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雪兵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偏差探析∗
孙雪兵
(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湖北 武汉 430065)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关键。文章通过对当前高职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偏差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通过加强校地互联合作,规范认定工作程序,加强学生感恩诚信教育,强化认定后期监督管理,进行困难认定信息化建设以及资助制度设计调整等建议,以期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困难学生精准认定及资助工作。
学生资助;困难认定;改进建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高校和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2007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初步规范了我国资助政策体系;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颁布实施,从制度上进一步完善了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015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再次提出,完善资助方式,实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全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是学校建立学生经济困难信息档案、学生接受国家和社会资助的第一步,认定结果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国家有限资助资源得以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关系到党和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教育公平预期目标的实现[1]。
自学生资助工作实施以来,地方和高校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用于困难学生认定和档案建设工作。通过多年的积累,基本形成了一套程序完善、流程规范、行之有效的认定工作体系,认定结果也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但在当前国家资助投入日益增加,高职院校困难学生人数比例不断增大的新形势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认定偏差,影响了认定的效率和精度,影响了国家资助政策的落实效果。
通常,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在认定中会出现五类情况:一是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困难学生;二是不困难学生被认定为不困难学生;三是不困难学生被认定为困难学生;四是困难学生被认定为不困难学生;五是认定的困难等级与实际困难情况不符。后三种情形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认定偏差,影响国家资助实效。
困难认定程序是学生首先提出困难认定申请,学校对申请困难认定学生提供的相关困难证明进行查验,并对申请认定学生所在寝室、班级的学生代表进行民主评议、推荐,接着院系、学校再审核公示,最终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2]。学校作为开展学生困难认定的直接机构和最终评定方,认定出现偏差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学校采用的认定方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结合笔者走访调研得知,目前,高职院校在此过程中常用的困难学生认定方法主要有:(1)根据学生家庭年收入情况来认定的收入水平认定法,此法无法动态反映学生消费情况以及收入的变化。(2)根据学校学生平均消费支出水平来判断困难与否的学生消费水平认定法,此法强调物质消费的必要性,忽视了教育过程中的精神和文化的消费。(3)将学生日常在校消费水平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结合来确定困难等级的对照认定法。(4)综合考虑学生家庭人均和年总收入、学费支出、本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本人每月学习、生活、交际和文化消费支出等多种消费要素的综合认定法。一般说来此法认定方式规范,认定效果好,但是需要学校投入大量的人员和精力,可能会导致认定工作成本高,在认定工作中出现为完成上级资助指标任务而简单的按学生总人数比例将指标分解到院系、班级。这种撒胡椒面的方式表面上看是公平、公正,但实际是未考虑不同院系、专业以及生源地区差异情况的懒政行为,同一个学校不同院系、专业学生的困难程度不一,同一专业学生生源地的差异也会导致学生困难比例的不同,可能会出现在部分院系和班级因为实际的困难学生较多,而无法实现“应助尽助”,或者认定人数少,资助指标用不完的现象。这都使得资助育人的目标效果受到影响。
(二)学校从事资助工作的人数和经验不足
目前,高校专门从事资助工作的老师人数配备不足,精力分散、经验不够也是困难认定过程中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据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数据显示,到2010年,仍有近47.1%的学校只设有学校层面的学生资助专职岗位,二级学院只设置临时兼职岗位;有6%的高校校院(系)都未设专职资助岗位,只有兼职资助工作人员;同时湖北省超过一半在资助岗位的人员从事资助工作时间不满3年,尽管他们工作热情较高,但是由于从事该项工作的时间、经验、精力和流动性等问题,使得他们只能把事务性工作做好[3];国家各项政策和学校各种工作都需要辅导员落实和推进,困难认定中大量的工作都依靠学生辅导员来甄别完成,而辅导员工作常常很繁杂,精力分散,难以将前期大量的困难认定工作做细做实,使得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效率偏低。
(三)学校对基层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难以逐一核查
