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宝磊
(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国家自主性理论是从20世纪70年代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的一种政治理论。由于在不同的学者那里,所依托的基础性理论和分析的侧重点也不尽相同,这就导致国家自主性理论体系内部也存在着分歧以及不同的流派,因此,对不同流派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进行梳理和概括是深入、全面理解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必要条件。
对于国家自主性理论,当前学界已有一些综述性文献,重点介绍了研究国家自主性的代表人物的理论观念,鉴于此,本文对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梳理并不着重于对不同学者的观点进行详细阐述,而是更为注重分析不同学者之间理论在逻辑上的沿革关系以及国家自主性理论总体上的框架。这里采用两种方式对国家自主性理论进行综述:一是对已有的国家自主性概念①许多学者采用的是相对自主性或潜在自主性的说法。不过,本文认为,绝对的自主和绝对的不自主都是不存在的,国家自主性不可能完全不存在,也不可能完全不受统治阶级和社会影响,也更不会时刻都表现或不表现出来,所以这里统一采用国家自主性的说法,去掉“相对”或“潜在”这样的限定语。进行整理和分类概括,使国家自主性的概念能够更为直观、清晰地展现出来;二是通过论述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发展进路,阐释不同流派国家自主性理论的主要特点。
国家自主性理论,是以从组织机构角度理解的国家概念为基础的。在所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中,国家的概念都被理解为特定的政治统治团体或组织,而非从特定疆域、民族或文化等角度理解的国家。在不同的具体历史环境下,国家所指代的统治组织不尽相同,其通常情况下表现为各种政府组织(如行政机构、议会、司法机构等),有时也表现为特定个人或政治团体(如政党、君主、军队等),区别这些情况的关键之处在于国家决策与行动的权力实际由何者掌握,而实际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或个人就被理解为国家。
按照侧重点的不同,本文将不同学者对国家自主性的理解概括为四类:①需要指出的是,这四种类型并非是截然分开的,相互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在有些学者那里,国家自主性同时包含多种类型的含义。这里之所以按照侧重点将其分类,是为了更清晰地呈现对国家自主性概念的不同理解。
这种观点源于新马克思主义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关系的理解,并为我国一些学者所接受。这是对于国家自主性概念抽象程度最高的一种理解。阿尔都塞最先提出的“国家相对独立性”这一概念实质上可以作为对国家自主性概念的最早阐释。他的相对独立性概念主要是针对“经济决定论”而提出的,用来说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互动关系。他认为:“一方面,生产方式(经济因素)归根到底是决定性的因素;另一方面,上层建筑及其特殊效能具有相对独立性。”[1](p89)所以,国家有时也会发挥“特殊的决定作用”,而这种“特殊的决定作用”就是上层建筑相对独立性的体现。
还有一种国家自主性观念非常近似于这种对国家自主性的理解,其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西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对国家角色的界定。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国家的经济职能应仅限于维持必要的经济秩序,充当“守夜人”角色,不应干涉经济的正常运行,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经济效率。而这实际上也就区分出了政治与经济两个领域。尽管后来的学者对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也不断进行了修正,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控仍然受到范围和程度上的限制,所以,经济和政治两个领域仍然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分离。正是在接受政治和经济两者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一些西方新马克思主义者和自由主义学者认为国家自主性意味着国家运行主要遵从政治的逻辑,而非由经济的逻辑所决定,这就是说,国家行为主要是按照政治利益来进行的。如普朗查斯就认为,国家“并不直接代表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而是代表它们的政治利益”,[2](p207)这也就解释了国家有时会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原因。
尽管两者表达不同,但由于两者本质上都是从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相对分离来理解国家自主性的,所以可以将两者归于一类。
