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律宗法脉之接续考

2015-03-20 07:16刘晓玉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河南郑州451000
武陵学刊 2015年2期

刘晓玉(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河南郑州451000)

明末清初律宗法脉之接续考

刘晓玉
(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河南郑州451000)

摘要:作为晚明律宗中兴的起点,古心接续了自元代以来长期中断的律宗法脉,同时也成为了明末佛教戒律复兴的重要推动者。寂光三昧创“千华社”则成为了明末清初律宗宗派构建的一个起点,为日后此法脉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作为继古心、寂光二位律师之后的集大成者,见月律师最终将整个明末清初的律宗中兴运动推至顶峰。

关键词:明末清初;律宗法脉;接续

爬梳史料,在明末清初的律宗中兴运动中,最重要的核心人物有三人,其中法脉接续的第一人——古心乃中兴运动的真正开启者,寂光乃承继古心弘律事业中最为得力的弟子,是明清律宗宗派建构的开端,寂光的弟子见月则是前两代弘律事业的集大成者,是明清律宗中兴的真正实现者。诚如清初名士尤侗①所论:“学佛而不学律,犹欲其人而闭之门也,今禅教二家,塞破天下而律道中衰。古心草创,三昧继起,至见月集大成而中兴焉。南山一宗,于今为烈矣!”[1]521

一、如馨古心律师草创

如馨律师(1541—1615年)②,字古心,溧阳人,俗姓杨。礼金陵摄山栖霞寺素庵真节法师剃发出家,受沙弥戒,研习经教,精勤事师三载,有感于时人“谈经者多,弘律者尠”,遂决意弘扬戒律。从其最初的修学经历可知,他师出论师,本无律门传承。

值古心律师出家的年代,中国律宗的传承久已中断,律师也鲜有闻者,全国著名的昭庆、潭柘南北两戒坛,也于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被政府封禁[2]。在朝廷严禁戒坛传戒的宗教政令下,古心虽以弘律为志业,却无处得受具足戒。一日阅至《华严经·菩萨住处品》,得知文殊菩萨常住清凉山,希冀文殊为其受戒,便辞诸法侣,步礼五台山。

此次赴五台山朝觐,希求显圣的宗教行迹成其日后律师身份获得的重要转折点。对这一段历史,目前可见的材料都有着神话般的描述。

其中,《清凉山志》记载云:

三踰寒暑,方眺宝峰,于金刚窟畔,景值余晖,徘徊瞻眺。忽见老母,形枯发白,冠敝衣鹑,捧僧伽黎,自林间出,呼馨而告曰:“大德礼殷勤,不惮劳苦,我此法服,子昔受持。不意中违,今应赠汝。文殊难见,徒费劳苦,见仍不识,亦何所裨?”馨默然迟疑,母去数武,唤言:“大德比丘,我即文殊”,馨疾去攀挽,已失其处,唯僧伽黎存焉。……适寺僧梦神致嘱:“优波离尊者来,汝等速迎致礼。”[3]146

不论是文殊菩萨以老妇人形象示现,赠以僧伽黎的行迹,还是暗示古心是优波离尊者(佛陀十大弟子中持戒第一)再来的梦境,都为古心的五台山之行赋予了神秘色彩,而此描述也确有深意。据大乘菩萨戒的重要经典之一《菩萨璎珞本业经·大众受学品》所述:

受戒有三种受:一者诸佛菩萨现在前受,得真实上品戒。二者诸佛菩萨灭度后,千里内有先受戒菩萨者,请为法师教授我戒。我先礼足应如是语:“请大尊者为师授与我戒”,其弟子得正法戒,是中品戒。三佛灭度后千里内无法师之时,应在诸佛菩萨形、像前,胡跪合掌自誓受戒。应如是言:“我某甲白十方佛及大地菩萨等,我学一切菩萨戒者”,是下品戒。[4]