学生在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需提交经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等基层组织盖章审核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证明自己的家庭经济状况[4]。生源地基层组织开具的家庭经济证明是高校判断学生家庭经济是否困难的重要参考依据。由于学校的学生来自全国各地,使得这种生源地认定存在相对性和地域性等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如本地出具的困难证明只能证明该生在本地贫困,一个地方的相对贫困对另一个地方来说不一定贫困。东部沿海省份的家庭贫困最低标准可能是西部山区富裕家庭的标准。其次,部分基层组织受地缘、血缘等人情关系的影响较大,可能会对困难证明审查不严格,出现盖章随意性大的问题。学校由于条件限制,也无法实现对户籍地众多困难学生的证明真假性一一核实,使得有的学生或家长为了私利,可能还会开具各类虚假困难证明钻国家资助政策的空子。
(四)学校对学生参与困难认定政策宣传引导不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需由学生提出申请。有的学校对学生的心理状况重视不够,未能及时引导与纠正学生的思想偏差,这容易给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带来一些阻碍。如学生的面子心理,有的困难学生尽管经济非常困难,但是由于自尊心强和从“爱面子”等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对老师和同学表露自己的真实经济状况,从而自己把自己被排除在认定困难学生之外。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项调查发现,有24.1%和56.13%的学生认为自尊心对经济困难学生建档影响很大或有影响[3]。比如,尽管学校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但部分困难学生由于自身观念的原因,加上对困难认定政策了解不够,不能积极主动按照程序、时间参与困难学生认定;一些学生家庭经济非常困难,但是由于不善于表达或日常生活中的言行不太引人注意,处于班级辅导员乃至同学群体的视野之外,不能够被认定为困难学生或者是认定后的困难等级与实际经济情况不符。
针对以上问题和原因,笔者认为必须在认真总结原有的实际操作经验的基础上,对传统的认定程序、方法进行优化,建立更加完善、可行、有效的工作机制,科学界定困难学生范围,规范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形成国家、学校、家庭、学生和社会五位一体的困难认定体系,更好地提高认定工作的精准质量和效率,最大限度地用好国家有限资助资源帮扶困难学生,具体如下:
(一)确立合理标准,科学界定困难学生范围
按照《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高职院校应该建立符合自身实际和可操作性的认定细则,在学生提出认定申请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前文提到的收入水平认定法、消费水平认定法、最低生活保障线对照认定法以及综合认定法。同时将需认定对象的家庭人均和年总收入、学费支出、每月学习、生活、交际和文化消费支出等,与其同学、室友等群体的经济条件进行对比,确认其家庭经济状况和困难等级。
在认定过程中,作为95后的青年学生,其日常消费除了吃穿住用这些基本的日常物质消费外,还应包括基本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人际交往等精神消费,所以认定学生“高消费”的观念要与时俱进,不能墨守成规,更不能用多年不变的标准来衡量当前大学生的消费状况。
(二)规范认定程序,扩大参与比例
困难认定过程应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和民主作用,用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让学生广泛参与,确保困难学生认定过程和资助流程的透明公平。在年级、班级、寝室组建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充满正义感的学生参与困难认定的民主测评小组,学生代表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充分依托他们收集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对困难认定全程进行参与、评议和监督,避免相关资助工作人员利用政策“做人情”等现象发生。同时要充分发挥班级、院系和学校困难认定评议、咨询、申诉机构的作用,对民主测评确定的困难学生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对于学生的申诉,各申诉机构都要认真受理、利用实地走访、电话调查、座谈反馈等形式予以复核,并做好复查后的思想教育与解释反馈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公平公正、有序进行。
(三)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实事求是开展认定
首先是把握好初入大学时认定的黄金期。一般来说,初入大学时办理助学贷款或者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学生都需要重点关注,大学第一学期所反映出的学生状况真实率比较高。因此,学校在学生进校之初就应该尽快全面收集学生信息,尽早开展困难认定工作。其次,子女教育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较大,绝大部分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在大学期间得到有效改善的概率不高,因此高中阶段困难认定和资助经历也可作为大学期间认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三,充分将学校开展的各类思政教育活动作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重要补充。如学校在新生心理测试中,适当增加家庭经济情况和学生消费观念调查等测试试题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日常消费行为习惯进行了解;如学生在寝室等私密空间无意的消费行为可以反映真实的经济状况;学校可利用“辅导员进寝室”制度对学生在寝室生活和消费行为进行零距离观测;同时发挥新媒体的作用,通过加强对QQ、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载体的观察,获取学生日常经济消费状况,判别学生是否真正困难。
