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反贪思想探析
——以《贞观政要》为中心
何 莉 莉
(河北大学 宋史研究中心,河北 保定 071002)
摘要:唐太宗一朝吏治清明,受到后世赞颂。就其反贪措施而论,太宗在“以民为本”思想基础之上,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治原则,以道德约束君臣自愿自觉地追求高尚的情操;强调“若安天下,先正其身”的反腐之本,“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引导理念以及“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的用人政策。这些措施都取得了很大成效,最终迎来“贞观之治”,将中国古代社会推向繁荣昌盛的巅峰。
关键词:唐太宗;《贞观政要》;修身;治国;先教后刑;一一于法;唯在得人
收稿日期:20150412
作者简介:何莉莉(1991-),女,甘肃陇南人,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中国古代史专业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宋史。
中图分类号:K 23文献标识码: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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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时间:2015-06-11 10:51
唐太宗,作为中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审时度势,顺应历史潮流,大胆改革和整顿前朝积弊,开创了“贞观之治”的治世局面。作为唐太宗治国策略之一的惩贪措施,对盛世的出现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唐太宗的反腐措施是成功的。以往史学界在谈及惩贪反腐时,多横跨中国历代而论;而在论及唐太宗的惩贪措施时,也仅从法律措施方面论述,对于《贞观政要》中所包含的反贪思想更是鲜有论及。①以《贞观政要》为中心,结合《唐律疏议》,探究唐太宗的反贪思想和反贪措施,有助于多角度认识唐太宗及其统治的时代。
鉴于历代贪污的危害,唐太宗以史为鉴,时刻告诫官员:“为主贪,必丧其国;为臣贪,必亡其身。”210作为一国之主,若横征暴敛,必然会引起民众的反抗,失掉国家;大小官吏,若贪污腐化,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丢掉性命。由此看出,太宗并未将贪污的罪责完全归咎于官吏,作为君主也需承担相应的监督之责。同时指出,臣子贪污是由于经不起物欲的诱惑,他类比道:“古人云:‘鸟栖于林,犹恐其不高,覆巢于木末;鱼藏于泉,犹恐其不深,覆穴于窟下。然后为人所获者,皆由贪饵故也。’今人臣受任,居高位,食厚禄,当须履忠正,蹈公清,则无灾害,长守富贵。然陷其身者,皆为贪冒财利,与乎鱼鸟何以异哉?卿等宜思此语为鉴诫。”213以此告诫臣子洁身自好。基于对腐败危害的深刻认识,太宗进行了有效的惩贪反腐。
一、唐太宗反贪思想的基础与原则
“民本”思想源渊流长,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发展而逐步成熟。帝舜说:“可爱非君,可畏非民。”春秋时,孔子提出“君犹舟也,人犹水也,水可以载舟,亦可以覆舟”57的论断,并以此提倡“仁政”。孟子也提出“民贵君轻”的观点。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民本”思想作为儒家传统的政治思想相应得到发展。
作为阶级斗争的产物,“民本”思想往往在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之后更加突出。唐太宗亲历隋末狂风暴雨似的农民起义全过程,认识到农民反抗是“赋役繁重,官吏贪求,饥寒彻身”所致。于是借鉴隋亡教训,多次提出古代思想家们关于“民本”的论述,仅在《贞观政要》中就5次提到重民思想。可见,古代“民本”思想对唐太宗的影响何其深远!