因戒分上、中、下三等,诸佛菩萨现前授,得真实上品戒,所以古心以此宗教神迹的方式论证了自己得戒的神圣性和至上性。然而,此法只能得受菩萨戒,非是具足戒,对于一个出家僧人来说,得受具足戒是获取比丘身份的唯一途径。可能古心或者他的后世弟子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在他们的文献中如此演绎这段受戒经历:

至半山中,见一婆子,捧僧伽黎问曰:“汝求何事?”曰:“求见文殊菩萨亲受大戒。”婆曰:“持衣来否?”曰:“未。”婆曰:“此衣与汝。”师手接衣,婆标指曰:“那不是文殊么。”师才一回顾,婆子不见。菩萨于云中垂手,摩师顶曰:“古心比丘,文殊为汝授戒竟。”师于言下,顿悟五篇三聚、心地法门,视大小乘律,如自胸中出。[5]211

此描述较之上文更加明确直接,所谓菩萨于云中垂手摩顶授戒,顿悟五篇三聚、心地法门,大小乘律,自胸中出。“五篇”代表小乘声闻戒,“三聚”代表大乘菩萨戒。如此,古心就兼具了大小乘戒,律师身份的权威性得到了神圣性的证明。

朝觐五台山后,古心以律师身份重新回到南京一带,然其弘律事业的真正展开,依文献记载,虽又是一则神迹,但真正的促成者是当地的一位名僧。据载:

万历年间,金陵幽栖寺雪浪洪恩敕修长干塔,诸务严备,唯顶屡举不能正,深用为忧,蜀僧巨川求匠,架木倍工益力终未能成。唯日夜翘企,冀佛慈应,一夕寐感神谕云:“优婆离尊者至始克如愿。”翌日,馨露顶跣足,杖锡持钵,偏袒而入,洪恩一见乃悟夙因,召众驱迎,倾诚请助。馨才举喝,翔然升去塔顶使合。乃以寐警向众宣明,群情忻躣,大加礼敬,咸指馨为优波离再世。由是法会,遂开戒于栖霞、甘露、灵隐、天宁诸刹。[6]

对上述“古心一喝,塔顶乃合”的神迹,大可不必以真假考证之,但里面提到的雪浪洪恩不可不关注,因为正是借他之口,古心律师的权威性才得以在僧团树立并发挥影响。

雪浪洪恩俗姓金,乃金陵名门之子,在金陵报恩寺无极法师门下研习贤首教观[1]171。憨山德清与他师出同门,两人言语相契,关系甚笃[7],德清赞其“余法兄雪浪,迄今名播寰中,不忝慈恩之窥基”3○。另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述,雪浪“敏慧能诗,博通梵夹,为讲师翘楚,貌亦欣伟,辩才无碍,多游缙绅间”[8],可见雪浪洪恩在当时僧俗两界是很有影响力的。

有了名僧雪浪洪恩的推动,古心陆续在江东一带的栖霞、甘露、灵隐、天宁诸寺开展传戒活动。适时,传戒禁令虽未解除,但他的传戒行谊并未受到当地政府的阻挠,值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明神宗颁旨命古心于五台山开坛传授皇戒[3]147,自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起国家诏禁戒坛传戒的禁令终获解除。

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古心律师示寂,世寿七十五,弘戒二十二年。尽管他的弘律行迹伴随着宗教神迹的色彩,但在当时无有律宗传承、无有律师授业、无处受戒的情况下,神异的渲染使其具有了神圣性和感召力。权威的律师身份,成就了他的弘律志愿,四处传戒的行谊又促成了政府传戒禁令的解除,作为晚明律宗中兴的起点,古心接续了自元代以来长期中断的律宗法脉,同时也成为了明末佛教戒律复兴的重要推动者。就佛教戒律复兴而言,这反映了僧团内部对戒律重要性的意识觉醒。此外,古心作为晚明佛教恢复开坛传戒后第一位奉命传皇戒的律师,最早践行了沙弥、比丘、菩萨三大戒在一段时期内次第授受的传戒形式。其所撰的《经律戒相布萨轨仪》意在强调在末法时期,为使正法久住,当以持戒为第一修持要义的宗旨。尽管《经律戒相布萨轨仪》在教义、仪轨上略显简单、粗糙,其对佛教三坛大戒传戒仪轨的设计也仅具雏形,但是他对三坛大戒传戒仪轨的发展、完善实有首倡之功。