这种观念是对国家自主性最直观的理解,也是对国家自主性最具有代表性的解释。事实上,这正是国家自主性得以被发现的最初原因。由于在现实政治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国家行为违反统治阶级利益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与工具主义的国家观不吻合,所以为了描述这种现象并解释其原因,人们提出了国家自主性的概念。
在不同的学者那里,对支配阶级的理解不同。不过从总体上可以将不同研究中对支配阶级的理解分为两类:一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将市民社会里经济关系或生产关系中的优势阶级视为支配阶级,其代表为马克思主义;二是沿着精英主义的路线,并不将支配阶级局限于经济或生产关系,而是将支配阶级理解为在政治生活或社会中占据优势地位的阶层。不过,一般情况下,社会经济关系中的优势阶层和政治上的优势阶层之间具有一定的“正向关联”,②即经济上的优势阶级往往更容易获得政治上的优势地位,反之亦然。比如“旋转门现象”就是典型体现。所以,这两种对支配阶级理解上的差异在现实中表现并不明显。
此外,由于持此种国家自主性概念的学者所进行的往往是在特定时空环境下的经验研究,所以,一般能够直接确认或界定出被作为统治阶级看待的群体从而进行分析,因此也就避免了这种概念界定上的模糊。
一些学者试图摆脱“阶级”这种过于宏观、抽象的概念,转而采用更接近现实状况的利益集团概念来理解国家自主性,这样也可以避免仅仅从国家与支配阶级之间的关系来界定国家自主性,而是从国家与整个社会中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来界定国家自主性。他们认为国家自主性表现为国家决策或行为不受社会中利益集团的控制,国家决策并非仅仅是社会力量角逐的消极反映。如斯考切波所说,“作为一种对特定领土和人民主张其控制权的组织,国家可能会确立并追求一些并非仅仅是反映社会集团、阶级或社团之需求或利益的目标”。[3](p10)亨廷顿更是明确地指出,自主性是指“政治组织和政治程序独立于其他社会团体和行为方式而存在的程度”。[4](p16)诺德林格也通过区分国家偏好与社会偏好探讨了国家自主性,他认为国家偏好是指对政策议题产生影响的公共官员的诸多偏好的“平行四边形”(或者说加权偏好),社会偏好是指那些同时施加于各种政策议题的各种社会力量的加权,而两者并非必然重合,这便是国家自主性的体现。①诺德格林对国家自主性的论述是比较复杂的,由于篇幅和主题的缘故,这里只提取了国家偏好与社会偏好的内容。诺德格林对国家自主性的详细论述参见[美]埃里克·A·诺德林格:《民主国家的自主性》,孙荣飞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8-17页。不过,国家超然于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国家具有自身的利益,首先以维护自身的利益为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协调国家与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斯考切波就认为,“国家应该适当地被理解为不仅仅是一个社会经济中冲突展开战斗的一个场所。毋宁说,它是一套以执行权威为首,并或多或少是由执行权威加以良性协调的行政、政策和军事组织”。“任何国家都首先并主要是从社会中抽取资源,并利用这些资源来创设和支持强制组织和行政组织”;[5](p30)其二,国家代表着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国家以此为目标来协调自身与社会以及社会中各种利益进行决策。我国学者一般偏向于这种从应然角度对国家自主性定义,不过,两者在现实中往往是并存的,在不同的国家和时空环境中,两者的组合有程度上的差异,但并不会只有二者之一。
正如斯考切波所说,“国家总是存在于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地缘政治环境之中,并与其他实际和潜在的国家相互作用”,[5](p31)所以,国家自主性也意味着具有相对于国外政治力量的自主行动能力,不受国外势力的控制。
从理论上来说,只要国家具有独立的主权地位,那么这种意义上的国家自主性就是存在的。但是,在实际状况中,由于国家强弱和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也造成了许多依附型国家,这些依附型国家在整个国际体系中处于不利地位,也不得不在一定的程度上减弱这种决策上的自主性,以换取特定的利益。所以,这种国家的自主性就相对较低。
此外,国际与国内局势也总是相互影响的,一般来说,两者呈现出一种正相关的关系,一个国家如果国内的自主性较差,那么在国际上的自主性能力也会较差;如果国内的自主性能力较强,那么在国际上的自主性能力便较强。
如同其他政治学理论一样,国家自主性理论也是对一些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理论流派的统称。尽管国家自主性的演变过程有着较为清晰的脉络,后来的理论流派在逻辑上也具有扬弃先前理论的特性,但是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地认为后来的理论更为正确,或者后来的理论完全取代并超越了之前的理论。所以,这里对国家自主性发展进路的梳理和概括并不是要辨析或指出“正确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而是指出国家自主性发展的不同路径。事实上,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发展进路是多样的,而且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不同的理论之间也是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的,因此,全面深入的理解各种不同的国家自主性理论才是这里的主要目标。
