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以晓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哈尔滨150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14,以下简称现行规范)于2014 年10 月30 日发布,现行规范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以下简称原规范)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更名。
1)扩大了现行规范的适用范围。
2)修改了监理职责与权限。
3)修改了工程开工监理工作内容。
4)修改了工程质量控制工作内容。
5)修改了施工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6)增加了文明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7)删除了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8)修改了变更管理监理工作内容。
9)修改了暂停施工监理工作内容。
10)修改了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监理工作内容。
11)修改了监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2)对相关表格进行了修改与补充。
1.0.2 条原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现行规范适用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扩大了适用范围。《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 号)规定:总投资200 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①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③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1)现行规范对监理机构表述增加了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内容。
2)现行规范使用缺陷责任期代换原规范2.0.15条保修期、使用书面文件代换原规范2.0.16 条书面形式。
2.3.1 第二节
3.2.2 条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现行规范做了如下修改:①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由单一审批变为审批、审核或确认;②删掉签发指令等监理文件内容;③修改监督、检查环境保护情况为监督检查文明施工情况;④增加审批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缺陷的处理情况、组织施工质量缺陷备案表填写等内容;⑤修改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为主持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协调工作;⑥增加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内容;⑦修改“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为“核验承包人申报的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质量,复核工程施工质量”[1]。
2.3.2 第二节
监理机构现行规范删除了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内容。
2.3.3 第三节
监理人员现行规范做了如下修改:
1)删除注册管理要求,强调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2)监理人员应遵守的规则增加不得索取、收受承包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内容。
3)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由原16 款增加至20款,主要修改为:①“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修改为“签发或授权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②增加“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内容;③增加“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内容;④增加“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文明施工组织机构和措施”内容;⑤增加“复核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代表监理机构评定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内容;⑥增加“组织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提交审核专题报告”内容;⑦取消检查监理日志职责。
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由9 款增加至12 款,增加内容为:①审批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②签发施工图纸;③签署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等级评定意见;④参加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5)取消原规范3.3.5 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等内容,个人认为在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和不得授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职责增加的前提下,特别强调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在这种条件下不再对总监理工程师承担项目数量进行约束,完全由总监理工程师个人能力、素质和监理单位工作质量考核要求几个方面决定。
6)监理工程师主要职责由原规范15 款调整为18 款,包括增加内容和修改内容:①增加“预审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工程开工申请”内容;②增加“预审承包人按有关安全规定和合同要求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内容;③修改“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为“根据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核查施工图纸”;④增加“审批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内容;⑤增加“审批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复核承包人的施工放样成果;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并确认试验成果”内容;⑥增加“参与或组织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内容;⑦增加“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指示承包人纠正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内容;⑧修改“填写监理日志”为“核签或填写监理日志”;⑨增加“完成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其他工作”内容。
7)监理员职责由原规范7 款增加至11 款,包括增加内容和修改内容:①修改“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为“核实进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报验单并进行外观检查”;②增加“检查、确认承包人单元工程(工序)施工准备情况”内容;③修改“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为“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实施过程情况,发现施工不规范行为和质量隐患,及时指示承包人改正,并向监理工程或总监理工程师报告”;④增加“对所监理的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检查,依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测”内容;⑤增加“协助监理工程师预审分部工程或分部工程部分工作的开工申请报告、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内容;⑥增加“填写监理日记,依据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授权填写监理日志”内容。
8)修改原规范3.3.8 条“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为“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工程师职责,监理工程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2]。
2.4.1 第一节
基本工作程序在原规范基础上增加:①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②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③按合同约定实施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等程序和内容。
