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福胜
(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 150080)
良法理念
——思想政治教育的根基
陈福胜
(哈尔滨工程大学,哈尔滨 150080)
良法理念是社会个体对人性善恶的普遍认知能力,现代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塑造德性高尚的人,良法理念的塑造就是如何使人类个体能够自觉地扬善抑恶,这恰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所在。良法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具有不可替代的根基意义。培育良法理念困境重重,需要对人性本身有深刻体悟,这就需要对思想政治教育这一社会实践活动进行教育观念上的反思。如何在人性层面审视法的本质,如何打破人与文化交互生成中二律悖反的困境,如何树立良法的威力,如何使培育良法理念成为社会个体终生的过程,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具有根本意义。
良法与人性;良法理念;思想政治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是社会或社会群体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所要求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一社会实践活动以社会个体为对象,使其在思想品德方面达到相应社会所要求的程度。如何能实现这一目标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过程,如果说思想政治教育在本质上是人的塑造问题,只有回归人本身才能更好地理解这一社会实践活动的本在。笔者将从良法理念的基本内涵入手,从人性角度论证思想政治教育的根基问题。从字面上看,良法理念与思想政治教育似乎存在诸多的中间环节,但在本质上二者则具有内在的同一性。良法理念在根本上是社会个体对人性善恶的普遍认知,我们一贯强调的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塑造德性高尚的人,在这一意义上,良法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就具有不可替代的根基意义。
(一)基于人性的法
人类是有创造性的群体性存在物,在遵循人类生物本性内在规律的同时,还在创造类似法律的规则和在互动中有意无意地生成规则。因此,规律和规则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基石,是社会有序发展的基本元素。我们从广义上来界定“法”的外延,与法律区分开,不仅指法律或法律体系,而是指代这里所说的规律和规则。
从是否有利于人类文明进步而言,法有良恶之分。明文制定的、体现公平正义的、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良法未必被社会公众所遵循,而发端于人类自私、贪婪、嫉妒的恶法却可能不知不觉地左右人们的想法和行为。因此,需要对法本身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法的认知不全是人类个体自发获得的,在现代社会更多的是后天培育的结果。
人性的善恶之辩原本是亘古至今的难题。那么善恶的标准是什么?人性本恶吗?有人认为源于基因的自私性,如果没有出生后良善方面的教育和熏染,自私性会外化为膨胀的恶性,会变得禽兽不如。因为禽兽的弱肉强食只是源于本能,没有自由意志,不应用善恶来评判;而人类有自由意志,其行为可以用善、恶来衡量。人性本善吗?《三字经》开篇语:“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这符合客观事实吗?有人认为人们喜爱自己的孩子、或者小猫小狗等宠物,就会认为他们是“性本善”,这其实是人们的偏见。这仍可回归为对人性本恶的质疑。
存在主义先驱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文化哲学人类学的代表人物米切尔·兰德曼基于人未特定化的特点把人定义为“文化创造的存在”。这似乎避开了人之初性善恶的难题,表明后天不同文化的塑造使人类社会个体的生成具有无限的可能性。
人类具有自保自爱、趋利避害、生育繁衍下一代的本能,本能意味着不由自主地受客观规则的支配,单纯从这一本能而言,难以进行善与恶的定性,因此,人的行为绝非自由的,总是受限于自身的基因遗传和经历的环境,在此基础上,社会个体有一定自我选择的范围。
(二)良法的逻辑结构
21世纪以来中国学者探讨了良法的内涵和标准。有学者认为:“所谓良法,即所制定的法律要遵循正义、道德、公平、正当程序、个人权利和尊严的理念,并且在现实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中加以贯彻。”[1]有学者认为:“良法是符合法律的内容、形式和价值的内在性质、特点和规律性的法律,是符合法的‘应然’的法律。良法的标准应全面地体现对这三个方面的要求(标准),即合规律性原则、符合正义和公众利益原则、形式科学性原则。”[2]有学者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广义的良法就是‘真、善、美’的法。‘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即:符合事物性质,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客观条件。‘善’是指法的价值的合目的性,即:体现人类正义,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进步。‘美’是指法的形式的合科学性,即:结构严谨合理,体系和谐协调、语言规范统一。”[3]与良法相对应的就是恶法,无论人们是否意识到,我们的行为实际上都受广义的善法或恶法支配着,培育良法理念,需要对法有良恶的可能性充分认知。
(三)良法是善治的前提
动物间的弱肉强食取决于生物链上的不同位置,不应有善恶之分。人性若还原于人之初的本性,作为生物本能的需求也不应用善恶来评判。人性本无善恶,或人性本有善端、恶端。只有在人类自由意志能够发挥作用的时候,才应用善恶来评判其动机和行为。而且,善恶的标准并非一成不变,具有时代性、民族性、多样性,亦应有共通的底线。
