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界勘定研究

2015-03-21 05:01康晓强
河北林业科技 2015年2期
关键词:勘界界桩界线

康晓强

(秦皇岛市山海关林场,河北 秦皇岛 066200)

国有林界是国有林地与其他土地的边界,是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等国有林管理单位行使国有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界线和依据。全面勘定国有林界,对于从根本上解决林权纠纷、维护林区稳定、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1 国有林界的特性

1.1 国有林界管理

国有林界勘定可标示国有林地的范围,保障国有林管理单位有效行使管理权。国有林界一般由当地政府指定或相邻单位协商划定,以人造标志、自然地形、点间连线、地理经纬线、电子航迹等形式标定。国有林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限定性和不可侵犯性,受法律保护,一旦以某种方式划定就不可单方加以改变,更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目前国有林飞地和插花地很多,大多数在靠近农村的地区,导致现有很多地段国有林界零散和杂乱。林界通常无人驻守管理,阻隔人员进入国有林区的围墙、栅栏也很少,因此许多人没有直观感受到林界的存在,大多数国有林地可自由出入。

1.2 国有林界的度量

林界是人为建立的意识界线,本质是没有宽度的。但是在实践中林界必须以物质形态存在人们才能辨认,所以一般应具有宽度。宽度大小与作为林界的线性地物有关,以人能辨识为最低要求。

国有林地的面积是有限的,即便存在部分未定林界,其争议范围也是有限的,外延受潜在的其他主权方的约束,所以林界无论是何种形状都应该闭合。习惯上以东西南北四至描述林界围合的范围。

1.3 国有林界的区分作用

1.3.1 权属界线

国有林界是不同单位和行政区域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分割线,其划分和所有权、使用权通常是统一的。有的林界划定前双方已按历史习惯和便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允许对方占有使用己方林地,划界时仍按权属勘定林界并核发林权证,但对各方实际占有使用的林地仍维持了原有管理模式,所以林界只是法律上的权属分割线,却和实际使用权不一致。

1.3.2 管理范围界线

林界是相邻单位管理范围的终止线,各方只对己侧的区域拥有管理权。国有林地管理单位一般为国有林场、林业局、景区、水库、乡镇等,相邻单位为各乡镇、村、林场、景区等。

1.3.3 土地用途界线

国有林界内的林地为林业用地,只能用于造林、营林、森林旅游等用途,而林界外土地则有农业、旅游、商业、军事、水利、矿山等多种用途。

1.3.4 行政区域界线

国有林界大部分也是行政区域界线,可作为国界、省界、市界、县和镇村界,以镇村界最为普遍。许多国有林场、国有林业局也是独立的行政区域,勘界时需单独标注。

2 勘定沿革

解放前我国森林大多数属于私人所有,只有少数为官产。解放后各地开展土地改革运动,没收大官僚、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林地,置换和赎买中农和城市居民的家山、坟山,接收官山、无主山、政府划拨、部队移防转交林地等,初步形成国有林区,林界依来源权属而定,很多界线模糊不清。

50年代全国各地建立国有林场,统一管理国有山林,形成现有国有林界雏形并测绘国有林区林界图,但普遍未征得相邻单位签字盖章承认。

60年代国有林首次确权发证,县级人民委员会以管护区为单位发给证照,并用文字简单叙述了林界走向。

70~80年代国有林管理单位陆续与各生产队、公社签署边界协议书,现场踏勘了边界,用文字详细叙述了林界的位置。

90年代第2次确权发证,各地成立勘界机构,以行政区域管辖的现状为基础,依照有关协议和规定明确国有林界线走向的位置,即核定法定线、勘定习惯线、解决争议线。由政府有关部门见证,相邻单位现场指界,罗盘导线测绘林界图,在实地树立界桩界碑,形成准确反映实际边界线走向的文件、资料和地形图。相邻单位签署边界协议书,指界人和单位签字盖章,以小班为单位进行林权登记和颁发了林权证。

2004年第3次确权发证,主要是换发新版林权证,相邻单位签章确认,发证机构为当地人民政府。

3 国有林界的形式

林界形式按划界性质分人为和天然林界,按划界依据标志分为地文林界、天文林界、几何林界和指定林界等。我国国有林界主要以自然地理实体和人工建(构)筑物作为划界标准。

3.1 河流沟谷

河流长度大,河中心有水流,具有明显的线性特征和区分功能,所以常用于林界划分的依据。北方地区季节性河流河床内秋冬春三季无水,一般以河床中线为林界,常流河以河流主流中心线划定。

3.2 山脊

国有林区主要是山区,所以山脊林界是最常见的类型。山脊变化多端,有的山脊尖削而连续,线性特征明显,以此划分林界较容易;有的山坡坡度较缓,山脊圆平,很难判别林界线所在,只能以山脊的平均等分线作为林界;有的山脊出现断裂和分支,则需根据权属、地形、惯例等实际情况划定,断裂的一般按最近的山脊线接续,出现分支的按较大的主脊走向。

3.3 长城

国有林区山脊上常有蜿蜒曲折的长城,由烽火台、城墙、堡城、翼城等构成完整的古代军事防御体系。林界一般为长城城墙本体,多道设防的以分水岭的主脊线上城墙为界,烽火台、堡城等散落长城内外的独立设施按就近原则确定归属。

3.4 道路和水渠

以大车路和公路为林界的,因道路走向很少改变,林界即使历经几十年仍易辨别;以林间和林缘小路为林界的,则因小路消失和改道失去指示作用,林界难以辨识。水泥、石灰、砖和石块砌筑的水渠如果保存完好,作为林界极少有争议。

