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冠
(河南理工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南·焦作 454000)
因市场环境驱使和区域资源条件所指,文化产业成为少数民族地区实现民族文化保护、民族经济发展等目标的必然选择。经济活动的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管理者对经济活动的督导管理,产业经济发展所展开的生产经营活动离不开政府、行业等相关部门机构的监督和协调。随着民族文化产业在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领域中影响逐渐突出,民族文化产业经济管理的价值和意义也随之凸显。经济管理行为的展开需要结合产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产业发展的不同特点对应着不同的经济管理目的和不同的经济管理行为。由于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经济在利益主体、资源利用、经济影响、社会效应等方面有一定的特殊性,相对应地,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经济管理行为便具有了特定的指向和内涵,对于相关特殊性的来由和对策分析可以使民族文化产业经济管理行为更加合理,促使经济管理活动对文化产业的调整和调控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是以民族文化为资源支撑而展开的产业经济活动,在市场主体的运作下,文化产业通过工业化标准生产或再生产形成民族文化产品和服务,满足民众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以此来达成经济效益的实现。因产业化的逐利特征,自然便有了文化产业的收益归属分配问题。从民族文化所有权来看,民族文化资源为少数民族民众共同创造,是民族独有的文化资源,因此无论是从法律、产权,还是在情理上,民族民众都是民族文化资源的所有人。民族文化资源的所有权并无异议,因此民族民众是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开发收益的主体人,在相关产业的利益分配机制上也应该以民族民众为主体才更为合理,但是从现行实践来看,并未实现这一点。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多数民族文化资源的产业化运作并没有在利益分配机制上体现民族民众的主体性,民族民众作为民族文化资源的创造者和拥有者在利益分配机制中被边缘化。以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链为例,在当前的民族文化旅游产业链中,虽然民族文化旅游以民族文化资源为资源基础,产业化的运作对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传统文化都有很大影响,民族民众是各种资源破坏的最后承受者。但是由于民族文化资源的主体不确定性,因此在实践中民族村寨和民族民众在旅游产业链中的产权并未得到确定,虽然也有部分民族民众参与到民族旅游产业链中,但是大部分民族民众对于旅游的参与层次较低,民族民众在民族文化旅游产业运作中的收益和其文化资源所有者的角色并不相称。其他民族文化产业的运作也大多如此,民族民众在文化产业的利益分配机制中被边缘化已成为当前民族文化产业化运作中的常见问题。[1]民族文化是民族发展的根基,以民族文化为基础所进行的产业化运作中对民族文化资源的过度消费,是对民族民众事实利益的损害,民族民众的主体利益必须通过经济管理来维护,经济管理对于民族文化产业的生产经营具有监督和引导作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目的在于增加民族民众收入、推动民族发展、促进民族文化保护,而其市场化运作中对于民族民众利益的忽略将使得民族文化的产业化偏离其原有的意图。因此民族文化产业的经济管理必须要基于少数民族集体和少数民族民众对文化资源的责任基础,明确其主体利益,通过利益分配机制调整,明确少数民族民众的主体性,维护少数民族民众的应有权益。
文化现象的存在依赖于自身在社会中的功能,当其在社会中的功能消失时,文化现象也随之消失。在少数民族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民众物质和精神各方面的发展,形成了各种文化现象,这些文化现象的产生归根到底在于特定文化本身对于民族民众的需求的满足,如乡规民约可以维护民族社会秩序,使民众稳定生活得以保障,而部分民族的对歌则完全是由于其可以满足民众交流沟通和精神方面的需求。不同民族文化现象对于不同时期民众需求的满足使得民族文化现象因需求或消失或形成。在现阶段,多数民族文化资源在民族民众新的生活情境中失去了需求支撑,民族文化逐渐开始萎缩。文化资源的保护需要相应的经济基础,而文化产业的高投资回报率和高资本营利使得其在文化资源保护的资金提供方面具有较好的优势,产业化可以使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和发展具备更好的经济基础。而对于文化产业而言,丰富的民族文化资源是其坚实的创意来源,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民族文化资源,因此民族文化与文化产业是互生共存的关系,这样的关系决定了民族文化产业化必须同时兼顾两个方面的利益,民族文化产业经济管理也需要以此为依据来对民族文化资源在产业化过程中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监管。从当前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在产业化过程中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的追求,相关利益主体并未按照两者兼顾的原则来进行运作,通过文化产业运作来对民族文化资源传承保护的初始意图因产业化的特性而偏离正确的轨道。民族文化资源是民族民众的宝贵财富,民族文化资源保护是民族民众利益的维护,因此基于经济管理手段来调控和监管相关的文化产业化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族文化产业的运作往往以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模式来进行,这就需要针对民族文化产业运作制定文化资源保护法,通过法律来约束行政行为和资本的任性,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在法律层面上有法可依,最终达到政府依法行政、市场主体依法规范经营的结果,使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从制度上得到规范,合理化少数民族文化资源开发。
