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 710054)
李子君 樊 梅
骨科手术患者全麻术后雾化吸入干预效果临床观察
西安市红会医院(西安 710054)
李子君 樊 梅
骨科患者的手术时间长,创伤大。为减轻其痛苦,方便手术,在麻醉方式上大多为全麻。全麻时为便于气道管理,通常使用气管插管。气管插管会使气管粘膜的清理功能遭到损伤,呼吸道分泌物不易排出,少量滞留在呼吸道;气管插管时的物理刺激又会使患者咽部粘膜水肿感到咽痛不适,易诱发呼吸道感染。因此,减少骨科患者全麻术后呼吸道并发症是促进患者康复的重要环节。2013年12月至2014年5月我们对40例骨科全麻术后患者采取雾化吸入进行干预,缓解上呼吸道不适、咽痛,及时有效排出痰液,以减少呼吸道感染的发生,效果显著,现报告如下。
1 一般资料 选取骨科全麻术后患者80例,排除有吸烟史及呼吸道疾患者,其中,男性48例,女性32例,年龄19~89岁,平均年龄50.2岁。其中胫腓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患者8例,锁骨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患者6例,股骨粗隆间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患者8例,股骨颈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患者12例 ,股骨颈骨折人工半髋关节置换术后患者20例,三踝陈旧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术后患者4例,肘部骨化性肌炎并肘关节僵硬关节松解术后患者4例,尺骨鹰嘴骨折、尺骨冠状突骨折、肘关节脱位切复内固定术后患者6例,桡骨头骨折人工桡骨头置换术后患者4例,跟骨骨折切复植骨内固定术后患者8例。随机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各40例。两组在性别、年龄、病情、手术时间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2 方 法 术后两组患者均行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行雾化吸入。观察组患者在全麻术醒后2h内[1]行雾化吸入。15 min /次,2次/d,连续3d。药物使用0.9%氯化钠10ml、α糜蛋白酶4000μ、氢化泼尼松10mg。装置:使用内蒙古英华融泰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英华融泰牌一次性使用雾化吸入器,该雾吸入化器与氧气配合使用,喷出的雾粒细小均匀,雾量大。患者一人一套。雾量调节以氧气流量调节,一般氧气流量调至6~8L/min。根据病情抬高床头30°~45°或取半卧位,头偏向一侧或侧卧位,协助患者口含雾化器喷气嘴深呼吸,达最佳效果。并要严格手部清洁,防止院内感染。
3 观察效果
3.1 一般状况:采用自拟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教育程度、手术方式、插管时间等。两组患者在年龄、性别、插管时间等方面具有可比性。
3.2 疼痛:使用文字描述评分法进行疼痛程度的评价。2次/d,连续3d记录患者主诉症状。术前对符合纳入标准的患者进行疼痛文字描述法的培训。
3.3 不适、排痰不易:采用自拟问卷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吞咽时有无不适的异物感。排痰时需咳嗽1次、2次、3次,需咳嗽3次才能排痰者为排痰不易。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分析,计数资料采用率表示,进行χ2检验,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两组患者发生呼吸道不适、排痰不易、咽痛状况的发生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附表。
附表 两组患者发生呼吸道状况的比较(%)
1 全麻术后雾化吸入的必要性 雾化吸入为常用和简便的护理方法,对患者无侵入性伤害。雾化液中糜蛋白酶能降低痰液粘稠性,氢化泼尼松在抗炎、消肿、降低痰液粘稠性方面均有作用。两药合用具有湿化口腔及气道、稀释痰液、改善通气和语音的功能。雾化吸入时不选用任何抗生素,以避免多重耐药菌的产生。因在插管留置过程中均有可能导致不同程度的咽喉部损伤或导管长时间压迫气管壁。因此,可导致局部血管内外、体内外液体交换的平衡失调,使过多液体在组织间隙中积聚,引起咽喉阻塞、水肿。若不能及时消除则不利于血液循环、营养物质的供给,最终导致症状加重。虽然机体会在一定程度上主动消除肿胀,但雾化手段的早期介入及早期药物干预,可以协助阻断肿胀的发生或加速机体生理反应,有利于气道的损伤粘膜修复,促进肿胀消除,缩短疼痛时间。
2 全麻术后早期雾化吸入的有效性 全麻气管插管的患者术后第1天痰液粘稠最为明显。雾化吸入通过雾化器将药物和水分雾化成雾状颗粒进入口腔、咽部和呼吸道,同时起到湿热润敷的作用,药物直接作用于患处,有效地提高局部药物浓度,可以解除呼吸道痉挛,使呼吸道通畅而改善肺通气,消除呼吸道炎症反应,稀释痰液,减轻局部水肿[2]。
总之,骨科患者全麻术后及时雾化吸入可缓解上呼吸道不适、排痰不易、咽痛等症状,值得应用与推广。
[1] 李 俊.雾化吸入起始时间对全身麻醉手术后咽痛缓解的影响探讨[J].吉林医学,2012,33(15):3150.
[2] 曹继艳.围手术期呼吸功能训练对胸部手术患者康复的影响[J].齐鲁护理杂志,2009,15(16):19-20.
(收稿:2015-03-02)
@骨科 @雾化吸入 麻醉药,全身 手术后医护 干预性研究
R614
A
10.3969/j.issn.1000-7377.2015.0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