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 昆 杨培龙 姚 斌
(中国农业科学院饲料研究所,北京 100081)
目前中国已跻身成为世界第一大饲料生产国,对饲料用粮的需求巨大[1]。转基因作物的迅速发展与应用成为了解决世界粮食生产问题的重要措施。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发布的《ISAAA Brief 46—2013:Executive Summary》报告指出,2013我国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为420万hm2,排名世界第6[2]。当前国内批准生产应用的转基因作物有棉花、番茄等品种,但至今仍没有大豆和其他的主要饲料用粮品种,这就决定了我国需要进口大量的饲料原料来满足国内养殖业对饲料用粮的需求。目前世界各国饲料用粮绝大部分来自转基因农作物产品及其副产品,全球每年生产的转基因玉米总量的75%及转基因大豆总量的97%被用于生产动物饲料[3]。现阶段国内饲料行业中蛋白质饲料(豆粕)和能量饲料(玉米)主要依靠北美及南美转基因作物种植大国进口。由转基因作物生产的转基因食品其安全性问题到目前还存在巨大的争议[4],同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争议一样,关于转基因农作物饲用是否会对动物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并不确定[5]。大量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副产品被用作动物饲料后是否会对畜禽营养健康造成安全性方面的影响已成为饲料和畜牧行业的焦点问题。饲料行业同养殖业密切相关,畜禽的生物安全性直接影响到食品安全性,最终涉及到人体健康,因而转基因饲料的安全性问题实为我国农业生物安全的重要部分。本文就现阶段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的饲用安全评价研究进展及相关管理现状做一评述,旨在为整体深化转基因农作物及其副产品饲用安全评价及监管提供参考。
几年前在中国奶业发生的三聚氰胺污染事件引发了政府对畜牧业以及饲料产业质量安全的强烈关注,但由转基因饲料原料引起的安全事件在中国还未有报道。经典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性问题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点:1)转基因生物与非转基因生物是否实质等同,以其为原料生产的产品是否安全;2)转基因生物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长期的影响;3)转基因生物涉及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6-7]。对于转基因作物的安全评价,已有的大量研究是针对转基因食品而进行的。然而,如前所述,目前在饲料原料中应用最为广泛的是转基因农作物,常规饲料中豆粕比例为25% ~30%,玉米比例为60%~65%,可见转基因农作物原料占整个饲料成分的比例很大。显然,由于转基因农作物是各种饲料的主要组成成分,因而转基因农作物成分在畜禽水产饲料中的比例比人类食物要高,而且由于饲喂的连续性导致饲料具有使用量大、持续时间长的特点,这是转基因农作物在饲用与食用上的显著不同。饲料的直接消费者是畜禽及水产动物,而这些动物肉、蛋、乳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是人,因此转基因作物饲用的安全性一方面涉及到养殖动物的健康安全和动物伦理,另一方面最终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安全,所以转基因饲料安全问题同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一样是极其重要的社会问题。转基因农作物作为饲料原料进口并在国内养殖业大量使用多年,但其对畜禽是否引起相关的安全问题在很长时期内并未有系统的研究,这也凸显了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及监管建设的薄弱。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转基因饲料而言目前还没有像对转基因食品那样有一套完整的安全评价办法和管理制度。
我国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办法已实施多年,转基因食品已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安全评价及管理体系。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食物成分;基因修饰的目的与预期技术效果,以及对食品产品特性的预期影响;基因供体的名称、特性、食用史;载体物质的来源、特性、功能、食用史;基因插入的位点及特性;基因表达产物的名称、特性、功能及含量;表达产物的已知或可疑致敏性和毒性,以及含有此种表达产物食用安全性的依据;可能产生的非期望效应等[8]。在转基因食品形成商品后在包装上实行标识制度,以便于消费者行使知情权及选择权。同时,在其他环节如生产或进口申报、进(出)货记录及产品监督上都有相应的制度进行管理,以确保转基因食品不对消费者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总的来说,我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及管理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体系,从而为保证消费者的健康及权益提供保障及依据,而反观转基因饲料的安全评价及管理则急需完善。
