符合证据规则。

自由心证是一种内心活动过程,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在合法范围内拥有绝对的支配力;但是证据规则作为一种法律条文,相对于法官而言是一种硬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灵活性较小。自由心证与证据规则都是为法官公正审判服务的,二者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自由心证虽以法官的良知和理性为基础,但也离不开证据规则的硬性理论基础。证据规则本身具有稳定性与滞后性,需要自由心证能动地弥补法律漏洞,法官在心证过程中的理性将证据规则变成了活的规范。

(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证明标准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总有一套证明自己结论的方法,目前大都是经验法则或逻辑规则。经验法则本身就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而且各个领域的盖然程度也是千差万别的,科学领域的规则一般具有很高程度的盖然性,而日常生活中的规则的盖然性程度则低一些。[5]逻辑法则主要是作为评价推理过程的标准,是用来检验根据经验法则得出结果的正确性,所以逻辑规则是一种辅助工具。这二者都是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目标的,但是又有学者认为“‘证据确实充分’这一要求本身并未包含较为具体的、可供操作的衡量方法与尺度,因此就证明标准而言,可以说是缺乏实际效用的‘空洞概念’”。[6]其实自由心证制度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的不断完善,其所要实现的目标也越来越清晰,即实现法官内心确信的公开性、程序性与合法性。所谓“内心确信”指法官通过证据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达到深信不疑的程度或者说是真诚确信的程度。[7]从这一角度讲,证明标准是为内心确信服务的,内心确信是目的,而证明标准是手段。

(三)现代自由心证制度与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不仅指狭义的审判结果的公开,还包括审判过程的公开,主要是法官对证据取舍的心证过程的公开。我们一直强调法官有独立的审判权,但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总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外界因素的干扰,例如行政机关的指示、人际关系的干扰、来自上级领导的压力等等,都会导致法官偏离法律的公正。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审判活动成为社会监督的直接评价对象,使得法官的审判活动处于一种透明状态,这不但可以增强司法公正,而且还可加强公众对于审判结果的接受程度。另外,公开审判制度不但保证实体公正而且保障了程序正义,正如英国的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公开审判的本意是指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诸如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如何核定证据,都要在公开调查、公开质证和公开辩论的场合下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8]公开审判制度使得庭审活动理所当然地向当事人公开,但公开审判制度的应有之义并不仅仅是这一层面的公开,还应包括法官审判理由的公开,从这一角度讲,公开审判制度是为自由心证服务的。

三、心理学对现代自由心证的作用

自由心证的对象是法官在查阅卷宗、调查取证以及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的过程中获得的对整个案件事实的信息。在此信息基础上,法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这实际上是对案件信息的一个认知的过程。“认知,即我们通常所称的思维,是一种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并最后解决问题的心理过程。”[9]法官自由心证的过程,符合认知心理学的规律。法官的工作性质不同于技术人员的工作,因为法官的工作对象是有思想、“伪装”的人,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不论法律对自由心证制度规定得如何严格,自由心证都会受到法官心理活动的影响。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法官要运用自己的生活经验、认知能力、思维方式以及态度等分析案件事实,对各种证据进行判断。同时,自由心证的过程也是心理变化的过程,伴随着很多心理现象和心理学规律。德国学者汉斯·约阿希姆·施耐德认为:“审判不单单只是客观事实的反映,而是法官根据自己的知识和逻辑经验对客观事实的重组建构,是一种精神创造。”[10]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是掌握主动权的,其心理活动对自由心证起决定性的影响。

(一)刻板印象对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影响

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由于信息、时间的有限性,法官只能利用已经形成的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类推,但是这种情形容易产生先入为主、以偏概全的偏差。法官审理案件应以公平、中立的态度对待双方当事人,因为法官是公平正义的实施者,承担着裁决是非曲直的重担,但是法官在法庭上出现同情、愤怒等情感反应也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受到这种情绪的影响,法官在潜意识的情况下为了保持刻板印象不发生变化,会进行选择性的注意,倾向于看到他们期望看到的事情,更可能关注与他们的期望有关的信息并忽略那些驳斥他们的期望的信息。而且,在选择性注意的基础上,人们会进行选择性记忆,那些与刻板印象一致的信息被记忆得更好,所以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对庭审现场的亲历性。当庭听取当事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刻板印象的消极影响。刻板印象是人际交往间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刻板印象的“威力”不仅仅是指法官对当事人的某一品格的偏见,还包括法官对当事人的偏见会由此及彼、由点及面,进而影响自由心证结果的公正性。

