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可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广东 广州510430)
新型毒品与传统毒品不同的是,其生产方式简单、原料廉价、制作成品时间较短,但在毒品市场中的经济效益却非常高。巨大的经济利益充满了诱惑力,不法分子纷纷铤而走险。此外,新型毒品在加工制作方面比传统毒品更加简单易操作,制毒窝点呈现规模小型化、种类多样化等特点,有用废弃化工厂大规模加工毒品的,也有利用实验室和家庭作坊合成毒品的。①例如2008年,安徽省六安市某高校副教授邱某利用自己掌握的生化知识,找到“冰毒”的制造方法,并多次网购制毒原料,在短短半年的时间内制造“冰毒”数百克,并数次将毒品带给吸毒人员刘某品鉴,销售牟利。
贩毒行为本身的特点,使其与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注定有着复杂的伴生关系,“枪毒同流、黄毒同流、赌毒同流”现象较为普遍,不少抢劫、盗窃、诈骗、凶杀等恶性案件均为涉毒人员所为。随着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强,贩毒团伙的对抗性也进一步增加。新型毒品自身所呈现出的新特点,使其危害性与传统毒品也有区别。传统毒品中犯罪活动的衍生主要是在毒品的贩卖、运输、购买过程中(如暴力反抗缉毒、为购买毒品而抢劫等),而较少发生在吸食毒品之后,而新型毒品所涉及的案件多为吸毒致死案件、故意杀人案件、自伤和自残案件以及“毒驾”行为。
一是从贩毒的角度看,由于法律制定天生滞后于犯罪具体形式的变化,因此我国刑法并未对新型毒品的贩卖规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使得贩毒分子在贩卖新型毒品时有可乘之机,也给司法机关在惩治此类犯罪时增加了不小的难度。此外,娱乐场所对新型毒品的传播和使用等行为,采取默许和放任的态度,甚至为其提供吸食环境,更有甚者,部分工作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参与贩卖,以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二是从吸毒的角度看,部分吸食新型毒品的人员认为摇头丸等并不是毒品,偶尔吸食不会上瘾,危害也不大,因此对吸食新型毒品的法律后果并不惧怕。此外,鉴于新型毒品的可生产性,其名称、外观、形态可能会发生不同变化,很多贩毒人员为防范打击,甚至把新型毒品加工成奶茶、咖啡、绿茶等饮料,使得新型毒品的防控难度加大。
目前,新型毒品的制造技术、地点、规模和原料等要素都发生了新的变化。从制毒原料上来说,新型毒品中的合成性化学物质代替了传统制毒中需大量种植才能取得的原材料,通过互联网买卖制毒原料的案件屡见不鲜。从制毒方式上来说,在日益发达的互联网信息时代,涉毒信息频见于网络,毒品犯罪分子以网络视频聊天的形式传授制毒工艺,从购买者身上获利。从贩卖渠道上来说,大量的购买、销售新型毒品的信息通过QQ、微信等私密方式进行,网上活动隐蔽,实际查找困难。为了逃避公安禁毒部门日益严厉的打击,大部分涉毒人员都有很高的警惕性,逃避打击能力非常强,且毒品犯罪的有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集团内的头目更倾向于使用网络进行毒品犯罪的策划、联络,指挥“马仔”进行大宗毒品交易,其犯罪行为非常隐蔽,犯罪人员众多。①如2011年,公安部破获的我国首例利用网络虚拟平台进行涉毒犯罪的“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涉及全国31个省区市,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缴获毒品308.3千克,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125名。同时,随着涉毒资金在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作用的凸显,公安禁毒部门加强了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联系,密切监控涉毒资金的流向。因此,毒品犯罪分子将目光转向虚拟空间,利用网络支付的便利性和低风险性,将越来越多的支付业务转移到虚拟空间进行,以逃避警方的视线。由于虚拟空间的隐蔽性和虚拟性,涉毒行为暴露后,毒品犯罪分子还可以很快地利用网络支付平台进行涉毒资金的转移,且很难被禁毒部门及时发现。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毒品犯罪的方式也“水涨船高”,在数字化的高速发展中寻求更高效率的方式。互联网不仅使新型毒品犯罪的相关信息快速传递,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毒品犯罪的隐蔽性,为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增加了难度。所以,有效地从海量信息中挖掘出所需要的毒品犯罪的相关情报也就成为新型毒品犯罪侦查工作的首要任务。但从目前情况看,涉网新型毒品犯罪的情报利用率较低,其原因有:一是意识薄弱。即侦查人员缺乏主动通过网络渠道获取新型毒品犯罪信息的能动性。二是来源较少。即毒品犯罪侦查部门没有跟网监部门相互配合,对相关行业的监控力度不够,且没有切实落实网吧人员管理的实名制,造成信息收集的不全面不及时。三是能力较弱。即不能及时、有效地破译教授贩毒的网络聊天室的密码,也不能对相关损毁后的数据进行恢复,对相关交易的记录破解能力较差。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和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外国人到中国经商、务工、学习的人数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外籍人员在中国的贩毒活动呈现出明显增加的态势。他们以各种名义进入我国,在与境内人员交往的过程中捏造事实进行欺骗,或以高额利润作为诱饵,将境内一些不法分子拖下水。②据公安部禁毒局初步统计,2010年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所抓获的外籍毒品犯罪嫌疑人主要涉及缅甸、越南、朝鲜、尼日利亚、巴基斯坦、韩国等50个国家和地区。与此同时,西南境外的"金三角"地区和新疆境外的"金新月"地区毒品是目前对我国危害和威胁最大的毒源地,南美的可卡因和欧洲的摇头丸等毒品不断流入我国,境外毒品对我国“多头入境、全线渗透”的格局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金三角”等境外毒源地的贩毒集团与我境内贩毒分子相互勾结,将毒品供应网络延伸至境内。