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儿期刊编辑如何应对剽窃现象

2015-03-20 00:42
传播与版权 2015年1期

徐 斐

论少儿期刊编辑如何应对剽窃现象

徐 斐

[摘 要]少儿期刊是中国期刊出版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肩负着提高少年儿童思想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的重任,稿件质量举足轻重。令人遗憾的是,如今少儿期刊已成为众多职业剽窃者的乐园,他们四处投发侵权稿件,骗取稿酬,编辑则要花费大量精力甄别稿件的原创度。如何辨别稿件是否为剽窃之作,以及如何惩治职业抄袭者成为编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难题。

[关键词]少儿期刊;剽窃;抄袭

[作 者]徐斐,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

以读者的年龄而言,少儿期刊可谓期刊中的“花朵”和“朝阳”。作为少年儿童出版物的把关人,编辑却时常要面对一个丑恶的现象——剽窃。与学术期刊相比,少儿期刊所遭遇的剽窃现象和频率,更为明目张胆,广大一线编辑深受其害。然而当抄袭现象真正跨越道德那道门槛,并且逐步形成一种深灰风气的时候,这已经不仅是一个人甚至一个期刊的悲哀,而是一个社会的悲哀了。

一、针对少儿期刊的几种典型剽窃行为

依照《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的释义,剽窃是指“抄袭盗取(别人的著作或其他成果)”,抄袭是指“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删除了原《著作权法》第46条中的“抄袭”二字,将“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改为“剽窃他人作品的”。本文认为,剽窃与抄袭本质相同,程度不同,剽窃的恶意程度要高于抄袭。

《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执行总编张月红曾经在《自然》发表文章称,“中国某期刊检测出31%的投稿中有抄袭现象”。在少儿期刊的投稿中,这个比率只高不低,并且不止于部分抄袭,多为原封不动的剽窃。

原创童话、原创作文、科普文章是少儿期刊最常见的三种栏目类型,也是剽窃现象的重灾区,而这三者的剽窃情况各有不同,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冒名顶替”和“改头换面”两种形式。

著名儿童文学作家秦文君在接受《南京日报》采访时曾经表示,一些文字创作者急功利近,原创精神缺失,儿童文学“同质化严重,变相抄袭很普遍”。事实的确如此:编辑部收到抄袭乃至剽窃的儿童文学作品可谓家常便饭,采用任何一篇投稿时都如履薄冰,而国内多家少儿期刊都曾遭遇不慎刊出剽窃作品的事故。

和成年人一样,儿童也享有著作权,小学生的智力成果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实际情况却令人忧心——学生作文也是被剽窃的重灾区,且更加难以辨别。学生作文具有特殊性,大多只在内部(班级、校内、校外作文培训班等)得以公开。由于大多数学生不会主动把作文公开到网络平台(比如微博、博客等),因此,和原创童话相比,作文的传播度更小,更加难以确认是否为剽窃之作。

在少儿科普文章的领域,改头换面的抄袭行为更为普遍。由于少年儿童的知识层面和理解能力的局限性,儿童期刊中有很多科学知识可能且有必要重复。因此,一些抄袭者就得到了生存空间。各种科学研究都在进步、发展,而那些依靠抄袭生存的“作者”,往往是陈瓶装旧酒,将搜罗来的过时科普文章,随意编辑、剪切一下就四处投稿,有时候甚至出现编辑的电子邮箱中同时收到来自不同作者的同样选题、几乎同样内容的稿件。它们的共同特点是主题陈旧,内容过时、粗糙,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科研成果。

二、编辑如何甄别抄袭稿件

在网络技术的普及下,编辑要面对海量的文字信息量,而投机取巧的剽窃者也是在同样的环境下得到了生存空间。和学术期刊的编辑习惯使用专业软件技术排查手段不同,少儿期刊编辑所面对的稿件类型更加多样化、无序化,只能依靠一些常规手段进行甄别。