(二)社会知觉偏差对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影响

“首因效应”、“近因效应”、“晕轮效应”、“预言自动实现效应”、“认知启发”等这些社会认知偏差对法官的影响不容忽视。个体做出的某种决定往往都是在信息不确定、不全面的条件下做出的。在日常生活中上尚可应对生活情境,但是法官自由心证的对象往往都是非常复杂的,并带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面对这种情形,法官受到社会知觉偏差影响的可能性更大。自由心证本身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法官在审阅案件材料以及当庭与当事人接触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整个案件事实的第一印象,对自由心证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即首因效应。社会心理学家的大量研究表明,第一印象形成以后对后来获得信息的理解和组织有着强烈的定向作用,即人们对后来获得信息的理解,常常是根据第一印象来完成的。法官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对形成的第一印象的解读会影响自由心证的结果。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表明对法官的要求不但是外在制度的严格限制,也应要求法官自身素质的提高。近因效应是指第一印象的决定作用仍不能阻断法官在形成内心确信过程中接触到的最新信息对其心证结果的干扰。心证过程中从法官接触案件材料到做出裁判结果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在这一时间过程中,最初与最近获得的信息往往比中间的信息产生的作用大。晕轮效应的影响主要是体现在法官对案件事实中所关注的焦点的评论往往会影响到其对整个案件事实的评论,即日常生活中的“钻牛角尖”。预言自动实现效应是指当法官对案件的审判结果形成了坚定的内心信念时,该信念影响法官一系列的心理活动,最终实现法官的内心信念。认知启发是指法官在信息缺乏与时间紧张的双重压力之下,会倾向于依赖内心先验的标准,进而导致从一开始法官就产生了一种系统性的偏差。认知启发使得自由心证的结果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生活经验,这容易导致先入为主。

(三)情绪对法官自由心证过程的影响

从心理学角度讲,情绪对个体的行为方式的影响是谁都不能否认的,而稳定的情绪可以让人公正客观、一丝不苟地处理问题,而不稳定的情绪则会让人混乱、冲动,对问题考虑不周全,影响问题处理结果的准确性。法官作为社会人,其承担的角色并不是单一的,所以法官难免会把在家庭生活与社会生活中受到的影响带到工作中来。当然,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法官的情绪也会受到案件事实的影响,进而产生积极情绪或消极情绪。这也说明,并不只是物质方面会对心证产生影响,且法官的精神层面也会对心证过程有影响,所以法官拥有良好的情绪控制能力对确保审判结果的公正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司法公正要求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保持中立,不仅仅是表现出来的言行举止要中立。而且要求可能影响心证的情绪也要保持中立,因为法官的表现和行为不仅仅代表的是法官个人,更是代表的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关于情绪对法官自由心证的影响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官在自由心证过程中不能掺杂一点情绪因素,“法律精神可能会取决于一个法官的法律推理是否良好,而若取决于他情感的冲动,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11]。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由于法官情绪的形成是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的,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掺杂情绪有利于法官对案件的理解。在此处就情绪对自由心证的影响进行分析,目的在于提醒法官正确看待情绪的作用,能动地调节情绪为自由心证乃至整个的审判活动服务。

