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飞
浅析韩国文化产业政策对韩剧播出制度的影响
刘 飞
媒介提供商在产业链条中主要负责电视剧的播出,最终实现电视剧的价值。在韩国,媒介提供商的盈利模式主要依赖于广告,而广告受制于电视剧的质量,因此三大电视台会对剧本策划、导演和演员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韩国文化产业政策对韩剧播出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立公共广播体制、实施多元化播出平台政策等方面。
文化产业政策;韩剧;播出制度
[作 者]刘飞,四川文理学院。
产业链是指是指厂商内部和厂商之间为生产最终交易的产品或服务所经历的增加价值的活动过程,涵盖了商品或服务在创作过程中所经历的从原材料到最终消费品的所有阶段。电视剧从生产拍摄到最终播出需要经历剧本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播出等流程。在这一流程中需要电视行业中的节目制作商、发行商、电视台、广告商密切分工合作,才能让观众收看到优质的电视剧,最终实现电视剧的价值增值。
韩剧产业链下游主要由媒介提供商、广告商、观众构成。下游环节的媒介提供商负责将购买的电视剧以最优的平台播出给观众,从而获得观众的“注意力”。随后,媒介提供商将“注意力”进行包装,销售给广告主,最终使整个产业链价值得以实现。政府制定相关政策的目的在于为整个产业提供良好的播出环境。因此,三大电视台会对剧本策划、导演和演员的选择产生重要影响。韩国文化产业政策对韩剧播出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立公共广播体制、实施多元化播出平台政策等方面。
为保障韩国广播电视业的公共性,韩国政府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便是根据《广播电视法》的规定,设立韩国广播委员会和广播广告公社。
(一)广播电视委员会
韩国《广播电视法》明确规定成立广播电视委员会,行使对广播电视的管理权,并对广播电视委员会的职能作了界定:
韩国广播委员会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广播电视委员会,它既不是行政监督机构,也不是相关政策的制定机构。委员会主要决定以下事项:
关于广播的基本计划的事项;
关于广播节目及广播广告的采用、编排的事项;
关于广播经营者、中继有线广播经营者、音乐有线广播经营者、电光板广播经营者的许可、再许可、推荐、承认、登记、取消等事项;
对于广播经营者、中继有线广播经营者、音乐有线广播经营者、电光板广播经营者相互间的共同事业及纠纷的调整;
关于广播节目流通需确立公正交易秩序的事项;
关于视听者意见处理及请愿的事项;
关于广播发展基金的构成及管理,运用基本计划的事项。
从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发现,广播委员会接受韩国政府机构的行政领导,主要负责审核节目、人事管理等一系列事物,因而属于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不完全自治的广播电视机构。
(二)广播广告公社(KOBACO)
与其他国家一样,韩国允许在公营广播电视台播放广告。但是与其他国家又不同的是,韩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广播广告公社”来全权负责公营广播电视台的广告业务。韩国政府成立广播广告公社的目的在于控制私营企业过度商业化,从制度上制止过度追求营利的现象,使广告最大限度的公益化。
广播广告公社全权负责韩国电视台的时段销售、广告计划和广告费的分配业务,并有权从中预留6%的广告收入用于广电发展基金[1]。这一措施的目的在于将广告收益的一部分回馈公益领域,保证公共广播体制。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广播广告公社由于缺乏权力制衡,已经演变成一家垄断性经营机构,且将受益用在与广电事业无关的地方,缺乏对公益广电事业的帮助。另外,广播广告公社“人为”地将电视台经营收入进行“中介”,使得电视台无法自主进行收支分配,抑制了电视台的创作热情,降低了电视台对生产效率的追求。
通过公共广播体制,政府获得了约束广播电视业的主动权,成为明显的受益者。这一体制给韩国带来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都非常突出。
韩国公共广播体制的积极影响体现在:第一,抑制了韩国电视台过度追求商业化。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很容易为迎合公众口味而放弃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因此,韩国政府成为制约媒体过度商业的关键力量。第二,普及国民教育及公共教育。公营电视台的首要任务是将利润收入用来服务社会,向社会提供优质的文化产品。普及公民教育和公共教育理应是媒体分内的职责。第三,有利于媒体获得来自政府资金的支持。全球化背景下,来自政府的支撑和扶持,是韩国电视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
公共广播体制除了积极的影响之外,也存在一定的消极影响:第一,为抑制媒体商业化趋势所付出的代价过高。第二,韩国政府在这一制度实施过程中,以公益之名,行私立之实。第三,政府偏向性扶持政策造成市场垄断。如在韩国,三大电视台垄断了电视剧80%左右制作和播放。
