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休休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620)
根据国家卫计委发布的《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5 年)》显示,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一半,其中独居老人占老年人总数的近10%,与配偶居住的老人仅占41.9%。[1]家庭结构的变化,引发老年人犯罪上升的趋势。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1998 年到2003 年间,重庆市60 岁以上老人犯强奸罪及奸淫幼女罪的案件每年达到30 件以上[2];在福建省福清市,法院受理的老年人涉性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0年受理该类案件仅3 件,而2011 年至2012 年上半年就已受理12 件。在上述15 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达12 件[3];2010 年,仅四川省广安市检察院就办理“空巢老人”性犯罪案件15 件16 人,多以亲属、邻里幼女和智障妇女为对象,多以金钱诱惑和语言威胁为手段[4];据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统计:2011 年、2012 年,该院共审查批捕、起诉猥亵、性侵农村留守女童案件3 件5 人,2013 年办理5 件6 人。[5]
“空巢老人”性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但却是容易被忽视的犯罪类型。一般情况下,社会人士普遍认为“老而无性”。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生理功能得到较好的保持,杜克大学的纵向研究也同样显示,60 岁以后仍然有性行为和性欲望的老年人并不在少数。[6]由于家庭结构发生变化,单身“空巢老人”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不能适应社会带来的变化,因而引发性犯罪事件。
通过各地调查研究可以发现,现今老年性犯罪者一般在60—80 岁之间。一方面,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的性需求和性能力并没有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消失殆尽;另一方面,随着子女进城打工,农村家庭结构遭到了改变,“空巢老人”的数量与日俱增,再加之配偶进城照看小孩,单身男性老年人增多。单身男性老人处于较为封闭的环境中,心理上缺乏关心和照顾,有性需求却压抑在心里,久而久之,这种压抑极可能转化为犯罪。
随着大量农村青年涌入城市打工,“留守儿童”的数量也在增多。这些留守儿童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心智尚不成熟,防卫能力也有限。老年人通常会通过小恩小惠的方式进行诱骗,事后又恐吓儿童不能跟家人透漏;另外,精神障碍的农村妇女由于智力缺陷,在遭受性侵犯之后也不能向家人诉说,使得老年人性犯罪难以曝光。
涉嫌犯罪的老年人大多生活在偏僻的农村地区,文化程度低,很少受到过普法教育。在性侵行为曝光后,他们中的一些人并不认为自己构成犯罪,甚至有些老人,把容留妇女在自己家卖淫看做善意施惠的行为。
老年人性犯罪的作案方法、手段基本一致,一般是犯罪主体采取给受害人一点糖果或零食,偶尔给受害人少量的零花钱,让她们自己去买物品等手段实施侵害,仅此而已,尚未发现其他特殊手段。[7]老年人不可能用暴力的手段去实施此类犯罪。并且,在农村偏僻的居住环境下,犯罪人可以长期性的、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却很难被人发现。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其适应能力较低,如果能够适应环境的变化,其犯罪率会被降低。美国著名犯罪学家马林恰克的老年人犯罪原因解除理论认为:老年人一旦退休后容易产生心理失落感,其不愿离开岗位而又被迫退休的经历是老年人心态失衡并最终犯罪的导火索。[8]同样,单身“空巢老人”更易产生心理失落感,一旦再被外界环境刺激,就容易产生性犯罪。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老而无性”,即老年人不再有性生活。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的心理被极大地压抑,导致性心理和性生理失去平衡,导致老人在一定条件下犯罪。[9]然而事实上,老年人的性需求并没有因年龄的增长而消失。很多研究也已经表明,老年人的性需求会持续在六七十岁,甚至会到八十岁。
在农村地区,一方面,“老而无性”的陈旧观念被人们普遍接受,因此,丧偶、离异或分居的老年人再次寻求婚姻的想法往往会被子女否决。这使得老年人不得不压抑内心的欲望。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身体素质的提高,老年人生理上的需求无法得到排解,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性生理和性心理就会失去平衡,从而导致他们走上嫖娼、猥亵甚至强奸的违法犯罪道路。
我国传统农村养老的方式是建立在多子女以及子女陪伴、孝敬老年人的基础之上的。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年轻人纷纷涌入城市打工,一方面老年人的日常生活得不到子女的照料,也缺少了来自子女的陪伴和关爱;另一方面,农村女性老年人通常会跟随子女到城市照看小孩,将男性老伴独自留在老家,这就形成了农村众多的“空巢老人”。这些老年人退休后,脱离了原来的交际圈,又面对家庭结构转变带来的子女、配偶不在身边的现状,难免产生孤寂、失落和郁闷的情绪,这种消极情绪不断累积可最终导致老年人采取犯罪的方式进行宣泄。