(四)加强校地互联合作,核实学生及家庭真实信息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涉及学生户籍地的乡镇、街道民政、教育部门、村委会和学生家庭等单位,另一方面涉及到学生班级、院系等学校众多部门,政策导向性强,认定过程中学校和地方中任何一方工作稍有闪失就事倍功半,甚至适得其反,所以学校和生源地应积极合作,紧密配合,各司其职,用好用足政策,规范认定程序,优化过程管理,把握关键节点,加强对学生及家庭信息资料的监督核实,确保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准确和高效。
(五)加强认定后期管理,落实追责机制,减少困难认定中作假行为
在后期监督上,少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在轻而易举获得资助后,不珍惜、不感恩,不将奖助学金用于基本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而是用于时髦的高消费,进行挥霍。尽管这是个别行为,但影响极坏,与资助工作的初衷大相径庭,使资助工作的价值大打折扣。因此,学校要建立后期监督管理机制,如发现学生通过困难认定、获得各种资助后,有违反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学习不勤奋等行为,以及有高消费行为或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学校应及时启动追责机制,取消认定和资助资格,收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给予学生相应处理处分,确保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落到实处。
(六)加强学生感恩诚信教育,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助精神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困难多,从内因上讲,一是学生面对困难时,不能正确面对,精神上不会自强自立,二是学生面对唾手可得的利益时,不能感恩诚信。因此学校一定要强化和创新资助育人的机制和方法,利用主渠道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感恩和自强自立教育,克服少数学生内心深处“等、靠、要”和“不拿白不拿”的思想,用诚信感恩校园文化活动,如校园“自强之星”评选、“国家资助助我成才”征文以及学雷锋、青年志愿者日等活动为契机,潜移默化地从内因上培养学生的诚信感恩意识、自立自强信心以及自尊、自助、助人精神,从而进一步提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质量。
(七)运用互联网技术,加强困难认定和资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加强困难认定和资助工作信息化建设,以“互联网+”或数字化校园建设为契机,通过技术层面的操作,实现从源头上减少困难认定中弄虚作假行为或现象,一是通过互联网掌握学生和学生家庭人数、相关收入来源、关联银行账户、房产信息、消费支出去向等真实经济情况和经济活动状态[5],以判别是否属于困难学生;二是信息化建设实现认定通过的学生所有受资助项目都可查可见,避免一名学生多次重复受助,消耗有限的资助资源。三是可参考和借助银行征信系统,加大对造假者的惩罚和追究力度,对在困难认定和后续资助工作中的投机者进行处罚,保证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八)逐步调整资助制度设计,扩大奖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的资助比例
在“奖、贷、助、免、补”的资助体系中,除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需要学生本人偿还、勤工俭学需要学生付出部分劳动外,其他资助项目都是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无偿资助,并且无偿资助有数额大、范围较广,申请认定条件比较宽泛,学生获得容易等特点。这些因素容易导致学生产生“不劳而获”“不拿白不拿”和理所当然获得资助等错误的思想,以致在前期的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不合理行为和各类假冒困难学生现象。
因此,要从源头上减少前期困难认定和后期资助过程中的各种矛盾,有关部门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断完善资助制度设计,严格控制和逐渐减少无偿资助数量比例[6],进一步扩大国家奖学金、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规模、提高学生勤工俭学标准、加强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政策引导,倡导困难学生明志高远、自强自立、自助助人,这样才能体现资助育人助人的核心价值。
[1]2014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EBOL].(2015-08-21)[2015-09-19].http://www.xszz.cee.edu.cn/tongzhigonggao/2015-08-21/2320.html.
[2]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5)[EBOL].(2015-07-22)[2015-09-10].http://yingyu.100xuexi.com/view/trend/20150722/271521.html.
[3]姜旭萍,郑俊.构建点线面三位一体的高校贫困生认定体系[J].湖北社会科学,2009,(11):175-178.
[4]陈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竞选”:有了公开没了隐私[N].中国青年报,2011-10-02.
[5]毕鹤霞.国内外高校贫困生认定与研究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9,(1):62-66.
[6]王龙.广东省高职院校贫困生救助体系建构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09,(4):234-236.
10.3969/j.issn.1672-9846.2015.04.014
G717
:A
:1672-9846(2015)04-0052-04
2015-09-20
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项目“当前高职院校学生资助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编号: 15D142)。
孙雪兵(1984-),男,湖北荆门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教师,主要从事学生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