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被害原因及预防对策分析

2015-03-26 11:37仝其宪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女童案件家庭

仝其宪

(忻州师范学院 法律系,安徽 忻州 034000)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男女平等观念的逐步深入人心,女童出生率趋于上升,女童群体日益壮大。与此同时,女童被害现象也呈逐步上升趋势,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新近以来,女童被害案件的急剧曝光不断触动着人们悲天悯人的道德良知,探讨此类案件滋生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对策,是犯罪学界乃至社会学界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女童被害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年来,全国女童被害案件发案居高不下,一桩桩令人震惊的案件不时见诸报端。通过这些鲜活的个案分析,可以发现女童被害案件呈现以下明显的特点。

(一)女童被害案件主要集中于“三类型”

1.性侵女童案件。例如,2009 年贵州习水官员嫖宿幼女,2012 年河南永城官员强奸11 名未成年女学生,2013 年海南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安徽潜山一校长12 年性侵9 名女童等,诸如此类的案件在不同地区均有发生。以广东为例,广东省妇联和省检察院联合调研显示,2008 年至2011 年期间,省检察院受理涉及“未满18 周岁”的女童被害案件共2267 件2506 人,其中涉及性侵女童案件近1708件,占受理案件数的75.34%,强奸、猥亵女童、强迫、组织、引诱女童卖淫等性侵案件均排在前列[1]。

2.被虐女童案件。社会上有一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就是将毫无反抗之力的女童作为宣泄愤懑的“出气筒”。例如,山西平顺县一名年仅5 岁的女童被继母残忍殴打致死,福建厦门一名3 岁女童被父母虐待致死,贵州金沙县一名11 岁女童遭父亲虐待已持续5 年等。

3.意外伤害女童事件。社会飞速发展在带给人们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暗藏着许多风险,对于无防范意识的女童来说尤其如此。例如,2012 年深圳福田区一名3 岁女童在校车上跌落身亡,2013 年广东英德市一名女童被锁校车内闷死。根据对2000 年至2005 年这五年期间14 周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致死的统计数据,其中溺水而死的占57%(14 周岁以下男孩溺死率是女孩的1.63 倍),交通伤害的占17%,中毒伤害的占4%,火灾伤害的占1%,跌落伤害的占5%,其他伤害的占16%[2]。可见,意外伤害是14 周岁以下儿童伤亡的第一大杀手。

(二)女童被害案件主要呈现“三突出”

1.女童被害案件上升态势突出。司法实践中发生的女童被害案件涉及的范围很广,并且呈上升趋势。就全国各地投诉的女童性侵案件来说,1997 年为135 件,1998 年为2948 件,1999 年为3619 件,2000 年为3018 件,仅仅三年期间此类案件就猛增了近20 倍。就14 周岁以下儿童意外伤害来说,在2000 年至2005 年这5 年期间,平均每年有近50,000 名儿童,也就是说平均每天近150 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丧生,而在这每一名死亡者背后,还有近百名儿童因意外伤害而不同程度地致残。这些数据中虽然男童所占比率较女童高,但女童因意外伤害而致死或致残的数量也不可小视。

2.女童被害案件熟人作案突出。在众多的女童被害案件中,大都为周围的邻居、朋友、同事、亲属或老师等熟人作案。就作案地点而言,大多集中在女童被害人的住所附近或其生活学习的地方,也有将女童被害人诱骗至宾馆酒店、宿舍或郊外作案的。就女童被害人所在地区而言,农村留守女童被害案件较多,而在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中女童被害案件较多。在女童被虐案件中,亲属施暴情况更是令人触目惊心。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近几年来全国发生的300 例虐童案件进行分析,父母施暴的案件占86.33%,其中亲生父母施暴的占76%。

3.女童被害案件人为因素突出。如果说女童遭遇意外伤害案件属于不可控的“天灾人祸”的话,那么,近几年来发生的女童被害案件人为因素明显。屡屡曝光的女童性侵案件和女童被虐案件等都是犯罪分子胆大妄为、故意作案。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统计,在2011 -2013 年上半年期间,该院审理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共计95 件,涉及113 名被害人,都是人为所致,其中性侵案件占了47.4%,超九成的性侵案件未成年被害人为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大多数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熟人关系[3]。