在“空巢”家庭结构带来孤寂感以及无人监管的条件下,一旦出现外界刺激,老年人便会忍不住内心的冲动,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表明,农村老年人受教育水平低,没有上过学的占57.3%;私塾、小学占35.7%,二者之和达93%[10]。现在的农村老年人多未接受过系统的现代教育,他们对于法律是陌生的,并且因为农村落后的经济和偏僻的地理位置的限制,法律在农村的普及程度也不高,大多数“空巢老人”都是法盲。在这种情形下,老年人对于犯罪的概念是相当模糊的,他们通常认为只有杀人等极度恶劣的行为才是犯罪,并不认为猥亵妇女和儿童也可能构成犯罪。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老年人往往会纵容自己的不良行为,并且在无人发现、举报的情况下长期进行。
一方面,社会的文明和法制不断进步,日新月异;另一方面,老年人文化基础较差,学习能力衰退,久而久之,他们与社会文明和法制形成了巨大的脱节。再加之受某些农村地区闭塞的地理环境影响,老年人与外界处于相对隔绝的状态,造成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数量的增长。
社会应正确认识老年人的性问题,摆脱“老而无性”“谈性色变”的陈旧观念,以一种正确的方式看待“空巢老人”的性生活和性需求。老人的子女也应当转变观念,不能因为父母追求性幸福而觉得羞耻,而应当鼓励单身父母寻找伴侣,帮助老人转变性羞耻的观念,找到情感和灵魂的寄托。
老年人应该积极参加社会活动,这样不仅可以加强个人的自我意识,而且也可以使生活更加满意,通过活动,可以获得心理上的满足感,也可以获得自己在社会上生活的价值。[11]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空巢老人”活动设施建设的投入,丰富老年人的活动,按照“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的目标为他们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为老年人提供较多的休闲去处,排解老人们的孤独,使他们遇到事情能够与人沟通,情感得到宣泄,以避免老人们产生心理扭曲,久而久之产生犯罪的念头。
另一方面,政府应当加强法制教育与宣传,尤其是在偏远的农村地区。提高老人的法制观念,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律宣传两者结合起来,在抓好法律宣传的同时,也要发展农村思想建设,建立起预防老年人性犯罪等恶性犯罪的屏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 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心灵的缺失是引发犯罪的主要原因,家庭应当承担起照顾老人心灵的责任。对不履行探视老人义务的,可以效法国外的经验,引入“社区服务令”制度,强制其参加老人所在社区的劳动,进而保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刚性。[12]我们要尊重老人,关注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减少他们的孤独感,并且鼓励和创造条件让单身老人再婚。
在城市化进程过程中,传统家庭生活方式被打破,大量年轻父母选择背井离乡,进入城市打工,留下幼小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父母以及家人应当对孩子真正履行监管的义务,防止孩子处于无人监管的危险状态。同时,父母应当对孩子进行适当的教育,告诉孩子自我保护的办法,并且尽量避免孩子单独外出,随意接受陌生人的财物;提醒孩子如何避免自己成为他人犯罪侵害的对象。同样,对于智障妇女,也应当加强家庭对其的监护,防止其成为性侵的对象。
随着单身“空巢老人”的增多,如若对该现象不高度重视,老年人性犯罪问题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子女应当对老年人晚年再婚给予支持,摒弃“老而无性”的错误观念,关爱老年人的性健康。预防老年人性犯罪除了需要家庭的关爱之外,还需要社会共同的努力。
[1]孙乐琪.2015 家庭发展报告:空巢老人占老年人总数一半[N].北京晚报,2015-05-13(10).
[2]沈莉莉,刘旭刚,徐杏元.老年性犯罪的原因及其矫治对策[J].中国性科学,2010(5):8.
[3]陈倩,李菡.老年人犯罪人数种类翻番,寂寞成留守老人犯罪诱因[N].中国老年报,2013-09-09(8).
[4]苏坤明,兰江安.农村“空巢”老人性犯罪增加,受害多为未成年人[N].中国新闻网,2011-03-17(5).
[5]马超.淮阴农村空巢老人性侵留守女童案多发[N].法制日报,20 14-02-19(12).
[6]长谷川和夫,霜山德尔.老年心理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5(7):
[7]李健,张二军.广安市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调查[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6):65.
[8]王震,王鼎.论退休对老年人犯罪的影响——以马林恰克的经典理论为视角[J].三峡大学学报,2012(5):73.
[9][10]丁志宏.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原因和对策初探[J].兰州学刊,2006(5):99.
[11]董纯朴.世界老年犯罪研究论述[J].公安研究,2014(3):36.
[12]周寒梅.沪上老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性侵案件时有发生[N].上海法制报,2013-1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