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战略与实施路径

2015-03-21 04:26研究员聂平香副研究员李西林副研究员
国际贸易 2015年2期
关键词:服务业贸易服务

李 钢(研究员) 聂平香(副研究员) 李西林(副研究员)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责任编辑:周明)



新时期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战略与实施路径

李 钢(研究员) 聂平香(副研究员) 李西林(副研究员)

我国经济已到工业化后期,正在迈向服务经济时代。与制造业相比,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开放滞后。新时期推进服务业有序开放,放开准入限制成为必然选择,因此,需要顶层设计,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制定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战略,并选择恰当的路径加以实施。

一、战略背景与战略意义

第一,后危机时代,服务全球化趋势十分明显。由WTO的一些发达缔约方进行的新“服务贸易协定”谈判,开始制定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美国主导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跨大西洋伙伴关系协定(TTIP)谈判,也都将服务业开放与服务贸易作为核心领域。美国主导的投资协定(BIT)谈判,更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为原则开启了高标准的投资规则时代。在此背景下,我国需要以开放的心态,加快制定相应的战略策略,并妥善加以应对。

第二,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严重滞后,需要引入竞争,促进其加快发展。目前全球服务业在全球GDP中的占比约为55%,而2014年我国服务业在GDP中占比仅为48.2%。同期,服务贸易仅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1.7%,远低于世界服务贸易占世界总贸易22%的水平。在巨大差距面前,我国需要迎头赶上,通过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培育服务贸易国际竞争新优势。

第三,我国服务业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开放滞后,迫切需要以开放倒逼改革,推动服务业开放发展。在服务领域扩大市场开放,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制定规制、规范、标准等方面需要大胆地破旧立新,破除各种行政干预和各种利益集团的束缚,深入推进市场化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扩大开放与减少市场准入限制的九大服务领域仅仅是第一步,未来还将有更多领域逐步开放与放宽市场准入,以此倒逼服务业改革。与此同时,还要特别关注解决外向开放度高于内向开放度的问题,为国内服务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

第四,在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条件下,服务业快于制造业的发展,服务贸易快于服务业的发展,服务外包成为新的增长点。有关研究表明,从全球价值链角度来看,中国服务出口不仅在吸纳就业方面高于一般贸易出口,而且在增加值上更是高出货物出口20多个百分点。服务企业走出去开拓国际市场的潜能也将随之释放,服务贸易和服务业国际投资双向对流、均衡发展的格局也将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新时期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指导思想应当是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有关服务业开放的一系列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以开放倒逼市场化改革,在市场配置资源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中,形成服务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坚定不移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打破制约服务业开放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加大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开放力度,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并重,自主开放与协议开放并举,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开放模式,“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多边、区域、双边服务业开放与合作,全面提升服务业核心竞争力。

新时期扩大服务业开放应把握如下基本原则:

一是扩大开放与深化改革相结合。也就是通过开放倒逼改革。服务业开放在解决市场准入问题和为服务业发展注入外部活力的同时,还要加大国内服务业改革力度,破除制约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的国内规制,即边境后措施,这是形成我国服务业发展自身活力的重要环节。制约服务业发展的规制更多体现为边境后措施,唯有通过改革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把服务业开放转化为服务业改革的动力,才能激活服务业市场竞争活力。因此,必须把改革与开放结合起来,以开放推动服务业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二是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相结合。也就是对内资开放应先于对外资开放,至少是同步开放,以此改变过去外资享受所谓“超国民待遇”的现象。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我国的内向开放度低于外向开放度。新的历史时期,应明确在完全对内开放尤其是民营资本开放的条件下,打破国内服务行业垄断,引入国内竞争,再对外开放,引进国际竞争,推动我国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通过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进入服务业领域,打破服务业的所有制度壁垒,深化服务业改革,提升我国服务业国际竞争力。

三是自主开放与协议开放相结合。也就是自主开放先行,试验风险,积累经验,然后再通过国际协议相互开放市场,以达到互利共赢。自主开放更加灵活主动、风险可控,在一定时期,通过特定领域和区域的自主开放,可为协议开放铺平道路,防范协议开放的约束性和不可逆性的开放风险。

四是双边、区域开放与多边开放相结合。也就是以双边区域开放逐步推进多边开放。在服务业开放中,必须首先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FTA)战略,稳步推进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促进我国包括服务业开放在内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与此同时,要在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积极参与多哈回合新议题谈判,特别是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新的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在新规则形成中取得更大话语权。

