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临床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5-03-22 06:18
关键词:法学职业技能法律

赵 向 华

(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日本的临床法学教育及对我国的启示

赵 向 华

(安阳师范学院 法学院,河南 安阳 455000)

临床法学教育以法科大学院制度的建立为契机而被引入了日本的法学教育领域。临床法学教育主要包括法律诊所、模拟课程和校外实习三种形式,其目前已成为法科大学院用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首要教学模式。我国法学教育存在过重依赖法律诊所这一形式的弊端。借鉴日本临床法学教育的经验,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对模拟课程和校外实习在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方面的作用予以足够的重视。

日本;临床法学;教育

临床法学教育是以2004年日本各大学开始设立法科大学院为契机引入法学教育领域的。临床法学教育借鉴了医学院临床教学的模式,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实践锻炼的方式培养具有一定职业技能的法律从业人员。经过几年的实践,日本的临床法学教育已经成为一种在形式、内容、方法上独具特色的法学教育模式。

一、日本临床法学教育的主要形式

成立于2008年4月的临床法学教育学会是目前日本国内关于临床法学教育研究的最权威组织。该组织在其创设文件中指出,临床法学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三种,即法律诊所、模拟课程以及校外实习[1]。

(一)法律诊所

临床法学教育学会将法律诊所解释为:学生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教师的指导监督下向真实案件中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诊所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此,对于其含义尚存在各种不同的解释。即便如此,对于在法律诊所教育中存在两个基本的限制这一问题,法学教育界的看法是大体一致的。限制之一是对委托人的限制,即法律诊所作为素材所受理的案件主要应是那些因经济贫困而无法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所委托的案件,这也体现了法律诊所的社会责任。其二是对案件性质的限制。虽然法律诊所课程主要通过处理真实案件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但其作为大学教育中的一门课程的性质决定了对于那些与教育、研究之目的不相符的案件不能受理。

早在2009年公布的一份由早稻田大学临床法学教育研究所实施的调查结果显示,当时全国的74个法科大学院中有39个开设了法律诊所,占被调查对象的52.7%[2]。作为临床法学教育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法律诊所现已被越来越多的法科大学院所采用。

法律诊所最突出特征在于通过对真实案件的处理来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例如,在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学生直接与委托人会谈,接受咨询,制作会谈笔录。在受理案件后,学生查阅并研究相关法律与判例,展开事实调查,进行现场取证并制作诉状等法律文书。指导教师原则上不主动干预法律咨询过程,而是在旁对学生的回答是否适当进行确认,并在咨询的最终阶段向委托人提供实际可行的法律意见。法律咨询结束后,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就咨询内容和法律意见形成书面报告。除此之外,学生还尽可能地从事其他法律实务工作,如参与起草制作诉状、各种申请书、证明书及合同等法律文书。

(二)模拟课程

模拟课程是将已经成型的案例加工成符合教育目的的素材,参加课程的学生通过承担一定角色的方式来锻炼实践能力。

例如,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开设了民事模拟裁判和刑事模拟裁判两种模拟课程。前者由原法官和律师,后者由原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理论研究者共同担任指导教师。模拟裁判以加工过的案件记录为基础,学生分别扮演诉讼代理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按照实际的诉讼程序询问证人、事实认定、制作判决书等。国学院大学法科大学院在民事模拟裁判和刑事模拟裁判之外,还开设了法律咨询模拟课程,每门课程的参加人数在25名左右,由3到4名律师担任指导教师。课程素材主要是在对该法科大学院设立的涩谷公共法律事务所所受理案件进行加工的基础上形成的。学生通过扮演法官、原告代理人、被告代理人、检察官、律师等角色来体验审判的过程。视教学需要,有时还会对整个模拟过程拍摄录像,由参加该课程的所有学生对模拟的过程进行讨论。