二、寂光三昧律师继起

寂光律师(1641—1705年)④,字三昧,瓜洲人(今属扬州),俗姓钱。二十一岁出家,初随金陵报恩寺雪浪洪恩习贤首教观,后古心律师在润州甘露寺开坛传戒,随之受具。得受具足戒后,寂光转投古心门下研习毗尼,因行解出众受到古心赏识。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古心奉命在五台山传授皇戒,提拔寂光为副座,地位仅次于古心。

古心示寂后,三昧曾于小天台山凝心闭关,有感于“理穷虚悟,学归实践”,遂转而开始行脚,游历南岳衡山,后受江州信众的延请,万历乙卯年(1615年)至庚申年(1620年)间驻锡于庐山东林寺,阐扬净土,被视为“远公再来”。之后,声名日隆,地方宰官争相延请,先在山西五台山开“龙华大会”宏敷戒席;壬午年(1642年)受荆王之请,在湖南沩仰宗道场传戒;甲申年(1644年)奉福王之命在金陵报恩寺传戒,为上吊的崇祯皇帝忏荐,被封为“国师”,得赐“紫衣”,后受魏国公之请驻锡南京宝华山,将此处开辟为律宗道场。据《宝华山志》所记,南京宝华山道场由六朝梁武帝为宝志禅师始建。明万历年间,慈圣太安因崇奉佛教,大力支持全国庙宇兴建,时有妙峰禅师(与憨山德清一起在五台山为皇帝求子而扬名,与慈圣太后关系密切)获得宫庭财政的支持,在宝华山山顶立铜殿,宝华山因此繁盛一时。妙峰禅师逝后,宝华山很快衰败,所谓“古佛道场草深一丈”[1]549,因三昧律师传戒名扬江东,当地长官就延请其驻锡宝华山,宝华山转而成为律宗道场。康熙乙酉年(1705年),寂光示寂,世寿六十六岁,弘戒四十一年。从其一生的行持经历来看,他教、律、禅、净皆有涉及,并以戒律的弘扬和净土法门的修持为重,是晚明诸宗融合潮流的一个代表。

据史料记载,古心律师门下有十一位嗣法弟子,他们分张南北,弘扬毗尼,均是当时、当地弘律颇为得力的律师,然自清代起后人多以三昧律师为古心之后,实现律宗中兴的继起者。探寻背后的原因,除了三昧的嗣法弟子最为突出,“师以弟子显”这一重要因素外,应与三昧驻锡南京宝华山时创“千华社”的行迹有关。

当年慧远大师结“莲社”倡净土法门,三昧曾驻锡庐山东林寺,并被视为“远公再来”,他创“千华社”大有仿效古人之意。依三昧《华山千华社序》所述,创社之举是受《护国仁王经》的启发,倡以菩萨六度之“布施、忍辱、智慧”对治引发世间刀兵火灾的“贪、嗔、痴”三毒,达到内护佛法,外护国土的目的。他表示“第山泽野衲,沐国家覆庇之恩,无以仰体圣怀,由是恭率缁素,结千华之社”,并要求:“凡我同志,共入斯社,改过行善,摄化众生,以三无漏学,出三界火宅,在世出世,即俗即真,孰非忠臣孝子、智士仁人之心哉!苟以斯举为异端、为非法,则亦不知内护佛行、外护国土之说,而同心民曲士之心矣!朽衲垂老空山,延揽高士,共修菩萨之行,祈安四海为心,使不困旱涝兵革而已矣!”[1]434可见三昧创“千华社”,多有回应帝王隆宠之意,也正因此,四方高明贤达之士,齐聚宝华山,促成了宝华山作为律宗道场在江东一带的影响力,而三昧一系后来衍化为“律宗千华派”,就是以此发端的。