五是全面开放与重点领域开放相结合。也就是在全面提升服务业开放水平的前提下,更加精准地实施差异化开放。服务业涵盖面广,行业差别极大。在坚持全面提高服务业开放度和开放水平的同时,要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开放策略。对于事关国家战略安全、意识形态等领域,要坚决顶住压力,保留必要的管制手段。对于纯竞争性的经济领域,要完全开放。尤其是有利于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能够激发市场活力和竞争的行业和领域,要作为重点,坚决彻底开放,不给“玻璃门”和“弹簧门”留下生存空间,不能因为行业利益的阻挠而迟滞开放。总之,不能开放的坚决不开放,可以开放的要做到彻底开放。

六是扩大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相结合。也就是要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大前提下扩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不同于制造业,由于部分服务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如金融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通信服务业涉及我国的信息安全,文化、教育等服务业事关价值观及国家意识形态等等,因此,服务业的开放必须要强调国家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开放过程中要加强监管,对部分行业要审慎开放,对于国内十分敏感,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业和领域,在一定时期内采取保护措施,然后逐步开放,在打破“玻璃门”、“弹簧门”的同时,建立起我国服务业开放的“安全门”。

三、总体目标与主要任务

新时期我国扩大服务业开放的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明显提升,服务业占GDP的比重达到55%;服务业就业人数占全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提高到45%;服务贸易占我国贸易总额的比重达15%~18%,服务出口规模不断提升,服务贸易逆差大幅度减少;非金融领域服务利用外资流量占全国利用外资总额的比重将大幅超过制造业外资比重,非金融服务业对外投资稳定增加,在对外投资中的比重进一步提高。

通过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引进一批国际性跨国服务企业,在开放竞争中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本土大型服务企业集团,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服务公司,创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著名服务品牌,建设一批主体功能突出、辐射范围广、带动作用强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示范区。

扩大服务业开放的主要任务如下:

第一,建立服务业利用外资新模式。积极探索服务业“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开放新模式,在扩大市场开放、放宽准入限制、规范规制标准等方面形成新的体制机制。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在外国企业和外资项目投资过程的所有环节实行完全的国民待遇,包括准入前、准入后和经营过程中都应对国企、民企、外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同时,改变我国以往“正面清单”的低水平开放承诺模式,不断尝试服务业“负面清单”承诺方式,提高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使“负面清单”管理成为我国服务业外资进入的常态化管理模式。

第二,着力培育我国服务产业国际竞争力。一是向外资开放服务业前,首先应向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开放。一直以来,我国对民营资本的开放低于对外资和国有资本的开放。新时期应营造市场竞争环境,让所有资本平等参与竞争,破除对外国投资的优惠以及国有企业的垄断。在开放过程中,应减少直至取消对民营资本进入垄断服务业的限制,培育本土竞争者。二是服务业开放要着力培育服务企业出口竞争力和对外投资能力,逐步形成本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服务提供商,增强服务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将“中国制造”与“中国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参与国际竞争的新的比较优势。

第三,推动不同区域服务业差异化开放。一是进一步扩大和深化上海自贸试验区服务业开放试验,以此引领服务业开放。二是在国务院新批准设立的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试验区进行特色化的服务业开放试验。三是加快落实新近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四是充分考虑到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相应在中西部地区以及东北老工业基地选取特定的区域,进行差异化的服务业开放试验。五是切实落实最近签署的《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在一国两制框架内,进一步推进内地与港澳地区服务贸易自由化。

第四,提升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制定的影响力。通过积极参与多边、区域和双边的谈判,提升我国对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制定的影响力,最终引领国际服务贸易新规则的制定。我国要适应服务贸易自由化新趋势,在坚持开放性和平等性原则下,尽早参与国际服务贸易协定谈判,促进我国服务贸易自由化和投资自由化水平与国际接轨。推动自由贸易谈判,通过我国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换取其他国家的对等开放,降低我国服务业输出面临的市场准入障碍,极大地促进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和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在区域领域谋求我国服务业开放的最大利益。加快中美和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使我国在双边领域的服务业开放取得实质性进展,创新服务业开放新模式。

