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成
自决即自我决定,“是社会工作伦理原则之一,确认案主有自由做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和需要。依据此原则,社会工作者应当协助案主了解资源和选择以及做任何选择之后可能产生的结果为何”(Barker 1987)。也可以这样认为,自决是指案主在做决定时,可以有所选择而不被强迫从事某种行为。知情同意,指的是社会工作者与案主之间沟通及澄清的过程,案主有权被示以充分的资料,充分了解彼此扮演的角色、任务和权责,进而得以自愿、理性地做出是否进入服务关系的判断以及决定自己在服务中的投入程度。
社会工作专业起源于西方,深受其社会历史环境尤其是十八世纪以来启蒙运动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人是生而平等的,个人的价值与权利高于一切,个人的自我决定权不受任何组织或他人的影响。每个人都应为自己的决定负责,对其行为承担完全责任。社会工作者的责任就是利用可以争取到的资源和自己的专业技巧,协助案主解决问题,提高案主的能力,改善周围的环境,以便更充分地实现案主的价值。
“自决与知情同意”原则注重以人为本,强调社会工作者在尊重案主的价值和尊严以及确信案主具有能够改变的能力的前提下,帮助案主对当下情境做出分析,使案主获得了解自身情况的机会,并通过与案主协商来获得案主的支持,使助人过程顺利进行。当然社工扮演的只是支持者、鼓励者、引导者、倡导者等角色,不能成为决定者,应从旁协助并最大限度地提高案主独立决策的能力和机会,促使他们自主地做出决策。案主自决并非没有限度,而是需要一定条件的:一是案主要绝对清醒,没有精神或心理上的问题,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二是案主不应为了个人利益的实现而伤害他人。只有在这两个前提下,案主的自决权才是合法的,受到保护和尊重的。
在进行专业服务的过程中,自决与父权主义的矛盾是社会工作者面临的巨大困境。这是因为社会工作者出于对案主利益的考量,有权选择干涉案主的决定。对父权主义的学术界定尚存有很大的争议,但对其广义特征,理论界达成了共识:第一,对他人的自由产生了影响;第二,实施与否不以他人的赞同与否为条件;第三,实施目标是优化他人利益。按照父权主义的两分法,父权主义有刚性柔性之分。柔性父权主义主张,当而且仅当部分人存在认知或选择能力的缺陷时,才被允许干涉其自由。“刚性父权主义认为即使没有证据证明个人存在认识和意志方面的缺陷,也可以干预个人的行为”(戴维·阿卡德2010)。参考Reamer 的三分法,可以将父权主义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当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之利益而对案主保留资讯被认为是可被理解接受的;二是对案主有所隐瞒是出于对案主自身权益的考虑;三是社会工作者为了案主之利益,违背案主的意愿而有身体上的强迫干涉。”对父权主义的争论虽然很多,但社会工作者应当秉持这样一种观念:反对任何形式的为一己之利而对案主欺骗或干扰的“虚假父权主义”,并且,仅当案主缺乏心理能力或是有可能采用某些方法严重伤害自己时,适当的父权主义做法才是有理由被接受的。
在进行社会服务的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有时会陷入案主自决与父权主义之间的困境。虽然,在特定的情形下,经过专业化的甄别,当社会工作者认定当事人正在或即将发生的行为会对自身或外界产生较大的、可预见的、近在咫尺的伤害时,可以限制当事人的自决权。也就是说,由于专业社工有能力凭借其知识和技能促成更优化的结果,进而可以代替案主做决定,保障案主的最大利益。但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一是案主自身的依赖性。案主遇到问题时往往是不知所措的,向社工求助时迫切需要的是直接的建议或决策。如果社会工作者只是纯粹地引导案主认清问题,完全由案主自决,他们可能会感到失望与不信任,进而影响专业关系的发展和问题的最终解决。案主这种依赖性相对于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权威地位,更加强了其操纵案主的父权主义风险。二是社会工作者自身的价值介入。社会工作者也是人,也有自己的价值观,不可能完全做到价值中立或者价值无涉,在进行专业服务的过程中难免会不自觉地因为自身的价值偏好而影响案主的自决,引导案主做出符合自己期望或认可的选择,进而影响案主做出理性的判断或决策。
社会工作者陷入伦理两难困境时,是应该保持价值抽离的态度尊重案主的自决,还是为了案主的利益而代替案主做决定?如果是前者,先抛开遇到的问题是否符合国家的规定不谈,仅对社工而言,能否搁置自己的价值取向来为案主进行服务是一个令人质疑的问题。此外,若社工自身的道德坚持不够明确,在案主的选择下,没有自己的观点说明,抑或违心地妥协,那么其工作其实更让人怀疑。如果社工以“冷漠的价值中立”的态度一味地分析利弊,只能让案主对社工感到失望。如果是后者,那么社工该如何界定代替案主所做出的选择是正确的,是符合案主利益的?再者,社工是否能够保证在做出选择的过程中没有自己的价值介入和偏好?假使做出的选择有悖于案主自身的想法,如,社工代替案主进行选择,违背了案主的意愿,致使案主终日痛苦,那么,何谈维护案主的利益?在这一点上,父权主义的干涉就失去了合理性与立足点,并且也暗藏着案主按照社工建议做出后悔的决定转而投诉社工的可能性。
面对由案主自决与父权主义之间的冲突而产生的伦理困境,笔者认为,社会工作者应当从两方面努力。一是在案主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引导案主自决。社工应当充分尊重案主的自主权,保证案主充分知情,充分了解彼此扮演的角色、任务和权责。“案主来寻求帮助,是案主自认为自己所拥有的资源无法满足解决困境的条件,而向工作者求助。依据信息做出自己判断是十分重要的,一点点信息的缺失就有可能造成‘差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利局面。因此,在案主和工作者的沟通当中,清晰明确地列出可以利用的资源对于案主自决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应当这样讲,无论是引导案主自决,还是代替案主做决定,案主的知情同意都应当是社会工作者首先要做的工作。二是在特定情况下,如案主不具备自决的基本条件或有非常明显的证据表明案主的决定会伤害到自己或是他人的利益,社工不得不采取父权主义来干涉或代替案主做决定。社工要审慎地检视这些证据是否足够充分,自身是否做到了相对的价值中立(绝对的价值中立是不存在的),是否以自己的价值判断来衡量案主的决定所产生的后果。除突发性的父权主义干涉外,如案主自杀,社工在做出代替案主做决定的选择前,应当搜集足够的相关资料,客观地了解案主的实际需要,必要时也可以借助同僚或机构来检视自己做出的判断。总之,社工在遇到由案主自决与父权主义的冲突所引发的伦理困境时,父权主义的做法都应当是审慎做出的不得已的决定。
社会工作是一门起于伦理、终于实践的学问,社会工作者不仅需要基本的专业知识和学科背景,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也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条件。作为一名合格的社会工作者,应当时刻审慎地检视自身的伦理道德和价值观念是否对案主自决产生了负向影响,尊重案主的自决权,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以辅助者、服务者的角色引导案主自决,同时,严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反对任何形式的“虚假父权主义”。
[1]库少雄.论案主自决[J].社会工作,2004,2.
[2]Frederic·G· Reamer:Social work values and ethics
[3]高天源.案主自决在中国的本土化对策[J].人民论坛,2012.
[4]戴维·阿卡德.父权主义的错误是什么?[D].“面向实践的当今哲学:西方应用哲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10.
[5]陈钟林,黄晓燕.社会工作价值与伦理[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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