如果说古心律师之于明末清初律宗中兴的贡献在于恢复传戒,开辟道场,培养律师,那么三昧创“千华社”则成为了明末清初律宗宗派构建的一个起点,尽管此时他对于宗派、法脉的认识还处于无意识阶段,但他驻锡宝华山,声名远播,缁素来朝,便为日后此法脉的发展壮大奠定了基础。而作为继古心、三昧等诸位律师之后,真正实现明末清初律宗中兴运动的集大成者——读体见月律师,也正是听闻了三昧律师之声名,方不远万里前来求戒的。

三、读体见月律师集大成

读体律师(1601—1679年),字见月,俗姓许,云南楚雄人,祖籍江苏句容。生于万历辛丑年,示寂于康熙己未年,世寿七十九岁,僧腊四十四年,历经明清两朝。洪武初年,祖上因军功迁居云南,年十四岁时,父母双亲相继亡,念世事无常,出家为道。见月善绘画,尤工大士像,有“小吴道子”之称。一日遇茅庵老僧,言语甚契,得授《华严经》,阅至《世尊妙严品》,幡然有省,遂诣宝洪山亮如法师剃度出家。后闻江南有寂光三昧律师开戒,慨然慕之,与友成拙结伴东行求戒。一行先入南岳,参散居道人颛大师,代演《楞严四依解》,颛大师称赞其“骨气不凡”[1]292,继登破额山、冯茂山礼诸祖道场;又进九华;朝五台;再渡大江遇壅滞,终于海潮庵处得戒,行脚六年,计往返行程达二万余里,艰苦倍常。见月受具后,得到寂光律师的赏识,随其四处开坛传戒,担任教授师。值寂光律师逝世之日,得授宝华山法席。他于宝华山订立丛林规约,整饬僧团纲纪,兴福造寺,扩建道场,更整理律典,恢复律制,是推动明末清初律宗中兴的关键人物。

恢复律制。在恢复律制方面,见月通过整理律典、刊定正范,先于主持的宝华山律宗道场恢复“结界”“安居”“自恣”“布萨”等古制芳规,进而影响了整个佛教丛林。见月得受具足戒后不久,便在寂光律师座下担任教授师,为成就大律师之志,他详阅了《嘉兴藏》中的大小乘律典共千余卷[9]60,在此基础上整理律典,刊定正范,撰写了《毗尼止持会集》《毗尼作持续释》《三坛传戒正范》《教诫比丘尼正范》《三皈五八戒正范》等诸部律要典籍。时值明末,佛教丛林已鲜有依律结界者。据见月《一梦漫言》自述,他任宝华山主持不久,就有三十余人前来求戒,他依律先唱方结界,后“三人一坛”为之受具。道场的其余诸师当面没说什么,背后却诤论纷纷,认为见月大更受戒遗轨,有负三昧律师付嘱,所谓“结界唱方,从来稀见,三人一坛,目未曾睹,以不孝罪加之”。“自恣法”的制定,缘自佛陀时代,有诸比丘共住时受持外道“哑法”,以默然不语为宗教修行,佛陀知晓后严厉批评他们的行为,并因此规定安居的最后一天为“自恣日”,僧团所有成员,互相检举、发露,明确自身行为有罪无罪,以利正法久住[10]。明末,僧团的依法安居、自恣制度早已废止不遵,见月自通阅律藏后,立意恢复古制,此举的实施为同时代佛教丛林作了良好表率。除恢复安居、自恣制度外,见月还撰《黑白布萨》一书,该书现已不存,但据《百丈清规证议记》所述:“黑白半月,两乘布萨另本,江南宝华山,司律学沙门,读体之所重订也。”[11]可见此书在清代还是流传通行的。

制定规约改革丛林。丛林共住规约,类同于禅门清规,始于中国禅宗的道场,乃佛教中国化的产物。对于清规,一直以来都毁誉参半,有人以之为促成佛教中国化的积极因素,有人则认为它背离佛制,是导致僧团戒律废弛、佛教败落的根源,特别是律师,对于规约多半持否定态度。然自元代省悟律师“参禅林轨式编成《律苑事规》”[12]起,律门也以立文的形式表达了对清规的认可。值至明末,见月在律制之外,别立规约,可见规约之于中土佛教丛林挥之不去的影响力。