四、实施路径——自主开放与协议开放并行

我国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必须创新路径,实施自主开放与协议开放并行方针,在加大自主开放步伐的同时,推进多边、区域、双边等协议开放力度,提升我国服务业开放发展水平。当前,应以自主开放带动协议开放,以自主开放的试验经验,最大程度减少我国协议开放的风险,通过协议开放,把我国在特定区域的自主开放成果推广到全国,并换取对方国家的对等开放。

(一)先行自主开放

服务业自主开放应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以及港澳台地区先行试验,为我国实施高水平服务业对外开放测试风险,积累宝贵经验。

推进国内自贸试验区深化服务业开放试验。上海等自贸试验区应围绕“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加大对服务开放的试验,加快制度创新和风险防范,全面实施外资项目备案制度,改革相应行业法律法规,全面提升政府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积累经验,为今后双边、多边和区域谈判中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开放创造条件。同时应抓紧在全国范围复制和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在服务业开放方面积累的制度创新成果。未来还要结合各地的环境与条件进行差异化服务业开放试验,从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自主性的自由贸易园(港)区。

推进内地对港澳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2014年12月,《关于内地在广东与香港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和《关于内地在广东与澳门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协议》正式签署。按照“一国两制”原则和WTO规则,广东将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模式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对港澳地区服务业开放,使广东对港澳地区服务业开放门类提高到153个,开放率达95.6%,通过粤港澳服务贸易合作的深入发展,为2015年基本实现内地与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探索新路、积累经验、做出示范。同时,需要排除干扰,持续推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续协商谈判,扩大和深化内地对台湾地区服务业的开放。

(二)推动协议开放

服务业协议开放作为我国推进服务业开放的重要渠道,应在多边、区域和双边合力推进,通过协议开放提升服务业开放水平,并实现缔约方之间服务业的对等开放,为我国服务企业走出去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

在多边贸易体系框架下深化服务业开放。多边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基石和主渠道,尽管目前WTO框架下的服务业开放谈判进展缓慢,但我国应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新时期,一方面应全面深化落实加入WTO协议书中服务业开放义务;另一方面,应更加积极主动地应对发达国家推动并主导的国际服务贸易协定(TISA)谈判。虽然我国在2013年9月宣布加入TISA谈判后受美国阻挠暂未被接纳,但仍要积极跟踪和研究TISA谈判的进展和核心内容,争取早日加入谈判,谋求在多边领域的服务业开放中发挥更大作用。

在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中推动服务业开放。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的进程中,应将我国自贸区战略与“一带一路”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在继续深化落实现有的双边和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自贸区建设。尽快签署中韩FTA、中澳FTA,全面推进中国—东盟FTA升级版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RECP)谈判,重启中国—海合会 FTA谈判,启动中国—巴基斯坦FTA、中国—斯里兰卡FTA、中国—以色列FTA谈判,进一步扩大和深化区域服务业开放。按照2014年5月APEC贸易部长会议上提出的《APEC推动实现亚太自贸区路线图》,开启亚太自贸区(FTAAP)建设进程,这也将成为扩大和深化我国与亚太国家和地区的服务业双向开放的重要途径。

在中美、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中促进双边领域服务业开放。积极履行中美投资协定谈判中高标准开放承诺,在中美投资协定谈判进入到实体法(制定负面清单)阶段上,应采取金融服务业单独列表以区别于其他服务业列表,既大胆开放又确保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同时,推动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加快进程。

五、制定扩大服务业开放的策略与实施步骤

从服务业开放策略上,应考虑到行业开放的先后时序、轻重缓急以及针对不同的谈判对象的差异化策略。考虑到服务业竞争力现状和开放的可承受能力,以及国内改革发展对服务业开放需求和对外谈判的紧迫程度,现阶段应首先有序地推进已明确的九大服务领域的进一步开放,随后逐步推进其他服务领域开放,通过开放促进国内改革,激发服务业发展活力。

一是重点推进现阶段严重制约我国经济活力和效率的服务部门开放。目前金融、电信等服务业的开放整体性滞后,造成我国资金和信息的自由进出受到较大限制,对我国经济转型升级造成影响。但是由于这两类服务部门的开放关系全局,且有可能引发系统风险,因此要在保护和开放中找好平衡点,着力提升开放水平。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应适时考虑资本管制和人民币资本项下可自由兑换的“终点开放”的时间表。