较全面地看待人自身及其社会所呈现的善恶交织的状态,就会发现恶不可能被根除,但可以通过弘扬人性和社会善的一面,积极的一面,来抑制恶的一面,消极的一面。这种善和积极的一面,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正能量”。现实社会中,我们通过广义的法来实现扬善抑恶。
正是人的本性有善恶的趋向,展现人类本性的法也应有良恶之分。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可见,良法是法治的前提和其本身应有之维。但现实社会中即使经过正当程序制定的法律也未必真正体现了公平、正义,可能是恶法,遵循恶法的治理便不是法治了。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审判战犯时引发了“恶法非法”、“恶法亦法”的争论,我们认为遵循人类本性的法还是有良恶之分的。而且,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支配社会个体行为的法并非只是类似于法律的明文规则,甚至更多的是基于人类基因复制与自私本性的本能,由本能支配的贪婪、嫉妒等人类恶性很容易萌发和泛滥,需要用良法来约束。
中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正如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表明,建设法治社会不仅要有法可依,所依之法还应当是良法。辨识良法的标准暂且不论,法有良恶的意识需要培养。只有全面认知了法的内涵和外延,不仅了解既有客观规律的法,又有明文制定的法律;还要清楚法有良恶之分,才能更好地投入到我们的自身塑造和法治建设中。
社会个体在对人性和法全面认知的基础上,发自内心地以良法为自己行为准绳的理念,就是我们所说的良法理念。它由良法认知、良法情感、良法意志、良法信念等诸要素组成。良法理念是当今社会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应该具有的现代意识,是个体素养的重要体现,因而也就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目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者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公民道德教育。”[5]
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概括,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内容。
现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法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们通常所说的思想政治教育包含纪律与法制教育。纪律与法制教育包括宪法及有关法律常识和法规的教育;知法守法,维护社会稳定,运用法律武器自我保护和抵制违法乱纪行为的教育,其关键点是良法理念的培育,这在以往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无论人们是否自觉意识到,法意识都或强或弱地内蕴在人们的总体性意识之中,不过能否将人们的法意识唤醒,进而上升为积极向上的良法理念则是思想政治教育应当重视的问题。但我们现在的思想政治教育只是将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其中一部分内容,而且往往以讲授一些法律概论来完成任务,并没有完全认识到良法理念培育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重要性和根基性。
实际上,法律概论的学习并不必然实现法律意识培养的目的,当代社会种种违法乱纪事例的发生,表明我国国民的良法理念并未普遍生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哲学界和法学界对规则意识、法律信仰、法律观念变革、规则理念等问题给予了一定的重视。很多学者如谢晖、刘旺洪、范进学、姚建宗、张永和、叶传星等都发表过相关论著,从不同角度对法律理念的形成进行论述,虽未明确提出良法理念的概念,但也都在寻求规则意识如何在社会现实生活得以培养和实现。
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质是培养德性高尚的人,德性的高尚需要个体能够真正地活出来,所谓“活出来”指的是人的观念、言语和行动真正统一起来。基于人的本性,个体怎样“活出来”是由各种显在或潜在的法左右的。这些法是有善恶之分的,“活出来”就是一个弘扬善法抑制恶法的过程,这其中有反复、有升华或沦丧,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是否具有良法理念至关重要,法律往往是社会有秩序运行的底线,是思想政治教育其他方面培育的基础,而作为底线的法律并不都是良法。良法理念也不是自然生成的,需要有意识地培育,因此,培育良法理念便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根基。
世界各国都比较重视公民的“思想政治教育”,只不过称谓和教育的方式有所不同。良法理念的培育应是各国“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如何培育良法理念并能在其指导下规范我们的行为,则是一个思想政治教育观变革的过程,这是一个根本性前提。
(一)良法理念培育需要对人性本身有深刻体悟
作为高级动物的人类毕竟还是动物,人类基因秉承了生物自保自爱、趋利避害、生育繁衍的本性,个体的自我性与种群的延续性共存于人类基因中,加上人类特有的文化塑造,使向恶与向善的本性得以多样化展现。“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魔鬼”的谚语也表达了人性本身善恶交织的矛盾性。
从能量视角来看,正能量与负能量往往是同时存在于某一人类个体中,只不过不同人、同一人的不同时刻正负能量的比例不同,展现出来的正负方向不同。
