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朋(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大石涧水库坝址位于河南省陕县店子乡大石涧村东800m处,水库位于黄河一级支流洛河支流渡洋河中上游。坝址距离三门峡市区大约45 km,距省道S249约7 km。
水库规划向陕县的宫前乡、观音堂、西李村乡,以及张茅乡、菜园乡和湖滨区的交口乡以种植烟叶、小麦为主的6668 hm2农田农业灌溉供水,并可起到拦洪滞蓄作用,兼有一定的防洪效益。水库控制流域面积173 km2,水库规划总库容3282万m3,兴利库容2081万m3。大坝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设计坝高68.66m,坝顶长度308.49m。
根据统计结果,工程建设征地面积为145.45 hm2(库区占地118.68hm2,坝区占地22.29hm2,库周交通道路恢复占地4.48hm2),其中旱地38.22 hm2,有林地5.91 hm2,灌木林地21.78hm2,其他林地2.81 hm2,设施农用地0.55 hm2,农村宅基地4.17 hm2,公路用地2.95hm2,裸地1.55hm2,其他草地38.59 hm2,滩涂28.93 hm2。征地范围涉及陕县大石涧、陈家源、店子和黄塘4个行政村,基准年搬迁人口447人(大石涧445人,陈家源2人),影响各类房屋2.62万m2,树木5.24万棵。工程涉及部分专业项目设施,其中交通道路4.97 km,电力线路36.62 km,通信线路13.72 km,广电线路1.55 km,淹没影响雪花谷漂流有限公司下码头部分实物及设施。
根据规范规定,确定本工程征地移民设计基准年为实物调查当年,即2014年。根据水库施工进度及蓄水计划,以2018年作为规划设计水平年。
3.2.1 人口自然增长率
根据河南省“十二五”人口控制目标,确定本工程区人口自然增长率为7.10‰。工程区主要为农村村民居住,除了人口自然增长外,几乎没有外来流动人口,所以不计人口机械增长率。
3.2.2 生产安置人口
根据本次调查成果,采用2014年各村组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和水库淹没影响耕地面积,以村组为单位进行计算。经计算,基准年生产安置人口456人,水平年生产安置人口469人。
3.2.3 搬迁安置人口
经调查计算,确定基准年2014年农村移民搬迁安置人口为447人,规划水平年2018年为460人,人口自然增长率取7.1‰。
在环境容量分析结论基础上,结合移民意愿和地方政府意见,确定农村移民生产安置以大农业安置为主,移民搬迁安置以外迁安置为主。规划本村组后靠进行生产安置11人,搬迁安置2人。规划外迁宫前乡新建居民点1个,生产安置458人、搬迁安置458人。本村后靠安置调整生产用地2.07 hm2,外迁安置有偿划拨生产土地47.87 hm2,居民点建设用地4.58 hm2。
3.4.1 原则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规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建设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向建设项目法人收取耕地开垦费时,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河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特点,以下情况新增加的土地可以视同补充耕地:一是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出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出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新增加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二是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
3.4.2 方法
工程没有条件补充耕地,故永久征用耕地占补平衡采用缴纳耕地开垦费的方式。
3.5.1 后期扶持的指导思想及原则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使移民能够真正做到“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必须对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不能达到原有生产、生活水平的水库移民进行后期扶持。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通过完善后期扶持政策,进一步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确保社会稳定,使水库移民共享改革开放发展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安置区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达到或超过当地农村平均水平。
3.5.2 后期扶持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河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三门峡市大石涧水库移民属于国家扶持范围,本水库搬迁安置人口及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属于扶持对象,其中搬迁安置人口460人,淹地不淹房的生产安置人口11人,共计471人(按规划水平年计算)。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完成搬迁之日起20年。
大石涧水库涉及砂石厂2处,根据当地政府和企业负责人的意见,本阶段规划对企业包干补偿,政府与企业签订合同,由企业自主复建。
根据有关规定,对工业企业补偿需要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由业主与企业共同选择出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涉及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由业主与企业签订补偿协议,按照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对需要恢复的受淹各专项设施,按照原规模、原标准、恢复原功能的原则恢复重建,不需要或难以恢复的专项设施,给予合理补偿。规划恢复县道X014(宫店路)0.80 km,建桥1座;恢复漂流返回道路(村村通道路)3.00 km;恢复10 kv宫店主线0.25 km;恢复雪花谷漂流码头1座。其他不需恢复的受淹专业项目依据规范要求,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参照河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实践,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本次移民安置工作贯彻“统一指挥,统筹规划,分批分期,明确职权”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河南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移民安置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三门峡市移民办协助省移民办,组织协调移民工作,指导县移民部门进行实施;陕县移民办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移民安置机构的指导下,按照本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责任书,负责本行政区范围内的移民安置工作。乡级人民政府成立移民工作组,负责本镇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土地调整、生产开发、移民安置等具体工作。
大石涧水库建管局作为该工程的业主,应成立专门的移民安置科室,以各级移民机构为依托,负责、协调全部的移民安置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3]11号)之规定,工程永久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单价采用区片综合地价,为45万元/hm2。根据《河南省征地综合区片地价中所含社会保障(养老保障)费用标准》(豫劳社办[2008]72号)有关规定。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单价按《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三政[2013]66号)规定执行。
淹没影响的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按其实物进行补偿,搬迁补助费按农村集体的搬迁标准。林木补偿单价参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补偿包括对零星树木、坟墓、蔬菜大棚等的补偿,统一按照(三政[2013]66号)文件中补偿标准执行。
经计算,本工程征地移民投资共12368.67万元,其中库区11067.26万元,坝区1301.41万元。
水库移民应兼顾国家、地方、个人三方利益,走开发性移民安置道路;贯彻前期补偿补助、后期扶持的移民安置方针;农村移民安置以大农业为主,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广开安置门路,走农、林、牧、副、渔多渠道安置路子,形成多元化产业结构,多行业综合发展的经济模式,使移民生产有出路,劳力有安排,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