1997年,金大中当选韩国总统,韩国政府开始调整韩国广播电视业的市场结构,力图打破三大电视台的垄断,激活韩国电视市场,增强韩国电视剧的国际竞争力。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在韩国大力发展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为此,韩国政府制定的《广播电视法》对韩国媒介提供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说明,以保障韩剧播出平台的多样化。
(一)针对从事电视业务的公司做出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在允许外资对韩国有线电视系统、卫星电视、节目提供和网络运营投资参股33%的同时,禁止外资对地面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新闻节目投资参股。
韩国大型综合性企业和通讯社允许持有有线电视系统或卫星电视33%的股份,允许拥有有线电视节目提供公司100%的股份。
允许多媒体公司间交叉持股,但不允许地面广播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之间的交叉持股。
有线电视节目公司的执照制度将于2001年能改为登记制度。
新建立的广播电视委员会将负责行使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权,与文化旅游部共同制定广播电视政策,并有权颁发广播电视执照。
(二)实施内容分级制度
韩国于1998年实施了分级制,取代以前政府对电视剧的审查制度。当前,在韩国播放的电视剧的第一个画面必须是分级提示,而且播出当中也要按照规定出现分级标志,甚至在网站的节目预告中都要有分级提示。在讨论到韩国影视发展时,所有人都承认分级制对韩国影视业具有促进作用[2]。
《广播电视法》的以上规定,对韩国电视剧播放平台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开始进入韩国电视市场,打破了三大电视台对韩剧播放平台的垄断。新《广播法》的颁布有效打破了有线电视各自分散经营的局面:第一,新《广播法》允许有线电视业者转变为有线电视系统商;第二,放宽进入有线电视业的限制。
韩国政府大力发展有线电视的同时,积极发展卫星电视。发展卫星电视能够活跃韩国电视市场,扩大韩国影像市场,实现电视剧市场多样化,从而增强韩国电视剧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韩国政府正式开始实施卫星电视政策,规定了参与卫星电视的限制,如大企业和报社参与卫星电视持股须在33%以内;允许外国资本参与;等等。为了扶持卫星电视发展,韩国卫星电视还政策制定了一些卫星电视广告的优惠政策。
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在韩国的发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韩国无线电视台对电视市场的垄断,增加了市场上电视剧的播放平台,使韩国电视剧呈现多样化的局面,繁荣了整个韩国电视剧市场。
韩国政府不仅大力扶持韩剧走出国门,进军海外市场,还大力扶持韩剧衍生产品的开发。为更好地开发韩剧衍生产品,韩国成立文化产业专门公司负责衍生产品等相关事宜。《文化产业振兴基本法》在第六章中对文化产业专门公司作了详细规定,为执行文化产业之特定事业,而可设立文化产业专门公司。
第四十九条规定文化产业专门公司执行下列之业务:
1.属于文化产业之文化商品的企划、开发、制作、生产、流通及消费等以及相关服务;
2.属于文化产业之文化商品的管理、运用以及处理;
3.执行第1号及第2号所规定之业务,所必要的契约缔结;
4.其他附属于第1号至第3号的业务。
文化产业专门公司的出现,促使韩剧衍生产品开发更加专业化,并取得一定的成效。2013年,《来自星星的你》更是将剧中韩国产品大大地宣传了一把。服装方面,该剧热播期间,剧中同款服装在淘宝网的搜索指数上涨132.1%;化妆品价格上调8%后,仍挡不住中国游客对韩国化妆品的购买热情;2014年3月,韩国啤酒对华出口额同比增长201%,达到103.6万美元;甚至连剧中出现的一本书——《爱德华的奇妙之旅》在半个月内售出了5万册,而在这之前5年间仅仅售出了1万册。
韩剧的热播对韩国旅游业带来的影响是最为明显的。韩国的济州岛、南山塔等拍摄地点,如今都是热门旅游景点。韩国旅行社甚至为一部电视剧专门设计一条旅游线路。
媒介提供商则通过将电视剧免费播出给观众,获得观众的“注意力”,并将之销售给广告商,通过广告费实现盈利。产业链下游的媒介提供商则将广告费中的一部分用于再次购买发行商的电视剧,这样,资金就回流到韩剧产业链中游环节。产业链中游的发行商则将资金用于购买产业链上游制作商拍摄的电视剧,以获得足够多的内容资源,资金则再次回流到产业链上游环节。产业链上游环节的制作商则将获得的资金用于新作品的拍摄,再次为中下游环节提供丰富的内容资源。如此,韩剧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主体形成一个互相联系、循环作业、密不可分的整体。
[1][韩]姜锡一,赵五星.韩国文化产业[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9.
[2]顾琪静.从政策角度解读中韩电视节目海外市场的拓展[J].新闻传播,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