恶或负能量都不可能从人的本性中根除,只有不断地弘扬善或正能量,才能遏制恶或负能量。而且,扬善抑恶不仅是对他人、对社会有益,对自身也是有益的。充满正能量或善意的人,不仅会给他人带来积极的影响,而且自身也会体验到充实、幸福和愉快感。弘扬善或正能量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有意或无意地遵循良法的过程。只有对人性本身有一个总体性认识,培育良法理念才能成为一个自觉的过程。
(二)良法理念培育需要对法本身有全面的认识
如前所述,这里的法是从广义而言的,指的是实际支配我们行为的潜在或显在的客观规律和各种规则。源于基因的法从目的论视角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自我性法,即左右个体生成的法,往往具有向恶的趋向;另一类是为群我性法,即左右群体延续的法,通常具有向善的趋向。至少整个生物界都在由这两类法支配着,由于人类特有的文化性,使得两类法在现实社会中展现出不同的样态,也有了区分良法与恶法的必要。
从法治的视角来理解法,更多的是指用来依法行政,约束公权力的法律。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法治应包括双重意义的论述,已被公认为至理名言。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必须是能够区分正义与非正义,对善良的事能够予以捍卫,制定法的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6]。“法律应成为恶的改造者和善的促进者。”[7]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认为,立法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全体人民的最大幸福,具体说来,“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目标:即自由与平等”[8]。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当代产生重大影响的新自然法学或与此相类似的价值论法学迅速复兴或兴起,其核心观点就是认为法律应服从某种道德准则,法治应是良法之治。
(三)良法理念培育需要打破二律悖反困境
如前文所述,人的生成主要是由基因遗传、环境(文化)和自我选择三方面因素影响的。现实社会中就存在一个二律悖反困境,即法治文化模式的缺失难以塑造具有良法理念的社会主体,不具有良法理念的社会主体难以促进法治文化模式的生成。在这种情形下,需要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从自身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吾日三省吾身,不断地克服物的异化,追求精神的崇高。
(四)良法理念培育是社会个体全方位终生的过程
良法理念培育同思想政治教育一样,并不能只通过说教获得,需要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全方位地习得,真正地活出来。良法理念的有无体现在社会个体的方方面面,在日常行为规则、家庭伦理规范、校规校纪、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党纪国法等广义的法范畴里,需要用良法理念来辨别“法”的善恶。辨别“法”善恶的过程,也是巩固良法理念的过程。在生活、工作、学习中对“法”的遵守与良法理念的培育具有内在的关联,良法理念的培育应奠定在广义法意识的唤醒和内化之上,从某种意义上说,良法理念培育是社会个体终生教化的过程,不断地扬善抑恶的过程。同时,良法理念培育需要在制度与实践层面树立起良法的威力。了解良法理念与拥有良法理念并指导自己的思想、语言和行为是两回事,而且即使能够真正拥有良法理念,并在其指引下活出来,也并不能说大功告成,一劳永逸。在人生旅途中,随着自我的觉知与环境的变化,良法理念的有无和强弱也在变化。
综上所述,良法理念在根本上是社会个体对人性善恶的普遍认知能力,现代社会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塑造德性高尚的人,在这一意义上,良法理念的培育对思想政治教育而言就具有不可替代的根基意义。良法是善治的前提,良法理念的塑造就是如何使人类个体能够自觉地扬善抑恶,这恰恰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所在,也是社会规则化治理的终极旨向。
[1]蒋传光.良法、执法与释法[J].东方法学,2011,(3).
[2]李桂林.论良法的标准[J].法学评论,2000,(2).
[3]李步云,赵讯.什么是良法[J].法学研究,2005,(6).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29.
[5]邱伟光,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19.
[7][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M].苏力,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171.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57.
[责任编辑:赵天睿]
2015-09-15
哈尔滨工程大学2012年教改项目“规则理念培育在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地位和实践模式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陈福胜(1970-),男,山东寿光人,博士,副教授,从事法社会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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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5)06-01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