见月所立《丛林十条规约》:

1.每见诸方古刹,各房别营,自立己业,殿堂寂寥,稀僧梵修,致使丛林日渐颓败。过责先主席者,泛滥剃度,不择道品。今某但愿华山永兴,杜绝房头之患,惟与袈裟法亲同居,誓不披剃一人。

2.每见丛林攒单养老,年少亦收,恣肆不肯修行,坐享莫知惭愧。传说彼此,挑唆大众,故令檀护讥诮,三门掩彩。此例华山尽革,若果老年修行者,不攒单资,随缘共住。

3.诸方丛林多安化主,广给募疏,方丈赞美牢笼,执事讯劳趋敬。故今矜功欺众,把持当家,大错因果,退息檀信。今华山不安一化主,不散一缘簿,道粮任其自来,修行决不空腹。

4.诸方出头长老,一居方丈即设小厨,收积果品,治造饮食,恣意私餐,若爱者有分,余莫能尝。愧统众之名不均,设斋堂之位尟临。今某三时粥饭随堂,一切果品入库,若檀护进山,宾主之礼难废,此则不为偏众。

5.诸方堂头莫不分收檀施,香仪即入方丈,斋资乃送库司。此谓共中分二。设若单供香仪,款客出于常住,银钱蓄为己有,累当家七事之忧,不思常住属我,我物尽是常住。今某缘虽未臻,预革于先,凡有香仪总归常住,若是私用,进出众知。

6.诸方帖报传戒,或三七,或一月,来则必定攒单,去则普散化疏,借斯贸易,岂真弘法。今华山聚不攒单,散不给疏,淡薄随时,清净传戒。

7.诸方大刹,各寮私蓄茶果,摆列玩器,岂但聚坐杂谈,空消岁月,抑且论人短长,令众参差,损多益少,信施焉受。故今革除,凡同居大众,若道友顾望,或交识寻访,请至客寮,随便相款,一则常住不缺宾礼,次则于己面色生光。

8.诸方堂头惯行币贺,贿送檀门。出俗反行俗礼,为僧不惜僧仪,因贪利养,佛制全违。今华山实则远于城邑,又俱依律行持,笃信檀护,自然谅宥。

9.居山梵刹,不类附郭丛林,柴米不无担运,普务呜梆齐行,若自安劳他,何名统众。今某出坡不缩于后,诸务必躬其先,有病则不勉强,至老方可歇息,同居大众,开除亦尔。

10.同居大众,俱遵佛制,皆去饰好,勿着蚕丝,勿类俗服,三衣不离,须染坏色,一钵恒用,瓦铁应持,过午律无开听,增修依教奉行,彼此策进,怠者随勤。[9]84-88

以上十条规约总可概括为:“一不与剃度为徒、二不受纳资养老、三不攒单给疏、四不积蓄香仪、五不私备果食、六不私设厨库、七不避作务、八不行吊贺、九不立化主募缘、十不许丝衣晚食。”[5]148身为律院寺主,见月以复兴戒律为己任,这十条规约,虽是见月应宝华山之机而制,却也反映了普遍存在于诸方丛林中的各种问题。

十条规约制定之后,见月以身作则,整肃僧纪,宝华山在其主持下,僧人严持戒律,道风井然有序,卓越的改革效果受到了整个佛教僧团的肯定。其中,主持黄梅五祖寺的千仞行冈禅师(1613—1667年)听闻见月不拘俗情、勇破沉痼、改革丛林的事迹后,特意致书见月,赞誉其秉承佛制、重振律门宗风的行迹。反观宝华山丛林改革的成功,除了寺主见月制定了针砭时弊的丛林规约,以及严格持守、身先垂范的统领作用外,宝华山强大而独立的寺院经济实力方是改革得以贯彻实现的关键因素,应该说寺院经济是丛林改革的前提和保障,又是改革的结果和动力。

