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需要理论视域下对当代民主法治建设的思考

2015-03-20 20:58张馨艺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7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法治法律

王 昱,张馨艺

(渭南师范学院 a.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b.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政治与哲学文化研究】

马克思需要理论视域下对当代民主法治建设的思考

王 昱a,张馨艺b

(渭南师范学院 a.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b.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陕西 渭南 714099)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对于人性与法律都有较为系统的论述,显示出人的需要是促进法治健全的关键动因。依据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传统法制思想下人的需要特性的分析,对当代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从艰辛曲折的开创性探索,过渡到突破性发展,延伸至当前科学有效地全面推进的探析,使我国法治建设更加科学性地满足人民的需要,摒弃意志本位、人治本位和义务本位,树立法律本位、法治思想和权利本位,将人之需要建立于法治权威常态下,全面推行依法治国。

需要理论;法治权威;依法治国

人在法的规定下生存,法又因人之需要而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并强调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这是中国共产党首次召开的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党的全会。通篇《决定》中,“人民”“人民之利益,人民之权利,人民之法律信仰”等词句最为让人予以关注和震撼。可见,法治所依,实为民之所需。法,为民而生,但同时意味着一种深入人心的精神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认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1]20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法与需要之关系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到,人的生存发展基础是“生命的生产”,人先因生存需要进行生产,主观能动性促使,人又为了满足生存需要使用的生产工具的获得而引起新的需要,进行“再生产”。马克思将这两种生产称为“自己生命的生产”和“他人生命的生产”,其分别在人类社会实践过程中表现与自然的关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种新的需要是更多样性、更高层次的需要。

早在原始社会部落形成之时,便出现了社会分工。人们因不断的需要,物质生活生产资料不断富足,生产方式不断更新,产生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这一矛盾的中介便是社会分工。它使“生存、社会状况和意识”彼此之间发生矛盾。“要使这三个因素彼此不发生矛盾,则只有消灭分工”[2]27。分工导致人们社会作用的差异,更因此导致了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差异让人们有了利益矛盾。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共集体之间、各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77。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法就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在阶级不可调和的程度、时候和地方产生,即法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更直观的认为,便是法律系统的历史性变革,就是在商业、财产、劳动方式以及同业公会等市民社会构成要素日益获得独立存在和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之时,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更为符合商业运转社会下的利益调和手段所进行的变革。《资本论》这样论述:“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4]893-894《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指出:“任何的社会需要、法律等等都应当从政治上来考察,即从整个国家的观点、从该问题的社会意义上来考察。”随着人类为满足需要和新的需要的不断生产,法律作为一杆秤,平衡着各类利益集团。法律是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下,维护和发展国民经济、文化、政治之本,但其发展程度,仍然受制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更为直观地讲,就是人之需要的发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5]将“人民意愿”提升到法律制定之目的中。

二、人民的根本需要是法律制定的依据

社会因人的各种需求而生成了法律。因此,检验一国之法是否适用其国人,是否符合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是否与时代的发展相同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国家进步,就看法律的制定是否反映一国人民的愿望,契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需求。如果不相适应,就需要修订,需要改革,通过不断的变革达到完善。

(一)历史地考察我国古代人之需要与国之法律间的关系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曾说过:“中国人存在有若干古代的典籍……《书经》包括他们的历史,叙述古帝王的政府,并且载有各帝王所制定的律令……这些书籍便是中国历史、风俗和法律的基础。”[6]162西周以血缘关系和氏族组织构建“家”“国”一体的宗法政权体制,形成“为国以礼”的“礼治”。至先秦法家学派,韩非子讲“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经汉朝“德主刑辅”发展,形成了以礼为主导,以法为准绳,“外儒内法”的综合为治,形成封建社会治世的基本模式。由于古代法律将“人”置于客体之位,人又因唯一以土地为生的生存需要,经济、人身更依附于宗族,人丧失了独立性,无“权利”而言。近代,西方思想侵入,鸦片战争爆发,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致使人民群众萌生对旧的封建制度改革的运动,通过变革法制和法学,救亡图存,以至强国富民。这一变革是在社会内部动力未真正发展,仅靠救亡图存的外部压力下的被变革,它强调国家集体利益、少数掌权者利益,以及民族利益,公民个人意愿并未体现于其中。直至十月革命,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带来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意法制思想在中国的正式确立和发展。

(二)人之需要在中国法制社会初现时的地位体现

马克思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是人民真正地当家作主,由人民自己管理国家政权。人民当家作主作为社会主义人民需要满足形式,在毛泽东时期开始显现出来。1925年毛泽东在《政治周报》发刊词中讲民主思想源于群众路线。1954年,我国宪法开始制定和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详细规定了公民应当享有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当时中国人最基本的需要,就是新的社会制度下满足基本的生存延续的需要。