(三)女童被害案件造成“三不幸”

1.对家庭造成不幸。孩子是家庭维系情感的纽带和家庭发展延续的希望。一旦孩子遭遇突如其来的劫难,不仅仅伤害了孩子自身,更成为家庭永远抹不掉的痛。有的父母因无法忍受失去爱女的悲痛,或精神失常,或自杀身亡,或终日以泪洗面而不能自拔,导致无数家庭支离破碎乃至家破人亡。即使是父母虐待自己孩子的案件中,事发之后父母往往也会后悔不已,这不仅给女童造成莫大的伤害,也使自己身陷囹圄,给家庭造成不可估量的破坏。

2.对社会造成不幸。屡屡曝光的女童被害案件不时地刺激着人们原本脆弱的神经,不同程度地引发人们的恐慌,严重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同时女童被害案件的上演也会给社会的经济发展造成重大损失。负有维护安定秩序责任的政府形象也蒙受“打击不力”的阴影,破坏了政府在公众中的良好形象。

3.对国家造成不幸。毫无疑问,儿童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女童被害案件的发生不仅是家庭和社会的悲剧,更是国家的不幸。儿童今天是国家的花朵,明天是国家的栋梁,国家的繁荣富强得益于一代代儿童的茁壮成长。正如德国教育家福禄贝尔所言:“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操纵在掌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手中。”[4]今天的女童就是未来的母亲,一旦她们遭此不幸,国家将失去许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无数伤残儿童的不幸也是国家发展的沉重包袱。

二、女童被害案件原因分析

女童被害案件的发生既有女童自身的各种因素,也有家庭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是多种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

(一)女童自身危险认知缺乏

儿童正处于身心发育期,其生理和心理各方面发育尚未成熟。他们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远未形成,社会经验和阅历基本处于空白,辨别是非和控制自我的能力有限,对外在世界的认知仍然是粗放性的、模糊性的,甚至有些是扭曲性的,对很多事物的是非曲直缺乏明确的判断能力。然而,儿童对事物又充满好奇心,活泼好动而且模仿性较强。但其自制力很低,行为容易受外界不良影响或诱惑,具有单纯性、盲从性、易受暗示性和易变性等特点[5]。因而,儿童对潜在的危险基本没有判断能力,更没有抵御危险或躲避危险的意识,在违法犯罪分子的引诱与暗示下,往往会“自觉”地赶赴违法犯罪现场而遭受被害。

就女童角度而言,除具有上述儿童一般特点之外,女童还具有不同于男童的特点:一方面,女童不如男童淘气,也没有男童身体壮实,性格相对文静、温顺,比较听大人的话,胆子相对更小一些;另一方面,女童天生喜欢打扮,爱穿新衣服,爱佩戴饰物,爱吃零食。女童一般较男童独立性稍差,一旦遭遇不测,往往只是哭鼻子,不知道或不敢寻求外界的帮助,从而导致重复被害或多次被害。女童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往往不同步,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但性机能发育较早,而性意识处于懵懂状态,性道德观念形成较晚,如果家庭或学校不能够正确引导,在外界环境的引诱下,往往易遭受侵害。

可见,女童所呈现的这些身心特点存在着诸多易致害因素,如果缺乏良好的成长环境和成人的细心呵护,违法犯罪分子就会利用女童在社会化过程中这些所谓的“弱点”和天真来伤害女童。

