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昊
(合肥学院 外语系,安徽·合肥 230061)
随着民族传统文化价值和功能的宣传,传承和保护民族传统文化已成为民众共识,各种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民族民俗博物馆、修复特色民族村寨等保护行为在民族区域多有实践。虽然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得到了各方积极响应,但是在文化保护实践中,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各种各样保护行为要么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幌子或招牌,把传统文化改造得面目全非,要么文化保护与经济活动完全分开而难以持续,民族传统文化机制的建设与实际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与国内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不力相反,韩国在传统文化保护上具有高度的“文化自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以前,韩国已经出台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比联合国非遗保护提早了将近20年,在韩国国内,从民众到国家,从意识到制度,从保护到利用,韩国民众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出了高度的“文化自觉”,极好地推动了韩国传统文化保护事业的发展。公众的积极参与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的理想状态,因此下文在韩国民众“文化自觉”现象的深度分析基础上,提出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机制的理想化建构需要从文化保护意识深化、科学保护方法推进、文化保护制度规范、文化保护主体等方面着手,通过相关问题的解决,促使民族文化保护机制的理想化发展。
文化意识是文化保护的深层动力和根源,韩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自觉和其浓重的文化意识密切关联。由于历史及国土原因,韩国人的文化古迹数量甚少,相较于中国丰富的文物,几乎是不能相提并论,但是这并不影响韩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热爱。韩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珍视主要表现在其对文物的界定、涉及领域、保护程度等方面,按照国际惯例,文物的年代下限一般为距今100以前制作的实物,但是在韩国,距今50年的历史遗物便可称为文物。从涉及领域来看,凡是韩国认为具有自己独特文化特征的东西基本都有民俗博物馆,从民俗、丝绸刺绣、钱币到泡菜、瓮器等,这些博物馆不仅有实物陈列,更有实际演示,再现当时的情景,各种博物馆全面地展示了韩国人的衣食住行等各种民俗。[1]从保护方法来看,韩国人根据各种文物或者文化遗迹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以首尔故宫保护为例,为了保护宫内环境,韩国人制定了各种措施来约束游客行为。2008年韩国人视为国宝的崇礼门被烧后,几天内,火灾现场便有几万人前来参观,甚至有的人痛哭流涕而在崇礼门的修复中,其中所用的松木全部来自国民的捐赠,并有其他捐款以购置工程修复所用物品,韩国人对于国家传统文化的珍爱可见一斑。韩国民众浓重的文化意识源于其对民族文化的价值认可和情怀敬仰,在此前提下,韩国人对于传统文化表现出了异乎寻常的热爱和珍视,形成了民族文化保护的内在动因,促成了文化保护中的“文化自觉”,推动着韩国传统文化的保护。虽然近年来国内民族文化保护升温,也采取了多种民族文化保护举措,但是在各种保护举措下也凸显了民众文化意识的淡薄。对于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往往以经济利益为导向来对民族传统文化进行删减或篡改,对于民族文化遗产的非遗申报,更多地是希望以此来带旅游业发展,多种以保护为名义而采取的举措更多地是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服务,表现出明显的功利思想。相关保护举措的提出多不是以民族传统文化本身的价值而提出,对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缺乏基本的尊重和敬仰。民族传统文化是民族先民的智慧和经验的结晶,是民族历史的信息载体,承载着民族民众的情感和文化,民族传统文化应是因其自身的价值而得到保护,而并非其他附加物,韩国民众的“文化自觉“根源正在于此。从民众到政府,从平民到学者需要从内心认识到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所在,形成对民族传统文化的尊重,在此基础上,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才能真正是为保护而保护。在政府和民众共同的文化意识基础上所进行的民族文化保护才能做到真正的保护。而对于相关方面文化意识的加强,一方面需要在社会上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促进民众对文化价值的认知,另一方面,还需要通过各种途径使民族文化保护意识深入人心。虽然文化保护意识的深化并非一朝一夕之功,但是这种文化意识的强化才是民族文化保护得以生长的根本力量,因此坚持文化意识的强化极为必要。