在毛泽东带领下,人民通过革命打碎旧的国家制度,建设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政权。共产党凭借枪杆子,解放了人民,保护了人民的家园,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关系达到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程度。人民用行动来拥护党,不惜一切代价甚至牺牲生命都要用行动保卫革命的胜利,坚信从枪杆子里面出政权。这便造就了毛泽东这代领导人在人民心目中的地位,奠定了一定的权威基础。

(三)依法治国的确立,为公民正当权益需要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邓小平在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上提出“十六字”方针:“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现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指明了道路,我国民主和法律的制度化、法制化在各个领域全面开展。“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146在此,邓小平通过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特征和基本内涵。

以江泽民为代表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完成了第二次修宪,重点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纳入宪法体系。从制度之“制”到治理之“治”,不仅标志着未来中国,将从全党全国范围内不断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更从执政方式和治国方略上彻底摒弃“人治”传统,坚定走依法治国之路,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到了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2005年发表的《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全面树立尚法观是当代法治建设的核心

以习近平为代表的新一代领导集体,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重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中央对法治建设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彰显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本质,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一方面,《决定》阐明了立法工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突出地位,明确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5]另一方面,对于我国立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清醒的分析,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5]

《决定》强调法治建设“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5]。人们认识到法律的客观性、重要性,更看到法律依循规律发展,将为社会带来的长期稳定、公平公正及社会经济、文化以及各项事业的发展。人们的法制观念从意志本位转为法律本位。但权利意识不够凸显,维权资源稀缺,权利表达机制不健全,维权强度不够,公民法治维权需要难以得到满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现象依然存在,这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也对整个社会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围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迫在眉睫。法律的制定,必须契合我国当下人民之需求的发展,才能真正服务于人民。

三、将人之需要建立于法治权威常态下, 全面推行依法治国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国家政党,必须思考治理体系的科学性以及治理能力的适应性,要能够在政策上体现人们追求公平的愿望。

第一,全面运行法治思维,践行“权力制度化”内涵。在制度“牢笼”中,权力的运用可以更加高效、科学、合理,形成良性互动。党政干部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使解决问题的方式具备合法性思维,以权利义务作为人与人关系及人与公共权力关系的准则,以追求、维护公平与正义为价值尺度,维护好宪法法律权威。

第二,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人民权利实施。“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现在仍然存在用金钱、人情等方式对司法干扰现象,使部分司法人员存在知法犯法、徇私枉法,甚至贪赃枉法。必须将权力的运用更加科学,让人民主体地位凸显,通过科学有效监督,确保法律适用正确性。

第三,围绕公民需要,树立法治信仰。需求支配行为,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决定行为方式的选择。我国公民维权意识仍然不明确,缺乏用法的自觉性,而法律信仰的培育能达到问题的解决。传统的法律条文讲述,警示类讲座教育方法,让法律居于“空中楼阁”,不能贴近“地气”。应从培养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者出发,提供及时的法律咨询服务,运用网络资源,咨询专线电话,让人民群众随时随地知法用法。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不断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法要跟上社会发展需要,执法要更加公正合法,满足人民需要,维护人民权益,营造群众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的氛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法的制定,只有依循人的需要,围绕立法为民的原则,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使人民从内心建立对法的信仰,从而更加科学、合理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面依法治国建设。

[1]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 [德]马克思,恩格斯.费尔巴哈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3]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4]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5]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北京:人民日报,2014-10-29(2).

[6] [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6.

[7]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责任编辑 刘 蓉】

Discussing on the Contemporary Construction of Democracy and the Rule by Law from the Angle of Marx’s Need Theory

WANG Yua, ZHANG Xin-yib

(a. School of Humanism an Social Development;b. School of Education and Public Management, Weinan Normal University, Weinan 714099, China)

In Marxist theory, there is the systematical discussion on humanity and law, which shows that people’s needs is the key reason of improving the rule of law. According to Marxist theory, the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thought of human needs on contemporary democracy and the rule by law in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from hard pioneering exploration of twists and turns, transiting to breakthrough development, extending to promote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cience effectively and building the rule by law more scientifically in China around the needs of the people. The paper suggests the will standard, rule by man and obligation standard should be abandoned, and the legal standard, the rule by law, law standard and right standard should be set up, to establish the authority of the rule by law to govern the country.

need theory; authority of law; rule by law

D902

A

1009-5128(2015)17-0043-03

2015-07-01

王昱(1986—),男,陕西渭南人,渭南师范学院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教师,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哲学、美学、艺术美学方面研究;张馨艺(1987—),女,陕西渭南人,渭南师范学院教育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主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与人的发展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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