唐太宗的反贪思想是建立在“民本”思想之上的。他不断谕示大臣:“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1强调君主和官吏要为民负责,为民办事;要求官吏不做违背民众利益之事,多做爱民、利民及富民之实事。贪官污吏和聚敛民财者都是民之利益的大敌,应该罢之、诛之。
在以民为本思想基础之上,唐太宗进一步提出以道德为约束,但又遵循法律规范的反贪措施。道德约束使君臣自愿自觉地追求高尚的情操,起着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法律是皇帝手中有效的统治工具,它的实施同样是惩治贪腐的重要约束力。
(一)“德主刑辅”原则
春秋时期,孔子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34。倡导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只有加强道德教化,官吏才能守礼积德。汉代,董仲舒开拓了“引礼入法”的途径,认为“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1 134。此后,刘向称:“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12司马光总结1 000多年为君为臣之道后,提出“人君之大德有三,曰仁,曰明,曰武”。先贤的观点无一例外地强调“礼”对于吏治的积极作用。
唐太宗借鉴前人思想,提倡以“德主刑辅”的治国思想惩贪反腐,注重道德教化,对澄清吏治,缓和阶级矛盾,加强中央集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不以言曲法”的原则
唐太宗虽倡导以宽仁治天下,但并不放弃使用法律,一旦发现臣子犯了贪污之罪,就会依法惩治,不徇私情。他吸取隋朝随意立法、任意废法和不依科律导致灭亡的教训,强调严明法制,认真执法。“人有所犯,一一于法。”165在中国传统社会,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形成“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人治传统;清代顾炎武指出“法制禁令,王者之所以不废,而非所以为治也,其本在正人心,厚风俗而已”473。法律沦为了德治的附庸。如若遇到明君治国,则政治清明,法纪严明;若昏君在位,则吏治腐败,民不聊生,律令成为一纸空文。因为法律的基础不是民意,而是来自皇帝,皇帝的意愿可以超越法律之上,其实施的好坏,全在于皇帝如何操作。这种“人治”使得廉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即使再多,再重,再严,最终也无法逃脱失败的命运。正如英国学者阿克顿所说“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82。
唐太宗则是以身作则与严格执法的典范,他认为:“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247贞观初期,太宗“以选人多诈冒资荫,敕令自首,不首者死”,此后,“有诈冒事觉者,上欲杀之”。戴胄上奏说:“据法应疏。”太宗大怒,但戴胄仍犯颜直谏曰:“敕者出于一时之怒,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也。”太宗感悟而从其言327。太宗不以言代法,也不以权废法,不轻易徇私破坏法律的精神是难能可贵的。
二、唐太宗反贪思想的基本特点
官吏贪污腐败在夏朝已有记载。《左传·昭公十四年》引《夏书》:“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所谓墨,意为“贪以败官为墨”,就是贪污受贿,把“墨”罪与杀人越货的“贼”罪同等处罚,犯者处极刑。魏国时李悝制订《法经》,在第五篇《杂法》中规定了“借假不廉”,即贪污犯罪行为。秦汉时期,统治者以法律形式严禁官吏贪污贿赂,秦律规定:“通一钱,黥为城旦。”《汉书》记载:“坐受赇枉法,皆禁锢不得为吏。”魏晋南北朝时,《魏律》18篇专列《请赇》和《偿赃》2篇,既反映了惩治贪污贿赂之法的细密,也反映了贪污贿赂的普遍。但其所记惩贪措施多以法律约束为主,而唐太宗则尤为强调为政者“修身为先”,“德主刑辅”的政治策略。
(一)强调“若安天下,先正其身”的反腐之本
在古代社会,廉政往往被认为只是对官吏的要求。而唐太宗则认为廉政的关键是君主,因为君主集天下大权于一身,“上有所好,下必有甚”434,“上好奢靡而望下敦朴,未之有也”293。因此,帝王的品行对于官员来说具有极强的示诫和导向功用,正如他所说:“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10《贞观政要》尤为强调为政者“修身”的问题,在《君道》篇中就提出人君应该如何修身养性,如何自我反思。太宗深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理,把修身看成治国的第一要务。在他看来,若想治平天下,必须先修其身;如果自己品行不够,而妄想天下大治是不可能的,“君天下者,惟须正身修德而已”198。太宗一朝清正廉明的政治氛围和贞观盛世的出现,与太宗的率先垂范有着密切关联。唐太宗把修身与治国相结合,身体力行,在各方面带头廉洁,树立榜样,为臣子所效仿,故而大臣多戒奢从简,不贪图财物。
(二)强调“道之以德,齐之以礼”的引导理念
儒家思想认为,官吏代表皇帝治理百姓。为官者的责任是宣扬纲常理法,执行法令;官吏贪污是不仁不义不忠不公。所以,太宗经常告诫百官要洁身自好,清明廉政,不要自受其咎。坦言:“朕终日孜孜,非但忧怜百姓,亦欲使卿等长守富贵。天非不高,地非不厚,朕常兢兢业业,以畏天地,卿等若能小心奉法,常如朕畏天地,非但百姓安守,自身常欢乐。”211唐太宗以敬畏天地神灵为由劝诫官员,并以“朕畏天地”而期望取得上行下效之效果。