二是优先开放有利于提升和激活人力资本的服务行业。经济进入新常态下,我国对外开放优势将从廉价的劳动力和资源的优势转变为以人力资本为核心的创新驱动带来的综合优势。因此,需加快高素质的人力资本密集型服务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包括建筑设计、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领域以及教育培训等。

三是加快推动民生服务领域的开放。对医疗、养老等有利于普通百姓的公共服务领域也应是我国下一步的开放重点,应对内对外逐渐放开,并且确立对内开放优先于对外开放。

四是全面开放我国具有传统竞争优势的服务行业。目前我国传统优势服务领域开放程度较高,进一步开放面临的压力较小,如运输服务、建筑服务、旅游服务等。在开放中适当对其中有利于整个行业长远发展的高附加值子行业进行保护,包括建筑服务中的租赁、维修、保养、出售等,运输服务中的专业航空服务、飞机维修保养、内河运输等。

五是对过度开放的服务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完善反垄断、反不当竞争条款及其实施,对商业流通等开放过度的一些领域,应通过制定商业法、大店法等完善监管,改进建筑法、商业规划等来加强对行业的监管。

六是限制或禁止开放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的敏感行业。对涉及教育、文化、娱乐等意识形态的敏感行业,应持高度谨慎态度,对包括广播、影视、影院等领域的开放,应通过设置严格的审批限制、业务限制、股比限制进行保护。对于涉及国家核心安全的服务行业应全面禁止开放,如基础教育、核能、军事等领域,应完全禁止任何国外政府、企业和个人进入。

六、采取切实有效的扩大服务业战略举措

(一)进一步完善与服务业有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一是出台统一的规范管理外资的基本法。修订改革开放初期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简称外资三法),制定统一的《外国投资法》。通过法律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扩大我国对外开放尤其是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同时强化政府投资促进职能和完善对外商投资的事中事后监管手段。

二是依据《对外贸易法》,尽快出台《服务贸易促进条例》以及《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研究制定出扩大服务出口的政策措施,通过服务进口更好地促进服务出口,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服务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三是根据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境外投资促进条例》。通过各种促进手段和措施加快我国服务业企业走出去,培育本土跨国服务公司。

四是推进部门行业法规、规章的废改立。依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签署的FTA、CEPA、ECFA协定和服务业开放的新形势,对涉及相关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按照开放承诺进行系统梳理和整理。将严重过时、不符合开放和发展需求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将部分妨碍开放的条款进行调整和修订;同时根据产业发展制定出有利于服务业进一步开放并有效对服务业开放风险进行预警和监管的法律法规,最终形成符合多边规则的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法律政策环境。

(二)创新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体系

一是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深化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依照“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创新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简政放权,积极探索与国际贸易和投资规则接轨的管理体制,促进外商投资和对外投资管理体制由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推动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创造各类主体公平自由、竞争有序的经济运行环境。

二是建立服务产业、服务业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以及服务贸易整体协调发展的机制。服务产业发展涉及众多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服务业吸收外资、对外投资和服务贸易除了商务主管部门外,还需要众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通力配合和协调。因此,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需要进一步完善部级协调机制,即横向合作机制,增强服务业产业政策与开放政策的协调性和稳定性。同时,也需进一步推动部省协调机制,即纵向协调机制。强化服务业开放的主管部门商务部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制的协调,实现服务业开放政策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通过有效的纵向协调机制,加大商务部对地方服务业开放工作的具体指导,推动中央政策在地方的落实。

(三)构建服务贸易出口促进体系

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出口促进组织结构。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层次贸易促进体系,但基本以货物出口促进为主。新时期现有的外贸促进机构应逐步转变工作重点,以货物出口为主向以服务出口为主转变,并加大专门的服务出口机构的设立,逐步完善和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服务贸易促进体系。

二是建立多样化的促进手段和促进方式。我国现有的贸易促进手段和促进方式过于单一,主要是依靠对企业的直接财政补贴,这容易引发是否合规性的问题。应深入研究服务出口的特点,探索务实的和技术性促进手段,以能力建设为中心,完善政府的信息服务网络,针对服务企业需求举办各种商务对接、商务会议、展览等促进活动以及面向特定国家和特定行业的专业培训活动等。