2.4.2 第二节
主要工作方法没有增减,除4.2.4“巡视检验”更名为“巡视检查”外,只是对有关方法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性界定和更加详尽的阐述。①现场记录原规范提到的记录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现行规范中明确阐述为“施工作业内容、存在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等”;②旁站监理和巡视检查办法中删掉了对施工或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表述;③对4.2.5 跟踪检测方法重新定义为“监理机构对承包人在质量检测中的取样和送样进行监督。跟踪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④协调方法阐述中由原规范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的调解修改为“监理机构依据合同约定对施工合同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沟通、协商和调解”。
2.4.3 第三节
主要工作制度由原规范8 款增加至9 款,主要调整为:①增加4.3.7 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符合性审核制度;②修改原规范4.3.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为“技术文件核查、审核、审批制度”,如核查施工图纸、中间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付款申请报表、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审核工程计量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与措施文件等、审批开工申请、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资金流计划、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灾害应急预案、施工质量缺陷处理措施计划、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的施测方案、施工工艺试验方案、专项检测试验方案等。③修改4.3.4“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为“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得支付”;④修改原规范4.3.7“工作报告制度”为“监理报告制度”,删掉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内容。
2.5.1 第一节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增加“依据监理规划和工程进展,结合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及时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内容,现行规范附录B 对原规范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作了较大幅度修改,修改后的监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专业工作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和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进场核验和验收监理实施细则四个部分,强调及时性即在施工措施计划批准后、专业工程施工前或专业工作开始前,负责相应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组织相关专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3]。
2.5.2 第二节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作了如下修订:①增加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检查要求。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压力焊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特种作业人员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常见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架子工、电(气)焊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司炉工、物料提升机或起重机拆装作业人员;②修改“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为“检查进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规格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约定”;③修改“检查承包人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为“检查承包人的检测条件或委托的检测机构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④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中相关文件增加了安全措施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度汛方案和灾害应急预案等;⑤对监理机构检查与签发施工图纸作了更为详尽的修订:如及时核查、可征求承包人意见、必要时也可提请发包人组织有关专家会审、不得修改施工图纸、有问题应通过发包人返回设代机构处理、核查通过的施工图纸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加盖监理机构章、只有经核查签发的施工图纸方可用于施工等等;⑥修改“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为“参与发包人组织的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
2.6.1 第一节
开工条件的控制作了如下修订:①修改原规范发出进场通知为发出开工通知,要求开工通知中载明开工日期,即由合同工程开工通知代换进场通知;②取消签发开工令,由批复承包人合同工程开工申请代替;③强调无论甲乙哪方原因未能及时开工均应提出赶工措施或补救办法,不再保留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的内容。
2.6.2 第二节
工程质量控制,由原规范13 条增加至17 条,变化主要集中在原材料、中间产品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或验收、现场工艺试验、旁站监理和跟踪检测等控制内容上:①增加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检验工作程序:承包人首先进行合格性检测,合格后向监理机构提交进场报验单,监理机构现场查验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查承包人报送的进场报验单,按监理合同约定需要平行检测的应同时进行,经监理机构核验合格并在进场报验单签字确认后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方可用于工程施工;②明晰施工测量控制监理工作分主持移交、审批施测方案、复核成果三个层次内容;③现场工艺试验现行规范增加“监理机构应依据确认的现场工艺试验成果,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的施工工艺”、“对承包人提出的新工艺,监理机构应提请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工艺试验成果进行评审认定”;④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增加“监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包人的人员、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工艺方法、施工环境和工程质量等进行巡视、检查”、“需进行地质编录的工程隐蔽部位,承包人应报请设代机构进行地质编录,并及时告知监理机构”等内容;⑤现行规范6.2.11 对旁站监理范围内容和职责确定的依据、工作方式和费用承担进行了详细规定;⑥工程质量检验条款更新“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监督承包人的自检工作,并可通过平行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试验结果”、“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应按有关规定组成联合验收小组共同检查并核定其质量等级,监理工程师应在质量等级签证表上签字”内容;⑦增加“当平行检测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自检试验成果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内容;⑧增加质量缺陷处理内容;⑨增加监理机构接受质量机构监督内容。
2.6.3 第三节
工程进度控制作了如下修订:
