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绍锋 胡华龙 郭 瑞 蒋文博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北京 100029)
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但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别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亟待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
目前我国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存在将危险废物按照一般废物管理或将一般废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的普遍现象。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产生源的危险废物属性判定,有助于提高危险废物调查和摸底工作的准确性。
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出现危险废物“无出路”和处理设施“吃不饱”的矛盾现象。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有助于在摸清危险废物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地区危险废物产生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充分发挥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频发,非法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猖獗,成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重要诱因。此类事件的一方面原因是危险废物相关单位的守法意识薄弱,但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还是危险废物鉴别不清,相关单位没有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的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有助于督促危险废物相关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危险废物法律制度,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后,危险废物鉴别已经成为部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重要评判依据,确保危险废物鉴别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科学性是保障司法执行力的必然要求。
我国于1996年和1998年分别颁布实施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并分布于2007年和2008年进行了修订,初步建立了我国危险废物鉴别技术体系。我国危险废物鉴别采取《名录》(列表定义法)、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危险特性鉴别法)以及专家判定相结合的原则[1]。根据此鉴别方法,列入《名录》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在《危险废物名录》内的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前两种都无法判定的由国家级别部门组织专家认定其是否是危险废物。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江苏、重庆、浙江、甘肃、上海等省份已试行开展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大多数地区采取以省级固体废物管理部门为依托,负责受理危险废物鉴别申请,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并出具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意见。
2.3.1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不健全
(1)缺少统一的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机构。《规划》已经针对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别机制和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是,目前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大多没有严格落实此项要求,尚未建立健全危险废物鉴别机制,没有指定专门机构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2)现行的《名录》已不适应当前的管理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名录》中“行业来源”的行业名称与2011年新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行业名称不完全相符;部分危险废物的产生工艺和《名录》中所列产生工艺不对应,导致危险废物代码和危险废物类别无法确定等。(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有待完善。根据《名录》,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但是,目前我国仅制定了腐蚀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缺乏感染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极大的限制了危险废物的属性判定工作。
2.3.2 危险废物鉴别技术和管理能力不足
(1)危险特性鉴别分析能力不强。危险废物特性鉴别专业性较强,目前我国无专门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的机构和分析技术人员,在实践中缺乏采样和分析测试经验,尤其难以保证采样时的代表性。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量大、耗时长,现有环保部门监测机构已难以承担所有的危险废物鉴别测试工作。随着新版《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实施,环境监测部门建立完备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具有较高难度,在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能力建设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和难点[2]。
(2)危险废物鉴别市场秩序混乱。随着危险废物鉴别需求的增加,部分社会实验室参与危险废物鉴别分析实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别结果的可靠性和真实性。
(3)危险废物鉴别随意性强。近几年,从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情况看,废物产生单位将《名录》中明确为危险废物或者需要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废物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理或作为副产品出售的现象较多,增大了转移和后续处理处置的环境风险。
(1)美国:美国采取“名录”与“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具体管理原则包括:一是,纳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即属于危险废物;但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其产生且在名录内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则可以向联邦环保局(USEPA)申请该特定废物不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二是,不在名录内的废物,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也应按危险废物管理;三是,名录内的危险废物与其他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2)欧盟:欧盟也是采取危险废物名录与危险特性鉴别标准相结合的方法,对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进行认定。列入名录(欧盟指令2000/532/EEC)的危险废物分成两类:不需进行特性鉴别的“绝对危险废物”和需要进行鉴别的“含有危险成分的废物”,其中“绝对危险废物”约为200 种。
(3)日本:日本的危险废物名录根据废物来源分为“特别管理产业废弃物”和“特别管理一般废弃物”。日本危险废物的分类较为明确,并且与废物鉴别标准紧密结合。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程序与管理规定,明确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程序、内容以及鉴别实验室要求等相关内容,加强鉴别工作的质量考评和责任落实。国家和省级环保部门应指定符合条件的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组织实施全国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加快修订现行的《名录》。《名录》修订过程中,可充分借鉴美国和欧盟等发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制度和豁免管理的经验,充分应用国家环保公益性项目针对重点行业危险废物风险防控技术研究成果,并有针对性的解决我国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在《名录》使用和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完善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根据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类,分别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的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鉴别标准。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评价体系研究,建立以环境风险评价为基础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标准体系。
依据《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相关规定,推动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把危险废物鉴别机构作为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关于危险废物的司法鉴定机构,确保危险废物鉴别流程和出具的鉴别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的危险特性分析和环境监测实验室仪器配置标准,以及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准入条件。重点依托国家以及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建设危险废物鉴别实验室,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相关的能力建设,并将危险废物鉴别分析测试工作纳入每年工作计划。鼓励符合要求的社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实验相关工作。
危险废物鉴别体系直接关系到摸清危险废物底数、提高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使用效能、降低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及保障司法执行力等诸多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基础,是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措施。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整的危险废物鉴别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亟待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本文在分析建立健全我国危险废物鉴别体系重要意义和我国及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体系基本情况基础上,提出以下相应的对策建议:第一,建立危险废物鉴别机制;第二,完善危险废物名录和鉴别标准;第三,将危险废物鉴别机构纳入司法鉴定体系;第四,加强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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