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有关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内容的解读

2015-03-24 04:24沈海尧
大坝与安全 2015年2期
关键词:登记证备案大坝

沈海尧

(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浙江杭州,310014)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颁布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规定》关于大坝注册登记的相关规定分布在第一章、第四章至第六章,对应当办理注册登记大坝的范围、注册种类、申报时间、办理程序、不注册登记的后果等作了明确规定,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2004年12月颁布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3号令)相比,不少条款作了修订,下面就大坝注册登记分7个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1 注册登记的作用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是政府对大坝安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大坝应当按期进行注册登记,《规定》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度。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工作始于90年代,近20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可有效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大坝安全主体责任、重视和加强大坝安全管理工作、调整优化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大坝安全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充实大坝安全管理专业人员、加快消缺补强工作的步伐、改进日常检查和监测工作、规范大坝安全档案管理,全方位促进电力企业提高大坝安全管理水平。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监督电力企业改变以往存在的“重电、轻机、不管水”状况、切实重视大坝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电力企业的认同和积极配合,体现了强大的生命力。2014年国务院审改办已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列为行政许可项目。

2 注册登记的范围

按照国务院部门职责分工和中编办《关于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及水电站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4〕20号)规定,电力行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管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根据《规定》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发电为主、总装机容量五万千瓦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应当按《规定》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是开发功能以发电为主,并且总装机容量在5万kW及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与原3号令相比,注册大坝范围没有本质的变化,只是对工程开发功能和装机容量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对于总装机容量小于5万kW的小型水电站大坝,按水利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原电监会2009年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站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水电〔2009〕585号),小型水电站大坝宜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注册。电力企业也可商所在地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参照本《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3 注册登记的种类和条件

与原3号令相比,《规定》有关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种类和条件作了较大改变。以往大坝安全注册仅分为两类:一类是满足注册条件的大坝,根据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颁发甲级、乙级或丙级注册登记证;另一类是不满足注册条件的大坝,要求限期整改,但不发证。

新《规定》除保留原3号令的“注册登记”类型外,还增加了“登记备案”类型,主要规定有:

(1)注册登记等级仍分为甲、乙、丙三级,对具备取得注册登记证条件的大坝,根据大坝安全状况和管理水平颁发相应等级的注册登记证。安全注册的条件,除保留原3号令的通过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或大坝定检)、有档案资料、管理规范三条外,增加了“依法取得核准(或审批)手续”的规定。

(2)登记备案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不满足注册条件或者未取得安全注册证的已建大坝,暂办理备案手续,并且限期整改;另一种是对新建水电站大坝,要求在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和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将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报告和蓄水验收鉴定书以及有关安全管理情况等报大坝中心备案。

4 安全注册的程序

《规定》第二十六条对注册办理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总体上分为电力企业申报、大坝中心受理并提出意见、国家能源局批准三个阶段,具体步骤可分解为:

(1)电力企业向大坝中心提出安全注册申请或报送登记备案材料。申请材料和备案材料的清单及具体要求公布在大坝中心网站上。

(2)大坝中心受理电力企业的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补正意见。

(3)登记备案申报材料审查通过后,大坝中心出具登记备案证明。

(4)注册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大坝中心组织人员赴现场对电力企业进行大坝安全现状检查和管理实绩考核;大坝中心分批对各大坝的现场检查和管理实绩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提出注册登记意见,并报国家能源局批准。

(5)国家能源局作出大坝是否准予注册,以及准予注册大坝的注册等级的批复意见。

(6)对国家能源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大坝,大坝中心发放安全注册证;对未批准安全注册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立即整改。

5 注册登记的申报时间

《规定》第二十四条要求“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对其中的“规定期限”,按本《规定》并结合新颁布的《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办法》,具体有以下5个方面的要求:

(1)对于新建的水电站大坝,在通过蓄水安全鉴定和发电机组转入商业运营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对于既未办理备案手续也未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的大坝,在《规定》颁布后尽快办理备案手续。

(3)对于已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或者大坝安全定期检查的未取得注册证的大坝,在完成安全鉴定或者定期检查三个月内提出初始注册申请。

(4)对于已经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在注册登记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申请换证注册。

(5)对于已经取得注册登记证的大坝,若注册主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注册变更。

6 不注册登记的后果

大坝安全注册登记是政府的强制性规定,有关电力企业必须无条件遵守。若电力企业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将会受到以下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力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安全注册登记的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其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与原3号令相比,除保留“不得投入运行”之外,增加了“发电机组不得并网发电”的规定,更具可操作性。

(2)整改及罚款。对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电力企业,《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且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与原3号令相比,罚款数额从原规定的1万元增加到10万元,并对逾期未改正的增加了停产停业整顿、列入诚信“黑名单”、增加罚款数额等加重处罚的规定,警示作用更强。

7 监管机构的相应职责

大坝注册登记是政府的行政许可项目,根据目前国家能源监管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原3号令的“电监会主管、大坝中心办理具体事务”已不能适应新形势,《规定》对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大坝中心三者的相应职责作了明确规定:

(1)国家能源局负责大坝运行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审批注册等级、定期公布大坝安全注册登记名单、制定注册登记方面的相关配套文件等。

(2)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电力企业开展安全注册登记,对不按规定开展注册登记的电力企业依法进行处理等。

(3)大坝中心负责大坝运行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并受理注册登记申请材料和备案申报材料、组织注册现场检查及实绩考核、向国家能源局报批注册登记意见、颁发注册登记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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