境内贩毒团伙将毒品销往内地或转运出境,形成了以地缘、家族和血缘关系为纽带、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的跨国贩毒集团和控制一方的分销网络,且贩毒方式日趋现代化、智能化、武装化。同时,境内外毒贩在作案手段上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他们从寻找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厂家,到购买、运输和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精心布局,事先策划作案手段,十分诡秘。例如:在购买环节,毒贩往往采取伪造制药厂介绍信、私刻制药厂印章等手段骗取购买证明,甚至直接利用互联网在网上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从而减少了中间可能致使暴露的环节,给侦查工作带来重重障碍;在运输环节,毒贩通常采用人货分离、分段运输等手段逃避查缉;在出口环节,毒贩则采用更换货物品名,以虚假货名报关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将易制毒化学品走私出境,或者将易制毒化学品的名称以另一种许可报关的化学名称替代,甚至将经过简单处理可以转化为易制毒化学物品通过正常渠道贩运出境。
信息化侦查方式已经成为各类案件侦查过程中查明案情、查找犯罪嫌疑人、锁定犯罪证据的重要侦查模式,在许多大要案的侦破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而利用各种人力与技术手段有效搜集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的信息化侦查对新型毒品犯罪案件尤其重要。
情报导侦是禁毒工作永恒的主题,是信息化时代禁毒工作的重要技术支撑。因此,全面推进新形势下禁毒情报工作的发展是打击毒品犯罪的有力保障。当代社会处于高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情报在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凸显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毒品犯罪侦查中也不例外。离开了禁毒情报,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就变成了无源之水。侦查机关必须树立情报导侦的意识,充分发挥禁毒情报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主导和核心功能,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与研制,提高信息的分析与运用水平,增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力度。
1.加强禁毒情报的收集工作。首先,应当强化专门收集工作,以达到收集高质量情报的目的。所谓的专门工作,是指缉毒部门为了适应与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需要,成立专门的缉毒情报机构,指派专人进行情报的收集、研究和管理工作。除运用技侦手段和通过国内缉毒情报部门间的交流来收集禁毒情报外,还可以物建和使用境内外的秘密力量收集情报,以及通过境外媒体的宣传报道或出入境人员、边民、渔民的工作来收集情报。其次,提高整体作战能力。即加大与其他部门的配合,通过建立完善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联系制度,从海关、军队、驻外使领馆、国家安全部门、法院、检察院、监狱、劳教场所、工商、税务等部门获取有效的情报。最后,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使治保组织和治安积极分子成为缉毒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合理设置禁毒情报机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经济、文化水平都有较大的差异,禁毒情报工作也表现出了严重的失衡情况。通常情况下,毒情严重的地区,较为重视禁毒执法机构的设置,而毒情一般的地区,禁毒执法机构的设置相应随意。实践证明,专门的禁毒情报机构的缺失,使得禁毒情报工作很难有效地开展。
3.努力创建一支具有较强分析、研判情报能力的禁毒情报工作队伍。要建设一支精良的队伍,首先要强化禁毒民警的情报意识,使禁毒情报能够真正转化为破案力和战斗力,切实提高打击毒品犯罪的效益。
各类公安信息网的建立使侦查工作有了众多的可供查询的数据,这大大缩短了查证的时间和降低了办案的成本。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也不例外,因为毒品犯罪案件往往与其他犯罪案件相互融合,且具有跨区域性和很强的流动性。公安网络平台的构建和各类信息网的有效使用,在毒品案件侦查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撑。
1.逐步完成各地区的天网工程,并充分利用其视频资源。①天网工程是指为满足城市治安防控和城市管理需要,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对固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监控系统。天网工程通过在交通要道、治安卡口、公共聚集场所、宾馆、学校、医院以及治安复杂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利用网络把一定区域内所有视频监控点图像传播到“天网工程”管理平台,对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违章、城管违章等图像信息分类,为强化城市综合管理、预防打击犯罪和突发性治安灾害事故提供可靠的影像资料。该工程是公安部联合工信部等相关部委共同发起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涉及到众多领域,包含城市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人口信息化建设等等,由上述信息构成基础数据库数据,根据需要进行编译、整理、加工,供授权单位进行信息查询。 而且,全国各地区将视频监控与公安系统进行联网,打造一个点线结合、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视频监控信息的作用在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进行记录。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有密切和集中的活动,视频监控可以记录下毒品犯罪嫌疑人及其嫌疑车辆的活动轨迹,有可能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其行踪,这些信息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具有重大的意义。