虽然马克思并没有直接提出国家自主性这一概念,但毋庸置疑的是,国家自主性概念孕育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之中。马克思最先用阶级理论来论证了工具型的国家观,指出国家是在市民社会和生产关系中占据主导地位的阶级(即统治阶级)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注意到,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国家决策与政府行为并不总是完全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也会出现损害统治阶级利益的情况,对这种现象的描述和解释就是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最初来源。
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家自主性观念比较集中地体现在他们对法兰西第二帝国的论述中。马克思认为,在法兰西第二帝国时期,波拿巴所控制的国家“已完全脱离社会……它不再是一个从属于议会内阁或立法议会的阶级统治工具。国家政权在第二帝国得到了它的最后、最高的表现:它甚至于践踏统治阶级的利益;它用它自己挑选的立法团和由它自己出钱供养的参议院来代替统治阶级摆样子的议会;它的无限权势得到普选的批准;它被公认为维护‘秩序’亦即维护地主和资本家对生产者的统治的必要条件”。[6](p92-93)
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所论述的国家自主性是国家政权本身所表现出的一个特性,即国家政权获取了独立于社会和统治阶级的能力和地位。因此,从国家自主性角度对国家决策不完全符合甚至损害统治阶级利益的现象所进行的解释,显然不同于从另一种角度——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理论——所进行的解释,即将这种现象看作是统治阶级依据自身长远利益、为了缓和阶级矛盾而作出妥协让步的结果。尽管在现实中,我们很难辨别哪一种解释更贴近实际情况,但是单纯从理论上来说,这两种解释的区别是明显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认为国家可以摆脱统治阶级的控制,并取得超然于阶级对立的地位,因而并非必然是统治阶级的傀儡和工具;而后一种解释则仍然保持了工具型国家的立场,认为国家不可能摆脱阶级控制,也不可能超然于阶级对立之上,国家行为与统治阶级利益不符的情况,是统治阶级在特定情况下做出退让和妥协的结果,而这仍然是在统治阶级的控制下进行的,这种妥协行为与镇压一样,只是一种统治策略的选择,最终目标仍然是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利益。
在马克思看来,国家自主性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根据马克思对法兰西第二帝国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有当资产阶级内部分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无法获取绝对的统治地位,并且国家机器(尤其是行政权力)也足够强大时,国家才有可能摆脱议会的主导,实现自主。因此,在马克思那里,国家自主性不是普遍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对国家自主性的论述后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忽视,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最主要的原因则源于现实中政治社会的实际状况与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需要。国家自主性理论潜在地导向阶级调和,认为国家可以维护被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工具型的国家观潜在地导向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阶级对立,认为国家是阶级专政的工具,所以,在无产阶级遭受严重剥削因而只能通过暴力革命来维护自身利益时,马克思主义的工具型国家观更能够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撑。相较而言,国家自主性理论则更容易被统治阶级利用。
国家自主性理论的明确提出和系统化是由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完成的。之所以将其称为新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以此区别由列宁阐释并在之后不断发展的一支马克思主义理论流派;另一个原因则在于,其相较于之前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而言,这一马克思主义理论流派具有更加注重和平改良、阶级调和和非暴力革命的特点。其对国家自主性理论的论述也恰恰反映出了这些特点。
