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与多党合作的发展

2015-03-26 21:16张瑞琨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多党合作参政议政民主监督

张瑞琨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全面依法治国与多党合作的发展

张瑞琨

(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2)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及我国法治化的内涵,为多党合作的法治化建设奠定了重要理论基础,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多党合作法治化建设的重点是推进多党合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更好地创造条件。

法治化;多党合作;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多党合作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如何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实现新发展,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多党合作法治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内涵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的具体表述就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化的内涵: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可以看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由五个方面的体系构成: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这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体系,也包括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在内的社会规范体系。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实施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宪法实施,也包括建立和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主要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形式。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这主要是组织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根本,同时还有许多配套的党内法规支撑所形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习近平同志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这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定位。“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为我国的法治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由此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个“大法治”体系,是由各类体系有机构成的统一体,其内涵超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概念。

(二)“大法治”体系为多党合作的法治化建设奠定重要基础

多党合作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党合作的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战略在多党合作领域的具体体现。多党合作法治化要求执政党依法执政,参政党依法参政,并善于用法治的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依法执政、依法参政,依哪些“法”呢?以“大法治”体系的理论为支撑,从我国多党合作方面的各类规范看,主要有三部分构成:一是宪法中关于政党及相关问题的规定。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序言中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是政党活动及多党合作的重要保障和基本的遵循;二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和章程。如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即中发[1989]14号文件,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文件),2006年的《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文件),中国共产党关于统一战线的第一部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称《条例》)对多党合作方面也有新的规范,等等。《中国共产党章程》、各民主党派的《章程》是各政党内的“根本大法”,为政党开展工作奠定基础。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三是习惯性惯例。如中共中央举行党外人士迎春座谈会,作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一种形式延续至今并形成惯例。可以看出,多党合作的法治化也有丰富的内涵。多党合作的诸多规范中,主要的还是规范性的文件和章程,所以多党合作法治化的重点是进一步推进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建设。

二、推进多党合作制度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民主党派的作用

当前,在多党合作方面由于其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程度和水平还不够,这一制度的优势和效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出来,所以,要在如何发挥优势和效能上下功夫。

(一)进一步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依法治国中如何实现党的领导?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三统一”、“四善于”,即“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在多党合作中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领导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政治领导的主体是中共党的委员会而不是具体部门,中共党委统战部是受中共党委委托联系民主党派和开展民主党派工作的职能部门。统战部在民主党派工作中的角色定位是联络员、宣传员、服务员、协调员。二是政治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的领导。三是政治领导的方式首先要靠党路线、方针、政策;其次是严格按照党章管党治党和共产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的发挥;再次是要善于通过政治引导、民主协商的方式来实现共产党的领导,使共产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各民主党派的共识,变为共同奋斗的目标。四是善用制度化的方式解决多党合作中的重要问题。如在政治协商方面,新世纪以来除了两个5号文件外,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政治协商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等进一步规范。《条例》对多党合作也有新的规范。这都是多党合作在法治化轨道上的进步。

(二)民主党派依法参政,积极履行自身职能

1.积极参与各种协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在民主党派基本职能: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基础上,又明确了“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协商”的表述。这是参政党建设理论的重要创新,也是对民主党派长期参与政治协商的工作的充分肯定。同时,《条例》还把政党协商与政协协商相区别开来。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对政党协商的内容、形式、程序、机制等进行规范,为民主党派参与政党协商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民主党派还要充分发挥优势,参与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及其他方面的协商。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当前,民主党派要在推动《条例》和《关于加强政党协商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上发挥特有优势,要主动围绕协商议题开展调查研究,以增强协商的有效性。

2.在民主监督方面要有实效

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民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监督不是法律监督,但也需要在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上运行。《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进行规范。指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是指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中国共产党进行的政治监督。主要形式是: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党委主要负责人召开的专门会议上对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参加党委有关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执行和实施情况的检查,参加廉政建设情况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受党委委托就有关重大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中的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调查研究;在政协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者以提案等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参加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可以看出,《条例》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性质、地位、形式、内容都进行了进一步地规范,尤其在民主监督的形式上较以往有比较大调整,增加了很多内容。这也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民主监督的诚意和决心,也为他们发挥民主监督作用明确了具体方向。当前,民主党派要提高对履行民主监督职责地认识,要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提出批评建议;要善于监督,提高监督水平,做到以理服人;要在了解实情和掌握实际材料的基础上着力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同时要加强与其他各种监督机制和形式的配合,并促进监督成果的实际转化。

3.在参政议政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条例》对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提出了“多个支持”,同时也是对其进行的规范。《条例》指出,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的主要内容是:“一个参加”:参加国家政权;“三个参与”:参与重要方针政策、重要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二是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进行考察调研,发挥其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开展对外交往方面的积极作用。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三是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各级政府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重大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人士参加重要会议,参与有关政策、规划的制定和检查工作。同时也对民主党派参与国内考察调研以及外事活动进行规定。

参政议政作为参政党体现价值的重要方面,一直以来得到了各方面的高度重视。《条例》对民主党派发挥参政议政作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为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提供了广阔舞台。民主党派一是要充分发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尤其要选择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并有条件做的课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推进包括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实施积极建言献策。二是进一步完善参政议政机制,形成知情明政的工作机制,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和参政议政成果转化的工作机制等。三是要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质量和水平上下功夫。在新媒体时代,信息资源丰富,信息渠通道畅,新型智库的建设,使党和政府的智力支持资源也越来越雄厚。在这种条件下,各党派组织必须立足特色,发挥优势,要注重提高参政议政的质量与水平,增强参政议政的实际效果。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D].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3]华毅.世界各国政党立法的概况和我国政党立法的若干问题[J].中国统一战线,1994,(3).

[4]刘红凛.政党政治与政党规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刘亮红)

10.3969/j.issn.1009-2293.2015.0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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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文章编号】1009-2293(2015)06-0021-03

张瑞琨,山东省社会主义学院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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