扩建道场。因为宝华山在见月的统领下,全寺僧众严持戒律,僧仪凛然,地方权贵护佑支持,广开方便,所以“四方檀供不募而至,诸刹耆宿相爱而临”[9]111,广博的檀越供养奠定了宝华山雄厚的经济实力。自顺治十四年起(1657年),见月眼见丛林的仪制改革已有成效,律制芳规广为遵行后,便开始了大规模的道场扩建工程。自顺治十四年至康熙十五年这二十年的时间里,整个宝华山道场在见月的主持兴建之下,院楼林立,气势恢弘,设施齐备,环境优雅,获时人称赞乃“巨刹甲于东南”[1]516。

而所有这一切最终得以贯彻落实与见月律师孤峻严厉、百折不挠的性格品质密不可分,所谓“铁铸头颅石作肠,千抝不折此脊梁”[1]605。他处世规矩不徇私情,待人严厉且威势具足。除了性情品质,见月律师的才学与修持也是其声誉日隆的重要原因。据载,除专精律学外,他还“总持三学,旁通性宗,密修净课,夙夜无违”[1]605,可见他在禅、净、密这三个方面都有涉猎和修持。而其“道品高卓,胸次廓大,笺疏律义,敏捷能文。临众讲谈则辞锋注射,口若悬河”[1]299的才学也获得了教界的一致认可,乃“宝华律风扇于海内,即禅、讲名流亦为之同声赞颂”[1]301。

作为继古心、寂光二位律师之后的集大成者,见月律师整理律典,恢复律制;制定清规,整饬纲纪;结交名流,扩建道场,最终将整个明末清初的律宗中兴运动推至顶峰。是他首次有意识且明确提出了“复兴律宗,承继南山”的口号,使得这一阶段的律宗中兴运动有了“接续南山”的名义承袭。正如吴中御史李模5○在给见月律师所撰的塔铭中所总结的那样:“宝华第二代得见月大和尚继承厥绪,作法仪轨皆本律制,南山行事再见。今日故不出户庭,而声教讫于四海。数十年来,七众同钦,当代律虎大矣哉,洵末法之光明幢也。”[1]289-290

注释:

①尤侗乃清初名士,才情高,善作文,是清初新科状元徐元文的业师。他与临济宗木陈道忞禅师一系交往颇深,是其座下护法居士。

②有关古心律师的生平行迹,书玉《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镇澄《清凉山志》、喻谦《新续高僧传四集》、辅仁《律宗祖庭汇志》均有记述。本文力图详实,故参照诸家,互相补充。

③明末四大士之一的氵万益智旭对雪浪洪恩推崇倍至,在《灵峰宗论》中,只要提到雪浪,他都以晚辈、学人的笔触十分尊崇、恭敬地描述之。例《寄潘戒如》:“雪浪大师云:不可以圣贤律人,不可以率性自任。”《庐山香炉峰重结莲社序》:“雪浪恩法师,化道大行,争尚慧解。”《雪浪大师赞》:“埽荡支离,不拘轨则,潇洒风流,露疵缩德。分明是玄奘再来,怎怪得肉眼不识。”以智旭的性情,必定推崇有真才实学的人,想见雪浪洪恩非但有名,亦实有才。

④有关三昧律师的生平行迹,书玉《毗尼日用切要香乳记》、吴树虚

《大昭庆律寺志》、刘名芳《宝华山志》、喻谦《新续高僧传四集》均有记述,以喻谦版《明金陵宝华山隆昌寺沙门释寂光传》最为详实,本文所记以此版为主,参录其他。

⑤李模为吴中御史,是临济宗南明慧广禅师门下一系古林如禅师的在家护法弟子。南明慧广禅师与幻有正传禅师(又称禹门传)师出同门,幻有正传禅师门下开衍出的圆悟、圆修一系法脉盛于南明慧广门下一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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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田皓)

中图分类号:K238;K249;B94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014(2015)02-0073-05

收稿日期:2014-12-25

作者简介:刘晓玉,女,河南南阳人,中共河南省委党校哲学部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宗教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