1)明确监理机构在合同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的编制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2)明确制定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要求的依据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发包人的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3)提出分阶段、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控制的规定,如审批年度、季、月等分阶段施工进度计划,审批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等分项目施工进度计划。
4)明确监理机构签发暂停施工指示的3 种方式:①监理机构提出暂停施工建议,报发包人同意后签发暂停施工指示;②监理机构认为发生了应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应立即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③监理机构可签发暂停施工指示,并抄报发包人。
5)现行规范在下达暂停施工指示后,监理机构应执行程序中增加“记录停工期间的相关事宜”的工作要求。
6)增加“监理机构应审阅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月报、施工年报,并报送发包人”内容。
2.6.4 第四节
工程资金控制作了如下修订:①修改“工程价款月支付”为“工程进度付款”不再强调月支付,需要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中间支付;②对计日工支付提出“监理机构应每日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的规定;③修改“完工支付”为“完工付款”;④修改“最终支付”为“最终结清”,同时增加“若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合同和金额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最终结清证书”;⑤现行规范增加“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⑥修改“保留金支付”为“质量保证金退还”。
2.6.5 第五节
原规范“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标题更改为“施工安全监理”,内容作了如下修订:
1)删除了施工环境保护监理工作内容。
2)增加“监理机构应为现场监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要求。
3)现行规范提出监理规划中增加“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和增加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内容。
4)监理机构对承包人采取核查、检查手段的监理内容作了详尽规定,包括①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②安全防护用品、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④安全交底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⑤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⑥承包人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⑦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⑧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⑨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⑩承包人自查情况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进一步明确当发生施工安全隐患和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的责任义务和工作程序。
2.6.6 第六节
现行规范增加第六节文明施工监理和相关内容。
2.6.7 第七节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作了如下修订:1)变更管理工作修订特点:①修改“工程变更”为“变更”;②弱化变更审查环节内容;③进一步明确变更管理程序内容:审查变更建议,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审核承包人的变更实施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发出变更指示,审核变更报价,见证合同当事人签订变更项目确认单。2)索赔管理工作修改特点是修改“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为“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监理机构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3)原规范工程担保大幅精炼为“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业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4)因施工合同解除监理工作在违约管理中已陈述,故现行规范中不在单独列项;5)清场与撤离监理工作的时间节点由“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修改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
2.6.8 第八节
信息管理作了如下修订:1)增加“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现场签发的工程现场书面通知可不加盖监理机构章作为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但事后监理机构应及时以书面文件确认;若监理机构未及时发出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h 内向监理机构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机构应予以答复。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书面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以答复的,该临时书面指示视为监理机构的正式指示”内容;2)增加“所有来往的书面文件,除纸质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当电子文档与纸质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内容;3)修改原规范“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为“会议纪要应经与会各方签发确认后实施,也可由监理机构依据会议决定另行发文实施”;4)增加“监理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归档材料应进行审核,并向发包人提交对工程档案内容与整编质量情况审核的专题报告”内容。
2.6.9 第九节
现行规范立题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原规范题目为“工程验收与移交”,由于原规范2003 年10月23 日发布之后,水利部于2006 年12 月18 日颁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于2007 年7 月14 日发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于2008 年3月3 日发布《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工程》(SL223—2008),因此这部分内容变动较多,修改特点为:1)明晰监理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定所担负的主要职责;2)明晰监理机构组织或参加工程验收所担负的主要职责;3)按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类别归纳相应的主要监理工作;4)除分部工程验收外其他验收监理机构均应提交对应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并准备相应的监理备查资料。
现行规范将原规范“保修期的监理工作”更名为“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现行规范比照原规范内容更加精炼:1)删除原规范的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内容;2)当承包人拒绝或不能修补缺陷、发包人决定重新选择承包人时,监理机构要协助发包人签订缺陷修复合同,如有必要,依据缺陷修复合同签订监理合同补充协议,实施相应的监理工作。
现行规范是在原规范实施十多年经验总结基础上,为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的颁布和修改而修订的,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政策性和可操作性。本文通过现行规范与原规范条文内容对比,分析修订特点,便于监理人员和有关技术管理人员在实践中掌握和应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88—2014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88—2003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3.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SL223—2008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8.
[4]张以晓.谈编写施工监理规划的几点认识[J].黑龙江水利科技,2002,32(44):6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