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共七章四十六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和依据、安全管理方针、适用范围、责任主体以及监管职责;第二章“运行管理”明确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安全检查、防洪度汛、应急管理等工作要求,并且对大坝改扩建、降等、退役(包括报废、拆除或拆除重建)等新情况、新问题,也提出了原则性要求;第三章“定期检查”规定了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总体要求,明确了大坝安全等级评定的标准、级别以及病坝、险坝处理要求;第四章“注册登记”明确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制度,规定了大坝安全注册的条件、注册等级、备案及相关管理要求;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和细化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方式;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电力企业、专业技术服务单位、大坝运行安全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明确了水电站其他相关设施安全要求、配套文件的制定以及本规定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