(二)家庭必要管教缺失

从宏观上说,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是儿童成长经历的第一站,也是他们社会化过程的起跑点。父母又是儿童不可或缺的第一启蒙老师,孱弱无知的女童更需要父母的精心呵护才能健康成长。家庭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遗憾的是有些女童并无如此的幸运,不同程度地缺乏家庭的良好管教。结合当下社会发展的情势分析,可将有问题的家庭区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放任型家庭。此类型家庭或忙于自己的工作而不顾孩子,或忙于自己的生计而远离孩子,或忙于自己的兴趣爱好而忽视孩子(如有些父母整日沉溺于赌博或网络游戏等)。这些家庭没有尽到对孩子的监护责任,对孩子放任不管。尤其是进城务工人员往往将孩子托付给年迈的老人或亲戚抚养,而这些人往往只是承担了孩子的基本生活,无法尽到更多的教育责任,这些远离父母的孩子不仅忍受着思念父母的煎熬,而且在情感交流、道德引领、心理疏导以及安全教育等方面缺乏帮助。女童在12 周岁左右就已进入生理发育期,这一时期会充满诸多困惑和疑问,更需要母亲的教育与引导。如果母亲缺位,转而让隔代的奶奶或其他亲属代替,因为她们相对比较保守,女孩也不愿意向她们诉说,使得女童心中的诸多困惑和疑问无人解答[6]。

2.溺爱型家庭。现今的家庭中,城市户籍的大多数为独生子女,农村户籍的大多数为两个以下(包括本数)的孩子。因而很多家庭对孩子疼爱有加,将其捧为掌上明珠,物质上有求必应,行动上百依百顺,对孩子百般溺爱,久而久之,使孩子养成自私、脆弱、蛮横、霸道、任性、偏执、攀比的性格,还有唯我独尊、好吃懒做、不求进取的习惯。

3.暴力型家庭。此类家庭管教孩子的方法简单粗暴,孩子稍不听话,轻者谩骂挖苦,重者大打出手。这不但给孩子造成身体上的伤害,更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理上造成难以愈合的隐痛。在这类家庭中成长的孩子久而久之会形成暴力、自私、多疑、诡异、孤僻、自闭等不良人格。例如,2011 年福州警方侦破一起亲生母亲故意伤害5 岁女儿致死案,母亲性格暴躁,因女儿不肯吃饭而用手将女儿嘴捂住导致女儿窒息死亡。

4.残缺型家庭。此类家庭的情况不一,有的女童在成长时期,呵护他们的父母一方或双方或因病或意外事故离世,成为无人照顾的孤儿。有的因父母离婚导致家庭破裂而成为招人嫌弃的孩子。有的因父母一方或双方体残或智障,而使女童缺乏管教。这些都会使女童形成自卑、内向、仇恨、敏感、孤僻等不良人格。

5.问题型家庭。这里是指狭义上的问题家庭,此类家庭中有的父母关系不和谐,整日分分合合,争吵不断,无暇顾及孩子,更有甚者,将孩子作为出气或要挟对方的工具。还有的父母好吃懒做,道德品质低下,有不良违法犯罪行为。这直接影响女童的健康成长,甚至直接造成严重后果。例如,2013 年6月南京发生因母亲吸毒外出,导致两个女童饿死家中案件。

从众多的案例分析显示,处于上述五种类型家庭中的女童往往缺失管教,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健全人格,在其成长过程中往往比正常家庭的女童受伤害的几率相对要大。

从微观上说,目前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在于:在许多家庭中,家长对女童的安全教育不是没有,而是过于笼统与抽象,总是以“小心”、“当心”、“注意安全”等诸如此类的套话予以提醒,由于女童年幼,认知能力有限,这些笼统话语根本达不到预防女童被害的效用。另一方面,我们东方人的思维方式与处事方式不同于西方人,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讲究含蓄,比较忌讳直白的说话和处事方式,语言的含蓄性贯穿于日常生活。尤其是耻于谈“性”,谈“性”色变,对于“性”知识父母对子女一般避而不谈,孩子的性知识习得不是来源于父母或学校,而大多源自于媒体等其他途径,这些途径往往裹挟着过分渲染的气息而缺少必要的正能量,这对于处于身心发育期的女童来说极为不利。

(三)法律制度规定笼统

当下我国关涉女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少,国家层面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收养法》、《残疾人保障法》、《民法通则》、《刑法》等法律;有关女童权利保护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更多,其中行政法规典型的有《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 年制定),《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制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 年制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 年制定)等等。行政规章典型的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 年制定,2010 年修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 年制定),《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2003 年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2006 年制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 年制定),《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制定)等等。我国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涉女童权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更多。