3.5 林农交际线

当初划界时林地和农地界线分明,一边是森林草灌地貌,一边是果园和农田地貌,交界处农民还常筑有排水沟和土梗,林界线很容易区分。但随着时间推移,有的田地撂荒密布树木和草灌,有的林地则被农民侵占开荒变成农地,原有林农交际线不复存在,而新的交际线显然不能代表林界。所以该类型的林界稳定性最差。

3.6 地物点

当划界时没有明显的线状地形和人工建筑作为林界时,常用地貌中突出的点如山峰、孤石、坟墓、大树、塔、房屋等作为支撑,以各点的连接线作为林界。该类型的林界常常横切沟谷、河流和山脊,在实地没有明显的标志,在图上表现为直折线,图纸和实地林界对照很困难。

3.7 其他

国有林界还常依托地形线、渡槽、墙、栅栏、田梗、矿山、房屋、大棚等作为林界,形式多变而复杂。

4 林界勘定标识

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指定或协议确定林界的走向和位置后,相邻单位应于现场共同指界,用界桩、界碑、界墙等实体实地标识林界,绘制林界图。

4.1 现场标识

4.1.1 界桩和界碑

林界线上每隔40~100m埋设水泥界桩,重要地点设界碑。界桩一般为长方体钢筋混凝土砌块,表面压光,规格为60cm×20cm×20cm,埋入土中20~30cm,基础用水泥砂浆浇筑。界桩刻字并用漆描红,顶面刻“林界”两字,前后两面刻相邻单位名称、时间、编号等。林界地物线性特征明显和连续的界桩间隔距离可适当加长,但最长不超过200m;线性特征不明显、断续和转折点较多的地段应多立界桩,但间隔也不应短于20m。

在三方交界的地方,界桩采用三面锥体,每面朝向所属区域并刻字,四方交界地方用长方体界桩并四面刻字标识。

界桩所用材料常用花岗石、砖砌块、木材等,以坚固耐久、醒目耐蚀为佳。林界位于河流、道路、湖泊中心等无法立界桩或易被损毁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在附近立界桩,在界桩上指示林界的方向和距离,将埋设的情况详细登记在案。

4.1.2 石刻和砖刻

国有林界地区多大孤石和基岩,坚硬稳固且不易移动损坏,所以可在位于林界上的石头上刻字作为界标。也可以埋刻字的大方砖。一般在砖石中间刻横线以示林界,两边刻相邻单位名称、时间和编号。

4.1.3 界墙和栅栏

在景区、军事禁区、村庄等人流较密和特别重要的地方,为了标示林界,防止无关人员越界,这些单位常在边界上砌筑砖墙、围铁丝栅栏,高度至少1.8m。

4.1.4 林木伐开线

在密生林木和草灌的地区,如果没有明显的标示林界的地物,则常将林界上的林木和草灌伐除,土地用犁翻开,形成一条宽5m左右的生土林界带,与周围反差大易辨认。

4.1.5 其他

少数地方采用油漆划线、设立铁架、堆土梗、砌堤坝等方法标示林界。

4.2 内业标识

4.2.1 纸质标识

建立林界档案,用文字详细描述林界的走向、位置和地物特征,尽可能用坚固耐久、不易损坏的地物作为参照。详细测绘林界地形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标注图例、方向、图号、界桩号等,林界周围重要地物也应标注以利查找。林界的法律确认形式有双方签章的勘界协议书、林界图、政府部门核发的林权证和土地证等。

4.2.2 电子标识

在电子地图上标识林界线,并用卫星定位仪测定林界转点的坐标,制图更为准确、快速,节省人力和成本。GPS定界简易精确,不易受人为干扰。

5 现有国有林界争议

国有林界争议的本质是林地权属纠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国有林地管理单位为有利经营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5.1 定界争议

一种是因为勘界工作存在瑕疵,如违反林界划定程序、相邻单位没有参加指界、指界人没有授权、相邻单位没有签字盖章等,即使有的争议土地取得了政府部门核发的证照,但是相邻单位仍拒绝承认。另一种是因为工作方法简单原始,粗略划分过林界,但未在实地细致落实林界线,林界线具体走向有岐义、误差大造成争议。

5.2 侵权争议

一种是因为过去法制不健全,行政管理混乱等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1980年代以前,一些政府部门未经国有林地管理部门同意和办理审批手续,随意划拨和占用国有林地,甚至还取得了土地证,林业部门虽然极力反对且不承认对方权属,但未能有力制止事实上的占用。

另一种是因为一些相邻单位不清楚林界或恶意侵占林地而乱指界,土地部门在核发土地证时违反法定程序,未召集相邻国有林管理部门现场指界,却依据单方错误指界测图和发放土地证。相邻国有林区核发的是林权证,与土地证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但两证标绘的界线不一致,土地部门和林业部门发证时均未发现,造成实际工作中的林界纠纷。

5.3 认知争议

虽然勘定林界时指界清楚,但随着年长日久,在自然和人为作用下林界标识物不断缺失和移位,知晓林界的人迁居、死亡,后来者对复杂多变的实地情况理解不准确,相邻单位因认知不同很容易产生争议。

5.4 争议处理原则

双方标绘的林界线一致且与实际管辖相符的地段,以双方一致的划法为基础确定林界线;双方标绘的林界线虽不一致,但双方目前的实际管辖无争议的地段,根据实地的管辖情况确定林界线;双方标绘的林界线不一致,对于实际管辖的情况又有争议的地段,按照争议处理有关法律法规解决争议并确定林界线。林界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

林界线的勘定,原则上要与自然资源权属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分开的,在划定林界线的同时,要明确跨越林界线的自然资源权属。对骑线的地物、文物、自然保护区及不可分割的自然资源,在划分林界线的同时,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明确管理和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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