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君娅
以现实案例探讨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冯君娅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速,人民的民主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也随之增强。特别是通讯和网络的发展让广大民众接受信息和发表意见更为快捷,新媒体的舆论监督这一新兴事物也成了舆论监督的主要形式。新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一方面会有利于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利影响。如何解决新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之间的平衡问题,是本文要研究的重点。
现实案例;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公正;平衡
[作 者]冯君娅,硕士,信阳职业技术学院助教。
笔者在基层法院调研的过程中发现了一起当事人利用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例。(为了确保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姓名做技术处理):当时正值农忙,高某与时某因时某踩了高某家的菜而发生口角,过后,时某的老公谷某将高某打成轻伤,于是高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过司法程序后,谷某拒绝对高某进行民事赔偿,法院最终判定谷某有期徒刑8个月。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子,案情简单,证据充分,裁判也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在审理和判决后,时某利用自己的微博以法院枉法裁判、公检法合作坑害农民、官官相卫等引人眼球的字眼大肆宣扬,并在微博中对法院刑庭的一位审判员加以诋毁,而且时某还在各大论坛中发表该帖,由于是时某单方面陈述,隐瞒了事件的真实情节,引发了网民的热议,许多不明真相的网民纷纷留言,发表对法院不利的言论,有部分没有实际调查的网络媒体也对该帖进行了转载,法院迫于舆论的压力对该案进行了重审,在重审过程中法院及时对该案的过程与结果在网上予以公布,并且对庭审过程进行了直播,相应的裁判文书也放到网站上,使广大网民能及时和准确地了解了事情的真相,最终重审的裁判结果与一审的结果相同,使本案得到了公正的处理。虽然本案最终的结果是公正的,但影响极坏,不仅严重破坏了法院形象,破坏了司法权的尊严,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从本案中我们可以清楚地了解到新媒体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的巨大影响。
新媒体并不是近年来新生的一个概念,早在1967年,美国的一个媒体从业者戈尔德马克就提出这一概念,至今为止,在学界对其的定义尚无定论。联合国的教科文组织有一个定义:“新媒体是以数字化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载体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介。”笔者认为,新媒体是相对于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言,不同的时代应该反映不同的时代特征。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应该是表现为以网络为载体提供各种信息的各种媒体状态。
司法公正,其基本内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的原则。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①李玉花、李和仁:《探索司法公正之路——’98中国诉讼法学会年会综述》,《人民检察》,1998年第12期。
司法公正是法律的生命,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是实现现代法治的基石。司法公正的实现关系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新时期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在一般情况下,能够迅速的反映民情和表达民意,使司法审判更加谨慎和公正。但与之相反的是,由于新媒体舆论监督有着自发性、情绪传染性、非理性等基本特征,导致了新媒体舆论监督在反映事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有其局限性,容易受到误导。因此,要辩证地看待新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这一问题。
(一)新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有利影响
1.新媒体舆论监督能促进司法更为公正。任何没有制约的权利必定会走向滥用,因此司法权必须接受人民监督。而实践表明,自由的媒体能够展现和显示权力运行过程和民众的评价,从而制约公权。目前我国在司法过程中还存在着过程不公开、结果不透明的现象。而新媒体舆论监督,可以及时对司法中的不公正行为进行监督,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如在前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许霆案”也正是由于为舆情民意为当事人提供精神和道义支持,使该案受到重视而获公正处理,才使得许霆由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五年。
2.新媒体舆论监督推动司法改革的完善。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它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确定性、权威性等特征①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但同时有一定的滞后性,这一特性会产生司法无法适应多样化的司法实践的冲突,在此种情况下,机械地进行司法活动就是违反正义性原则的,而我国法律的解释、修改缓慢和被动,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快速性能弥补法律解释和修改的这一弊端,推动司法改革的完善。比如全国人大基于新媒体上讨论热烈的醉驾事故频繁发生所产生的舆论监督从而将醉驾入刑;再比如“佘祥林案”,对防止刑讯逼供及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推动作用。在这些案件中,舆情民意与司法产生了良性互动,推动司法改革趋向公正。