文化保护是一项庞大的工程,单凭政府之力或者民众的自觉自律很难形成很好的效果,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良好的保护氛围。在韩国,政府的官方支持强化了民众在文化保护方面人的“文化自觉”,无论社会组织、学者,还是普通民众对于文化保护都十分积极。从当下韩国各类文化遗产的发现、申报和推广中,都可以看到韩国民俗学者活跃的身影,“江陵端午祭”便是韩国中央大学教授任东权先生在端午集市中发现,并通过其自身的积极研究和申报,最终使该习俗列为国家的重点文物,直至申报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另外韩国学者也积极参与到各类传统活动中,推动了传统活动的举办。在韩国,即便是普通民众对于文化也十分关切,韩国崇礼门在破坏和修复后,成千上万人的自觉参观说明了民众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共同关注。政府的支持对于韩国民众的“文化自觉”有重要促进作用,为了推进民众的文化参与,近年来韩国把文化提升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在国家层面上成立了倡导文化的专门组织机构,并提出了在每个月设立专门的日子为“有文化的日子”,促进民众对文化的参与和关注。不仅是在文化氛围培养上,政府下大力气,在文化传承保护上,政府也付出了较多的财力物力进行支持,并形成了相应的制度来保障相关文化保护的举措实施。在韩国政府的大力倡导下,各种民俗文化的博物馆才能遍地开花,因此没有韩国政府在文化氛围营造、文化政策倾向等方面的大力支持,韩国人的“文化自觉”很难从民众自发上升为国家现象。对于国内民族文化的保护,国家政府同样做出了很多努力,无论是在政策还是在资金等方面都给予了很大的支持,但是由于受到相关民族实际情况的约束,多数民族文化政策或制度并没有执行到位或者有所曲解,国家层面的推动有空白或者缺乏执行性。而在民众层面,虽然对于民族民众对于传统文化的延续报以支持的态度,但是由于现实利益的碰撞,以及社会力量和政府力量在其他方面的主导,民族民众在民族传统文化延续中很难形成较大的影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参与积极性缺乏持续的动力支持。[2]韩国人的“文化自觉”很大程度上因为得到政府足够的支持和响应,两者在文化保护上高度契合,因此在文化保护上很容易达成一致,但是国内民族文化在政府层面的导向和民众实际的文化需求虽然存在一致性,但是在文化保护推动上的态度和处理方式并不一致,因此两者很难达到合拍的力量。基于韩国人的“文化自觉”,要推动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就需要在文化保护主体方面协调一致,增强政府的保护支持,促进民众的积极参与,由此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才能形成同心协力的发展格局。
文化保护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课题,必须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规范,才能使文化保护形成相应的发展空间。文化保护包括多个层面,包括文化的采集整理,文化的传承、文化的修复、文化的传播等各个方面,因此对于文化的制度保护也应该是包括以上方面在内的系统化的制度体系。早在1962年,韩国就颁布了《韩国文化财保护法》,奠定了民族文化保护的法律基础。为了推动民族文化的保护,韩国在多次实践中形成了有关文化遗产保护的各种制度,在文化传承方面,韩国出台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以“保有者”为顶层以“助教、履休者”为补充者,保有者享受得到政府的大力保护和财政支持,并根据政府需要,在一年内有两次公演机会,在保障其公演机会基础上,国家对其研究、扩展技能技艺给予了全部的经费,使“保有者”得以安心文化遗产的传承,同时因助教和履休的存在而使文化遗产传承不至于后继无人,文化遗产因此得到较好的传承。在文化遗产的海外传播方面,韩国通过影视等各种方式大力输入传统文化,并形成了无形文化遗产海外传播制度。[3]另外韩国对于文化遗产的标准化等方面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于文化遗产的界定管理和搜集进行了制度上的管理。韩国根据传统文化涉及的领域、在文化方面事无巨细的完善制度使得其民众在文化保护问题上形成了良好的文化保护习惯,促成了其在文化方面的自觉,推动了韩国文化的保护。通过近年来的实践,国内也形成了相应的文化保护制度,但是在具体民族文化的传承、开发利用、后续保护等方面还存在不足,首先是传承方面,当前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传承者同样也有相应的保护制度,如非遗传承者的补贴等,但是民族文化传承人的后继传承方面还有所不足,随着部分文化传承者的离去,文化的活态传承也随之断裂。其次是在民族文化开发利用方面,为了在发展中保护民族文化,许多地方开发和发展民族文化旅游,使得民族文化为旅游产业发展服务,部分民族传统文化扭曲或淡化,失去了其原有的文化意味,而对于民族文化的开发利用当前并没有相应的制度规范。最后是民族文化的持续保护方面,国内对于部分民族传统文化进行非遗申报时,往往较为积极主动,但是民族传统文化的持续维护和发展并没有相应的制度来来规范,等等。国内在民族传统文化认证、传播、开发利用、持续发展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制度或者制度缺乏可执行性,由此使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缺乏制度上的保障。结合韩国因文化保护制度而形成的“文化自觉”,国内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也需要基于文化保护层次的细分,进行各项文化制度的完善,通过对应层次制度的完善促进保护机制的正向发展。