这一模拟课程的特点在于,一般市民的参加使得模拟课程对于学生而言更加具有真实感和临场感,而且相互对立的模拟法律事务所在动态的、充满紧张感的环境中展开竞争,也使其相较于传统的模拟课程具有更强的实战氛围。

(三)校外实习

校外实习是将学生派遣到组织、机关、实体等实习单位,在实习单位法律职业人员的指导下接触、处理法律事务的一种临床法学教育形式。在日本,校外实习较之诊所法律教育的普及程度更高。法科大学院协会研究小组于2007年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47个受访的法科大学院中就有41个正在实施校外实习。

一般来讲,校外实习的实施应当以学生习得一定的理论知识为前提。为此,实践中各法科大学院的校外实习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例如,名古屋大学法科大学院的校外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年开学之前的假期间进行。对于3年制课程的学生来说,应在第2学年的下半学期进行校外实习登记,经过至少4个星期的实习前培训后,在实习单位进行不低于60个小时的实习。此外,学生被派往的实习单位除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外,还包括企业的法务部门、地方自治体、人权保护团体等。例如,2012年,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共将140名学生派往全国120个实习单位,其中包括94个律师事务所,新日本制铁、东芝、三井物产、三菱商事等9家知名企业的法务部,财务省、经济产业省、后生劳动省、法务省等8个政府部门,以及经济团体联合会、日本律师协会等9个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

相较于诊所法律教育而言,校外实习具有若干特点。这表现在,一方面,实习单位性质的多样性使学生习得自身感兴趣的领域内的法律技能成为可能,这不仅利于学生的成长,而且有助于法科大学院向社会各界输送法律人才。另一方面,如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的实践所证明的那样,因为有相对较为丰富的校外实习资源,所以可打破对参加人数的限制,使得有意向的学生均可如愿以偿地参加实习[3]。

在校外实习环节一直备受关注的问题是如何确保实习的质量和效果。名古屋大学法科大学院的实践代表了目前较为普遍的做法,即在实习开始之前先进行一段时间的有关实习理论和技能的培训,实习结束后则主要依据学生提交的有关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和心得体会的报告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评语对实习效果做出评价。实习前的必要培训固然有助于实习活动的顺利开展,因此,其对提高实习质量所起的促进作用是毋庸讳言的。相对而言,实习成绩和效果评价制度能否客观地反映学生参与实习的真正水平则值得怀疑。这是因为在法科大学院不可能做到对自己派出的学生实施全天候监督管理的情况下,实习效果的认定完全依赖于学生的自我评价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评语。一方面,从经验论的角度看,不能完全排除作为实习参加者的学生在自我评价中夸大其词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的评语流于形式也早已成为一个业界共知的现象。因此,从根本上讲,只有建立一种机制,以使学生和实习单位切实感受到来自派遣单位的监督和压力,才能促使二者积极参与和认真指导,从而保质保量地完成各自承担的实习任务。

在上述机制的建立方面,龙谷大学的实践很具有借鉴意义。龙谷大学法科大学院(3年制)在第2学年和第3学年之间的春季假期(大约从2月中旬开始到4月上旬)期间安排校外实习。在第2学年下半学期和第3学年上半学期分别开设2学分的“法务研修”课程,前者传授学生实习必需的职业伦理和法律知识,后者则由法科大学院指导教师、学生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参加,以“实习成果报告会”的形式对实习成果和成绩进行检查、评价。这一实践的意义在于,实习结束后预定举行的“实习成果报告会”给正在参与实习的学生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施加了外部压力,促使其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实习,从而有助于提高实习的质量和效果。

二、日本临床法学教育对我国的启示

回顾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历史不难发现,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传统。这具体表现在,在基本知识的学习阶段,“局限于知识传授和使学生取得良好的成绩,不够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掌握从事实际工作的技能,较少顾及学生今后个人的发展与工作需求”,其结果是学生“强于具体的专业知识,弱于现实社会环境中有效运用和发挥专长的能力。”[4]