三是加大重点服务出口的支持。立足我国服务产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和发展潜力,确定我国重点的服务出口行业,给予专门性的支持和促进,如为促进信息服务的发展,政府应在信息服务所需的人才培养和基础设施建设上给予更多的关注。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培育外贸发展的新增长点。

四是重视对中小企业服务出口的促进。中小企业是服务产业发展的重要主体,我国应对中小企业服务出口促进体系建立给予足够重视,完善相关服务出口促进机构中中小企业服务出口促进职能或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服务出口促进机构,形成权威的、全国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出口信息服务平台,健全和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出口促进体系。

(四)强化监管体系

新时期,我国服务业的进一步扩大开放,应更好地界定政府和中介组织在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形成政府监管和行业中介自律监管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机制。一是要完善政府监管。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服务业越开放,行业监管就越完善。政府在行业监管中的作用应从之前完全依靠事前审批逐渐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在服务业开放进程中,政府应制定出引导行业有序开放和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加大对服务业开放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事先的预警和事后的防范。 二是重构行商业协会组织的自律监管。目前我国的行商业协会行政色彩浓厚,对服务行业开放的自律监管能力较弱。因此,我国需加快现有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商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去行政化,通过中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进入标准和技术条件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竞争。

(五)建立安全保障体系

一是引入国家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美国等发达国家,在积极推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时,都设置了众多的例外条款,包括国家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政府采购例外条款、金融服务例外条款、税收例外条款等,通过这些条款来保障国家安全。当然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目前在我国商签的自贸协定以及投资协定中,国家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并不是必备条款,因此在对服务业开放进行“负面清单”模式承诺时,应引入这一条款,并且赋予我国自行判断重大安全的权利;明确规定缔约方对受损方的责任;在涉及重大安全例外的争端解决程序中,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际习惯法的适用地位,确保缔约方对个案仲裁法庭法律适用的控制等。

二是对投资者采用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SDS)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我国应以充分保障本国利益为基础,在与发达国家签署协定时,如有可能尽量不引进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如若采用这一机制,应力求在穷尽东道国救济措施之后再适用ISDS。同时,完善ISDS,如明确投资定义、界定因投资产生争议的范围以及对有权提起仲裁的投资者进行严格界定等,保留我国对服务业的更多外资管辖权。

三是在扩大服务业开放的过程中,应建立服务贸易救济制度或援助制度。与货物贸易相对完善的救济制度相比,我国的服务贸易救济制度尚属空白,为此必须抓紧建立符合服务贸易特点且行之有效的救济补偿措施,为在服务业开放中受到实质性损失的部门(企业)提供实际有效的补偿。同时还应防止国外服务提供者对我国救济或援助措施的规避行为。

四是加强服务业开放谈判团队与智库建设。组建以政府官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多方面人才组成的谈判智库体系,构建谈判团队与智库之间良好的协作机制,更好地发挥智库体系对我国国际谈判的智力支持。让行业专家学者、业内人士更多地了解和参与谈判进程,以保障国家利益、产业利益和企业利益。

(六)完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统计监测体系

一直以来,对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重视不够导致我国服务产业统计和服务贸易统计明显滞后。为更好地促进我国服务业进一步扩大开放,需不断优化统计体系。一是完善服务行业统计。我国现有的服务行业分类以传统的服务行业为主且条目较少,而社会分工的细化导致新兴服务行业不断涌现,因此,应参照联合国和WTO等国际服务业分类标准,进一步细化我国服务行业的分类。与此同时,应扩大行业的统计范围。我国众多服务业主体以中小企业为主,而我国的统计中只反映了规模以上的企业,现有的统计制度没有体现出服务业规模小、散的特性。因此,应制定符合产业发展的统计标准,扩大统计范围和数据采集面,提高服务行业统计的准确度。

二是健全服务贸易统计制度。首先是要完善服务贸易统计分类。将新兴服务行业纳入统计中,如文化贸易、中医药服务贸易等。其次是要加大服务贸易统计部门和产业统计部门的协调。设计统一的服务产业和贸易数据报送系统,在现有的产业统计系统中纳入贸易统计指标,以便更好地获取我国服务贸易数据。最后是要将国家外汇管理局定期发布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服务贸易统计与国家统计局和商务部的《服务贸易统计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外汇资金流向统计与服务门类业务统计相互呼应,以利于进行监测预警分析。

(作者单位:商务部研究院;责任编辑: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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