太宗曾用“明珠弹雀”规劝百官切勿贪污受贿,为官吏指出正确的为官途径:“人有明珠,莫不贵重,若以弹雀,岂非可惜?况人之性命甚于明珠,见金钱财帛不惧刑纲,径即受纳,乃是不惜性命,皆不能以此道求荣。遂妄受财物,赃贿既露,其身亦殒,实为可笑。”210贞观二年(公元627年),唐太宗又提起这一话题,再次规劝侍臣,不要因受贿而贪小失大,“朕尝谓贪人不解爱财也,至如内外官五品以上,禄秩优厚,一年所得,其数自多,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一朝彰露,禄秩削夺,此岂是解爱财物?规小得而大失者也”211。贞观四年(公元629年),他又劝诫官吏,小心奉法,不要因贪赃犯罪而殃及子孙:“大丈夫岂得苟贪财物,以害及身命,使子孙每怀愧耻耶?卿等宜深思此言。”210
此外,太宗利用一种更符合儒家精神的方式教化惩罚为官贪鄙的人。在处理长孙顺德受贿事件时,他当众赐给长孙顺德数十匹绢,使他蒙受耻辱,以便能够改过自新,进而规劝长孙顺德:“人生性灵,得绢甚于刑戮,如不知愧,一禽兽耳,杀之何益。”212当大将军陈万福违法索取驿站数石麦麸时,太宗也采取类似的手法进行惩罚,即将麦麸赐给他,并让他自己背回去,以此羞辱他,使其自知而改过自新,供他人引以为鉴。
用发人深省的警语和鉴言告诫子孙和官员廉洁奉公,这种政治道德教育的目的是把统治阶级的政治目标与社会道德目标融为一体,使“廉与正”的道德价值被本阶层成员所认同和追求。
(三)强调“德主刑辅,先教后刑”的法治原则
无论是倡导以法治国的法家,还是以德治国而“德主刑辅”的儒家,都无法丢弃“法治”这一有效的治国手段。太宗治国,一方面突出德、礼的作用;另一方面强调法律的作用,依法治国。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礼法并用,相辅相成。
唐王朝,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相当繁荣的阶段,在惩贪立法方面进行了大量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全面、严谨的惩贪法律机制,主要体现在《唐律疏议》中。《唐律》对各级官吏中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及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治都做了明确规定。例如《唐律疏议》对贪赃枉法的官吏处罚是:“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二十匹加役流。”97对收受贿赂的官吏处罚是:“诸监临文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徙一年;五十匹流二千里,乞取者加一等,强乞取者,准枉法论。”114《贞观律》的制定为贞观廉政提供了法律保障,太宗基本做到“人有所犯,一一于法”。吏治和惩贪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要治吏就必须惩贪,唐代立法活动的鲜明特点就是惩贪治腐。太宗虽对臣子谆谆教诲,倡导仁政、礼治和德治,但一旦发现他们犯了贪污之罪,就会依法惩治,不徇私情。《贞观政要》记载,太宗“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9,可见太宗对于惩贪之用心。举一例,贞观时席辨为沧州刺史,“时所部长芦令李大辨恣行侵夺,贿赂盈门。按察既知,屡加睄让,大辨惧,求媚于辨,送绢二百匹,罗三十匹以遣之,辨遂纳之,反加顾遇。事发,诏朝集使临观而戮之,大辨亦伏法”[10]569。这只是太宗依法严惩贪吏的一个典型,由《唐律疏议》中涉及贪污贿赂的犯罪条款多达24条就可以看出,太宗在惩贪反腐方面,除了运用道德教化外,还有效地使用了法律手段。
(四)强调“致安之本,惟在得人”的用人政策
太宗深知,一个国家能否治理好,固然在于治国之策是否得当,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掌握国家之策的德才兼备的人才。因此,太宗十分重视对人才的选择和对官吏的任用,反复强调了“为政之要,惟在得人”!主张把严惩贪墨与选贤任廉结合起来。官吏是“治乱所系”,用人是国家兴亡的关键。任人唯贤,坚持任用忠诚廉洁、刚正不阿和能为民众办事的人,是太宗防腐倡廉,兴邦利民和取得“贞观之治”的非常重要的保证[11]。
太宗要求臣子必须忠直。他说:“今人臣受任,居高位,食厚禄,当须履忠正,蹈公清,则无灾害,长守富贵。”213其实,在“清廉”与“忠君”之间,历代皇帝要的首先是“忠臣”,其次才是“清官”。所以,在倡廉反腐之前,太宗首先着手培养一批忠君之臣,并时刻提醒他们要及时放弃恶习,戒奢从俭,树立忠于朝廷的思想。通过培养臣子的忠君思想,让大臣们领会他的执政理念与治国纲领,从而防止贪污腐败,实现对国家的有效统治。
三、唐太宗反贪的实施成效
贞观七年(公元632年),任户部尚书的戴胄去世。他曾主管包括收入、支出、俸禄、田地、人口和税收等在内的所有涉及国家经济的部门。如此重要的人物,在其去世后竟无一个吊唁仪式的空间,最终由国家出资临时提供一间房屋完成吊唁仪式。户部尚书,掌管国家经济命脉的大臣,房子竟如此狭小!温彦博的情况与戴胄相同,当温彦博被提升为中书令,所有的亲戚朋友一概不再接见,其原因是中书省涉及太多国家机密,如有过多往来,必会走漏机密;另一方面也起到拒绝贿赂之效,关上大门不再往来宾客。这样一位位高权重的大臣,去世之后的吊唁仪式仍是无法展开。可见,太宗反贪倡廉之成效突出。
相似的事情也体现在名臣魏征身上。魏征因家中屋舍不够用而未设家庙,将祖先牌位放于卧室,从祭祀的角度说是不恭不敬的。太宗得知后,将后宫正在施工的小殿停下来为魏征盖家庙。这座家庙一直保存到开元时期,被大火烧毁,这一事件惊动了整个长安城,人们都去看那烧毁的家庙,看那一地灰烬。[12]214由此看出,唐太宗给魏征盖的家庙,到开元的时候已经成了贞观时期的文物,贞观时代成了人们向往怀念的时代。这一事件对于太宗时期取得的反腐倡廉之成效最有说服力。