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提出国家自主性理论是与经验现实中政治和社会的变迁发展分不开的。首先,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各阶层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提高,而二战之后,无产阶级的生活生平相较于马克思所处时代以及19世纪末、20世纪前期无产阶级的生活而言,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为阶级矛盾的调和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其次,马克思主义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义思潮也不断发展,伯恩斯坦与费边等和平改良式的社会主义理论逐渐为一些较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所接受,普选权最终得到确立,工人阶级政党也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成为执政党;第三,两次世界大战带来的创伤也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更注重和平发展和国民团结,民众的国家和民族主义情感也在战后延续下来,相较于阶级斗争而言,阶级调和的理念逐渐占据上风,福利国家开始逐步建立。总之,物质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民主的发展、工人阶级政党逐渐掌握政权以及福利国家的建立,使得简单、僵化的工具主义国家观对现实的解释力下降,而国家自主性理论则针对这些现象逐渐发展起来。
相较于萌芽时期的国家自主性理论,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在继承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不同于马克思对国家自主性的论述,新马克思主义开始将国家自主性视为一种普遍现象,是国家本身就具有的特征,并不是阶级力量平衡时的暂时状况。这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批评了僵化的经济决定论,发展了多因素决定论,在承认经济基础决定作用的同时,承认政治等其他因素的重要作用,认为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具有相对的分离性,政治上的统治阶级与经济上的统治阶级是有所区别的;二是批评僵化的工具主义国家观,认为从本质上来说,国家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因而具有工具性质,但是国家自主性正是国家发挥这种工具性质不可或缺的特征,正如密利本德所说:“国家诚然是一个阶级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但是,当它作为一个阶级的国家而行动时拥有高度的自主和独立,而且,如果它是要作为一个阶级的国家而行动的话,必须真正拥有这种高度的自主和独立。”[7](p79)他认为,只有当国家自主性存在时,才能使国家更好地协调阶级内部和阶级之间的矛盾,才能够不囿于眼前和短期的利益,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和根本利益。
新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理论是对马克思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完善和发展,这一国家自主性研究路径为之后的国家自主性理论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回归国家学派认为,国家作为一个具有延续性的组织机构,本身就具有制度性的力量和自身的利益,所以,必然具有独立于各种政治和社会力量的特征。这实际上是继承并发展了新马克思主义,国家本身就具有自主性的观念。不过,相较而言,回归国家学派在这个基础上更进了一步,其不再从统治阶级对国家的控制出发,而是直接从国家独立于统治阶级的角度出发来探讨国家自主性。根据斯考切波的观点,国家的根本利益在于保障自身的统治,其基本任务有二:一是维护统治秩序;二是在国际竞争中获取优势。而这些并非必然和支配阶级的利益相一致,尤其是在出现政治危机之时,国家很可能会出于自身利益而损害支配阶级的利益。不过,她也指出,一般情况下,维护符合支配阶级利益的秩序是实现自身目标的最便宜途径。
由于将国际竞争纳入研究国家的范畴,这也使得国家自主性概念的范围扩展到国际层面。国家自主性不再仅仅意味着相对于国内统治阶级和社会的独立性,也包括对于国外力量的独立性,由此,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研究范围逐渐扩展到国际政治、国际经济、国际文化交流等领域,并产生了一些交叉理论。
不过,对于许多回归国家学派理论家而言,其主要目标在于避免将国家看作社会力量的“角斗场”或无法认识的“黑箱”,从而忽视对国家的研究,所以,在他们那里,国家自主性理论本身有时并非核心理论,其主要用于说明国家在政治和社会发展变化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从而证明以国家作为研究对象来探讨和解释政治社会现象的合理性。
尽管国家自主性理论并非总是回归国家学派研究的核心,但是由于回归国家学派强调了国家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这在相当程度上,扩大了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研究范围,提升了国家自主性理论的价值,从而为国家自主性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基础。