欧盟转基因食品饲料管理法规定转基因饲料为含有转基因生物或由转基因生物组成或制成的饲料[9]。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卫生法对转基因食品也有明确定义,但目前我国已出台的转基因生物管理各条例法规对转基因饲料都还未有明确的定义,因此对转基因饲料的安全性评价及管理还没有形成独有的一套体系制度。按《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进口的转基因作物无论是作为食品还是加工原料在申报时需提供卫生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安全性验证报告,而报告中的项目是针对食用安全进行检测。但同一种转基因农作物进口后往往是作为大宗饲料原料进行大规模的生产,或是转基因食品生产的副产品如豆粕直接流通进入饲料生产行业,而针对其饲用安全评估则没有硬性的要求,这就导致转基因农作物作为饲用原料安全性评价依据的缺失。中国饲料工业发展已有30年,由于国内产量不足,从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就开始进口转基因大豆,2005年开始进口转基因玉米用作饲料原料,目前中国畜牧养殖业中大量使用的能量及蛋白质饲料都是以进口的转基因主粮原料进行加工制作。可以预计,转基因饲料原料进口将会继续增长以满足饲料工业的需求。而到目前为止,实际情况是在我国使用的转基因饲料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饲料如玉米麸质、大豆粗粉等本身的饲用安全性都没有获得完整的评估,其长期大量的使用对我国的畜禽动物有何影响也尚无定论。由于转基因饲料产品没有像转基因食品那样严格执行标识管理,也造成目前市场上的转基因饲料可追溯性不足,如出现安全问题将无法精确追踪出现问题的流通环节。因此针对转基因农作物饲用建立安全评价体系并进行长期监管是必须也是必然。当前对转基因农作物饲用安全性的疑虑主要有:转基因饲料在营养价值和动物生产性能方面与非转基因饲料是否相当?转基因饲料的外源DNA及其编码的蛋白质是否会转入动物产品中并积累?外源基因中的抗生素标识基因是否会引起动物体、微生物以及最终人体的抗药性?人类消费食用转基因饲料畜禽所生产的产品是否安全[10]?要准确的回答以上问题并防范转基因饲料安全性给畜禽及消费者健康带来不利影响,一整套完善的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体系亟待建立。目前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四大体系包括安全评价体系、技术检测体系、安全监测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11]。安全评价体系是其中的核心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将促进其他各体系的发展。转基因农作物饲用安全评价的重点应研究和确立符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的安全性评价标准及方法接轨,制定技术规范和评价流程,同时应建立配套的转基因饲料管理措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最后形成完整的转基因饲料生产许可制度、安全评价制度、标识制度和监测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将促进转基因农作物在饲料行业、畜牧行业的规范发展,并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决策依据,从而全方位地完善转基因饲料的安全管理。依照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价体系框架建立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体系,可以补充转基因生物饲用安全管理的空白。同时,发展的各项检测技术和数据积累可以为建立饲用安全检测机构打下基础。饲用安全评价案例的逐步丰富可以为研究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提供数据,并为最终完善相关的法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因此,尽快建立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体系其意义重要非凡。
转基因饲料管理的相关法规最早在欧盟国家出台,欧盟为美国大豆玉米及其初加工品的主要进口国家,由于欧盟消费者对转基因产品一直采取谨慎的态度,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3年分别颁布了新的转基因食品饲料管理法规条例,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于2004年正式执行并同时废除了3项旧条例,使欧盟国家对转基因饲料的管理更为严格。
转基因饲料的主要原料来源是转基因农作物,而转基因农作物是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中的主要组成部分。我国对转基因生物问题一直持谨慎态度,为促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发并加强安全管理,于1996年制定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正式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管理。国务院于2001年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同年农业部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对转基因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监督管理。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了《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转基因产品的进出口活动加强管理,以上这些法规逐步完善了中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管理体系。2005年,中国政府核准加入联合国《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从而使转基因产品国际贸易和环境保护与国际法规接轨。对转基因饲料而言,作为其原料的转基因农作物的安全管理则统一按以上所述管理条例办法执行。其中,《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必须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有: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由此可知,作为饲料原料的豆粕、玉米、菜粕都列入其中。