(二)新媒体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的不利影响
新媒体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对众意的集合,由于各个群体的利益追求不同,造成的意见也不同,甚至有不良的个人或媒体利用新媒体来引导舆论,利用新媒体舆论监督来干涉法院审理。因此,要注意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局限性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1.新媒体舆论监督在反映事件的完整性方面有其局限性。新媒体在传播的时候需要在有限的时间中以高低起伏的语言来表达事件,从而最大限度地吸引公众,在这种情况下,事件的完整性则往往被牺牲。同时,新媒体无法传递特定的如文化脉络、价值体系之类的信息,这又很容易让新媒体的受众形成对事件的偏见。由此,民众通过新媒体接收到的事件在完整性上存在着传递缺失。在新媒体本身追求传播利益最大化的特性下,折中的意见往往不容易引人注意,那些积极发表意见的民众受情绪影响则经常会走向极端,而极端的观点则更容易被媒体放大。特别是某些不良的利益群体利用“网络水军”或者“网络推手”批量生产某种“民意”,企图用新媒体的舆论干涉司法。这样的新媒体舆论监督肯定对司法公正存在不利的影响。
2.新媒体舆论监督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法律具有一种被称为“人为理性”的特殊理性。然而新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普通民众的观点表达媒介,其感情伦理、习惯、常识等方面的是非理性的,具有一种类似于“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朴素的正义观。同时,还因为某些时候多数人的意志和欲望完全可能受制于主流的意见,而某些场合下越是非理性和情绪化的意见就越是容易成为主流,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他的《乌合之众》中提到:“人们聚合成群后,极容易受到他人的暗示和传染,趋向于轻信、盲从、偏执、狂热、专横、多变,个人才智会被削弱,异质性会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会占据上风,从而形成一种非理性的‘集体心理’。”②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而司法审判中法意追求法律的精神和原则为基准,追求的是司法公正,其评判司法公正的标准是蕴含法律精神的法意,这样的理性和舆情民意的非理性形成的严重的冲突。
新媒体舆论监督和司法公正是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两件工具,我们要充分到二者矛盾的对立和统一,新媒体舆论监督对于司法公正具有促进、监督的作用,同时新媒体舆论监督在自身局限性下会对司法公正产生不利影响。应该认识到作为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要素,司法和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关系不应是对抗,而是协调与平衡,两者的相互对立只能服务于社会公正的最终需要。③唐纳德·M.吉尔摩、杰罗姆·A.巴龙、托德·F.西蒙:《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第六版)(上册),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357页。因此,要解决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问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
1.对新媒体舆论监督做出合理的引导,建立起舆情引导机制。由于新媒体舆论监督的局限性,新媒体的受众公众很容易受到某些因素的误导,因此合理的引导是必需的。当然,合理的引导并不意味着只接受好的意见,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④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应该进行软性的、科学的引导。“应该将民众的意见导入理想的程序装置,让民众在交涉过程中形成共鸣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如果没有一个制度通道应对,民众的不满就会从非正式的渠道去宣泄。”⑤孙笑侠、熊静波:《判决与民意》,《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司法制度》,2006年第2期,第81页。具体说来,首先应该建立起透明的公开机制,让司法机关与新媒体舆论监督能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让新媒体的受众能清楚地了解到案件的详细信息;其次应该加强裁判文书的公开工作和说理内容,将裁判文书上到网络上去,让所有的民众都能看到裁判文书内容;并加强文书中的说理内容,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最后,在保证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更为公开的进行审判,主要应该利用当前流行的网络,将法院的庭审进行网络直播,这样就会做到公开、公正。
2.合理地规范新媒体报道,建立司法与新媒体的良性互动机制。司法过程公开,可以很大程度上消除群众对司法黑暗的猜测,从而更好地树立起司法的权威。同时,新媒体的传播效果也可以促进司法透明。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应积极利用新媒体,在新媒体上发布官方的案件的背景与处理进程,对新媒体上传播的一些与案件事实情况不符的言论要及时辟谣,使新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权威性之间取得平衡,从而最大限度地消除非理性因素对司法的干扰。
综上分析,笔者认为只有努力构建正确的民意沟通机制,使司法公正与新媒体舆论监督实现和谐统一,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也才能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