但纵观这些法律法规关于女童权利的保护均存在以下不足:其一,有关女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太过于分散,规定内容过于笼统或相互冲突。其二,有关女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缺乏具体而详尽的保护措施。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可谓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本法很多条款都是根本性和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的具体规定。其三,缺乏防止儿童被害、强化儿童福利待遇和儿童司法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四,对于侵害儿童权利突出的问题,像女童被害问题、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等并无特别关注。其五,缺乏对于违反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其六,目前有关我国儿童保护的社会组织较少,且其管理制度较为混乱。

(四)外部环境失范

第一,我国已步入社会转型发展快速期,传统道德伦理的滑坡,使得不正之风和社会上一些丑恶现象悄然泛起,加之各大媒介对暴力色情、江湖习气以及社会阴暗面过分渲染或误导,在这种情势下,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将魔爪伸向孱弱无知的女童。

第二,现代社会是充满着风险的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科技的飞速进步,人类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在这场变革中,风险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有些风险人们不可预测,也无法控制,但有些风险是人为因素所致,一些女童在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和外部环境交互作用下导致被害。例如,2014 年9 月4 日,河北一名13 岁女学生在去上学路上,路遇有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其临时起意残忍奸杀。

第三,幼儿园、学校对女童教育不到位。就幼儿园而言,目前我国没有将幼儿教育纳入国家义务教育体系之中,而且国家对幼儿教育投入的财政资金甚少,导致许多地方公办幼儿园少之又少,满足不了日益增多的幼儿教育需求。于是,私立幼儿园遍地开花,这些私立幼儿园良莠不齐,办学条件好一点的收费很高,收入一般的家庭只能“望园兴叹”,而办学条件一般的设施简陋,更缺少经验丰富的幼儿教师。无论怎样,很多幼儿园往往只是尽力灌输幼儿文化知识,多认字,多算数等以迎合家长的功利心理。但对幼儿安全意识的教育,像如何避免危险,如何识别危险等安全问题则教育引导得很不够。

就学校而言,虽然我国一直在倡导素质教育,但学校依然片面强调升学率。这使得学生在升学竞争的压力之下,两极分化严重。成绩好的女童,被学校和老师宠爱,表扬赞许不断。但这些被宠惯了的孩子有时候情感脆弱,对困难和问题的心理承受力很差。成绩不好的女童,受到学校和老师的冷落,久而久之产生厌学情绪,这样其不良行为与心理很容易乘虚而入,从而导致被害的风险大大增加。

三、女童被害的预防对策

女童成长及被害预防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直面女童频繁被害的现状及原因,需要全社会关注与参与,共同构筑女童权益保护的坚固屏障。

(一)加强家庭建设,增强女童自身保护意识

为防止女童被害的悲剧发生,首当其冲的是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积极作用,构筑预防女童被害的第一道防线。因为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也是连接孩子与社会的纽带。首先,应当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家庭环境和父母的言行直接影响着孩子的心理、性格、爱好以及思想品德,对孩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其次,明确父母对女童的法定监护责任。如果父母因种种原因无法承担此责任时,应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亲属或居民委员会承担,细化对女童的法定监护义务,切实贯彻责任追究制。