民族文化是少数民族民众在民族历史发展过程中智慧和经验的总结,在民族民众对民族文化的代代传承中,民族文化和民族情感紧密相连,有的民族文化直接是民族情感的寄托,而有的民族文化则对应着相应的民族情感。民族民众是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者和创造者,反过来,民族文化也为少数民族民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因此在民族文化和民族民众之间有着密切的情感关联,对于民族文化的态度实际上也是对民族民众的情感和尊严的态度。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环境下,民族文化从民族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剥离出来开始进行产业化运作,由于产业化生产和民族场景的自然发展完全归属于不同的发展模式,因此与民族文化所对应的民族情感因产业化情境差异而无处安放。民族社会情境下民族文化资源的产生发展和运作都有一定的程式,这种程式已经和民族民众的情感为同一节拍,但是在产业化运作情境中,原有的节拍模式被打破,民族民众附着于文化之上的情感也随之受到影响。[2]以民族节庆文化为例,我国多数民族都有自己的节日,蒙古族的那达慕、拉祜族的月亮节、苗族的花山节等,每个节庆都有特定的意义和内涵,蕴含着少数民族民众特殊的情感。特别是部分与民族宗教信仰相关的节日,对于民族民众而言,更具有特别的意味,如蒙古族的祭敖包表示对各路神灵的祭祀,而藏族的转山会则是藏族人的沐佛节、敬山神,不同的习俗表征着少数民族不同的信仰意识。而随着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不同的民族文化资源开始被产业化运作,如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业已经成为众多民族地区开发民族文化资源的共同选择。在不同民族文化产业发展过程中,多数隐含在民族文化资源之后的民族情感被忽略,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大多限定于其中的仪式、服饰、饮食、道具等物态化表现方式。以民族文化旅游资源开发为例,为了吸引更多的游客,满足游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好奇欲望,增加游玩的互动性,多数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旅游业往往把当地的民族节庆和民族旅游设计绑定在一起,使游客参与到当地的节庆活动中和当地民族民众一起联欢,这样的活动本身并无不足,只是因为民族节庆习俗并非天天有,而游客又是分批次游玩,因此为了达到相应的效果,部分民族文化旅游往往会把一年一次的节庆活动在一年屡次展开,节庆文化本身所维系的民族情感因重复展演而被消磨殆尽。[3]其他在音像视频节目制作中,往往也会出现为了使节目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提高节目收视率,而对民族丧葬习俗、宗教习俗中较为神圣、神秘、庄严的情景进行一般意义上的解析或片段化扩大,很容易放大或扭曲其中较为隐晦的思想和情感,冒犯当事人的隐私。表象化的文化现象容易模仿,但是其中的情感意识总会在有意无意中被忽略,对民族民众的情感和尊重也就无从谈起。民族文化资源由民族民众所创造和所有,对于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要顾及民族民众的情感和尊严,尊重民族情感是民族文化资源产业化的前提。因此在对相关文化产业的经济管理行为开展中,必须以此为前提来对相关的产业化运作活动进行监管和监督,杜绝民族文化产业化运作中对民族情感尊严的冒犯或不尊重。
虽然民族文化资源在形态和开发方式上有一定难度,但是民族文化资源的经济价值仍然不可低估。结合各种民族文化资源,可以开发出优秀的民族文化产品,通过产品的经济利益转化,必将有效推动民族地区经济总量的上升。因此尽管民族文化产业开发在主体、对象方面有一定特殊性性,但就本质而言,其仍然归属于民族经济活动的一部分。现阶段,由于各种条件制约,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相对较为缓慢和落后,民族文化产业对于区域经济的推动意义并不突出,但是从长远来看,由于生态环保等因素,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势必成为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因此随着时代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在区域民族经济中的比重将越来越突出,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对民族经济发展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一方面是民族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发展;另一方面是通过文化产业促进民族经济发展,民族文化产业的双重目标意味着文化产业的经济管理的目的必然是要协调和两种目标的共同实现。文化保护是原则,是基础,因此对于文化保护和经济发展两个目标的协调,必然是督促相关经济活动在文化保护基础上来展开。民族文化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投融资渠道拓展、项目运作两个方面,因此经济管理行为对于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也需要从以上两个方面来展开。首先是投融资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吸引多方面的资金投入来实现文化产业的资本化运作,虽然由于民族地区本身的实际情况所限,在投融资方面较为困难,但是在确定资本意向时,仍然需要对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的原则和规定有所坚持,这是民族文化资源保护的前提。[4]其次,资本投入的目的在于经济利益的回报,在项目运作过程中,为了追求利益往往会驱使利益主体对民族文化资源多种多样的开发利用,如果监管不力,便有可能使民族文化资源受到损害,因此对于项目运作中民族文化资源保护就需要结合行业特征制定相关的制度规范,对企业投资者的行为进行约束。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民族文化资源的支撑,只有民族文化资源的有效保护才能保障文化产业的资源供给,因此民族文化的产业化运作和资源保护在本质上有共通点,两者存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从根本意义上来看,文化保护好与经济发展两者并不冲突,关键是经济管理需要在此认识基础上采取合理的方法和措施来协调二者在现实运作中的冲突,通过两者关系的协调,促进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文化是一个民族代代传承的血脉,民族文化需要传承保护,也需要通过弘扬、创新来发展,民族文化产业化是民族文化和市场经济的共同选择。由于少数民族文化的产业化在文化保护、经济发展、民族情感尊重、民族民众利益维护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必须通过经济管理的调控、监督、组织等行为来做到统筹兼顾,满足各种需求,推动各方面的综合发展,这便是少数民族文化产业经济管理行为特定指向的真正内涵。
[1]朱希祥.文化产业发展与文化市场管理[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刘学文,王铁军,鲍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探析[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30(6):20-23.
[3]熊正贤,吴黎围.乌江流域文化产业协同创新发展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9):154-157.
[4]袁家菊.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投融资困境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14,(6):8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