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
接二连三的恐怖主义袭击让每一个中国人感到生活不安,心神不宁,总担心自己身边也会出现极端的恐怖分子。爆炸、砍人、劫机、汽车冲撞人群这类暴力的恐怖事件出现在新闻头条时,我们不仅要全民反恐,更需要我们的国家当机立断承担国家责任,宣布并执行反对恐怖主义。
应对反恐进行立法
2013年10月28日,恐怖分子驾驶汽车冲撞天安门金水桥致无辜群众死亡3人、致伤39人。2014年6月16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恐怖袭击案件一审公开宣判,分别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玉山江·吾许尔、玉苏甫·吾买尔尼亚孜和玉苏普·艾合麦提死刑;以参加恐怖组织罪等,分别判处其他五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20年至5年。判决消息发布5日后,恐怖分子驾驶车辆冲撞喀什地区叶城县公安局办公大楼,并引爆爆炸装置,进行了恐怖袭击,很明显这是对司法机关的挑衅。
近些年还有新疆巴楚暴力案、乌鲁木齐7·5骚乱、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恐案、5·22乌鲁木齐爆炸案、昆明火车站暴恐案等等恐怖主义的恶性案件严重冲击着善良人民追求和平的心,每一个正义的中国人都视恐怖主义为敌人,绝不容许恐怖势力渗透在我们身边。正如《义勇军进行曲》的歌词唱的,“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
如何前进,选择什么样的前进方式和方向,是国家行为的指引。一个国家应当以正式的形式向恐怖主义宣战,同时通过最高决议的形式告诉所有人国家的态度、手段和恐怖主义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部分大V在网络上的呐喊,更不是挂在小区内的红底标语,这种形式会让恐怖主义更加猖狂。
立法就是这种国家行为,我国的政体与西方国家不同,但是立法的目的都是指引人们可以或者不可以从事某种行为,以及一旦触犯法律底线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也就是从结果的严肃性来告诉人们不可作为的理由和成本。目前,我国还没有反恐方面的单行立法,只是在《刑法》的刑事法律规则里面设立了相关的罪名;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将普通的暴力刑事案件与恐怖主义事件区分开来。
我们从新闻中了解的恐怖行为都是暴力恐怖行为,这还是恐怖主义形式的初级阶段,还没有遇到生化恐怖或者信息化恐怖主义,而且恐怖事件的组织者和实施者也大都为个人或者某些组织,尚未听说到颠覆政权的恐怖主义组织。所以,我国更要尽快制定反恐的单行法律,对恐怖主义的苗头全力规制。
各国经验可供借鉴
恐怖主义作为一种国际现象,是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公敌,在西方国家也普遍存在,冲击着国内安全和地区和平。在国际上,最早有关恐怖主义的文件是1937年11月16日在日内瓦由阿尔巴尼亚等24个国家签订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首次明确了根据国际法的原则相互协助防止和惩治恐怖活动,并且明确了恐怖行为的定义,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而这种情形包含了:1.故意危害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或者上述人士的配偶,亦或是旨在危害由于特殊身份的担任公职或负有公共任务的人士;
2.故意毁灭或损害属于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共用的财产;
3.故意通过共同危险的形成,来危害的行为生命;
4.构成上列犯罪的任何企图;
5.制造、获得、扣留或供给武器、军火、爆炸品或毒物,其目的在不论任何国家,构够成本条所指的犯罪。
英国于2000年7月30日公布《反恐怖主义法》,定义了恐怖主义行为,认定了恐怖组织的形式,界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情形等等。但是,2005年7月7日伦敦数个地铁站及数辆巴士爆炸,共造成56人死亡(包括四名实施爆炸者),伤者过百。英国政府和首相托尼·布莱尔依据上述法律将这次事件定性为恐怖主义袭击。在爆炸发生后的不到一年时间内,英国及时调整并修改了《犯恐怖主义法》,并于2006年3月30日经上议院批准执行。
我们不难看出,在突发性恐怖主义事件发生后,英国政府积极地寻求改进,为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发生和向英国甚至全球公众交待,迅速立法,这足以显示其国家责任的担当,正面提升了英国政府的形象,消除外界对英国是否有能力举办奥运会的疑虑,彰显国家的成熟度和危机公关能力。
俄罗斯同样是恐怖组织猖獗的国家之一,俄联邦最高法院认定了包括高加索圣战者联合部队最高军事协商委员会、“圣战”组织、穆斯林兄弟会等17个恐怖组织。以穆斯林兄弟会为例,该组织的设立目的是通过起义,在穆斯林居民占多数的地区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推翻世俗统治,建立大伊斯兰哈里发。
这里我们要普及一下哈里发,哈里发(Khalifah)是伊斯兰政治、宗教领袖的称谓,是现在流行的电视剧《继承者》的意思,穆斯林先知穆罕默德于公元632年去世后,陆续出现了四任哈里发,即艾卜.伯克尔、欧麦尔、奥斯曼和阿里。该组织在国外招募和培训恐怖分子潜送至北高加索地区、资助非法武装团伙、宣传宗教敌视和仇恨,在伊斯兰民众中宣传极端主义思想、在清真寺招募支持者、参与地区武装冲突。在面对众多的恐怖组织情况下,俄罗斯于2006年3月6日公布《反恐怖主义法》,该法定义了恐怖主义是以恐吓居民和(或)实施其他暴力违法行为,影响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或国际组织做出决定的暴力思想和行为。
国际公约、英国和俄罗斯无一例外的将恐怖行为和恐怖思想都作为被约束的对象,这足以证明各国对恐怖思想的重视程度,根本不能容忍出现任何恐怖事件的可能性。以上国际立法经验足以作为我国在制定反恐法律的借鉴。
中国已具备立法条件
根据国际公约的定义,中华民族最早的恐怖事件,恐怕是“荆轲刺秦王”了,这是对一国元首的刺杀。新中国成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10月27日决定加入《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并陆续与俄罗斯、土库曼斯坦等邻国签署了合作协定,主要是对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协助性的打击,并未进行国内立法。最近,境外势力已经渗透到我国领域,并且制造了多起恐怖事件,我国政府也已经意识到恐怖主义不是一国之事,完全有必要对进入到境内的恐怖组织进行最严格的法律制裁,同时也意识到恐怖组织是流动的,边疆已经严重受到了恐怖组织的影响和控制,我国已经具备了制定一部反恐法的意识条件和时机条件。
我们比较一下“台独”势力,该势力鼓吹拒绝与大陆一切形式的经济合作,并且割裂与大陆的关系,以达到分裂国家的目的。针对台独问题,我国于2005年制定并颁布了《反分裂国家法》,以法律之名义向全世界宣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如果有国家或者组织依然支持台独,就是与全中国人对抗,就是干涉内政,就是践踏主权。这样的高帽除了美国,似乎没有人愿意去戴。虽然某些国家或者组织单方面不认可《反分裂国家法》,但是台独支持者也必然有所顾忌,毕竟这是中国的法律,违反了中国国内法,也会受到国际法的反对。
因此,《反恐法》一旦以立法的形式颁布生效,就会定义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行为、恐怖组织等等专有名词,这有利于人民大众准确地认识恐怖主义、预防恐怖事件;有利于震慑资助恐怖主义的组织和个人,有利于区别恐怖主义和普通形式犯罪。该法的制定是人民安居乐业的定心丸,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法治文明的更高要求。
恐怖主义是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打击恐怖主义也很难一蹴而就,这需要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全方位的合力,我们一直追求安宁的生活,追求来之不易的幸福,同时需要所有读者在反恐法征求意见稿发布时广泛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不仅是国是也是自己的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