在家庭教育中,父母要给孩子普及必要的安全教育,对安全教育的内容越具体越具有可操作性,也就越管用,这样能够让她们逐步建立自我保护意识。我们可以借鉴英国教育儿童的一些具体内容:(1)平安成长比成功更重要。家长应当告诉孩子,安全重于一切,远比成功重要得多。(2)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家长应当告诉孩子,身体属于自己,身体的某些部分应被衣服所覆盖,不仅不许别人看,而且不许别人触摸。儿童有拒绝亲吻、触摸的权利。(3)生命第一而财产第二。家长应当告诉孩子,遇到暴徒时应当寻求外界的帮助或拒绝暴徒的要求,许多暴徒表面凶狠,其实是个“纸老虎”,色厉内荏,他们内心也很胆怯,遇到他们不要害怕,要冷静,想办法对付他们。还要给孩子讲清楚,身体安全比财产重要得多,不要担心财产被抢或被毁而回家挨打,任何父母都不会这样做。(4)小秘密要告诉父母。家长要向孩子讲清楚,无论发生什么事情,只要孩子向父母讲明真情,父母不但不会怪罪孩子,反而会尽力帮助孩子。(5)不喝别人特别是陌生人的饮料,不吃别人特别是陌生人的糖果,也不上别人特别是陌生人的车。(6)一般不要与陌生人说话。家长应当告诉孩子,一般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当陌生人与孩子说话时,孩子可以假装没听见,马上跑开。单独在家时生人敲门可以不回答,不开门。(7)遇到危险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等。家长应当告诉孩子,一旦遇到危险,为了保护自己,可以打破常规。在紧急时刻,孩子可以大叫、大闹、踢人、咬人等,也可以打破玻璃,破坏家具,寻求逃生的机会。(8)遇到危险可以自己先跑。家长应当告诉孩子,遭遇危险要果断逃生,遇到坏人、地震、大火等,孩子应当拔腿就跑,可以不要等大人的到来和指挥,首先要自救或自助。(9)不保守坏人的秘密。家长应当告诉孩子,面对不法侵害者,即使曾发誓不告诉别人,也应当不遵守给坏人的诺言。遇到坏人欺负一定要告诉家长,寻求解决的办法,这些秘密千万不要埋藏在心里。(10)可以欺骗坏人。家长应当告诉孩子,遇到坏人可以不讲真话。机智应对才是好孩子。

(二)完善法律制度,减少或消除制度漏洞

鉴于当前有关女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诸多不足,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予以完善:

第一,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具体增设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具体条款,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第二,坚持多元立法模式,可以尝试在地方性法规中设立专门针对女童权利保护的规定。

第三,建立常规性女童权利保护的执法制度。针对近年来“扎堆式”的女童被害案件,进行集中式、专项式打击治理整顿固然重要,但这种运动式的打击执法不能治本,常规性的女童权益保护执法制度非常必要,一方面,继续坚持以公安为主的打击治理侵犯女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民政部门应建立儿童权益保护救助中心,对潜在危险女童进行积极预防,并对被害女童进行积极干预,给予必要的心理辅导和物质救助。

第四,建立保护儿童权益的民间组织。虽然我国有国家和地方设立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地方成立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但这两个机关属于议事协调机关,没有行政执法职能,而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并无涉及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具体内容[7]。这对女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非常不够。为此,可以尝试以地方的民政、妇联、共青团等为主导、以社区服务人员、儿童保护志愿者、退休干部、工人等为主力,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儿童权益保护协会或组织,关注和预防女童被害问题。

(三)优化外部环境,营造女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一,充分发挥幼儿园、学校教书育人的作用。幼儿园、学校的工作好坏是关涉女童健康成长的一个重要因素。首先,落实女童受教育权利,尤其是异地务工人员家庭女童受教育的权利。确保让每一个女童都有学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起到监督管理的作用。其次,将安全教育、预防被害等放在重中之重。安全教育无小事,幼儿园、中小学应该有专任的心理辅导老师、生理卫生老师以及法制老师,对女童进行生理卫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人身安全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等,以提高女童的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首先,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防止一些低级庸俗或黄色的书刊流入社会,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文化环境。其次,加强社区建设,营造安全社区。在社区内,针对弱智女童、无人关照女童或问题女童等潜在危险女童,应该由社区服务人员或社区志愿者提前予以干预,帮助其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以防患于未然。

[1]儿童性侵案给教育及监管部门敲响警钟[EB/OL].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4 - 06/01/c _1110950188.htm.

[2]中国儿童意外溺水调查报告[EB/OL].健康网,http://www.39.net/focus/yw/255262.html.

[3]南海法院公布未成年人受侵案件:怎么保护我的娃[N].广州日报,2013 -10 -31.

[4]王俊梅.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原因与预防[J].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9(1):52 -55.

[5]张蓉.未成年人保护与我国累犯制度的完善[J].人民检察,2005(12):16 -17.

[6]段成荣,杨舸.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8(6):18 -25.

[7]刘向宁,黄淘涛.论未成年人保护机构的设置[J].中国青年研究,2007(10):32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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