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教育传统的形成原因,部分在于我国长期以来执行的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分离的政策方针。这种方针所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使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沦为空谈,而“所谓法学也仅仅成了学科内的一系列理论教条”[5]。有鉴于此,法学教育界主要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展开对国外法学教育的研究,并认识到法学教育必须包括探求新知识、应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培养敢于面对挑战、善于解决困难、应对日常生活、富于合作等方面的能力。

基于上述认识并针对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的弊端,法学教育工作者纷纷提出引入美国高校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模式。以此为理论依托,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于2000年9月率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7所高校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选修课,开启了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的本土化尝试。截止到2013年3月31日,已经有159所高校成为中国法学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因此,可以说,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大地上已经遍地生花。

从积极的角度加以评价,诊所法律教育把理论学习与亲历性的法律实践密切结合在一起,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及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帮助贫困阶层获得法律帮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6]。但是,经过实践洗礼的诊所法律教育也存在至少以下两点局限。首先,在培养法律职业技能方面,诊所法律教育表现出功能单一的局限。作为一种职业教育模式,诊所法律教育重于对有关律师职业的基本素质的培养,“训练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像律师一样工作,同时培养学生作为律师应当具备的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7]可见,诊所法律教育并未将整个法律职业领域职业技能与素养的训练和培养作为目标,而是将目光仅仅投放到律师职业领域,因此有研究者指出诊所法律教育在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存在功能性缺陷。其次,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需要大量前期投资,包括诊所的建立费用、学生办案的必要经费以及指导教师的报酬等,由此引发的问题是,一方面,并非所有的法学院均有能力开设诊所法律课程;另一方面,即便有能力开设这一课程的法学院,也往往因为资金瓶颈而无法完全按照计划实施诊所教学。再者,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绝大多数法学院将诊所法律课程设置为为期一个学期的选修课。这也引发了相互关联的两个问题:第一,并非所有学生都能够通过选修该课程而获得锻炼;第二,即便对于参加了该课程的学生而言,仅仅一个学期的课程能在何种程度上使其习得相关法律技能也存在疑问。

从教育科学的角度来看,学生多种法律职业技能的习得离不开在不同环境与场景下围绕相关主题而展开的反复实践,而诊所法律教育毕竟只能在有限的时间内(多数为一个学期)为数量有限的学生(有机会选修的学生)提供在有限的环境与场景下(多为各种形式的诊所,如民事诊所、刑事诊所等)习得有限的法律职业技能(律师技能)的机会,因此仅凭诊所法律教育本身根本无法回应向社会各界输送具备法律职业技能的专门人才这一宏大命题。这也同时意味着,需要有其他实践教学模式与诊所法律教育相配合。然而,令人担忧的一个现象是,即便对诊所法律教育的种种弊端已经有所认知,但似乎仍有一股无形的力量迫使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过度依赖法律诊所教育的误区里越陷越深。

实际上,正如前文对日本临床法学教育形式的分析所表明的,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诊所法律教育、模拟课程和校外实习是可以同时并举,而且在实际运作中也是可以互为补充、形成良性互动的。因此,从日本的实践中我们获得的最重要启示在于:在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方面,应走出对诊所法律教育的过度迷信,回归理性,尊重经验。具体而言,应将我国现行的诊所法律教育、模拟法庭和校外实习三种教学形式统一到实践教学的大框架之下,并在课程开设的时间、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材开发和成绩评定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和安排,通过上述三种形式的优势互补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所有学生平等地获得习得法律职业技能的机会。

在从认识层面“拨乱反正”,注意到模拟法庭和校外实习在培养学生法律技能方面重要性的前提下,对于如何对这两种教学形式进行有效运作便成为不可回避的实际问题。对此,我们可从日本的实践中借鉴如下经验。