2.银行卡及网上银行相关信息的应用。毒品犯罪嫌疑人在日益发达的信息化社会中,其反侦查能力也不断地得到加强,如果是通过现实交易的话,毒品犯罪嫌疑人往往不会采取正面的毒资交易,而通常采用银行卡交易,即通过银行划账、转账等方式进行毒资交易。这类交易信息为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大量可供查询的信息,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摸排发现符合条件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然后综合各类信息,结合毒资的流向和监控所获取的情报数据,最终确定可疑的犯罪嫌疑人。目前网上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除了传统的转账、支付宝交易等系统外,各大银行都在网上开设有营业厅,以方便客户的网上转账和各项业务的办理。获取网上银行交易的相关信息,主要是对使用者的IP地址进行查询和跟踪,需要借助于网监部门的监控系统。银行系统的线索查证主要是借助于客户信息的查证,这就要求银行在为客户开设账户的时候,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和查证。
3.现代物流信息的综合运用。②现代物流指的是将信息、运输、仓储、库存、装卸、搬运以及包装等物流活动综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集成式管理方式。新型毒品的泛滥的基础是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传播,越来越多的毒品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物流渠道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投递与交易,可以大大降低贩毒成本。根据罗卡德物证交换原理,只要有接触就会有痕迹物证留下。因此,只要有流通,就会有可供查询的数据信息,且这些有可能被应用的信息为毒品犯罪的侦查提供了众多的具有潜在价值的线索。对于现代物流信息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作用而言,通常所采用的是普遍摸排和重点查证的方法。普遍摸排就是以毒品犯罪案件的高发区为对象,对由该地区发出的包裹进行普遍的排查,从中发现可能存在有易制毒化学品或携带毒品的包裹,查清楚其流通的渠道以及邮寄的目的地。重点倒查指的是事后补救措施,即在毒品犯罪案件发生之后,倒查物流信息,重点查寄件人和收件人,通常都能查到毒品犯罪案件的嫌疑人或利害关系人。
由于缉毒特情涉及犯罪侦查领域中的重要机密事项,①早在新中国建国之初,刑事特情工作就已受到高度重视。1950年9月,第一次全国治安行政工作会议召开,时任公安部部长的罗瑞卿同志就在会议上指出:对付土匪、盗匪、封建流氓组织,允许采取特情工作。2001年,《缉毒特情工作管理办法》的出台,首次提出了“缉毒特情”这一专业术语。缉毒特情在本质上属于刑事特情的一个特殊种类,特情侦查的目的,除了探明毒品犯罪组织与毒品交易的内幕之外,还要掌握非法收益的流向、特定不法财产来源等。因此,我国禁毒执法活动中对缉毒特情采取了非常严格的保密措施。通常情况下,我们无从了解缉毒特情参与侦破的案件究竟缴获了多少毒资、毒品以及赃物,但从个别的资料中,我们还是可以窥见一斑。②例如,以上海市的缉毒工作为例,“缉毒特情是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一柄尖刀,他在提供情报、场所控制和专案侦查中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上海市所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3/4以上都有特情参与。”
1.严格执行缉毒特情的管理办法。公安部禁毒局于2001年制定发布了《缉毒特情工作管理办法》,对缉毒特情的物建、使用、保护、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规范在有些地方却形同虚设。具体表现在:物建缉毒特情不履行审批手续;不按规定建立特情档案;不按规定的条件物建缉毒特情,随意性明显,长官意志突出;平时疏于对缉毒特情的教育、考核;个别缉毒民警不依法办事,包庇纵容缉毒特情的违法乱纪活动。
2.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物建和培训一支高质量的缉毒特情队伍。缉毒特情是一支重要的秘密侦查力量,其物建和管理需要有多方面的保障。首先,所物建的特情要有接敌的条件,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和观察识别能力,即能探知贩毒内幕。其次,要对特情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自我保护能力和较强的战斗力。最后,做好缉毒特情的心理调适及奖惩工作,缓解其精神上的压力,在工作和生活方面解决其后顾之忧。
[1]张政.毒品犯罪“升级”考验执法智慧[N].检察日报,2009-06-23.
[2]韦绍斌.浅谈我国新型毒品犯罪的特点及其犯罪的原因[J].法制与经济,2013(2).
[3]傅是杰.福建禁毒情报基础工作亟待加强[J].中国刑事警察,2007(3).
[4]张黎,邵俊程.论物流渠道贩毒问题及防治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1(5).
[5]夏健祥,蔡立群.上海缉毒工作主要问题分析[J].中国刑事警察,2003(1).
[6]郑伟.毒品罪三疏两议[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2).
[7]李双其,曹文安,黄云峰.法治视野下的信息化侦查[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
[8]邓立军.毒品犯罪侦查之二维思考[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9]李双其.侦查博弈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