回归国家学派的研究主要是沿着实证主义的路径进行的,属于经验研究的范畴。但是,随着东亚威权国家主导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国家能够在政治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这一观念也获得了更为充分的经验支撑,并逐渐为人们所认同,所以,一些学者开始将国家自主性引入规范研究领域,来探讨如何利用国家的引导来实现共同体的全面发展,而这突出体现在国家政治经济建设和政治发展理论之中。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规范研究中的国家自主性理论并非一个统一的流派,而是对诸多领域中关于国家的政策性研究的统称,其特点是以国家为主体,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寻求实现恰当合理的国家决策和行为。
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研究中的国家自主性理论继承了从卢梭到马克思主义一系列的理性建构主义传统,充分肯定了国家对社会发展的重大作用,强调国家应该具有较强的自主性,应超越各种社会阶级,代表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社会主义的国家理论本质上就属于一种重视国家自主地位的国家自主性理论,这一性质与回归国家学派非常类似,具有浓厚的“国家中心”色彩。
规范研究中的国家自主性理论与社会现实也有着密切的关联。随着“市场失灵”、资本主义自由经济时期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出现,以及在同一时期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苏联计划工业模式的巨大成就,古典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合理性开始遭到人们质疑并逐渐衰落,人们开始期望国家在社会经济中发挥更大的积极的作用,由此,各种旨在为国家政策和行为提供合理借鉴的研究逐步兴起,这就成为规范研究中国家自主性理论的起源。诚然,对于许多这类理论研究,并没有被明确冠以“国家自主性理论”的称谓,但不能否认的是,这些研究实际上是建立在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为只有承认国家具有充分的自主地位,才能为这类研究奠定合理的逻辑前提。
不过一些理论家也指出,同样应该避免国家自主性过强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尤其是政府权力过大而导致社会监督失效、民众权利受损等状况,这也构成了规范研究中国家自主性理论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
结语:由于国家自主性理论常常混合在其他理论研究之中,所以,其理论内核很清晰,但是其理论外延的界限却是比较模糊的,这在回归国家学派和规范研究中的自主性理论那里表现尤为明显,所以,在论述国家自主性理论时,不可避免会牵涉到其他的理论内容,比如在探讨国家建设的问题时,对国家自主性的探讨实质上也往往牵涉到对国家能力的探讨,①国家自主性与国家能力的强弱是正相关的,可以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自主性的实质基础和支撑,而国家自主性强弱则是国家能力的外在表现。由于篇幅和主题所限,这里不对两者的关系展开论述。这导致国家自主性理论有时看起来似乎并非一个独立并且完备的理论体系。
人们通常将国家自主性理论所依据的国家观分为两种:工具主义的国家观与韦伯的国家观,并将这两种国家观分别对应于社会中心范式与国家中心范式。但事实上,韦伯所界定的国家,即国家是“垄断合法暴力和强制机构的统治团体”,[8](p730)这本质上与工具主义国家观并没有冲突。两者相较而言,韦伯的国家观着重强调国家本身的性质,即国家是什么;而工具主义国家观则更强调国家的作用,即强调国家应该维护社会利益。所以,两种国家观只是侧重点不同。与此相应,社会中心范式与国家中心范式也只是视角和切入点不同,在深入研究中,两者的区别并不明显。比如,属于社会中心范式的结构功能主义研究中,探讨社会输入时,并不仅仅关注各种社会利益集团的诉求,也探讨不同诉求的重要性和相对价值,这实际上是对国家决策(或者说精英决策)的一种情境式考量,所以也就进入了国家中心范式之中,只不过国家中心范式更为直接地从精英决策的角度出发考量问题,从而避免了社会偏好与国家决策一致时无法判断国家自主性是否存在的问题,②当社会偏好与国家决策一致时,我们既可以说这是国家自主决策的结果,也可以说是社会对国家控制的结果,这就导致我们无法判断此时到底是否存在国家自主性。这就使问题更为简化,也更加突出了国家自主性。
事实上,国家决策是否符合特定群体的利益这一现象是我们认识国家自主性的起点,但不能仅仅以此来把握国家自主性。国家决策总是符合特定社会群体的利益的,所以,单从现象上来看,我们可以认为,国家相对于某个群体的不自主同时意味着国家相对于另一群体的自主,这样,国家自主性就失去了其意义。因此,对于国家自主性,我们应该把握其核心涵义。这里认为可以对国家自主性的核心涵义进行如下表述:国家并不是抽象的、固定的利益实体,并不存在先在的、脱离人的自足的国家。国家总是由某个掌握统治权力的团体或个人以及他们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所控制的,并最终体现这些掌握实际统治权力的团体或个人的意志。正是由于掌握统治权力的团体或个人代表某种社会利益,所以国家具有工具性;正是由于掌握统治权力的团体或个人与其所代表的社会利益集团之间具有分离性,所以国家并不完全受社会利益集团的控制从而具有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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