首先,就模拟法庭而言,应重在增加临场感和实战色彩。虽然我国已有越来越多的高校法学院开设模拟法庭课程,但总的来说其教学效果并不理想。一份对湖北、河南等地7所高校600名参加过模拟法庭课程的本科生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四成的学生认为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效果一般或者不合格,认为效果好的仅占11.2%[8]。对模拟法庭教学效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诸多,除了教师指导能力低、教学硬件设施差等客观因素外,主观上,学生因对模拟法庭缺乏严肃性认识,从而导致准备不足,模拟过程表演性过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9]。怎样使模拟法庭“去表演化”而回归严肃?笔者认为营造紧张、对抗的氛围至关重要。这也意味着,模拟法庭要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则至少应使参加者感受极强的临场感和实战性。就此而言,关西学院大学法科大学院邀请普通市民参与模拟课程的实践无疑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其次,就校外实习而言,既要保证实习单位的多样性为学生提供锻炼不同的法律技能的机会,还应探索建立能够确保实习质量和效果的机制。对于前者,打破“实习必去公、检、法、律”的传统观念是必要的。早稻田大学法务研究科的经验告诉我们,除传统认识中的实习单位之外,还可通过向企业、社区、民间组织和团体等派遣实习生来确保实习单位的多样性。在实习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方面,目前多数高校的做法是“只要在实习证明上出现实习单位的印章即可”,由此导致校外实习“在现实中多呈现流于形式之势”[10]。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即如何克服校外实习流于形式的弊端?笔者认为,建立能够确保实习质量和效果的评价机制不失为一个有益的探索。对此,在实践操作中,龙谷大学专门开设由学院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三方共同参加的“实习成果报告会”课程的做法应是值得借鉴的。

[1] 臨床法学教育学会.臨床法学教育学会設立の趣意書[EB/OL].平成20年4月1日.http://lawschool.jp/cl/.

[2] 早稲田大学臨床法学教育研究所.「臨床法学全国クリニック調査報告書」、『臨床法学セミナー』、2009年6月号(臨時増刊):1-4.

[3] 森田明.「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における臨床法学教育の概要」、『神奈川ロージャーナル』、2008年第1巻(創刊号):5.

[4] 莫洪宪.临床法学教育与法学人才培养——平等式对话教学方式的魅力[J].法学评论( 双月刊),2002(1):152-155.

[5] 申卫星.时代发展呼唤“临床法学”——兼谈中国法学教育的三大转变[J].比较法研究,2008(3):121-129.

[6] 王竹青.美国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演进[J].比较法研究,2012(2):45-55.

[7] 杨秀英,李晓君.试论诊所法律教育的特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1(4):149-151.

[8] 陈学权.模拟法庭实验教学方法新探[J].中国大学教学,2012(8):86-89.

[9] 孟丽君,于巍巍.完善模拟法庭教学法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2(30):148-149.

[10] 梅锦.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在法学专业教学实习中的应用——以重庆大学法学院为例[J].中国大学教育,2011(11):77-78.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Japan and Its Inspiration

ZHAO Xiang-hua

(School of Law,Anyang Normal University,Anyang 455000,China)

It was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 school that led to the introduction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to the field of Japan’s legal education. Legal clinic,simulation course and externship are the main forms of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and nowadays,it has become the primary mode of teaching in building the legal vocational skills of law school students in Japan. For China’s legal education,one of the malpractices is that it unduly relies on the legal clinic to train the legal vocational skills of students. What we can learn from the Japanese experience is that,apart from legal clinic,we should also pay appropriate attention to the forms of simulation course and externship for their roles in building the skills above-mentioned.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Law School;Legal Clinic;Simulation Course;Externship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5.06.046

2014-09-28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十二五”国家青年基金项目(CAA120101)。

赵向华(1978-),男,吉林松原人,安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人类与环境学博士(日本京都大学)。

G40

A

1001-6201(2015)06-0236-04

[责任编辑:何宏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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