(一)核实新作者

在采用不熟悉的新作者的稿件时,编辑要提高警惕,除了和本人交流外,还应当利用网络搜索引擎对其作品加以核查,防止剽窃之作或者重复投稿。

(二)注意网络账户

编辑在查阅投稿时应当注意对方的电子邮箱用户名、真实姓名、通联地址等信息。职业剽窃者为了提高稿件录取率,往往会恶意注册多个电子邮箱账号,对投稿邮箱进行轰炸型的投稿;或者经常变换用户名的后缀,企图蒙混过关;还有部分剽窃者虽然从电子邮箱账

号和联系人姓名上无法辨别,但是不同账号的通联地址却是同一处,以上这些都是他们的常用手段。

(三)留意投稿者的说明

以学生作文为例,笔者常常收到以“老师”名义投来的学生作文,但是文末却特意注明,要求把稿费和样刊发送到非学校地址。对于有这样特殊要求的作文投稿,作为编辑就要留心了。

(四)不放过稿件细节

编辑要扩大知识面,留意剽窃者留下的蛛丝马迹。为了应对编辑的“反侦察”,一些老道的剽窃者也煞费心思,会从故纸堆里择选一些文章投稿,尤其是散文之类。旧文由于时间久远,在网络上引用率较小,给编辑增加了排查难度,但是正由于其年代背景,其中的一些细节反而会将其暴露。以笔者所在的刊物为例,在一次审核中,责任编辑注意到,某篇散文中提到了作者去医院就医,而医护流程与当下的医院规范明显不一致,通过核实,该文章果然是抄袭自十多年前的某刊。

三、对于非学术型剽窃者缺乏有效惩戒措施

曾经身陷学术论文“抄袭门”的周祖德、于艳茹、黄庆等人在被曝光后,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本人也得到了来自校方和就职单位的严肃处理,比如被撤职、撤销学位等。学术抄袭有其特殊的背景,抄袭者往往是为了评定职称和职务而搞学术造假,署名对他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一旦被查出造假,受到的反作用也是巨大的,声誉和社会地位都会蒙上阴影。但是,针对少儿期刊作案的剽窃者们则不同,他们绝大多数的目的非常直接和单一,就是为了骗取稿费。因此,他们拥有多个“身份”,会变换署名和地址迷惑编辑,就算被查出剽窃,也毫无愧疚之心,也甚少因此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事实情况是,由于投向儿童期刊的被剽窃作品大多不具有学术价值、实施剽窃行为的当事人社会影响力小、社会地位较低、骗取的稿费金额较小等原因,鲜有受到法律处罚。一方面,当少儿期刊编辑遇到职业剽窃者时,除了将其加入“黑名单”、加以警告外,似乎没有别的办法;另一方面,被抄袭的原作者也因为损失比较小,不愿意花费精力追查,往往放弃对抄袭者的责任追究与经济赔偿。以上种种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法规有如虚设。

职业剽窃者犹如蛀虫,给本应是代表纯洁和美好的少年儿童期刊蒙上了阴影,给编辑工作带来了诸多烦扰,在当前法律法规尚无较好惩处办法的情况下,广大编辑应当重视这一丑恶现象,积累经验,采取多种措施防范,积极保护原作者的利益,避免刊物遭到损失;而相关法律法规也应该逐步完善,出台有效的惩治措施,比如将抄袭行为纳入社会征信考核系统,牵一发而动全身,让依靠抄袭、剽窃偷取收益的人群戒之、慎之,失去生存的土壤。

【参考文献】

[1]张胜波,曹斯,黄少红.张月红揭开中国学术论文抄袭乱象[N].南方日报,2010-09-17(A07).

[2]邢虹.“儿童文学变相抄袭很普遍”[N].南京日报,2009-04-29(B4).

[3]金奎喜.儿童的著作权也应收到保护[J].家庭教育,2006(10).