综上所述,太宗统治期间,对惩贪反腐尤为重视并取得一定成效,归根到底取决于握有最高决策权的统治者是否认识到廉政对维护政局稳定的重要性,有无决心大力整饬吏治。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任何掌握权力的人势必都要滥用权力,唐太宗希望借助理性和良知,以及借助君主专制下的法律来防治贪鄙,保护唐政。殊知,理性与良知在私欲与权力的结合体面前,无异于羔羊猛虎。”[13]21历史确是如此,贞观之治之后,最终还是走向了吏治腐败。纵观历史,贪污腐化是阶级社会的痼疾,以及一切剥削和统治阶级的通病[14]。当政治严明时,贪污腐败就会得到有效抑制;而当政治稍有松弛时,贪腐现象又迅速死灰复燃。悠久的中国历史,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积累了很多。“一方面,每代开国总是企求长治久安,致力于堵塞各种招致败亡的漏洞;另一方面,又是从来无不亡之国,无不败之朝。尽管每朝每代的覆灭,总是各有许多具体的条件和情况,而其中一个根本性的因素,一条贯穿历代败亡的基线,说来说去,还只是‘腐败’二字。”[14]教训值得借鉴,经验必须吸取。
注释:
①相关的研究成果有:王春瑜:《中国反贪史》(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年)、赵克尧:《唐太宗传》(北京:人民出版社)、黄中亚:《唐太宗李世民传》(吉林人民出版社)、王莉《唐代惩贪法律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张海云《唐代受贿罪惩治研究》(青海师范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孟祥文《唐律中贪污贿赂罪研究》(2010年硕士论文)以及毕连芳《论唐代的反贪立法》(法学杂志2002年第1期)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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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伯峻译注.论语.北京:中华书局,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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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春瑜.中国反贪史.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
[9]杨伯峻译注.孟子.北京:中华书局,2006.
[10]杨敏之.中国历代反贪全书.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11]赵克尧,许道勋.唐太宗传.北京:人民出版社,1984.
[12]黄中亚.唐太宗李世民传.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0.
[1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14]王曾瑜.“清官”考辨.河北学刊,2008,(2):56-57.
Analysis of Emperor Taizong’s Thought of
Anti-corruption Based onZhenguanZhengyao
HE Li-li
(Research Center of the Song History,Hebei University,Baoding,Hebei 071002,China)
Abstract:The reign of Emperor Taizong was well-organized and has always been praised by the later generations.In terms of his anti-corruption measures,he pursued the idea of people first,put forward the law principle of morality given priority over penalty,and stressed the anti-corrupt base of being upright oneself first,the guiding idea of morality first,and the personal policy of appointing someone on his merits only,etc.The great achievement gained from these methods leads to Zhenguan Flourishing Age in the Tang Dynasty,pushing forward the ancient Chinese society to a prosperous peak.
Key words:cultivating one’s moral character;managing state affairs;moralization first and punishment afterwards;equality before the law;appointing someone on his merits only
(责任编辑薛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