在《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2)安全评价申报书;3)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4)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5)农业部委托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安全性的检测报告;6)境外公司在向中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经安全评价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2006年专门针对以具有活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为原料进行转基因生物产品的生产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办法》,本办法规定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加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许可证》。本办法的出台进一步深化了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管理。虽然以上各法规对转基因饲料原料的管理完全适用,但不管是条例还是各办法的名称中都未出现过“转基因饲料”一词。换言之,与转基因食品不同,当前专门针对转基因饲料安全的管理法规还未制定,这会对从原料到产品各阶段的监管造成疏漏。比如在转基因标识上中国奉行的是强制标识制度,但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饲料的标识情况具有差异。目前中国在售的转基因食品在市场上都有明确的标识,但以转基因作物为原料生产的饲料成品并未严格进行标识,这就可能使饲料产品中转基因成分的追溯性管理遇到障碍。中国在将来对转基因饲料的安全管理上应更为重视和严格,采取与转基因食品管理一视同仁的态度。
转基因植物或源于它的食品可能发生非预期效应,这些效应有可能是对健康不利的、中性的或有益的。1993年,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第一次提出了食品安全性分析的原则——实质等同性原则。即如果某个新食品或食品成分与传统的食品成分大体相同,则在安全性方面可将其以相同的方式对待,可以得出食品或食品成分与常规食品或食品成分一样安全的结论[12-13]。近年来,在转基因农作物安全性的研究方面,大量的研究报道集中在转基因作物的食用安全性研究上。相对而言,针对转基因农作物饲用安全性评价的研究在数量与层次上与食用安全性评价都还有较大差距。转基因农作物饲用安全评价也主要基于实质等同性原则和个案原则。近年来各国学者分别对应用于畜牧生产的转基因农作物营养成分组成与传统作物进行了大量比较,所用的材料包括抗虫转基因玉米、棉籽、大米、大豆、棉籽和油菜籽等,涉及的动物包括单胃动物(鸡、猪等)和反刍动物(奶牛、肉牛、绵羊等)。大部分已有的结果表明各种转基因作物与其对应的常规作物之间在营养组成上都具有实质等同性并且未对动物的生产性能造成影响。
我国转基因农作物的饲用安全性评价现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已有不少生物技术、饲料及畜牧行业专家发表了相关的评论及综述[14-22]。但是相对而言,中国在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方面的科研开展较晚,从2005年始才在国内的科研期刊上有相关的报道。目前对转基因生物的饲用安全性评价主要集中于3个方面:营养成分及含量、营养价值、外源基因和产物在动物体内的可消化性和转移性。至今有关的报道集中在转基因水稻对肉仔鸡营养及生理的影响。从已有的结果看,与对照组相比较,转基因大米饲喂肉鸡后,都未对其血液生化指标、生长性能、肌肉中养分含量、消化能力、器官发育、免疫器官指标产生不良的影响[23-27]。另有数例针对食用安全性评价的研究也对转基因水稻安全性进行了评价,不同的是采用了大鼠和小型猪这样的食用安全评价模式动物,获得的结果依然显示转基因大米未对受试动物的各项生理生化指标产生显著影响[28-31]。从国内各饲用安全评价研究结果来看,已经检测的各种转基因作物与传统作物具有实质等同性,未对受试动物产生不良影响。但已有研究存在的问题是受试的畜禽模式动物品种单一,进行测试的转基因材料范围也很窄,研究内容也多是局限在转基因材料的营养学评价上。目前在中国的饲料产品中使用了多种具有不同性状的转基因作物原料,可以预计未来会有更多品种的转基因作物应用到饲料生产中,而由这些原料生产的饲料是否会对饲喂的畜禽及水产动物产生安全性方面的问题目前还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在中国现行的食用安全评价体系中,营养学、毒理学及过敏性评价是其三大主要框架,与食用安全评价有所区别的是,转基因饲用安全性评价的目标着重于饲喂动物食用转基因饲料后其生长性能和营养指标是否受到影响,同时还应着重评价饲喂转基因饲料动物生产的肉、蛋、乳产品的安全性,因其与人体健康紧密相关。转基因作物饲用安全评价与食用安全评价相比在动物试验材料上具有优势,因为不需要以大鼠、小鼠这样的模式动物作为受试动物间接评价转基因材料对人体的影响,而是可以直接以饲喂的畜禽、水产动物品种作为受试动物给予直观的评估。因此,未来的工作重点一方面是增加不同的畜禽和水产动物种类作为合适的模式动物进行研究,另一方面应该增加转基因饲料对饲用动物的免疫、体内微生态、生殖力及动物产品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建立科学完整的饲用安全评估检测方法体系。
鉴于我国转基因作物及其副产品大量被用作饲料供动物食用,建立一套既适合中国国情,又和国际接轨的科学合理的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体系将十分必要,此体系应一方面能通过检测及监测有效保障转基因饲料产品的安全性,同时也能为转基因饲料管理法规的建立提供依据。我国已加入WTO,进出口贸易会持续增长,包括采食转基因饲料的畜、禽、渔产品。转基因饲料产品安全评价将有利于转基因饲料原料的进出口贸易,有利于防范和减少因非关税贸易壁垒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针对生物安全问题广泛性、潜在性、长期性、严重性的特点,要充分考虑动物伦理、宗教等诸多社会因素,评价体系的建立也是防止转基因饲料的发展及使用出现单纯追求商业利益、局部利益的情况。总的说来,转基因饲料安全评价是对我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体系的补充和完善。科研机构应尽快搭建有效的平台发展相关检测方法和完善数据库的积累,建立有效的评价机制。同时相关的政策部门也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加速转基因生物饲用安全人力资源建设。政府也应加强科学普及,增强社会对生物技术产业接受能力,推进转基因技术在饲料应用中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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