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解读第10讲  依法报告  有效处置事故

2015-03-23 18:32石少华
电力安全技术 2015年10期
关键词:事故现场负责人监督管理

石少华

(国家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专家组,北京 100713)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依法报告并处置。一些企业不依法报告事故,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延误了最佳应急救援时机,而且造成了更大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因此,依法报告事故并实施应急救援,是各类企业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新《安全生产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

1 事故报告的基本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第80条对企业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基本要求如下: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二是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国务院493号令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安全生产法》的原则要求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1)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及时,就是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必须采用最快捷的方式,按照规定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耽误和拖延。准确,就是要求事故报告的基本情况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实情况。完整,就是报告的事故情况必须全面、详实,不得遗漏重大情况和情节;事故事态有变化时,还必须及时续报、补报。《条例》第4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是一项义务性规范,必须履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这项禁止性规范要求所有负有事故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均不得违反。拖延报告时间,弄虚作假、隐瞒事故情况和遗漏重大情况、情节的行为,都是《条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事故报告义务的主体和报告对象

要做到及时报告事故情况,首先必须明确法定的事故报告义务人(主体)。事故报告义务主体不履行法定报告义务,将受到法律惩处。《条例》明确的企业事故报告义务主体主要有2种:一是事故发生单位现场人员,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从业人员只要发现发生事故,应当立即报告;二是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依法报告。其次,发生事故后向谁报告也必须明确。《条例》规定的事故报告对象有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行政机关2类,具体如下。

(1) 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对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报告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报告。

3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部门分别作出规定。

3.1 事故报告的程序

不同的企业的内部管理层级不同,尤其是大企业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的从业人员要直接或者越级向企业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是有困难的。一般来说,通常由事故现场的从业人员按照企业内部的管理层级向最直接的上级管理者报告,而后再逐级报告。因此,《条例》关于企业内部层级的报告程序,法律、行政法规不作规定,只要求现场从业人员向直接上级管理者报告即为履行义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包括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一般程序报告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和政府部门均可越级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2 事故报告内容及续报、补报

《条例》第12条规定事故报告的内容主要有: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续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发生单位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补报。

3.3 事故报告的时限

事故报告必须快,有关法律法规都规定发生事故后要立即报告。但在实践中,对事故现场的初步情况需要了解核查,很难在事发之后立即搞清楚并报告。因此,在强调及时、迅速的同时,还需要规定一个最低时限,这才比较可行。为了加快事故报告速度,及时组织现场救援,《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的时限作了规定,即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 h内,应当将事故信息向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监管部门报告。超过法定时限无正当理由未报告事故,即为迟报,将依法追究迟报责任。

3.4 事故举报

要杜绝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的违法行为,还要依靠社会监督,发动群众报告和举报事故。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信箱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第73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4 事故报告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企业不依法报告事故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1年年收入60 %~100 %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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