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2讲 勇于担当 落实安全责任

2015-03-23 21:29石少华
电力安全技术 2015年2期
关键词:负责人职责救援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北京 100713)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领导者和第一责任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是否明确并落实,直接关系到企业安全生产决策和管理措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符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是否能够依法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新《安全生产法》不仅补充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而且加大了违法责任追究的力度,旨在加重、加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因此,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必须有担当、负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首先,新《安全生产法》第5条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进行了法律定位,即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全面负责”的法律内涵就是确定了企业一把手即安全第一责任者,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法全面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1位的、全面的领导责任,这是不容质疑、不容选择、不容打折扣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担当。

其次,新《安全生产法》第24条设定了企业一把手的安全资格条件。一是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即一把手必须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内行”,不懂安全生产的“外行”不得任职;二是一把手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由于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作,一把手必须要有很强的安全管理能力,否则就不能承担起安全责任,管不好安全生产。

再次,新《安全生产法》第18条明确了企业一把手的7项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总体管理制度,是指建立和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生产经营各个场所、各个环节、各个有关人员。企业一把手必须亲自负责这项工作。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章立制是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各个工种、工序、工艺和环节之间相互关联,因此需要制定一整套严密、协调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加以衔接。只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才能保证生产经营作业的有序进行,才能堵塞安全管理漏洞,才能有效监控重大危险源,整改事故隐患,保证生产经营作业正常、安全地运行。企业一把手在这方面应负有组织和决策的职责。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这是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第17条规定的6项职责基础上新增的一项职责。企业一把手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领导能力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至关重要。有的企业一把手以工作忙为由,不重视、不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致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事故频发。重视、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教育培训,是企业一把手的重要职责,必须以身作则。法律补充这项职责的目的,一是要求企业一把手重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二是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三是企业一把手应当亲自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反复的过程,需要不断地改善与之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地维护、淘汰、更新安全设施、设备,使之始终处于良好的、稳定的、安全的状态。这就需要不断地投入必要的资金。除须由决策机构集体决定的安全生产投入之外,企业一把手拥有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决策权。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一是要求企业一把手必须舍得安全生产投入,不得拒绝投入或者减少投入;二是要求企业一把手对已经投入的安全资金必须管好、用好,禁止不用、少用或者挪用;三是要求企业一把手必须检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达到保障安全生产的预期效果。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指挥者,企业一把手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对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一是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布置,督促安全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二是根据需要,组织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整改和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三是支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人员、经费、装备等方面予以保证。

(6)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具有偶然性和突发性,往往造成巨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后果严重。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做好救援物资准备,制订实施现场救援的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是及时应对事故和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的重要措施。依照法律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事先制定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而其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应由企业一把手履行。要履行这项职责,企业一把手必须组织有关人员或者专家,制定内容详实、周密科学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一旦发生,能否及时、真实地报告情况,采取措施实施救援,关系到生产安全事故能否得到正确研判、有效控制和处理,能否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势必会延误救援时机,扩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谓“及时”,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一把手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最快捷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故意拖延或者迟报。因故意拖延或者迟报而耽误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如实”,是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报告的内容和情况必须真实、准确;暂时难以准确确定事故情况的,应当尽快核实后补报或者续报。如故意不报或隐瞒事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报告虚假情况的,则要追究发生事故企业一把手的法律责任。

最后,新《安全生产法》加重了对企业一把手违法责任追究的行政处罚,加大了违法成本,违法必究。譬如,新《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 000元以上50 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9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30 %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40 %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60 %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1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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