四、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完善路径

(一)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

法官素质是指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与其职业活动相符合的相应品质。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也体现出法官的素质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法官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行为标准。法官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理论界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法官的道德素质、专业素质以及政治信仰等都是不可或缺的。正是由于法官素质的多样性及其特殊内涵,决定了法官培养方式的多样化。首先,在学校对规则知识与理论知识的学习,可以为学习法律的本科学生向法官转化做好铺垫;其次,在职业生涯中进行的专门培训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与业务素质,因为专门培训不仅是对知识的回顾更是对工作实践的经验总结;最后,法官的政治、职业道德与人文、心理等素质则需要通过法官在工作实践中有意识的提高,当然这些素质的提高也离不开物质与精神方面的保障和支持。所以在强调审判过程中法官应保证其心证的自由之外,在法官的选任制度中对法官的自身素质还应有很高的要求,并且在法官的工作过程应有相应的制度来保障其独立行使审判权,比如法官的任免、惩戒、薪俸、任期等制度保障。只有对法官的权利与身份做出充分的保障,才能增强其抵御外界干扰的能力。

(二)证据裁判主义的合理适用

证据裁判主义强调的是诉讼活动要以证据与事实为基础。没有证据就不得认定事实,且证据是任何裁判活动的前提。总的来说,证据裁判主义是框架,自由心证是内容,自由心证要在证据裁判主义的框架下进行,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体现证据裁判主义的具体要求,而证据裁判主义限制了自由的任意性,为法官的主观臆断设定了边界。按照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而法官形成内心确信的依据必须是证据,该证据的证明能力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从此意义上说,证据裁判主义限制了法官自由心证的范围。证据裁判主义虽然只是直接规范于审判阶段,但证据裁判主义并不是单纯的要求“认定事实,必须依据证据”。实践中还要求有一系列的制度为其实施做保障。首先是证据裁判主义适用的法律环境。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得到有效的落实,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证据裁判主义必须是依证据而不是依政策。其次是法官对案件的亲历性与中立性。由于法官记忆知识的及时性,所以只有法官亲临庭审过程,才能对证据有切实的认识,不致于受到片面的信息的干扰而形成错误的心证,从而作出不公正的裁判,这也要求对审、判合一制度的严格执行。

(三)加强对法官心证的监督

自由心证是法官对整个审判过程形成的内心确信,是内在的意识活动,故在此处提到的监督机制只是对法官形成一种思想制约,使法官不会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虽然我国法官正在接受来自内部与外部的各种各样的监督,但是我国的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这让我们不禁反思监督机制的漏洞。现有的监督机制虽然监督的范围比较广泛,但是深度不够,只是对法官产生表面影响,所以应当在现有监督制度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的细化与完善。现代自由心证要求心证过程的开放、公开,而最能体现此要求的是判决书的公开。判决文书公开制度不仅为当事人以及全社会对判决的评价提供了直接的对象,而且也构成了对司法者自由心证的有效制约,同时也为自由心证结果的正当性提供了有力的辩护。[12]判决书的公开不仅可以满足公民对审判的监督的需要,还可满足公民的知情权,使其对我国的法治环境有大致的了解。公民对判决书的评价,在督促法官公正审判的同时,也加强了法官对提高自身素质的意识。裁判文书制度是一种对法官的事后监督,而对法官的事前监督,则主要是惩戒制度的确立与落实,因为法官的理性使得法官在选择行为方式时会考虑对该行为进行效果分析从而避免受到惩戒。此外,上诉制度也是对法官公正裁判的外在监督,因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是对法官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错误与实体性错误的纠正。

[1]汪海燕,胡常龙.自由心证新理念探析——走出对自由心证传统认识的误区[J].法学研究,2001(5).

[2]叶自强.从传统自由心证到现代自由心证[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6.

[3]陈光中.诉讼法论丛[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87.

[4]樊崇义.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87.

[5]王亚新.刑事诉讼中发现案件真相与抑制主观随意性问题[J].比较法研究,1993(2).

[6]龙宗智.“确定无疑”——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J].法学,2001(11).

[7]徐进.诉讼法学词典[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202.

[8]刘复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大辞书[M].吉林:长春出版社,1991:1259.

[9]彭聃龄,张必隐.认知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4:231.

[10]叶奕乾,孔克勤.个性心理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3:106.

[1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 93:56.

[12]何家弘.证据学论坛[M].北京:检察出版社,200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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