民族传统文化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民族传统文化糟粕和精华共存,有的传统文化在于内在的意蕴,有的传统文化贵在程式中的礼仪文化,不同的传统文化需要不同的保护方法,正确的保护方法源于科学的保护理念。受文化自觉意识支配,韩国人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源于内心的尊重和价值认可,因此其在保护方面极为重视文化遗存中的原汁原味,即便是根据时代要求创新也是适度创新,以不损坏民族传统文化的本色为前提。以韩国江陵祭的传统非物质文化遗存为例,韩国在申报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时,在原体上进行了提炼、整合,虽然增加了现代元素,但在祭仪、演戏和游艺等方面保持了原有的风貌,基于传统适度创新是该民俗保护的基本原则。另外在韩国的崇礼门被破坏后,重新修缮时所用的技法及材质都完全依照其原有的面貌来恢复,保持其原有的本色。不同文化在现实中的发展各不一样,有的文化在现实中已消失,有的文化还在继续发展,因此区别保存和保护是文化保护实践的基本前提,韩国人对于不同的传统文化都进行了不同的保护措施,使得民族文化得以相对完整和原汁原味地保存下来,和现代元素的有机交融更使得韩国人在西化的过程中还能和传统文化保持良好的衔接,从而形成了韩国独有文化发展特色。[4]但是在保护方式上和韩国却有所区别,为了使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形成经济利益,开发中保护是相关方面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一贯策略,因经济利益驱使,开发者往往通过各种手段篡改或阉割民族传统文化,使民族传统的民俗或节俗成为商家包办活动的节日。另外在对于某些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进行保护时,虽然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保护前没有细致的思考或讨论,使得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往往陷入“再造原生态”的误区。[5]各种趋风、阉割、弄假的保护行为使得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与目标相背离或者陷入误区,直接影响了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本意在于对传统文化的文化价值尊重,而并非其他经济因素,而纵观国内的各种保护行为,大多数在保护意图上与其本意相悖,并不是为保护而保护,在保护举措上往往出现短视、急功近利等行为。结合韩国人的“文化自觉”而形成的保护措施可以看出,传统文化的保护需要结合其文化特点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散布于各个民族不同区域,不同区域的情况各有不同,文化形式也各有不同,因此在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上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正确处理,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从韩国人对文化的保护实践中可以看出尊重传统、适度创新、合理保护是其文化保护的基本理念。根据韩国的文化保护经验,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方法衡量也可从以上三个方面为参考,首先是尊重传统,尊重民族传统文化原貌,以尽量保留民族文化风貌为前提;其次是适度创新,民族传统文化需要和时代相结合满足时代需求,才能在时代环境下形成相应的发展空间,因此民族传统文化需要适当融入时代元素,以推进其在新环境中延续上,这种适度创新需要以尊重文化本身为原则;最后是尊重文化发展规律,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涵盖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从衣食住行到节庆习俗,每种文化形式都有不同的发展规律,对于相关文化的保护需要结合文化规律采取相应的举措才能使文化得到有效保护。
综上所述,韩国民众高度自觉的文化意识表现,实际是韩国国内文化价值认可、社会制度导向、文化氛围等多种因素的综合体现。因此韩国经验借鉴下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机制的理想化构建也要从以上方面着手,从理念到举措,从制度到参与主体,全方位地推进,才能使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形成相应的文化自觉,使民族传统文化保护机制向理想化方向发展。
[1](韩)姜万吉.韩国现代史[M].陈文寿,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7.
[2]游涛.对城镇化进程中贵州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思考[J].贵州民族研究,2014,(12).
[3]孙 岩.韩国文化输出模式及影响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14.
[4]刘银萍.民族主义与韩国反美主义[D].天津:南开大学,2010.
[5]艾丽曼.“城中村”改造与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保护——以昆明市子君古彝村为例[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